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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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標準(Origin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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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原產地標準[1]
原產地標準是指一國或地區用來衡量某種產品為本國(地區)生產或製造的標準或尺度,是簽發原產地證的依據,凡符合原產地標準的即視為本國(地區)的產品。
原產地標準的種類[2]
原產地標準分為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和實質性改變標準兩大類:
(1)全部產地生產標準。指在出口國生長、開采、收穫或利用該國天然出產的產品在該國製造的貨物,其原產地為該國。但是,隨著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國際分工日益加強,一件貨物的組成成分和製造過程、工序往往來自和跨越幾個國家和地區。因此,判定貨物的原產地不僅僅成為一個複雜的技術問題,而且成為政策性較強的問題。
(2)實質性改變標準,指進口原材料在該國進行的製造加工達到一定實質性的程度,使製成品在性質上、形式或用途上產生不同於進品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實質性的改變,則該國為貨物的原產地。
原產地標準的確立[3]
原產地標準的確立,以《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中商品稅號為基礎。
1.完整製造與細小程度的生產或加工,原產國無變化:(1)在一個國家內生產製造,包括原料、零件、組裝;(2)細小程度的生產或加工,細小程度的加工或生產不會改變商品本身的根本特性,稅則分類中商品前4位稅號不變。
2.實質性改變。商品稅則稅號前4位變化,加工國為商品的原產地,原產地發生變化。
3.實質性改變的補充規定,加工後增值超過XX%或生產加工程式較大,商品稅則稅號前4位雖不改變,但後4位變化,以加工國為商品的原產國。
原產地標準的稅收籌劃[4]
根據關稅條例規定,進口稅率分為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不同稅率的適用是以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為標準的。對原產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貨物,按優惠稅率徵稅。對於按普通稅率徵稅進口的貨物,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准後,可以按優惠稅率徵稅。優惠稅率是指最惠國優惠關稅所規定的稅率。
關於原產地的確認,海關總署在《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中設定了以下兩種標準:
1.全部產地標準
即對於完全在一個國家內生產或製造的進口貨物,其生產或製造國就是該貨物的原產國。
2.實質性加工標準
這是指經過幾個國家加工、製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後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有關貨物原產國。這裡的“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經過加工後,在《海關稅則》中已不按原有的稅目稅率徵稅,而應歸人另外的稅目徵稅,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的比例已經超過30%以上的。兩個條件具備一項,即可視為實質性加工。
另外,對機器、儀器或車輛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備件以及工具,如與主件同時進口而且數量合理,其原產地按全件的原產地予以確定;如果分別進口的,應按其各自的原產地確定。石油產品以購自國為原產國。
如果正確合理地運用了原產地標準,選擇合適的地點,就可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