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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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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1997年修訂)
IAS 1–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首次生效時間 1998年7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7年9月
修訂歷史
  •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2007年9月)取代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2003年修訂、2005年修改)。修訂後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對整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術語做了介紹,並要求自2009年1月1日開始採用,但允許提前採用。
同時廢止
  •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會計政策的披露》
  • 《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財務報表中應披露的信息》
  • 《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目的

  本準則的目的在於規定通用財務報表編製的基礎,以確保企業自身的財務報表與其前期的財務報表以及其他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為達到該目的,本準則提出了財務報表列報的總體要求,提供了有關財務報表結構的指南,還提出了財務報表列報內容的最低要求。具體交易和事項的確認、計量和披露在其他國際會計準則中規定。

範圍

  1.本準則適用於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編報的所有通用財務報表的列報。

  2.通用財務報表,指意在滿足那些不能要求報告符合其特定信息需求的使用者需要的那類財務報表。通用財務報表包括單獨提供或含在公開文件(如年度報告招股說明書)中的財務報表。本準則對簡明的中期財務信息不適用。本準則一視同仁地適用於單個企業的財務報表和企業集團合併報表。不過,只要在會計政策說明中清楚地披露合併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各自的編製基礎,本準則並不阻止在同一份文件中,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列報合併報表,而依據國家會計準則要求列報母公司財務報表。

  3.本準則適用於包括銀行和保險企業在內的所有類型的企業。與本準則的要求一致且針對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的附加披露要求,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中的披露》中規定。

  4.本準則使用適合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的術語,因而公共部門經營企業可運用本準則的要求。打算運用本準則的非盈利、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門企業,可能需要補充對財務報表中某些特定項目以及對財務報表本準則的說明。這類企業也可能需要提供一些財務報表的額外信息。

財務報表的目的

  5.財務報表是企業財務狀況經濟業務的結構性財務描述。通用財務報表的目的是提供有助 於廣大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的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信息。財務報表還反映企業管理部門對受托資源保管工作的結果。為達到該目的,財務報表應提供有關企業下列方面的信息:

  (1)資產

  (2)負債;

  (3)權益;

  (4)收益費用,包括利得和損失;

  (5)現金流量

  這些信息,連同財務報表附註中的其他信息,有助於使用者預測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尤其是產生現金等價物的時間和確定性。

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6.企業的董事會和(或)其他管理機構對其財務報表的編製負責。

財務報表的組成

  7.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一份反映①權益的所有變動;或②不是由業主資本交易和對業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權益變動的報表

  (4)現金流量表

  (5)會計政策和說明性註釋。

  8.鼓勵企業在財務報表之外披露管理部門提供的財務評述,該評述應描述和解釋企業財務業績和財務狀況的主要特征及其面臨的主要不確定事項。這樣的報告可以包括對以下方面的評述:

  (l)決定業績的主要因素和影響,包括企業經營所處環境的變化、企業對這些變化的瓜和這些變化產生的影響、企業對這些變化的瓜和這些變化產生的影響、企業為維持提高經營業績而採取的投資政策(包括其股利政策);

  (2)企業籌資來源、舉債政策及其風險管理政策;

  (3)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其價值未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企業實力和資源。

  9.許多企業在財務報表外提供諸如環境報告和增值表附表,在環境因素影響重大和雇員被視作重要的使用者團體的行業尤其如此。如果企業的管理部門認為這類附表有助於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則本準則鼓勵其提供這類附表。

總體要求

  公允列報和遵守國際會計準則

  10.財務報表應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恰當地運用國際會計準則,併在必要時提供附加披露,在幾乎所有民政部下都將生成公允列報的財務報表。

  11.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的企業應披露這個事實。只有當財務報表遵守了每項適用的國際會計準則和每項適用的常設解釋委員會的解釋的全部要求時,該財務報表才能被認為是遵守了國際會計準則。

  12.不恰當的會計處理不能通過披露所採用的會計政策,或通過提供附註或說明性材料加以糾正。

  13.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管理部門斷定遵守某項準則的要求將導致誤解,從而有必要背離該項要求以實現公允列報,則企業此時應披露:

  (1)管理部門已斷定財務報表公允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2)除為實現公允列報而背離了某項準則外,企業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已遵守了適用的國際會計準則;

  (3)企業背離的那項準則、背離的性質,包括該項準則要求的處理方法、在那種情況下該處理方法導致誤解的原因和現在採用的處理方法;

