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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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關(customs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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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關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的監管下,從一個設關地運至另一個設關地辦理某項海關手續的行為。
轉關分進口轉關和出口轉關:
貨物由進境地入境後,向海關申請運往另一個設關地點(指運地)、辦理進口海關手續,叫進口轉關;
在境內一設關地點(啟運地)辦理出口海關手續,後運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關監管放行,叫出口轉關。
舉例:
貨物在蘭州,直接在蘭州報關,因為蘭州不是關境,必須經關境才能完成出關手續,所以該批貨物就作為海關監管貨物運到指定的關境出關(比如天津),貨物到天津後,經天津海關驗證運輸工具、關封和蘭州海關提供的轉關資料,核實無誤後放行,這就是出口轉關。
反過來,貨物從天津上岸,經買方申請要求轉到蘭州報關,經海關批准同意,作為轉關貨物運到蘭州,等貨物到達蘭州後在蘭州海關報關。這就是進口轉關。
轉關的條件及當事人的義務[1]
(1)轉關的條件。
①轉關貨物的指運地或出境地應當設有經海關批准的監管所。轉關貨物的存放、裝卸、查驗應在該所內進行。因特殊情況需在監管所以外場所存放、裝卸、查驗的貨物,應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②轉關貨物應由已在海關註冊登記的承運人承運。承運人應按海關對轉關路線範圍和途中運輸時間所作的限定,將貨物運抵指定的場所。
(2)當事人的義務。
①海關派員押運,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向海關繳納規費,並提供方便。②轉關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進行其他處置。⑨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換運輸工具或駕駛員的,承運人或駕駛員應通知附近海關,經核實同意後,方可在海關監管下換裝運輸工具或駕駛員。④轉關貨物在境內儲運途中發生損壞、短少、滅失等事情時,除不可抗力外,承運人、貨物所有人、存放場所負責人應承擔短損稅負責任。
(1)提前報關轉關:在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以提前報關方式辦理。
(2)直轉方式:在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以直接填報轉關貨物申報單的直轉方式辦理。
(3)中轉方式:以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統一向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後,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統一向進境地或起運地海關辦理進口或出口轉關手續。
例1:進口轉關
北京的A公司進口一批貨物,貨物從天津進境,貨物從天津的海關轉運到北京的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則天津是進境地,北京是指運地。
1、提前報關轉關:在採用提前報關轉關時,A公司先向北京的海關錄入電子數據,電腦生成《轉關申報單》,北京的海關把此申報單轉輸給天津的海關。接下來A公司在5日內向進境地海關(天津的海關)辦理轉關的手續,貨物從進境地海關(天津的海關)運到指運地(北京的海關)辦理貨物的正式申報手續。
2、直轉方式:A公司在貨物運抵進境地的海關(天津的海關)後,在14天內,直接向天津的海關
申請轉關,進口的貨物由專門的承運人將貨物在規定的期限運到指運地海關(北京的海關)。A公司在貨物運抵北京海關後14天內向海關辦理正式的報關手續。
3、中轉轉關:採用的是提前報關轉關方式。A公司先向指運地海關(北京海關)錄入電子數據,電腦生成《轉關申報單》,北京的海關把此申報單轉輸給天津的海關。接下來是由承運人在5日內向進境地海關(天津的海關)辦理轉關的手續。貨物就可以從進境地海關(天津的海關)運到指運地(北京的海關)辦理貨物的正式申報手續了。(中轉轉關具有全程提運單,作為承運人要把貨物運到指運地才完成交貨的義務,因此向進境地辦理申請轉關的手續由承運人來辦理)
例2:出口轉關
北京的A公司出口一批貨物,貨物在北京報關納稅,辦理完畢報關手續,貨物運抵天津出境。則北京是起運地,天津是出境地。
1、提前報關轉關:貨物運抵起運地海關的監管場前先向起運地海關(北京的海關)先申報,接下來在5日內把貨物運抵監管場所,由A公司向起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2、直轉方式:貨物運抵起運地海關的監管場後向起運地海關(北京的海關)申報辦理轉關手續。
3、中轉轉關:貨物的發貨人向起運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後,由承運人向起運地海關辦理貨物出口轉關手續。
具有全程提運單的,採用中轉方式辦理轉關手續。其他進口轉關、出口轉關及境內轉關採用提前報關或直轉方式辦理轉關手續。
轉關的手續[1]
(1)進口轉關的手續。提前報關的進口轉關貨物,在其收貨人或代理人未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前應先向指運地海關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以示申報。指運地海關提前受理電子申報後,電腦系統自動生成“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並傳輸至進境地海關;轉關貨物收貨人或代理人向進境海關呈報“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編號,並持海關規定的單證辦理貨物的迸境及轉關手續。
直轉的進口轉關貨物,由其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境地海關直接錄入轉關申報的電子數據並持“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等單證直接辦理進境及轉關手續,待貨物運達指運地後向指運地海關辦理貨物的進口報關手續。
具有全程提運單,須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中轉轉關貨物,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持“進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等單證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貨物轉關手續。
進口轉關貨物,按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的稅率和匯率徵稅。提前報關的,則適用指運地海關所接收的由進境地海關傳輸的轉關放行之日的稅率和匯率。如貨物運輸途中稅率和匯率發生重大調整,以轉關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之目的稅率和匯率計算。
