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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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附單指根據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酒類流通實行《酒類流通隨附單》(簡稱《隨附單》)制度。 《隨附單》即酒類批發企業(含酒類生產企業)在批發酒類商品時必須填寫的表明該批酒類商品來源、去向、品名、數量等內容的單據,可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是酒類商品的身份證。《隨附單》由商務部統一制定,各省酒類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一)《隨附單》原則上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售貨單位留存;第三聯為隨貨同行。各地要對《隨附單》存根進行管理。
(二)《隨附單》規格原則上要求為A5(14.8cm *21cm)合訂本,每本50套。
(三)《隨附單》編號採用12位阿拉伯數字,前兩位為省別編號,後10位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隨附單》前兩位省別編號為: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內蒙古自治區,21-遼寧省,22-吉林省,23-黑龍江省,31-上海市,32-江蘇省,33-浙江省,34-安徽省,35-福建省,36-江西省,37-山東省,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廣東省,45-廣西壯族自治區,46-海南省,50-重慶市,51-四川省,52-貴州省,53-雲南省,54-西藏自治區,61-陝西省,62-甘肅省,63-青海省,64-寧夏回族自治區,6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66-新疆生產建設兵團,71-大連市,72-寧波市,73-廈門市,74-青島市,75-深圳市。
(四)《隨附單》中“品名”、“規格”欄內填寫酒類商品,不與其他商品混合填寫。
(五)《隨附單》中“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欄內,進口酒類填寫灌裝日期。
(六)《隨附單》須按商務部下發的帶有防偽標誌的表樣印製。
(七)《隨附單》無售貨單位蓋章無效。
實行《隨附單》制度是規範酒類流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過《隨附單》可以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這對於規範酒類流通渠道,防止假冒偽劣酒進入市場具有重要意義,也便於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市場和酒類經銷商、酒類消費者識別真偽。同時還可以有效地抑制明零暗批等不法行為,保護合法批發企業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