  (4)該種背離對企業每個列報期間的凈損益、資產、負債、權益和現金流量所產生的財務影響。

  14.有時,財務報表被描述成“基於國際會計準則”或“遵守國際會計準則的重要規定”或“遵守國際會計準則的會計要求”。儘管很明顯,該報表並未滿足重要的披露要求(如果不是會計要求),但通常也沒有進一步的信息。這種處理是使人誤解的,因為它們降低了財務報表的可靠性和可理解性。為了確保那些聲明遵守國際會計準則的財務報表符合國際範圍內的使用者所要求的標準,本準則包括了一項總體要求,即財務報表應公允地列報,並提供瞭如何符合公允列報要求的指南,還進一步提供瞭如何確定有必要背離(國際會計準則)這種極少數情況的指南。本準則也要求著重披露造成背離的情況。存在與本國(會計準則的)要求發生衝突本身,不足以斷言按國際會計準則編製的財務報表出現了背離情況。

  15.在幾乎所有情況下,公允列報可以通過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適用的國際會計準則來實現。公允列報要求:

  (1)根據第20段規定選擇和運用會計政策;

  (2)按提供相關、可靠、可比和可理解的信息的方式列報信息,包括會計政策;

  (3)當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不足以讓使用者理解特定交易或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財務業績的影響時,提供附加信息。

  16.在極少數情況下,某項國際會計準則的某項特定要求的運用可能導致使人誤解的財務報表。這隻有在該準則所要求的處理方法很明顯不恰當,因而公允列報不能通過運用該準則或單獨地通過附加披露來實現時,才出現這種情況。

  17.評估是否有必要背離國際會計準則的某項特定要求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1)該要求的目的和為什麼不能達到該目的,或為什麼在特定情況下該目的是不相關的;

  (2)企業不同於遵循該要求的其他企業的情況。

  18.由於要求背離(國際會計準則)的情況預期很少出現,且是否需要背離(國際會計準則)是一個極富爭議和主觀判斷的問題,因而使用者能意識到企業沒有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國際會計是重要的。為使用者提供足夠的信息,使其能對是否有必要背離(國際會計準則)作出有依據的判斷,並使其能計算如被要求遵守該準則而產生的調整,也是重要的。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將監測引起其註意(比如,被企業、企業的審計人員管理者)的那些“不遵守”的情況,並考慮是否需要通過解釋或補充國際會計準則(如果恰當的話)來明確某些規定,以確保背離只在極少數情況下才是必要的。

  19.當企業根據一項國際會計準則的特別條款規定,在該準則生效日期以前採用時,需要披露這一事實。

  會計政策

  20.管理部門應選擇和運用企業的會計政策,以使其財務報表遵守每項適用的國際會計準則和常設解釋委員會的解釋的所有要求。在不存在特定要求的情況下,管理部門應制定政策以確保財務報表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信息:

  (1)對使用者的決策需求是相關的;

  (2)是可靠的,表現為他們:

  ①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

  ②反映事項和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只是法律形式;

  ③是公正的;不偏不倚;

  ④是穩健的;

  ⑤在所有直要方面是完整的。

  21.會計政策,指企業在編製財務報表時採用的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和程式。

  22.在缺乏特定的國際會計準則和常設解釋委員會的解釋時,管理部門應運用其判斷來制定政策,所制定的會計政策應能為企業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最有用的信息。在作這種判斷時,管理部門應考慮如下因素:

  (1)處理類似和相關問題的國際會計準則中的規定和指南;

  (2)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概念框架中設定的資產、負債、收益和費用的定義及相關的計量標準;

  (3)其他準則制定團體的公告和認可的行業慣例(當且僅當這些公告和慣例與本段中的(1)和(2)一致時)。

  持續經營

  23.在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部門應對企業是否仍能持續經營進行評估。除非管理部門打算清算該企業,或打算中止經營,或別無選擇只能這樣做,否則財務報表應以持續經營為基礎予以編製。當管理部門在做這種評估時意識到與某些事項或條件相關的高度不確定因素,而這些事項或條件可能引致人們對企業是否仍能持續經營產生巨大懷疑,則這些不確定因素應予披露。如果財務報表不是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製的,則應披露這個事實.並披露財務報表編製的基礎和企業不被認為是持續經營的原因。

  24.在評估持續經營假定是否恰當時,管理部門應考慮所有能獲得的有關可預見未來的信息,這些信息至少(但不限於)應涵蓋自資產負債表日起十二個月的時間。考慮的程度依各種具體情況而定。如果企業有獲利經營的歷史且易於獲得財務資源,則會計持續經營基礎是恰當的這個結論可以不需要作詳細的分析就可以得出。在其他情況下,管理部門在確定持續經營假定對其是恰當的之前,可能需要考慮廣泛的因素,包括目前和預期獲利能力報務償還計劃和潛在融資替代資源。

