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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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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會計》(1979年7月公佈,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IAS 12–Income Taxes
首次生效時間 1981年1月1日 最新修訂時間 1994年11月
修訂歷史
  • 1979年7月公佈,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同時廢止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範圍

  1.本號準則適用於財務報表中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包括對一個會計期內有關所得稅支出或減免金額的確定以及這項金額在財務報表中的列示。

  2.本號準則不涉及政府補助金或投資稅款抵免的會計處理方法。下列稅款也未考慮包括在本號準則的範圍之內:

  (l)退還給企業的所得稅款(僅限於當據以計稅的收益金額以股利形式分配時);

  (2)企業在分配股利時繳納的、可抵減企業應交所得稅的稅款。告的會計收益之間的關係,可能不能代表稅率的當前水平。

定義

  3.本號準則所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特定的含義:

  會計收益,是指在扣除有關所得稅支出或加上有關所得稅減免之前,損益表上所報告的包括非常項目在內的本期損益總額。

  本期稅款費用或稅款減免,是指在損益表中借記或貸記的稅款金額,不包括與本期損益表未涉及的那些項目有關的以及分配到那些項目中的稅款金額。

  應稅所得(應稅虧損),是指根據稅務當局制定的法規確定的、據以確定應付(應退)稅款準備的本期損益額。

  應付稅款準備,是指根據本期的應稅所得確定的在當前應付的稅款金額。

  時間性差異,是指由於一些收人和費用項目包括在應稅所得中的期間和包括在會計收益中的期間不一致而產生的一個期間內的應稅所得和會計收益之間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在某一期間,但在以後的一個或若幹期間內可以轉回。

  永久性差異,是指發生在當期且在以後的期間內不能轉回的一個期間內的應稅所得和會計收益之間的差異。

應稅所得和會計收益的差異

  4.應付稅款準備是根據稅務當局制定的關於確定應稅所得的法規來計算的。在許多情況下,這些法規與用於確定會計收益的會計政策不同。這種差別的影響是,應付稅款準備和財務報表所報告的會計收益之間的關係,可能不能代表稅率的當前水平。

  5.應稅所得和會計收益之間產生差異的一個原因是,某些項目包括在一種計算中被認為是適合的,卻被要求不包括在另一種計算中。例如,在許多稅務制度中,一些捐贈項目在確定應稅所得時不允許被扣除,但這種金額在確定會計收益時卻可能可以被扣除。這樣的差異稱為“永久性差異”。

  6.應稅所得和會計收益之間產生差異的另一個原因是、在確定這兩種金額時,需考慮的某些項目包括在不同期間的計算中。例如,會計政策可能作出特別規定,在商品或勞務交付時應將某些收入包括在會計收益中,但稅務法規可能會要求或允許在收取現金時才將這些收入包括在應稅所得中。包括在會計收益和應稅所得中的這些收入的總額最後總是相同的,但包括的期間卻不同。又如,用於確定應稅所得的折舊率與用於確定會計收益的折舊率可能不同。這種差異稱為“時間性差異”。

  7.當將利得或損失直接貸記或借記股東權益帳戶時,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也可能會產生。

  8.時間性差異的產生和轉回可能涉及一個以上的會計期間。關於這些時間性差異的性質和金額的信息常被認為對財務報表使用者是有用的。但是,反映時間性差異的影響的方法是各種各樣的。有時將這種信息包括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有時則將這些差異的影響通過納稅影響的會計方法來加以反映。

  9.對財務報表中個別資產的重新估價或現值會計的一般應用,可能會導致應稅所得和會計收益之間的差異。此種情況在第 31-33段中闡述。

納稅影響的會計方法

  10.本期稅款費用應在納稅影響的會計方法的基礎上,使用遞延法負債法來確定。所用的方法應予以揭示。

  11.根據納稅影響的會計方法,所得稅被視為企業在獲取收益時發生的一種費用,並應隨同與它們有關的收入和費用計入同 一期間內。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納稅影響應包括在損益表的稅款 費用以及資產負債表的遞延稅款餘額中。很多國家在所得稅會計中採用納稅影響的會計方法。常用的方法稱為遞延法和負債法。

