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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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報金(Fee for Delayed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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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報金是海關對未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採取的依法加收屬經濟製裁性的款項。滯報金按日計徵,起徵日為規定的申報時限的次日,截止日為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後,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起徵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1]
滯報金的期限[1]
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
1、郵運進口貨物為郵局送達領取通知單之日起14日內(第14日遇法定節假日的,則順延至其後第一個工作日,下同)。
2、轉關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逾期征收滯報金。貨物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逾期征收滯報金。
3、其他運輸方式的貨物均為載運進口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未在規定的報關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與海關按照規定的比例征收滯報金。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准,可以先行申報。
滯報金的征收標準[1]
滯報金按日計徵,其起徵日為規定的申報時限的次日,止日為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後,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滯報金的日征收進個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0.5‰。
滯報金的起徵點為人民幣50元,不足50元的可以免徵。滯報金按日計收,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之日亦計算在內。
具體計算公式是:應徵滯報金金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0.5‰ ×滯報天數
滯報金的計算實例[1]
某公司從德國進口某貨50公噸,完稅價格為400美元/公噸,如果運輸工具於2002年4月29日(星期一)申報進口,該公司於2002年5月20日(星期一)辦理報關申報,問海關應該征收的滯報金是多少? (外匯牌價為1美元=8.2元)計算方法:
滯報天數:7天
完稅價格=400×50×8.2=164000元
滯報金金額=164000×7×0.5‰ =574元
如遇下列特殊情況,由進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實際收貨人按同一合同、同一地報關進口的一批滯報貨物以書面形式(加蓋單位公章)向海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文件,經海關審核批准後,可減免滯報金。
(一)因政府主管部門發佈新的管理規定致使收貨人補辦有關手續產生滯報的,收貨人應向海關提交經審批機關認可的、在上述十四日時限內及時申辦許可證件手續的證明。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貨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報關的,收貨人應向海關提交當地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三)政府間或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捐贈用於救災、社會公益福利等方面的進口物資產生滯報的,主管部門應向海關出具援助協議書或捐贈函,說明滯報原因並提交有關的證明。
(四)因政府主管部門延遲下達配額計劃或簽發許可證件致使收貨人滯報的,收貨人應向海關提交經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證明。
(五)因海關工作原因產生滯報的,需經海關確認、核准起止時間並出具有關的證明。
(六)其它特殊情況,應向海關說明原因並出示充分有效的證明材料,經核准後方可申請。
因特殊情況產生滯報,申請人應在收到海關滯報金繳款通知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並對申請報告陳述的內容及提交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負法律責任。 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因故需先行提取貨物的,可向海關交納滯報金的等額保證金後放行。
進口貨物進境後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海關不征收滯報金。
(一)進口貨物因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將貨物提取作變賣處理後,在餘款保存的一年內無人申請或不予發還餘款的,不計徵滯報金。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擔保的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併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不計徵滯報金。
(三)進口貨物因被海關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報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間內(按海關調查或偵查部門簽發的通知計算起止時間),不計徵滯報金。
(四)經海關批准的直接退運貨物,不計徵滯報金。
滯報金的計算實例的滯報天數應該是8天。起徵日是第15日即5月13日(星期一),截止日5月30日,那麼一共有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