  權責發生制會計

  25.除現金流量表外,企業應按權責發生制會計編製其財務報表。

  26.在權責發生制會計下,交易和事項應在其發生時(而不是收到或支付現金或其等價物時)確認,在會計記錄中記錄,併在其相關期間的財務報表中報告。費用應以發生的成本和特定收益項目的收入之間的直接聯繫為基礎在收益表中予以確認(配比)。但是,配比概念的運用不允許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那些不符合資產或負債定義的項目。

  列報的一致性

  27.財務報表中項目的列報和分類,應自一個期間至下一個期間保持一致,除非:

  (1)企業經營性質的重大變化或對其財務報表列報的審視表明,改變報表中項目的列報與分類將導致反恰當地列報事項或交易;

  (2)國際會計準則或常設解釋委員會的解釋要求改變列報方式。

  28.一項重大的購買或處置事項,或對財務報表列報的審視,可能表明財務報表應以不同的方式列報。只有當修改過的結構可能持續,或當另外的列報方式的好處明顯時,企業才應改變其財務報表的列報方式。當改變列報方式時,企業應按第38段的要求對其比較信息進行重新分類。只要修改過的列報方式與本準則的要求一致,則允許為遵守國家會計準則的規定而改變列報方式。

  重要性和彙總

  29.每個重要項目應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不重要的金額應與具有類似性質或功能的金額彙總,不必單獨列報。

  30.財務報表是通過對大量的交易進行處理而生成的,這些交易按其性質或功能彙總成類。在彙總和分類過程的最後階段是將濃縮和分類的數據列報,這些數據形成財務報表內的項目或附註中的項目。如果某項目單個看不重要,則應將其與財務報表內或附註中的其他項目彙總。但是,其重要程度不足以在財務報表內單獨列報的項目,對於附註而言,卻可能是足夠重要的,從而應在附註中單獨列報。

  31.就本準則而言,一項信息如果不披露就有可能影響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進行經濟決策,則該信息是重要的。重要性依項目的規模和性質而定,規模和性質是根據其忽略的特定情況來判斷的。在決定一個項目或一個彙總的項目是否重要時,項目的性質和規模應一起予以評價。依情況不同,或是項目的性質或是項目的規模可能是決定性因素。例如,具有同樣性質和功能的各單項”資產的金額,即使單項金額大,也應予以合併。但是,性質或功能各異的大項目則應單獨列報。

  32.重要性要求,如果生成的信息不重要,則不必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特定披露要求。

  抵銷

  33.除非另外的國際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抵銷,否則資產和負債不能抵銷。

  34.當且僅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收益和費用項目應予抵銷:

  (1)國際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抵消;

  (2)同樣或類似交易和事項形成的利得、損失和相關的費用不重要。這些金額應按第29段的要求予以彙總。

  35.單獨列報重要的資產和負債、收益和費用是重要的。在收益表或資產負債表中進行的抵銷,除非反映了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否則不能讓使用者理解所進行的交易以及評價企業未來現金流量。扣除計價準備(如存貨毀損準備和應收款壞帳準備)後的資產凈額的報告不是抵銷。

  36.《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定義了術語“收入”,並要求在考慮了企業許可的商業折扣和數量折扣金額後,以收到的或應收的代價物的公允價值來計量收入。在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企業會進行不產生收人但附屬於主要產生收入的活動的交易。如果列報能反映這些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則這些交易的結果應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和相關費用相抵後的凈額列報。例如:

  (1)非流動資產(包括投資和經營資產)處置形成的利得和損失,應按處置收入扣除該資產的帳面金額和相關銷售費用後的餘額報告;

  (2)根據與第三方的合同安排(例如,分包協議)所發生的可以報銷支出應扣除相關的已報銷金額;

  (3)非常項目可以扣除相關稅款後的凈額列報,少數股東權益以總額在附註中反映。

  37.此外,一組類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損失(例如,匯兌損益或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損失)應以凈額報告。但是,如果這種利得和損失的規模、性質或影響程度重大,以致於《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要求單獨披露它們,則這些利得和損失應單獨報告。

  比較信息

  38.除非國際會計準則允許或要求,否則應披露財務報表中所有數量信息的前期比較信息。當比較信息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時,應包括在敘述性和說明性信息中。

  39.有些情況下,以前期間的財務報表提供的敘述性信息在當期仍是相關的。例如,某法律爭端的結果在最近的資產負債表日尚不確定,仍待解決,則該法律爭端的詳細情況應在當期披露。使用者可以從最近的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不確定事項以及當期為解決不確定事項而採取的措施的 信息中獲益。

