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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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企業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經海關准予註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是指依法直接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報關業務負責人,是指具體負責對本企業報關業務進行管理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部門經理等企業管理人員。報關員,是指依法取得報關員從業資格,併在海關註冊登記,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
1、專業報關企業,系指經海關批准設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專門從事進出口貨物代理報關業務,具有境內法人地位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專業報關企業必須在名稱中冠以"XXX報關行"或"XXX報關服務公司"字樣。
2、代理報關企業,系指經營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際運輸工具代理等業務,並接受委托代辦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納稅等事宜的境內法人。
3、自理報關企業,系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有、集體和外商投資企業。自理報關企業只能辦理本企業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不能代理其他企業報關。
報關企業應當履行的業務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的各項規定,不得違法濫用報關權。
3、報關企業應當與委托方簽訂規範格式的委托協議。
4、報關企業應對委托人提情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合理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 證明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的資料,包括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用途、產地、貿易方式等;
- 有關進出口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 進出口所需要的許可證間及隨附單證;
- 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的)及其他進出口單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註冊登記許可決定的直屬海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註冊登記許可:
1、海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註冊登記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註冊登記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註冊登記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登記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登記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三)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註冊登記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依法註銷註冊登記許可:
1、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報關企業或其跨關區分支機構依法終止的。
3、註冊登記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註冊登記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註冊登記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註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情形。
1、上級海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海關實施註冊登記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2、報關企業在作出註冊登記許可決定的海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報關服務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直屬海關應當依法將報關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註冊登記許可決定的直屬海關。
3、海關依法對報關企業從事報關服務活動及其經營場所進行監督和實地檢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報關企業報送有關材料。報關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