專業報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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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業報關企業[1]
專業報關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所規定的程式設立,主要從事接受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和運輸工具負責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的委托,辦理進出口貨物和進出境運輸工具的報關、納稅等事宜,具有境內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專業報關企業又通稱為報關公司或報關行。
對於專業報關企業的定義,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1)專業報關企業必須是經過規定的程式設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管理規定》,海關是各類報關企業的報關資格審定和報關註冊登記的主管機關,設立專業報關企業,需要經過申請——審批——註冊登記這一程式。即企業必須按照程式向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海關規定的各種文件資料,海關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審核批准。不經過上述規定的程式就不能取得報關資格。
(2)專業報關企業的基本業務範圍是代理委托人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土要工作內容包括: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數據的預錄人、陪同海關驗貨、對貨物進行稅則歸類、計算稅費、交納稅費、提貨、提供報關事宜咨詢服務等等。此外,根據企業的業務能力,海關也可以允許它們從事代理外貿企業、加工貿易企業、三資企業向海關辦理申請企業註冊登記、申請減免稅、生產合同備案登記等海關手續。這裡應強調的是,專業報關企業沒有進出口經營權,不能從事進出口業務。
專業報關企業代理其他企業辦理海關手續,必須由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出具正式的委托書,以明確委托人與被委托人雙方的經濟法律責任。我們在這裡所稱的“經營單位”包括: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如專業外貿公司、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經濟特區政府批准的在特區範圍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有權進出口貨物的單位,如政府機關、學校、科研機構、軍事部門;外國常駐商社、團體、銀行、新聞單位等駐華機構;:各國駐華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執行國務院各部、委為我鄰近國家興建項目而辦理貨物進出境報關手續的單位;臨時性少量進出口貨樣的單位等。
(3)專業報關企業必須是具有境內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通常稱為獨立法人。它們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有獨立財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外能承擔經濟法律責任。一旦發生違法情事,專業報關企業就要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開辦專業報關企業的條件[2]
開辦專業報關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海關規定的固定報關服務場所及報關作業所需要的設備;
(3)健全的組織和財務管理機構以及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專業報關企業負責人、報關業務部門的主管人員以及報關員應當具備海關規定的資格條件,如必須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或相當學歷,經過海關培訓並考試合格,無犯罪記錄等。
上述條件是申辦專業報關企業起碼的、必要的要求。其中的註冊資金為了保證專業報關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和保證海關征收稅款而提出的。一般來說,專業報關企業屬於有限責任制企業。根據國家法律,開辦企業的出資人僅以其出資數額承擔有限的經濟責任,而報關企業在報關活動中往往涉及巨額資金往來,承擔著繳納國家稅款、保證國家稅收的責任,因此,規定企業必須具有150萬元註冊資金,除了保證企業具有正常從事報關業務的能力外,還具有相應的擔保作用,一旦發生專業報關企業在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中違反海關規定行為、拖延或拒絕繳納國家稅款或海關罰金,誨關可以通過法律程式從其資產中抵扣。
申辦專業報關企業的程式[2]
申辦專業報關企業必須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向海關提出申請
要求開辦專業報關企業,應當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手續,然後,向海關提出正式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專業報關企業章程;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海關審核
企業所在地海關接到企業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資料後,要對申請企業遞交的所有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判斷申辦企業是否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經審核認為符合設立專業報關企業條件的,要提出審核意見並隨附上述文件資料報海關總署審批。
3.海關總署作出審批決定
海關總署在接到申請企業所在地海關報送的審核意見及文件資料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進一步覆核這些文件資料,併在3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通知報送海關,由報送海關將審批決定告知申辦企業。
4.申辦企業申領《營業執照》
經海關總署批准成立的專業報關企業,憑海關總署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5.向海關申請報關註冊登記
經海關總署批准成立的專業報關企業,必須遞交以下文件資料的正本或複印件,向海關辦理報關註冊登記。
(1)《專業報關企業註冊登記申請書》;
(2)海關總署的批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4)《企業情況登記表》;
(5)《企業管理人員情況表》;
(6)財政部門或其他法律規定的部門出具的驗資報告及開戶銀行賬號;
(7)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權的主管報關業務的負責人和報關員的姓名、聯繫電話和身份證號碼;
