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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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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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原产地标准[1]
原产地标准是指一国或地区用来衡量某种产品为本国(地区)生产或制造的标准或尺度,是签发原产地证的依据,凡符合原产地标准的即视为本国(地区)的产品。
原产地标准的种类[2]
原产地标准分为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两大类: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指在出口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天然出产的产品在该国制造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国。但是,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分工日益加强,一件货物的组成成分和制造过程、工序往往来自和跨越几个国家和地区。因此,判定货物的原产地不仅仅成为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而且成为政策性较强的问题。
(2)实质性改变标准,指进口原材料在该国进行的制造加工达到一定实质性的程度,使制成品在性质上、形式或用途上产生不同于进品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的改变,则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原产地标准的确立[3]
原产地标准的确立,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商品税号为基础。
1.完整制造与细小程度的生产或加工,原产国无变化:(1)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制造,包括原料、零件、组装;(2)细小程度的生产或加工,细小程度的加工或生产不会改变商品本身的根本特性,税则分类中商品前4位税号不变。
2.实质性改变。商品税则税号前4位变化,加工国为商品的原产地,原产地发生变化。
3.实质性改变的补充规定,加工后增值超过XX%或生产加工程序较大,商品税则税号前4位虽不改变,但后4位变化,以加工国为商品的原产国。
原产地标准的税收筹划[4]
根据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不同税率的适用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对原产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对于按普通税率征税进口的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后,可以按优惠税率征税。优惠税率是指最惠国优惠关税所规定的税率。
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以下两种标准:
1.全部产地标准
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性加工标准
这是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里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人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另外,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如果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合适的地点,就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