  12.在遞延法下,當期的時間性差異的納稅影響,應予以遞延並分配給時間性差額轉回的未來各個期間。由於資產負債表上遞延稅款的餘額,並不被認為代表收款的權利或付款的義務,所以它們並不需要調整以反映稅率的變更或新稅的征收。

  13.在遞延法下,某一期間的稅款費用包括:

  (1)應付稅款準備;

  (2)遞延至以後的期間或自以前的期間遞延轉來的時間性差異的納稅影響。

  14.發生在本期的時間性差異的納稅影響,應用現行稅率確定。發生在前期而在本期轉回的個別時間性差異的納稅影響一般用原先採用的稅率確定。為了便於應用這個方法,相似的時間性差異可以進行歸類。

  15.在負債法下,本期時間性差異的預計納稅影響,或者作為將來應付稅款的負債來確定和報告,或者作為代表預付未來稅款的資產來確定和報告。遞延稅款的餘額應隨著稅率的變動或課征新稅而加以調整。該餘額也可能隨著稅率在未來的變動而進行調整。

  16.在負債法下,某一期間的稅款費用包括:

  (1)應付稅款準備;

  (2)根據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預計應付的或認為需要預付的稅款金額;

  (3)為了反映稅率變動或課征新稅的需要而對資產負債表中遞延稅款餘額進行的調整數。

  17.在負債法下,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的納稅影響,以及對遞延稅款餘額的調整,均應使用現行稅率加以確定,除非有其他信息表明採用另一種稅率更為適當,例如,當稅率的變動已經宣佈並將在以後年度使用時。

適用性

  18.所使用的納稅影響的會計方法通常應適用於所有的時間性差異。但是,當有合理的證據可以表明,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至少3年),某些時間性差異物不會轉回時,一個期間的稅款費用可以不包括這些時間性差異的納稅影響,而且還不需要指出在這個期間以後這些時間性差異可能會轉回。時間性差異的金額,不論是本期的還是累計的,只要沒有進行會計處理,均應予以揭示。

  19.導致一個借方餘額或遞延稅款餘額的一個借項產生的時間性差異的納稅影響,除非能合理地預期它們的實現,否則不應結轉。

  20.時間性差異的會計處理可能會導致一個借方餘額或遞延稅款餘額的一個借項的產生。為了慎重考慮起見,只有在可以合理地預期其實現時,例如,在時間性差異將轉回的期間內,如有足夠的未來應稅所得會產生,這樣一個借方金額才可以轉入資產負債表。

應稅虧損

  21.稅法常常規定,本期的應稅虧損可以用來追溯期內已經繳付的稅款,或者減少或抵消將在未稅款。這種虧損提供了在虧損時期稅款的減免,或者間潛在的稅款減免。在確定財務報表中的凈收益時,退回在特定的來期間需繳的在某些未來期這種稅款減免 可以包括在不同的會計期間內。

  22.作為應稅虧損向前期追溯的結果所追回的與前期有關的稅款,應包括在虧損或內的凈收益中。應退回但尚未收到的金額應作為應收帳款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

  23.把應稅虧損追溯到前期所退回的稅款,代表了在虧損期內已有效地實現了的並已包括在那一期間財務報表中的凈收益或凈虧損中的稅款減免。在確定減免金額時,需要對現存遞延稅款餘額作適當的調整。

  24.當應稅虧損可以向後結轉用來確定未來期間的應稅所得時,與應稅虧損有類的潛在的稅款準免,除了第25和第26段所述的增況外,在其實現或前不應包括在凈收益中。

  25.如果未來的應稅所得確實無疑足以使虧損的減稅利益得以實現,那麼與所結轉的應稅虧損有關的潛在的稅款減免可以包括在確定虧損期的凈收益中。

  26.如果第25段所制定的標準不能得到滿足,但是如果在要求將應稅虧損作為祛稅利益的期間,具有遞延稅款的貸方凈餘額將會轉回或能夠轉回,在這一限度內,與所結轉的應稅虧損有關的稅敵祛免應包括在確定虧損期的凈收益中。

  27.如果在第23段所述的向前期追溯以後,尚有應稅虧損存在,與此應稅虧損金額有關的潛在的稅款減免的實施,要求在未來期間記憶體在應稅所得。為此,與向後期結轉的應稅虧損有關的潛在稅款減免,通常不包括在確定虧損期的凈收益中。

