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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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customs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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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一个设关地运至另一个设关地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分进口转关和出口转关:
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运往另一个设关地点(指运地)、办理进口海关手续,叫进口转关;
在境内一设关地点(启运地)办理出口海关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叫出口转关。
举例:
货物在兰州,直接在兰州报关,因为兰州不是关境,必须经关境才能完成出关手续,所以该批货物就作为海关监管货物运到指定的关境出关(比如天津),货物到天津后,经天津海关验证运输工具、关封和兰州海关提供的转关资料,核实无误后放行,这就是出口转关。
反过来,货物从天津上岸,经买方申请要求转到兰州报关,经海关批准同意,作为转关货物运到兰州,等货物到达兰州后在兰州海关报关。这就是进口转关。
转关的条件及当事人的义务[1]
(1)转关的条件。
①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出境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监管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在该所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在监管所以外场所存放、装卸、查验的货物,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②转关货物应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承运人应按海关对转关路线范围和途中运输时间所作的限定,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2)当事人的义务。
①海关派员押运,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方便。②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⑨转关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交通意外等原因需要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的,承运人或驾驶员应通知附近海关,经核实同意后,方可在海关监管下换装运输工具或驾驶员。④转关货物在境内储运途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等事情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短损税负责任。
(1)提前报关转关: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2)直转方式: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3)中转方式:以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后,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起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或出口转关手续。
例1:进口转关
北京的A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物从天津进境,货物从天津的海关转运到北京的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则天津是进境地,北京是指运地。
1、提前报关转关:在采用提前报关转关时,A公司先向北京的海关录入电子数据,计算机生成《转关申报单》,北京的海关把此申报单转输给天津的海关。接下来A公司在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天津的海关)办理转关的手续,货物从进境地海关(天津的海关)运到指运地(北京的海关)办理货物的正式申报手续。
2、直转方式:A公司在货物运抵进境地的海关(天津的海关)后,在14天内,直接向天津的海关
申请转关,进口的货物由专门的承运人将货物在规定的期限运到指运地海关(北京的海关)。A公司在货物运抵北京海关后14天内向海关办理正式的报关手续。
3、中转转关:采用的是提前报关转关方式。A公司先向指运地海关(北京海关)录入电子数据,计算机生成《转关申报单》,北京的海关把此申报单转输给天津的海关。接下来是由承运人在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天津的海关)办理转关的手续。货物就可以从进境地海关(天津的海关)运到指运地(北京的海关)办理货物的正式申报手续了。(中转转关具有全程提运单,作为承运人要把货物运到指运地才完成交货的义务,因此向进境地办理申请转关的手续由承运人来办理)
例2:出口转关
北京的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在北京报关纳税,办理完毕报关手续,货物运抵天津出境。则北京是起运地,天津是出境地。
1、提前报关转关:货物运抵起运地海关的监管场前先向起运地海关(北京的海关)先申报,接下来在5日内把货物运抵监管场所,由A公司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2、直转方式:货物运抵起运地海关的监管场后向起运地海关(北京的海关)申报办理转关手续。
3、中转转关:货物的发货人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向起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
具有全程提运单的,采用中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其他进口转关、出口转关及境内转关采用提前报关或直转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转关的手续[1]
(1)进口转关的手续。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在其收货人或代理人未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前应先向指运地海关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以示申报。指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后,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并传输至进境地海关;转关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向进境海关呈报“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编号,并持海关规定的单证办理货物的迸境及转关手续。
直转的进口转关货物,由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海关直接录入转关申报的电子数据并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等单证直接办理进境及转关手续,待货物运达指运地后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
具有全程提运单,须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中转转关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等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货物转关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提前报关的,则适用指运地海关所接收的由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如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目的税率和汇率计算。
(2)出口转关的手续。出口提前报关方式的转关货物,在货物未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由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以示申报。启运地海关提前受理电子申报,计算机自动生成“出口转关申报单”数据,传输至出境地海关。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规定的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货物的出境手续。
出口直转方式的转关货物与前述出口提前报关的转关手续的区别在于:出口直转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现场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向出境海关填报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数据,以示申报。其余手续均与出口提前报关的转关方式一致。
具有全程提运单须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持“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等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启运地海关核准后,签发“出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中转货物的出境手续。
(3)境内转关手续。从一个设关地运往另一个设关地的海关监管货物(即境内转关货物),除另有规定外,按进口转关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一、对进口陆运转关货物(包括直转和提前报关两种)的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一份
2、《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一份
3、《司机签证簿》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二)作业流程
根据报关单号和转关预录入号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
-->核对海关关锁
-->对转关数据已到位的办理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
-->签注《司机签证簿》
-->对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予以核销,并反馈进境地海关
-->盖章放行
二、对出口陆运转关货物(包括直转和提前报关两种)的办理
(一) 申请人应向海关递交的单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一份
2、《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二份
3、《司机签证簿》
4、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二)作业流程:
根据报关单号调出相关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进行查验及办理验放手续
-->录入《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的有关资料
-->签发《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承运人带交出境地海关,一份由启运地海关存档),给相关单证盖章
--->施加关锁,放行车辆
进口、出口货物转关运输流程
进口转关
(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进口转关申报单》,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二)指运地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前报关,提前对报关单进行电子审单、风险布控。
(三)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调阅审核进口转关数据,核销进境舱单;
2. 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
3. 施加关锁,录入关锁号;
4. 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批注转关申报单号及有关内容,并签章;
5. 在提货(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6. 在《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上批注、签章后与《进口转关申报单》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签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 在计算机中核销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
3. 验核关锁;
4. 受理纸质单证的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等通关全过程。
(五)对在同一转关申报单下,由多个集装箱或多辆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所施封的全部关锁号应在该转关申报单上列明,关锁号可以不与集装箱号或运输工具号一一对应。
(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办理直转手续时,持一式三份《进口转关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七)直转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进口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八)直转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收取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九)中转的进口转关货物,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海运进境的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将二份《进口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
2.在《进口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运输工具代理人凭以向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
3.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十一)空运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 接收中转货物的电子舱单;
2. 审核联程货运单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
3. 核准转关后,输入申请人、总运单号、件数、重量等数据;
4. 在联程货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批注转关编号,交申请人凭以办理换装运输工具的手续; 5. 核销进境舱单,向指运地海关传送转关电子数据。
空运与汽车联运的,还应审核联程货物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制作关封(内附联程货清单一式二联),并对运输工具施加海关关锁,办理转关。
(十二)中转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指运地海关按本规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