  4O.當修訂財務報表中項目的列報或分類時,只要可行,比較金額應予重新分類以確保與當期可比;重新分類的性質、金額和原因應予披露。如果無法將比較金額重新分類,則企業應披露不能重新分類的原因,以及假設金額重新分類可能引起的變化的性質。

  41.無法為實現與當期可比而重新將比較信息分類的情況可能存在。例如,數據可能沒有在以前期間按允許重新分類的方式收集,且重新生成這些信息又不切實際。在這種情況下,本應對比較金額進行調整的性質應予披露。《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涉及追溯運用的會計政策變更要求對比較信息所作的調整。

結構和內容

  引言

  42.本準則要求某些信息在財務報表內披露;要求其他項目或者在財務報表內或者在附註中披露;並設計出推薦的格式作為本準則的附錄,企業可以根據其自身的情況適當地遵循這些格式。《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提供了現金流量表列報的結構。

  43.本準則在廣泛的意義上使用術語“披露”,既包括每份財務報表表內列報的項目,也包括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列報的項目。其他國際會計準則要求的披露按那些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提供。除非本準則或另外的準則有相反的規定,這些披露應或在相關財務報表內,或其附註中提供。

  財務報表的界定

  44.財務報表應明確地予以界定,與同一份公佈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區別開來。

  45.國際會計準則只適用於財務報表,不適用於年度報告中列報的其他信息或其他文件。因此使用者能夠將使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的信息與對其有用但不受國際會計準則約束的其他信息區分開來是重要的。

  46.財務報表的每個組成部分應予明確地界定。此外,下列信息應優先列報,併在對恰當地理解所列報的信息顯得必要時予以重覆:

  (1)報告企業的名稱或其他確認方式;

  (2)財務報表是涵蓋單個企業還是企業集團;

  (3)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視何者對財務報表的相關組成部分合適而定;

  (4)報告貨幣;

  (5)財務報表中列報數字的精確度。

  47.在財務報表的每頁上註明頁碼及簡略的欄目標題通常即符合了第46段的要求.在確定提供這些信息的最好方式進需要判斷。例如,當財務報表是採用電子閱讀時,可以不單獨的頁碼;於是,以上項目應足夠頻繁地提供以確保對所提供信息的正確理解。

  48.財務報表通過以報告貨幣單位的千或百萬單位來列報信息,通常可以使其更易理解。只要對列報的精確度予以披露,這樣做是可以接受的,相關的信息不會丟失。

  報告期間

  49.財務報表至少應按年提供。在例外情況下,如果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日變更,年度財務報來涵蓋的期間長於或短於一年,除了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外,企業還應被這:

  (1)使用非一年的期間的原因;

  (2)收益表、權益變動、現金流量和相關附註的比較金額不可比的事實。

  50.在例外情況下,企業可能被要求或決定變更其資產負債表日。例如,企業被另一個具有不同資產負債表日的企業購置後,就是如此。出現這種情況時,重要的是使用者應知道當期反映的金額與比較金額是不可比的,且變更資產負債表日的原因應予披露。

  51.通常,應一貫地編製涵蓋一年期的財務報表。但是,由於現實的原因,有些企業傾向於一個不是一年(例如 52周)的期間報告。本準則不阻止這種做法,因為由此生成的財務報表不可能與那些一年期的財務報表形成重大不同。

  及時性

  52.如果財務報表不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的合理期間內讓使用者獲得,則其有用性將受到損害。企業應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六個月內公佈其財務報表。諸如企業經營的複雜性等因素,不足以成為無法及時報告的理由。更具體的時限在許多管轄權範圍(譯者註:指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和市場規則中明確。

資產負債表

  流動/非流動的區分

  53.每個企業均應依據其經營的性質,確定是否在資產負債表內將流動和非流動資產、流動和非流動負債作為單獨的類別列報。本準則的第57段至65段適用於作這種區分時的情況。當企業選擇不作這種區分時,則資產和負債應概括地按其流動性列報。

  54.無論採用哪種列報方法,對於每個資產和負債項目,如果其含有自資產負債表日起十二個月內和十二個月外預期將收回或清償的金額,則企業應披露超過十二個月後將收回或清償的那部分金額。

  55.如果企業在一個清晰可辨的經營周期內供應商品或勞務,則在資產負債表內將流動和非流動資產和負債單獨分類,能夠通過將作為營運資本連續迴圈的凈資產與用於企業長期經營的凈資產區分開來提供有用的信息。它也可以突出在本經營周期內預期能實現的資產,以及在同一期間內應償還的負債