(8)專業報關企業印章、報關專用章、企業負責人或主管報關業務的負責人和報關員印章(或簽字)備案文件;(9)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
6.海關核發《專業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
海關對申辦企業遞交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海關核發《專業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專業報關企業在獲得《專業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後始得營業。
專業報關企業年審和變更登記[3]
1.年審
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其年審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辦理註冊登記不滿1年的,當年度可不參加年審。
已取得異地報關備案資格的,要憑報關註冊海關的年審合格記錄到備案海關辦理年審。
海關對專業報關企業的年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是企業遵守海關法規的情況,有無走私、偷漏稅行為;第二是報關員工作質量水平,有無重大差錯,以及差錯的數量和性質;第三是報關業務量的大小,與企業開辦時提交可行性報告的分析有何差別,有哪些原因;第四是註冊資金是否到位,是否被抽調挪用;第五是企業對報關員和報關業務的組織管理是否規範,存在哪些問題。通過對企業的年審,對發現的問題應予指出,限期改進。對年審不合格的,要通知企業停業整頓,問題嚴重的要取消報關資格。
2.變更登記
專業報關企業如有變更名稱、法人代表、報關員、地址、企業性質或經營範圍、註冊資金及其他已在海關註冊登記內容的,均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報請報關註冊海關核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專業報關企業註銷登記[3]
專業報關企業解散或者破產時,應以書面形式向報關註冊海關報告,在辦結清算手續後,由報關註冊海關繳銷《專業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和所有報關員的報關員證。
專業報關企業因故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的,應於事前以書面形式向原報關註冊海關備案;暫停營業超過1年的,由報關註冊海關繳銷報關註冊登記證書。
專業報關企業獲准營業後逾6個月未開展經營業務的,由報關註冊海關繳銷《專業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
專業報關企業報關行為規則[3]
專業報關企業在開展進出口貨物報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以下報關行為規則:
(1)專業報關企業可在所在關區各口岸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如需辦理所在關區以外口岸報關事宜的,由所在地海關報上級海關核准後,報海關總署審批。
(2)專業報關企業在報關時,需向海關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受托專業報關企業名稱、地址、代理事項、雙方責任、許可權和期限,委托人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企業性質及經營範圍等內容,並應加蓋委托單位公章。,專業報關企業應按海關要求協助海關與委托人聯繫,提供委托人與報關納稅等有關的文字記錄資料。
(3)專業報關企業不得出借其名義,供他人受托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事宜;亦不得借用他人名義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
(4)專業報關企業應按海關規定設立專職報關員辦理報關納稅等手續,並應對報關員的報關行為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5)專業報關企業申報進口的貨物,白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7日內應代委托人繳納稅款,逾期由海關按規定征收滯納金。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37條的規定處理。
(6)專業報關企業應依法建立賬冊和營業記錄,真實、正確、完整地記錄其受托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的所有活動,完整保留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報關單證、票據、函電,接受海關稽查。
(7)專業報關企業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經物價部門批准並對外公佈。
專業報關企業法律責任[3]
專業報關企業的代理報關、納稅行為是一種行政法律性質的行為,其代理活動必然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直接影響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監管以及征收稅費等行政執法行為的發生和進行。因此,專業報關企業以其報關活動,直接與海關發生聯繫而產生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並且以其獨立法人的地位承擔報關活動中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專業報關企業在報關活動中的法律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輕重,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專業報關企業在辦理報關納稅等事宜中,發生走私、偷逃稅款等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並取消其報關資格。企業負責人、報關部門主管人員及發生違法行為的報關員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從事報關工作。
(2)如果專業報關企業受委托人的欺騙,向海關報關時發生偽報、瞞報行為的,由海關按照法律的規定追究報關企業的經濟責任。報關企業與委托人之間的經濟糾紛由雙方自行訴諸法律解決。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由司法部門對犯走私罪的直接責任人進行追究。如果專業報關企業違反國家法律,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由海關取消其報關資格。;
(3)專業報關企業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所在地海關暫停其6個月以內報關權:
①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規,但不構成走私行為的;
②對報關員管理不嚴,多人次被取消報關員資格的;
③拖欠稅款和不能履行納稅義務的;
④經海關年審不合格或未經海關同意不參加年審的;
⑤違反海關規定,有變更未核准,停業未備案,出借其名義或借用他人名義報關納稅,未建立賬冊和經營記錄,未完整保留有關單證、票據、函電,不接受海關稽查等情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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