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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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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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GSP)全稱普遍優惠制。它是世界上32個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給予的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優惠關稅,是在最惠國關稅基礎上進一步減稅以至免稅的一種特惠關稅。這項政策有利於幫助受惠國增加出口,促進工業化和經濟發展。
二次大戰後,新獨立國家經濟脆弱,難以打破關稅壁壘,貿易逆差巨大,負債纍纍。它們雖然大都參加了關稅和貿易總協定,在關稅上與發達國家享受同樣最惠國待遇,但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公平,在水平不同國家之間實際上是不公平的。1964年聯合國貿發會議舉行第一屆會議,77個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給予更優惠的關稅待遇。
經多次磋商,1968年3月第二屆貿發會議通過了《對發展中國家出口至發達國家的製成品及半製成品予以優惠進口或免稅進口》的決議,確定了普惠制的原則、目標和實施期限,併成立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
但是,發達國家不願執行統一的普惠制,1970年10月決定由各發達國家制定自己的給惠方案,每個方案有效期10年。1971年歐洲經濟共同體率先實施普惠制方案。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目前已得到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丹麥、希臘、葡萄牙、西班牙、日本、挪威、紐西蘭、澳大利亞、瑞士、瑞典、芬蘭、奧地利、加拿大和波蘭等22個國家實行的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的三項原則是:①普遍的,即所有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出口的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②非歧視的,即應使所有發展中國家都無歧視、無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即非對等的,發達國家應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特別的關稅減讓,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同等優惠。
普惠制的目標是:
①增加發展中國家出口收益;
②促進發展中國家工業化;
③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率。
作用:由於給惠國實行減、免關稅產生的差額,使受惠國出口商品的價格具有更大的競爭能力,吸引進口商購買更多的受惠產品,從而擴大受惠國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的出口,增加外匯收入,促進工業化。
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決定,普惠制的實施期限原定為十年,1979年,關貿總協定締約國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又商定了一項“授權條款”,規定:“儘管總協定第一條有規定,但締約國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有差別的和更為優惠的待遇,毋需給予其他締約國”。這為延長普惠制的實施期限打下了更為堅實的法律基礎。從此,普惠制以十年為一個階段不斷發展,每個階段結束時,貿發會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都要對普惠制進行全面審議以確定下一個階段實施普惠制的做法。現在普惠制已進入第四個十年階段。
給惠國是給予發展中國家普惠制待遇的國家,一般都是發達國家。目前,世界上共有39個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普惠制待遇,這些發達國家被稱為給惠國。即:歐洲聯盟27個成員國(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丹麥、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芬蘭、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塞普勒斯、馬爾他、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瑞士、挪威、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土耳其、美國。除美國外,其它國家均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
受惠國是接受普惠制待遇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包括最不發達國家。如:77國集團成員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以色列、中國、坦尚尼亞等。至今,世界上約有170多個受惠國家(或地區)。各給惠國都有各自的受惠國(或地區)名單,按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及政治態度選擇其受惠國,如美國未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普惠制的基本原則(非歧視的)尚未全部實行。有的國家既是給惠國又是受惠國。
普惠制方案,即普惠制給惠方案,是各給惠國政府或國家集團(例如歐洲聯盟)根據普惠制的原則、目標,結合本國的國情所制定的具體的普惠制實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佈。現在,世界上有39個給惠國實施了12個普惠制方案,其中歐盟27個成員國執行一個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其它給惠國實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各給惠國的普惠制方案內容雖然不盡相同,但根據聯合國貿發會的有關規定,一般均包含六個基本要素:
(一)給惠產品的範圍(Product Coverage)
各給惠方案中都列有給惠產品清單或排除產品清單。凡列入給惠產品清單(即肯定清單)的產品,只要符合方案中的有關規定都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凡列入排除產品清單(即“否定清單”)的產品,均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一般地說,對HS1-24章的農產品,因各給惠國對本國農業生產採取比較嚴格的保護措施,給惠產品較少,往往列出給惠產品清單。對HS25-97章的工業產品,因排除產品占少數,往往列出排除產品清單,主要是敏感性產品以及那些直接影響給惠國本國就業的產品,如某些紡織品、鞋類、皮革製品、石油化工產品等被排除在外。手工藝品一般都被列入給惠產品範圍。
(二)關稅削減幅度(Tariff Cut Depth)
普惠制減免關稅,是在最惠國稅率的基礎上再進行削減或豁免。普惠制關稅削減幅度,又稱普惠制優惠幅度,是普惠制稅率與最惠國稅率的差額。此優惠幅度是給惠國的進口商最關心的關鍵點,也是普惠制的核心點。例如:某給惠國進口商進口某項產品時,最惠國稅率為10%,普惠制稅率為5%,則關稅削減幅度為5%,即減半稅;若普惠制稅率為免稅(即“0”,又稱零關稅),則關稅削減幅度為10%。
一般地說,大多數給惠國對農產品實行減稅,且優惠差幅較小;對工業品則免稅較多,且優惠差幅較大。
(三)保護措施(Protective Measures)
各給惠國為了保護本國生產者的利益,避免普惠制優惠進口過多而對其經濟發展帶來不良影響,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都訂有保護措施,且有的保護措施非常嚴格。保護措施有四大類:例外條款、預定限額、競爭需要標準和畢業條款。這些措施是實現普惠制的原則與目標的重大障礙。
(四)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
(五)受惠國家和地區(Beneficiaries)
受惠國家和地區——各給惠國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列有受惠國家和地區的名單,就普惠制的概念而言,統稱為受惠國。各給惠國根據各自的政治、經濟政策以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選擇其受惠國,由於沒有一個統一的、客觀的政治、經濟標準,一些發展中國家被某些給惠國或某個給惠國排除在受惠國(地區)名單之外,受到歧視。
(六)有效期(Duration)
根據聯合國貿易會議決議,普惠制的實施期限以十年為一個階段。現在普惠制的給惠方案都已進入第四個十年實施階段。為了適應形勢的變化和貿易的發展,給惠國在其普惠制實施期限內每年或數年不定期地公佈其修改的內容。各個給惠方案的有效期自方案生效之日起算。
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GSP)是工業發達國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某些產品,特別是工業製成品和半製成品給予的一種普遍的、非歧視的和非互惠的關稅減免優惠制度。目前已有紐西蘭、加拿大、日本、歐盟等國家給予我國以普惠制待遇。對這些國家的出口貨物,須提供GSP單據,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目前使用的 GSP單據有:
(1)表格A產地證。適用於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並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證出具。
(2)紡織品產地證。適用於紡織品類,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
(3)紡織品出口許可證。適用於配額紡織品,限額品種控制嚴格,由出口地外貿主管部門簽發。
(4)手工制紡織品產地證。適用於手工制的紡織品類,由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簽發。
(5)紡織品裝船證明。適用於無配額的毛昵產品,由出口地外貿主管部門簽發。
對於上述各單據內容的填制力求做到正確,並符合各個項目的要求,如一旦填錯就可能喪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機會。
和最惠國待遇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