(2)出口轉關的手續。出口提前報關方式的轉關貨物,在貨物未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前,由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以示申報。啟運地海關提前受理電子申報,電腦自動生成“出口轉關申報單”數據,傳輸至出境地海關。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後,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持海關規定的單證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出口轉關貨物運抵出境地後,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轉關貨物的出境手續。
出口直轉方式的轉關貨物與前述出口提前報關的轉關手續的區別在於:出口直轉貨物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現場後,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才向出境海關填報錄入“出口貨物報關單”的電子數據,以示申報。其餘手續均與出口提前報關的轉關方式一致。
具有全程提運單須換裝境內運輸工具的出口中轉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後,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等單證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啟運地海關核准後,簽發“出口貨物中轉通知書”,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憑以辦理中轉貨物的出境手續。
(3)境內轉關手續。從一個設關地運往另一個設關地的海關監管貨物(即境內轉關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按進口轉關貨物的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一、對進口陸運轉關貨物(包括直轉和提前報關兩種)的辦理
(一)申請人應向海關遞交的單證:
1、《進口貨物報關單》一份
2、《進境汽車載貨清單》一份
3、《司機簽證簿》
4、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
(二)作業流程
根據報關單號和轉關預錄入號調閱轉關運輸電子數據
-->核對海關關鎖
-->對轉關數據已到位的辦理查驗、徵稅、放行等手續
-->簽註《司機簽證簿》
-->對轉關貨物和運輸工具予以核銷,並反饋進境地海關
-->蓋章放行
二、對出口陸運轉關貨物(包括直轉和提前報關兩種)的辦理
(一) 申請人應向海關遞交的單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一份
2、《出境汽車載貨清單》一式二份
3、《司機簽證簿》
4、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
(二)作業流程:
根據報關單號調出相關電子數據,審核無誤後進行查驗及辦理驗放手續
-->錄入《出境汽車載貨清單》上的有關資料
-->簽發《出境汽車載貨清單》一式二份(一份由承運人帶交出境地海關,一份由啟運地海關存檔),給相關單證蓋章
--->施加關鎖,放行車輛
進口、出口貨物轉關運輸流程
進口轉關
(一)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指運地填報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電腦自動生成並列印《進口轉關申報單》,傳輸至進境地海關。
(二)指運地海關接受《進口貨物報關單》提前報關,提前對報關單進行電子審單、風險布控。
(三)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1. 調閱審核進口轉關數據,核銷進境艙單;
2. 輸入境內運輸工具的編號及車牌號或船名;
3. 施加關鎖,錄入關鎖號;
4. 在《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上批註轉關申報單號及有關內容,並簽章;
5. 在提貨(運)單上加蓋放行章,憑以辦理提貨手續;
6. 在《進口轉關貨物核放單》上批註、簽章後與《進口轉關申報單》複印件留存歸檔。
(四)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後,指運地海關按以下流程作業:
1. 簽註《汽車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2. 在電腦中核銷轉關貨物和運輸工具;
3. 驗核關鎖;
4. 受理紙質單證的接單、徵稅、查驗、放行等通關全過程。
(五)對在同一轉關申報單下,由多個集裝箱或多輛運輸工具承運的貨物,所施封的全部關鎖號應在該轉關申報單上列明,關鎖號可以不與集裝箱號或運輸工具號一一對應。
(六)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進境地辦理直轉手續時,持一式三份《進口轉關申報單》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貨物運抵指運地後,填報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七)直轉方式的進口轉關貨物,進境地海關接受轉關申報後,將一份《進口轉關申報單》留存歸檔,二份封入關封隨貨帶交指運地海關,並按本規程第三條第1至5項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八)直轉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後,指運地海關收取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按本規程第四條規定辦理有關報關手續。
(九)中轉的進口轉關貨物,應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十)海運進境的中轉貨物,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辦理轉關手續:
1.將二份《進口轉關申報單》、一份按指運地單列的艙單封入關封,隨貨帶交指運地海關;
2.在《進口中轉通知書》加蓋放行章,交運輸工具代理人憑以向港務部門辦理中轉提貨手續;
3.按本規程第三條第1至5項的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十一)空運中轉貨物,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辦理轉關手續:
1. 接收中轉貨物的電子艙單;
2. 審核聯程貨運單是否與電子艙單數據相符;
3. 核准轉關後,輸入申請人、總運單號、件數、重量等數據;
4. 在聯程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批註轉關編號,交申請人憑以辦理換裝運輸工具的手續; 5. 核銷進境艙單,向指運地海關傳送轉關電子數據。
空運與汽車聯運的,還應審核聯程貨物清單、《汽車載貨登記簿》是否與電子艙單數據相符:製作關封(內附聯程貨清單一式二聯),並對運輸工具施加海關關鎖,辦理轉關。
(十二)中轉貨物運抵指運地後,指運地海關按本規程第四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海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