  28.但是在極少數情況下,在確定虧損期的凈收益時,把這種潛在的稅款減免包括在內,被認為是適宜的。如果按照這種方式處理一項潛在的稅款減免,需要審慎考慮的是,對將來的應稅所得足以使虧損的減稅利益獲得實現,是否具有無可懷疑的保證。例如,存在如下條件就可認為是有了無可懷疑的保證:

  (l)虧損是由於一個可以辨明的並且不是反覆發生的原因產生的,以及

  (2)企業已經建立了很長時間的獲利記錄並預期將繼續保持下去。

  29.遞延稅款餘額中貸方金額的存在,可以證明與結轉後期的應稅虧損有關的稅款減免至少能夠部分實現。在遞延稅款餘額中反映的時間性差異的轉回,本身將形成一筆數額相等的應稅所得,可以抵消由應稅虧損獲得的稅款的減免。如果稅法限制了將應稅虧損結轉後期以抵消將來的應稅所得的期限,那麼只有在這一有限的期限內將要轉回或可以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才可以用來抵消應稅虧損從而實現稅款的減免。作為抵消應稅虧損的結果的稅款減免,應包括在虧損期的凈收益中,而其借項則應結轉下期,作為資產負債表中遞延稅款貸方餘額的一部分。這一借項的金額應加以揭示。

  30.如果與過去的應稅虧損有關的稅款減免並未包括在虧損年度的凈收益中,以後用應稅虧損與應稅所得相抵消的辦法而實現的稅款減免,應包括在實現期的凈收益中,並應加以揭示。

資產的價值重估

  31.在財務報表中一項資產重估後的金額如果超過了其歷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價、這一替代金額一般不能成為確定應付稅款的基礎。只要重估的資產可以對不是根據歷史成本或稅法允許的其他方法計算的會計收益產生借項或貸項,應稅所得和會計收益之間就將存在一項差異。對這種差異進行會計處理,應根據與價值重估一致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

  32.一種處理方法是確定與資產帳麵價值增加有關的納稅影響,並將此金額從價值重估帳戶轉入遞延稅款餘額中。在這種處理方法下,當第對段所述的差異在價值重估以後的期間發生時,與此差異有關的納稅影響應借記遞延稅款餘額,因而不反映在稅款費用中。在有些情況下,納稅影響反映在稅款費用中,因而相應的金額就從遞延稅款餘額轉入價值重估帳戶之中。

  33.另一種處理方法是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揭示與價值重估日資產帳麵價值的增加有關的潛在納稅影響的金額。在以後的各期中,潛在納稅影響的金額應加以修訂,以反映第五段所述差異的納稅影響。

附屬公司和聯營企業的未分配盈餘

  34.在附屬公司未分配利潤分配給母公司時,無論是母公司還是附屬公司的應付稅款,都應確認為使用和負債,除非有理由假定對這些利潤不再進行分配,或者分配不會引起納稅負債。

  35.在附屬公司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給母公司時,既不確認母公司應付的稅款,也不確認附屬公司應付的稅款的一個理由,可能是母公司為了長期再投資而將這些利潤保留並且有權力保留在附屬公司中。如果沒有確認有關的未分配利潤的稅款,有時應揭示這些利潤的累計金額。

  36.對於用權益法核算的對聯營企業的投資,在向投資者分配其在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中的份額時,應付的稅被應在投資者確認利潤時,確認為費用和負債。當有理由假定這些利潤將不再分配或分配不會引起納稅負債時,可以例外。

  37.如果稅款沒有全部計列,有時要對沒有計稅的未分配利潤中屬於投資者的部分的累計額加以揭示。

財務報表的呈報

  38.在確定企業的凈收益時應包括這一期間的稅款費用。

  39.與一項增加或減少股東權益的項目有關的所得方面的稅款,應以與有關項目同樣的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其餘額應加以揭示。

  40.在確定企業的凈收益時,所得稅通常作為稅款費用進行會計核算。但是,在將交易的影響直接借記或貸記股東權益的某些情況下,有關交易的稅款影響應按同樣的方式進行會計核算並加以揭示,以便使這一稅款可以與它們所應用的項目直接相關。

  41.與企業正常活動的會計收益有關的稅款費用,在損益表中經常用一個單獨的項目來反映。屬於一個非常項目的稅款則應包括在非常項目中,因為稅款與該項目有直接關係。對這一項目的有關稅額,應加以揭示。

