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退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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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退運貨物是指進口貨物進境後向海關申報,但由於特殊原因無法繼續辦理進口手續,經主管海關批准將貨物全部退運至境外的貨物[1]。
直接退運貨物的範圍[1]
准予直接退運貨物的範圍:
- 按照國家規定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
- 合同執行期間國家貿易管制政策調整,收貨人無法補辦有關審批手續,並能提供有關證明的;
- 收貨人因故不能支付進口稅費,或收貨人未按時支付貨款致使貨物所有權已發生轉移,並能提供發貨人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的;
- 屬於錯發、誤卸貨物,並能提供承運部門書面證明的;
- 發生貿易糾紛尚未向海關申報,能提供法院判決書、貿易仲裁部門裁定決定書或無爭議的貨權憑證的。
不准直接退運貨物的範圍:
- 凡屬於無許可證件到貨的(按照國家規定責令直接退運的除外);
- 經海關審單、查驗,發現有走私嫌疑的;
- 超過規定時限又沒有特殊批准的;
- 有其他原因海關認為不能直接退運的。
直接退運貨物的報關程式[1]
1、進口貨物申請辦理直接退運,屬於海關行政許可,因此,申請辦理直接退運手續的貨物,一般應在運載該批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或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由貨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直接退運貨物審批表》並向海關提交境外發貨人錯發錯運的業務函電、境外發貨人同意退運的業務函電等資料申請海關批准。
2、經海關批准同意直接退運的貨物,因為尚未向海關申報進口或中止進口報關手續,而向海關申請批准直接退運境外,所以,在辦理退運手續時,憑海關的一式兩份審批單,同時向現場海關申報出口和申報進口,貿易方式都填“直接退運”,稱為“先申報出口,再申報進口”。
3、經海關審批同意直接退運的貨物,《出口貨物報關單》在相關欄目內填報進口報關單編號; 《進口貨物報關單》在相關欄目內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編號。屬於承運人的責任造成錯發錯運、誤卸准予退運的,可免填報關單。
4、經海關審批同意直接退運的貨物,在辦理直接退運的出口和進口申報時,不需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也不需繳納稅費及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