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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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也稱“貨物原產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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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規則,指一國根據國家法令或國際協定確定的原則制定並實施的,以確定生產或製造貨物的國家或地區的具體規定。為了實施關稅的優惠或差別待遇、數量限制或與貿易有關的其他措施,海關必鬚根據原產地規則的標準來確定進口貨物的原產國,給以相應的海關待遇。貨物的
原產地被形象地稱為商品的“經濟國籍”,原產地規則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原產地規則的產生起源於國際貿易領域對國別貿易統計的需要。然而伴隨著國際貿易中關稅壁壘與非關稅壁壘的產生與發展,原產地規則的應用範圍也隨之擴展,涉及關稅計徵、最惠國待遇、貿易統計、國別配額、反傾銷、手工製品、紡織品、政府採購甚至瀕危動植物的保護等諸多範疇。
因此,許多國家都分別制訂了繁瑣、苛刻的原產地規則。原產地判定標準往往帶來深厚的保護主義色彩。原產地規則已不僅僅是單純的海關的技術性(統計)問題,實際已發展成為西方各國實施其貿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已演變成非關稅壁壘的措施之一。因原產地規則而引起的貿易摩擦與糾紛時有發生。
原產地規則的背景[1]
原產地規則的產生起源於國際貿易領域對國別貿易統計的需要。為了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簡化、一致的原產地規則,關貿總協定(GATT)與海關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過長期不懈的努力。
早在1947年,關貿總協定中的第九條就對“原產地標記”問題作了規定,以便產品的進口國別統計和跨國營銷。海關合作理事會於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簡化和協調海關手續的國際公約》(俗稱《京都公約》),其中心內容是海關手續問題,也包括了原產地規則。
然而,加入公約的國家只有40多個,且公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只規定了供成員國自由選擇或參照的標準條款和建議條款,各成員國仍分別制訂本國的原產地規則。直到1986年開始的GATT“烏拉圭回合”的多邊貿易談判中,非關稅措施談判組才將原產地規則問題列入重要議題。
經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終於在烏拉圭回合結束的1993年度,通過了《原產地規則協議》(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該協議是GATT多邊貿易體制內第一個關於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議。對簡化、協調、統一國際間的原產地規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其貨物貿易理事會(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專門下設了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旨在加強原產地規則的國際協調和趨同。
原產地證書是國際貿易中用來證明貨物產地來源的證明文書,它是貨物的來源地“護照”和“國籍”憑證。由於它往往被進口國用來實行差別關稅待遇和實施國別貿易政策管理的重要依據,因此,它就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經濟效用。
常見原產地證書主要有:
(1)一般原產地證書:出口國根據一定的原產地規則簽發的證明貨物原產地的證明文書;
(2)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受惠國根據給惠國方案中的原產地規則簽發的證明貨物原產地為受惠國的,可享受關稅優惠待遇的證明文件;
(3)紡織品配額原產地證書:紡織品設置數量限制的國家為進行配額管理而要求出口國出具的產地證書;
(4)區域性經濟集團成員國之間的產地證書:區域範圍內(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等)的國家為享受互惠減免關稅而出具的產地證明書;
(5)手工製品原產地證書:證明貨物的加工和製造是全人工的而非機械生產的一種加工證書;