  56.有關資產到期日的信息在評價企業的流動性和償債能力時是有用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要求披露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的到期日。金融資產包括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金融負債包括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如存貨)預期收回日和非貨幣性負債(如準備)的預期清償日的信息也是有用的,而不論資產和負債是否作流動類和非流動類的劃分。例如,企業應披露預期自資產負債表日起超過一年後收回的存貨金額。

  流動資產

  57.當某項資產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劃分為流動資產:

  (l)預期能在企業經營周期的正常過程中實現,或持有以待出售或消耗;

  (2)主要為交易目的或短期而持有,且預期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

  (3)是不受用途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資產。

  所有的其他資產應劃分為非流動資產。

  58.本準則使用術語“非流動”包括具有長期性質的有形、無形經營和金融資產。只要含義清楚,本準則並不禁止使用其他描述。

  59.企業的經營周期指介於進人生產過程原材料的購買與其以現金或以易於轉換成現金的某種工具的形式實現之間的這段時間。流動資產包括作為正常經營周期的一部分而出售、消耗和實現的存貨應收帳款,即使它們不能預期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也是如此。如果有價證券預期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則其應劃歸為流動資產;否則,即劃歸為非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60.當某項負債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劃歸為流動負債:

  (1)預期能在企業經營周期的正常過程中清償;

  (2)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

  所有的其他負債應劃分為非流動負債。

  61.流動負債可以按類似於流動資產分類的方式來分類。有些流動負債,如應付帳款、應付雇員的費用及其他應計經營費用,構成企業正常經營周期中使用的營運資本的一部分。這些經營項目應劃歸為流動負債,即使它們預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超過十二個月的時間內才清償也是如此。

  62.其他負債不作為本經營周期的一部分進行清償,但預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附息負債的流動部分、銀行透支應付股利應付所得稅和其他非交易應付款就是這方面的例子。為營運資本進行長期融資,且預定不在十二個月內清償的附息負債是非流動負債。

  63.如果長期附息負債符合下列條件,則企業應持續地將其劃歸為非流動負債,即使其在資產負債表日起十二個月內到期也是如此:

  (1)原定期限是一個超過十二個月的期間;

  (2)企業打算長期為該負債進行再融資

  (3)該打算通過再融資協議或在新安排支付協議明確,而這都在財務報表被批准之前完成。

  根據本段的規定被排除在流動負債之外的任何負債金額,連同排除的理由,應在資產負債表來附註中披露。

  64.有些在下一個經營周期內到期的負債可能預期隨企業的意願再融資(譯者註:借新債還舊債)或“滾動”,因而預期不動用企業現有的營運資本。這些負債形成企業長期融資的一部分,因而應劃歸為非流動類。但是,再融資不能隨企業的意願進行時(例如,沒有再融資協議時就是這種情況),再融資不能認為是自動的,該負債也應劃分為流動負債,除非在財務報表被批准之前再融資協議的完成能夠提供證據表明在資產負債表日,該負債本質上是長期的。

  65.有些借款協議包括了借款人的保證(還款契約),該保證達到這樣效果,即如果違反與借款人的財務狀況有關的特定條款,則該負債隨時可以被要求償還。在這些情況下,只有當該負債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被劃歸為非流動負債

  (1)貸款人同意在財務報表被批准之前,不因條款被違反而提出還款要求;

  (2)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不可能再發生違反事項。

  財務報表內應列報的信息

  66.作為最低要求,財務報表內應包括反映下列金額的項目:

  (1)固定資產

  (2)無形資產

  (3)金融資產(不包括在(4)、(6)和(7)項下的金額);

  (4)用權益法核算的投資

  (5)存貨;

  (6)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

  (7)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8)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

  (9)《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要求的所得稅負債和所得稅資產;

  (10)準備;

  (1l)非流動附息負債;

  (12)少數股東權益

  (13)發行的資本和公積。

  67.當國際會計準則有要求,或對於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顯得必要時,附加的項目、標題和小計金額應在財務報表內列報。

  68.本準則不規定項目的列報順序或格式。第66段只是提供了在性質或功能方面不同而理應在財務報表內列報的一串項目。本準則附錄中設計了示範格式。對以上項目的調整包括如下方面:

  (1)當另一項國際會計準則要求在財務報表內單獨列報,或當一個項目的規模、性質或功能特別,因而單獨列報有助於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時,應增加項目;

  (2)為提供對全面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所必需的信息,可以按企業及其交易的性質對所用的描述和項目順序進行修改。例如,為運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中應提供的信息》更具體的規定,銀行應對以上描述進行修改。

  69.第66段所列的項目具有概括性質,因而無須對其他準則範圍內的項目施以限制。例如,無形資產項目包括商譽和開發支出形成的資產。

  70.判斷是否應單獨列報附加項目應依據對以下方面的評估:

  (1)資產的性質和流動性及其重要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決定是否單獨列報商譽和開發支出形成的資產、貨幣和非貨幣資產以及流動和非流動資產);

  (2)在企業範圍內(該項目)的功能是否導致單獨列報經營和金融資產、存貨、應收款、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必要性;

  (3)負債的金額、性質和時間(例如,它們決定是否單獨列報附息和非附息負債以及準備;在恰當情況下,還要進一步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類。)。

  71.對性質或功能相異的資產和負債有時要採用不同的計量基礎。例如,按《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固定資產》的規定,某些類型的固定資產可以成本記錄,也可以重估金額記錄。對不同類型的資產採用不同的計量基礎暗示其性質和功能不同,因而應將其作為單獨項目列報。

  在資產負債表內或附註中列報的信息

  72.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資產負債表附註中,對根據企業的經營方式進行了恰當分類的報表項目的進一步二級分類進行披露。如果合適的話,每個項目應按其性質進行二級分類;應付或應收母公司、集團內的其他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其他關聯方的款項應單獨披露。

  73.在資產負債表內或附註中提供二級分類的詳細程度依賴於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和涉及金額的規模、性質和功能。在第70段中提到的各項因素也應用於決定二級分類的基礎。披露依各項目而變化,例如:

  (1)有形資產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固定資產》所描述的類別進行分類;

  (2)應收款應在交易客戶、集團內其他成員的應收款金額、關聯方應收款金額、預付款和其他金額之間進行分解;

  (3)存貨應按《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的規定進一步分為商品、生產物資、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類別;

  (4)按與企業經營相適應的方式分類的準備項目,應予分析,分別單獨反映為雇員福利費提取的準備和其他項目準備;

  (5)權益資本和公積應予分析,分別單獨反映繳入資本、股票溢價和各種公積的不同類別。

  74.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內或附註中披露下列內容:

  (1)對每類股本:

  ①授權的股數;

  ②已發行且已收到全額股放的股數、已發行但尚未收到全額股款的股數;

  ③每股面值.或無面值股數;

  ④年初和年末發行在外股數的調整;

  ⑤各種權利,附於其上的各種優惠和限制,包括分派股利和償還資本的限制;

  ⑥企業自身持有、或企業的子公司或聯營企業持有的企業股份;

  ⑦為以期權和銷售合約(包括期限和金額)方式發售而儲備的股份

  (2)股東權益中每項公積的性質和用途的說明;

  (3)對已建議但尚未正式批准交付的股利,包括(或未包括)在負債中的金額;

  (4)未確認的累積優先股股利額。

  沒有股本的企業(如合伙企業),應被白與以上要求的伯息對等的伯恩,以反映當期每一類別中的權益和權利,以及附於每一類別權益上的優惠與限制條件的變化情況。

收益表

  在收益表內列報的信息

  75.收益表內至少應包括反映下列金額的項目:

  (1)收入;

  (2)經營活動的成果;

  (3)融資成本

  (4)用權益法核算的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投資的利潤和虧損份額;

  (5)所得稅費用

  (6)正常活動損益;

  (7)非常項目;

  (8)少數股東權益;

  (9)當期凈損益。

  如果國際會計準則要求列報附加項目、標題和小計金額,或作這種列報對於公允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是必要的,則應在收益表內作這種列報。

  76.企業的各種活動、交易和事項的影響在穩定性、風險和可預測性方面是不同的。經營業績組成要素的披露有助於理解所取得的業績並評估將來的成果。附加的項目應包括在收益表中;且當修改所用的描述和項目順序對於說明經營業績的組成要素顯得必要時,則應予修改。所考慮的因素應包括收益和費用項目不同組成部分的重要性、性質和功能。例如,銀行應補充一些描述以便於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0號-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報表中應披露的信息》第9段至第17段的規定。收益和費用項目只有在符合第34段的標準時,才能抵銷

  收益表內或附註中列報的信息

  77.企業應在收益來內或收益來附註中用一種分類對苦用進行分析,該分類以企業範圍內收益和自用的性質或其功能為基礎。

  78.鼓勵企業在收益表內列示第77段要求的分析。

  79.費用項目應進一步細分以突出經營業績中在穩定性、形成利潤或虧損的潛在性和可預測性方面可能不同的一系列組成部分。這些信息應按二種方法中的一種來提供。

  80.第一種分析稱作費用性質法(或稱“支出性質法”)。費用按其性質(例如,折舊、原材料購買成本、運輸費用工資和薪水廣告費用)在收益表內以總額反映,不在企業範圍內不同的功能單位之間再分攤。這種方法只用於許多較小公司,為經營費用在各功能單位中進行分攤是沒有必要的。使用費用性質法分類的例子如下:

  收入x

  其他經營收益X

  產成品和在產品的變動X

  耗用的原材料和易耗品X

  雇員成本X

  折舊和攤銷費用X

  其他經營費用X

  經營費用總額(X)

  經營活動形成的利潤X

  81.當期產成品和在產品的變動表示對生產費用的調整,以反映生產使存貨增加或超過生產量的銷售使存貨減少的情況。在有些管轄權範圍內,當期產成品和在產品的增加緊接在以上分析中的收入之後列報。但是,所採用的列報方式並不意味著該金額代表收益。

  82.第二種分析稱作費用的功能分類法或“銷售成本”法,它將費用按其功能劃分為銷售成本、銷售或管理活動等部分。這種方法通常能向使用者提供比按性質進行費用分類更相關的信息,但將費用分攤給各功能單位可能具有隨意性且涉及到相當多的判斷。使用費用的功能分類法分類的例子如下:

  收入X

  銷售成本(X)

  毛利潤X

  其他經營收益X

  銷售費用(X)

  管理費用(X)

  其他經營費用(X)

  經營利潤X

  83.將費用按功能劃分的企業應披露關於費用(包括折舊、管理費用和雇員成本)性質的附加信息。

  84.選擇銷售成本法還是支出性質法依賴於歷史和行業因素,以及企業組織的性質。兩種方法均能提供哪些成本可能隨企業的銷售或生產水平直接或間接發生變化的信息。由於每種列報方法對不同類型企業均有合適之處,因此本準則要求基於最能公允地列報企業經營業績組成要素的分類來作出方法選擇。但是,由於關於費用性質的信息有助於預測未來現金流量,因而要求在使用銷售成本法時作附加披露。

  85.企業應在收益表內或收益表的附註中,披露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已宣告或建議發放的每股股利金額。

  權益變動

  86.作為其財務報表的單獨組成部分,企業應提供反映下列內容的報表:

  (1)當期凈損益;

  (2)按其他國際會計準則要求直接進入權益中的每個收益和費用、利得或虧損項目,以及這些項目的總額;

  (3)按《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的基準處理方法處理的會計政策變更和重大更正的累積影響。

  此外,企業應在財務報表內或附註中列報:

  (4)與所有者的資本交易和給所有者的分派;

  (5)期初和資產債表日累積損益餘額,以及當期變動;

  86.當期期初和期末每類權益資本、資本溢價和每項公積的帳面金額之間的調整情況,各項目的期初和期末之間的變動應單獨披露。

  87.兩個資產負債表日之間的企業權益變動,反映了財務報表中根據特定計量原則計量和披露的當期企業凈資產或財富的增加或減少。除了與股東的交易(如資本投入和股利分配)產生的變化,權益的綜合變動代表了當期企業活動形成的總損益。

  88.《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當期凈損益、重大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要求本期確認的所有收益與費用項目包括在當期凈損益中;除非某項國際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企業不這麼做。其他準則要求利得和損失(例如,重估價盈餘和損失以及某種外幣折算差額)直接確認為權益變化,同與企業所有者之間的資本交易和給所有者的分派一樣處理。由於在評估兩個資產負債表日之間的企業財務狀況時考慮所有的利得和虧損是重要的,本準則要求企業提供單獨的財務報表以著重反映企業的總利得和損失,包括在權益中直接確認的那些利得和損失。

  89.可以有多種方式來滿足第86段的要求。在許多管轄權範圍內使用的方法採用多欄式格式,它對股東權益內每個要素的期初和期末餘額之間進行調整,包括(第86段中)項目(1)至項目(6)。另一種做法是提供只列報(第86段中)項目(1)至項目(3)的單獨財務報表。按這種方法,(第86段中)項目(4)至項目(6)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反映。本準則的附錄對兩種方法均有說明。無論採用哪一種方法,第86段均要求提供項目(2)的小計金額,以使使用者能得出當期企業的活動形成的總利得和損失。

現金流量表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現金流量表》規定了現金流量表列報和相關披露要求。該準則指出,現金流量信息有助於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對企業生成現金及等價物的能力,以及企業利用這些現金流量的需求進行評估的基礎。

財務報表附註

  結構

  91.企業財務報表附註應為:

  (l)提供關於財務報表的編製基礎以及選擇並運用於重要交易和事項的特定會計政策的信息;

  (2)披露國際會計準則要求、但不在財務報表的其地位置反映的信息;