  42.遞延稅款餘額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應與股東權益分開呈報。

  43.遞延稅款餘額不是股東權益的一部分,通常在資產負債表中應作為一個單獨項目予以呈報。代表遞延稅款的借方和貸方餘額可以互相抵消。

  44.在財務報表中區別流動資產長期資產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的情況下,遞延稅款餘額中流動部分的凈額和長期部分的凈額有時也要分別呈報,以保持流動和長期項目適當的區別。

  45在以前已經支付但根據第22段的規定作為利用應稅虧損的結果而應退回的所得稅,在資產負債表上應作為應收帳款與遞延稅款餘額分開反映。

  46.根據第24段的規定由利用應稅虧損所產生的結轉後期的利益,與其他遞延稅款餘額不同。這種結轉後期的利益的金額可能需在資產負債表上單獨揭示。

  47.稅款費用與會計收益的關係可能受到永久性差異和國外經營的當地稅率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在財務報表中有時應對這些關係作出說明。

揭示

  48.下列有關應稅虧損的項目,應於揭示:

  (1)按照第25和26段的標準包括在虧損期的凈收益中的稅激減免金額;

  (2)作為在虧損年度沒有進行會計核算但向後期結轉的應稅虧損的結果而包括在當期凈收益中的稅敵祛免金額;以及

  (3)有關的納稅影響設有包括在任何期間的凈收益中的應稅虧損的金額及其將來的有用性。

  49.下列事項應單獨加以揭示;

  (1)與企業正常活動的收益有關的稅狀使用;

  (2)與非常項目、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有關的稅合使用(見國際會計準則結合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銘設和會計政策的變更”);

  (3)資產重估價值的全因超過歷史成本或以前的重估價值的任何納稅影響;以及

  (4)對稅改目用與會計收益之間的關突的說明(如果不能用報告企業所在國的有效稅率加以說明的話)。

納稅或有事項

  50.未在本號準則中涉及的與所得稅有關的任何或有事項,均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加以處理。

過渡性規定

  51.當以前採用應付稅款方法的企業,第一次採用納稅影響的會計方法在財務報表中呈報稅款費用時,應該採用以下其中一種方法:

  (1)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的要求調整財務報表,以便記錄累計的遞延稅款餘額;

  (2)在變更的期間和以後的期間,對任何未作記錄的在採用納稅影響的會計方法之前已經累計的遞延稅款餘額加以揭示。

  在計算予以報告的收益時扣減的稅款費用,應該與一開始就採用納稅影響的會計方法所得出的結果相同。當採用上述第(2)種方法時,對於在發生時未進行會計核並的時間性差異的轉回而作出的帳戶調整,應借記(貸記)日在收益帳戶,或在損益表中作為一項非常項目加以處理。

生效日期

  52.本號國際會計準則,對從1981年1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生效。

國際會計準則目錄[編輯]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第2號-存貨第3號-業務合併第4號-折舊會計第5號-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
第6號-價格變動在會計上的反映第7號-現金流量表第8號-本期凈損益、基本錯誤和會計政策的變更第9號-研究和開發費用第1O號-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以後發生的事項第11號-建築合同
第12號-所得稅會計第13號-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列報第14號-分部報告第15號-反映價格變動影響的信息第16號-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第17號-租賃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19號-退休金費用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對政府援助的揭示第21號-外匯匯率變動的影響第22號-企業合併第23號-借款費用
第24號-對關聯者的揭示第25號-投資會計第26號-退休金計劃的會計和報告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對附屬公司投資的會計第28號-對聯營企業投資的會計第29號-在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
第30號-銀行和類似金融機構財務報表應揭示的信息第31號-合營中權益的財務報告第32號-金融工具:揭示和呈報第33號-每股收益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第35號-中止經營
第36號-資產減值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第38號-無形資產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第41號-農業
  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和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佈或修訂的IAS 16IAS 22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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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j3000,Cabbage,鲈鱼,林晓辰,LuyinT.

評論(共2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會計》"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122.225.239.* 在 2011年7月8日 10:34 發表

非常好,謝謝,希望持續更新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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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9.155.* 在 2016年1月29日 03:30 發表

非常有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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