(6)瀕危動植物原產地證書:證明加工成的貨物的動物或植物來自飼養的而非野生的瀕危動植物(或在數量限制以內)的證明書。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國際分工的深入,同一貨物可能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進行了數道生產和加工才最終成形,因此對於國際貿易中的貨物,特別是非完全獲得產品,必須按照一定的標準來確定其原產地。
原產品按照原產地標準的規定可分為兩大類:一是完全獲得產品、即完全使用原產國的原料和零部件,併在其國內生產、製造的產品;另一類是非完全獲得產品,即不完全使用原產國的原料,或為在其國內完成全部生產和製造過程。
根據各國的原產地規則和國際慣例,原產國(地)是指某一特定貨物的完全生產國(地);當一個以上的國家(地區)參與了某一貨物的生產時,那個對產品進行了最後的實質性加工的國家(地區)即為原產國(地)。[2]
(1)按貨物的流向分為:進口原產地規則和出口原產地規則。也有些國家把進出口原產地規則合二為一。香港作為自由貿易區,沒有制訂進口原產地規則。但為了取得進口國的國別配額,僅制訂了出口原產地規則。
(2)按適用區域分為:單一國家原產地規則和區域性的原產地規則。大部分為單一國家的原產地規則,而在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各成員國之間採用統一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3)按適用範疇分為: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和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為了使出口貨物獲得進口國的優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區域性經濟集團的成員國之間的獲得互惠性的優惠待遇而制訂的原產地規則,稱之為“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普惠制(GSP)是世界上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經過長期艱難的談判鬥爭才獲得的普遍的、無歧視的、單向的關稅優惠待遇,各給惠國(發達國家)都分別制訂了普惠制實施方案,而普惠制原產地規則則是各實施方案的核心內容。這些規則嚴格而繁瑣,實際已成為發達國家在普惠制突破其關稅壁壘後設置的又一道“柵欄”。
(4)按貨物的組成成分分為:完全原產地規則和部分原產地規則。“完全原產” (Wholly obtained)產品一般是指在一國生長、開采、收穫或利用該國自然出產的原料在該國加工製成的產品。即使含有微小的進口原料(如傢具的土光蠟)也將視為部分原產產品。
對在公海捕撈而得的水產,有的國家的原產地規則而甚至對捕漁船的船籍和登記國還有限制。由此可見,“完全原產”的界定是十分嚴苛的。對於含有進口成分的產品,則制訂了部分原產地規則。進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必須經過“實質性改變”(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原產地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原產地標準、直接運輸原則和證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產地標準。原產地標準多由各國自行規定,很不統一,海關合作理事會具體規定了原產地標準,供簽訂 “京都公約”的各國採用。其標準是:
即產品完全是受惠國生產和製造,不合有進口的和產地不明的原材料和部件。
完全在一國生產的產品包括:
在該國領土、領水或其海底開采的礦產品;
在該國生長、收穫的植物產品、動物產品及其製品;在其國內漁獵所獲的產品;
該國船舶在公海上捕獲的海產品和用這些捕獲物在該國海上加工、船上加工製造的產品;
國內收集的生產和加工後的剩料和廢料及廢舊物品;
完全用以上物品在該國內生產的商品。
是適用於確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參與生產的產品的原產國的標準。
其基本含義是:貨物必須在出口國經過最後一道的實質性加工生產,使貨物得到其特有的性質,該出口國才認為是該貨物的原產國。實質性改變標準在實踐中可以應用以下方法:
(1)改變稅則及例外情況的辦法。常用的實施方法是制訂一條總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在稅則商品分類目錄中,經過出口國加工或製造的產品應歸入的稅則號必須不同於所使用的進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稅號。
這一總規定,常附有例外情況,按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日本的做法,它們用清單A和清單B分別列出不能單純改變稅則號來確定原產國的商品。清單A是指經過出口國製造加工的貨物,其稅號雖然改變了,還不能算實質性改變,而必須同時符合表列的指定加工條件,才能確定該出口國為原產國。清單B規定某些商品經過出口國加工或製造後,其所應歸的稅則號雖然沒有改變,但已符合了清單B指定的加工條件,該出口國可被訂為是該貨物的原產國。