  (3)提供不在財務報表內列報、但對於公允地反映卻是必要的附加信息。

  92.財務報表附註應按系統的方式反映。資產負債表、收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內的各項目應在附註的相關資料中交叉註釋。

  93.財務報表附註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益表、現金流量表和權益變動表內反映的金額的敘述性描述或更詳細的分析,同時也包括諸如或有負債和承諾等附加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國際會計準則要求和鼓勵的信息以及為實現公允反映而必需的披露。

  94.附註通常按下列順序列報,這種順序有助於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並將它們與其他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比較:

  (l)遵守國際會計準則的聲明(參見第11段);

  (2)計量基礎和所運用會計政策的說明;

  (3)對各財務報表內列報的項目予以註解的信息,按列報每個項目和每種財務報表的順序排列;

  (4)其他披露,包括:

  ①或有、承諾和其他財務方面的披露;

  ②非財務方面的披露。

  95.在某些情況下,在附註內改變特定項目的順序可能是必要或必需的。例如,有關利率和公允價值調整的信息可能與關於金融工具的到期日的信息合併在一起,儘管前者是收益表披露而後者是資產負債表披露。但是,附註的系統結構應儘可能地予以保留。

  96.關於財務報表編製基礎和特定會計政策的信息可能作為財務報表的單獨組成部分予以反映。

  會計政策的說明

  97.財務報表附註中會計政策部分應披露如下內容:

  (1)編製財務報表時使用的計量基礎;

  (2)對於恰當地理解財務報表所必需的各項特定會計政策。

  98.除了財務報表中使用的特定會計政策外,使使用者知道所採用的計量基礎(歷史成本現行成本、可實現凈值、公允價值或現值)也是重要的,因為計量基礎構成全部財務報表編製的基礎。如果在財務報表中使用一種以上的計量基礎,例如重估某些非流動資產,則提供每種計量基礎適用的資產和負債類別的特征就足夠了。

  99.在決定一項具體的會計政策是否應予披露時,管理部門應考慮披露是否能幫助使用者理解在已報告的業績和財務狀況中反映交易和事項的方式。企業可以考慮列報的會計政策包括(但不限於這些)如下方面:

  (1)收入確認

  (2)合併原則,包括子公司和聯營企業;

  (3)企業合併

  (4)合營企業;

  (5)有形和無形資產的確認和折舊/攤銷;

  (6)借款費用和其他支出的資本化

  (7)建造合同

  (8)房地產投資

  (9)金融工具和投資;

  (10)租賃

  (11)研究與開發

  (12)存貨

  (13)稅項,包括遞延稅項

  (14)準備;

  (15)雇員福利費用;

  (16)外幣折算和套期;

  (17)產業和地區分部的定義以及在分部之間分配費用的基礎;

  (18)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定義;

  (19)通貨膨脹會計

  (20)政府援助;

  其他國際會計準則會特別要求披露以上領域的許多方面的會計政策。

  100.每個企業應考慮其經營性質和會計政策,這是使用者期望針對該企業的類型所要求披露的內容。例如,所有的私營企業被期望披露所得稅(包括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資產)的會計政策。當企業擁有重大的國外營業或外幣交易時,使用者期望企業披露確認匯兌損益和對這些損益進行套期的會計政策。在合併財務報表中,用於確定商譽和少數股東權益的會計政策應予披露。

  101.即使當期和以前期間反映的金額不重要,會計政策也可能是重要的。披露現行國際會計準則沒有規定,而按第20段的要求選擇並運用的各項政策的會計政策也是恰當的。

  其他披露

  102.如果下列內容沒有在與財務報表一起公佈的其他信息中披露,則企業應將其披露:

  (1)企業所在地和法律形式、公司的國別以及註冊總部的地址(或產業的主要地點,如果其與註冊總部不在同一地點的話);

  (2)企業經營的性質及其主要活動的描述;

  (3)母公司以及集團最高的母公司的名稱;

  (4)當期期末或當期平均雇員數量。

生效日期

  103.本國際會計準則對報告日期自1998年7月1日開始或以後的財務報表生效。鼓勵及早採用。

  104.本國際會計準則替代1994年重述過並得到理事會批准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會計政策的披露》、《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財務報表中應披露的信息》和《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

國際會計準則目錄[編輯]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第2號-存貨第3號-業務合併第4號-折舊會計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第6號-價格變動在會計上的反映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第1O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第11號-建築合同
第12號-所得稅會計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第14號-分部報告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第17號-租賃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9號-退休金費用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第22號-企業合併第23號-借款費用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第25號-投資會計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第33號-每股收益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第35號-中止經營
第36號-資產減值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第38號-無形資產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第41號-農業
  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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