(2)製造或加工作業表法。通常制訂若幹總表,列出每種產品必須經過有足夠重要性的技術製作或加工作業(改進品質的加工)程式。符合要求才算達到實質性改變的標準。這種方法不宜單獨使用,通常是與改變稅號法結合使用。
(3)從價百分比標準(又稱增值百分比標準或增值標準)。即出口產品,在出口國生產中所使用的生產國的本國原材料或部件費用和生產費用的總和,在該產品價格中所占的比例必須達到或超過一定的百分比;或者出口產品在出口國生產中所使用的外國進口原材料或部件人價值,在該產品的出廠價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超過規定的百分比。
原產地規則中的直接運輸規定要求受惠國的出口產品直接運輸到給惠國,運輸途中不得進入其他國家市場。原產地證明文件可以由製造商、生產者、供貨人、出口商或其他當事人在商業發票或其他單證上作簡單的聲明。
但有些情況,這種聲明還必須由有資格作證的機關或團體具體證明,予以確認。也可以規定格式如“原產地證”由有權核發該證書的機關或團體核發以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普遍優惠制給惠國一般規定使用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由出口商填寫,經出口國有權核發單位如海關或商會等簽發作證。
原產地規則重要作用[3]
原產地規則的基本要素及應用範疇貨物的“原產地”通常指貨物的“原產國”,而其中的“國”可指一個國家或國家集團或一個地區(獨立關稅區等)。長期以來,國際上尚無一個統一通行的原產地規則,各國皆有權制訂各自的原產地規則,由此造成不同國家(或國家集團、獨立關稅區)分別制訂、實施不同原產地規則的、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一般情況下,原產地規則包括如下幾項基本要素:制訂原則、適用範圍、原產地標準、運輸規則、證書要求、監管程式、主管機構等。
原產地規則已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的許多範疇,諸如:
(1)貿易統計:便於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等國際機構及各國的國別貿易統計和分析,便於區分貨物的原產國、轉口流通及最終進口消費等。然而,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跨國公司的發展,因現行的原產地規則統計而得出的貿易差額已出現了誤導,甚至引起貿易爭端。
(2)差別關稅的計徵:各國為了政治、經濟權益的需要,都對外實施“多欄制”的差別關稅待遇,如:一般稅率(G.T)、最惠國稅率(MFN)、協定稅率、普惠制稅率(G.S.P)等。各國海關依據進口貨的原產地計徵不同稅率的關稅。
(3)地區經濟一體化的互惠措施:80年代以來,國際間經濟的一體化進程加快,以關稅同盟(如歐盟EU)與自由貿易區(如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為主要表現形式。其成員國以互惠互利、“一致對外”原則安排其成員國的經貿關係,在成員國之間享受減免關稅待遇,並減少非關稅壁壘。為了區分貨物是否原產於成員國,由此產生了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內部通行的原產地規則。
(4)進口配額的管理:根椐雙邊協議(如中美之間)或多邊協議的安排,不少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對敏感性產品(如紡織品、服裝、汽車、機電產品),實施進口配額限制,並制訂了相應的原產地規則,以確定進口貨物的來源。為了進行貿易保護,進口國往往修改原產地規則有關條款。1994年,美國通過法案,將服裝的原產地判定標準由“裁剪地”改為“縫製地”,從而有效地阻礙中國大陸製造的服裝利用香港地區的尚餘配額對美出口。一詞之差造成的影響非常之大。
(5)反傾銷(反補貼)訴案的審理:所謂“傾銷”,是指在不同國家以不同價格銷售貨物的做法,尤指以低於貨物出口原產國國內市場價格在國外銷售,對進口國生產商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的做法。如何確定貨物的國內市場價格,貨物究竟“原產”於何國,則是“反傾銷”訴案調查審理的關鍵,勢必要涉及原產地規則的運用,以防止原產國通過第三國向進口國傾銷或通過在進口國“就地設廠、就地傾銷”等規避行為的發生。
(6)原產地標記的監管:有的國家(如美國)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定每件原產於外國的貨物及其包裝必須附有原產地標記,利於海關的監管和消費者的識別和選購。原產地標記的真實性、合法性則與原產地規則密切相關。
(7)政府採購中貨物的原產地判定:為了保護民族工業,維護國家經濟利益,一些國家專門制訂了原產地規則,旨在鼓勵政府部門採購“國貨”,抵制“舶來品” 的衝擊。
(8)涉及瀕危動植物的保護:根據《華盛頓公約》的規定,為了保護瀕危動植物,對某些特定的貨物,使用原料涉及瀕危動植物的,作了“原產地”、品種和數量的限制。
怎麼什麼政策都針對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