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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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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中介(Trade Intermediaries)

目錄

什麼是貿易中介

  貿易中介是有一商人相關各方協議和簽訂貨品交易、供應服務合同的過程中做牽引角色,並且按照中介合同領取酬勞。

  貿易中介的服務範圍主要有:為產業機構搭建倉單置換、倉單質押倉單交易的平臺;完成從貿易倉儲物流、風險咨詢等期現結合的對沖服務,探索場外交易,為實體經濟提供個性化的風險管理服務。

貿易中介的功能及其經濟學解釋[1]

  傳統貿易中介(或交易中介)的定義是,它是一個專門從供應商那裡購買商品然後轉賣給買方或是為交易雙方提供平臺並促成交易的經濟中介(Spulber,1996),這個定義包含了商品轉買或轉賣,以及買賣雙方信息匹配兩大功能。與國內貿易相比,國際貿易面臨更為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文化制度差異成為貿易的一大障礙。Anderson and Van Wincoop(2004)的研究發現發達國家貿易成本相當於征收了170%的關稅,而發展中國家甚至更多,其中21%的成本運輸費相關、44%的成本與邊境貿易壁壘相關以及55%的成本來自國內市場交易成本(主要來自批發和零售商價格加成)等。而邊境相關貿易壁壘包括語言障礙、基於供求匹配的信息搜尋、貨幣兌換障礙以及關稅與非關稅壁壘等相關政策成本。Roberts and Tybout(1997)對哥倫比亞企業的研究也表明,信息成本是企業進入出口市場所支付成本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此外跨國交易還涉及到更高的合約實施道德風險問題(Rodrik,2004),合約實施問題本質上也是信息不對稱所派生出來的。如何降低這種跨國交易中的風險和成本呢?為此貿易實踐衍生出很多制度,例如第三方發行的信用證制度、關係交易網路、貿易中介等等,這些制度在為買賣雙方信息匹配提供了有效渠道、降低交易風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而最近有一些文獻討論了企業的生產效率等異質性特征與出口方式之間的關係,認為貿易中介可以利用其自身的優勢和出口渠道,為那些相對低效率的邊際企業提供了產品出口的可能,從而促進了貿易擴張(Ahn et al 2010;Akerman,2009;Felbermayr and Jung,2009,2011),這些研究實際上強調了貿易中介的商品轉買或轉賣的功能。而傳統中介除了具有商品轉賣功能,貿易中介還具有信息匹配功能。Rubinstein和Wolinksy(1987),Yavas(1994)在完全信息的條件下建立的雙邊談判模型,將中間商納入模型,分析表明交易中介能有效地促進買賣者的匹配。現實的交易中信息往往是不對稱的,Biglaiser(1993}1994)的進一步研究表明,交易雙方對產品的質量信息不對稱、產品質量識別成本較高或消費者轉換成本較高的市場中,貿易中介的存在為產品提供了質量保證,緩解了逆向選擇問題,從而提高市場交易效率。在此基礎上,Petropoulou(2011)討論了有信息摩擦的貿易環境下,貿易中介的生產者與消費者信息匹配作用,他的研究發現,在一定條件下信息摩擦與貿易總額並非為單調遞減關係,因為信息成本對於直接和間接出口的影響正好是相反的,較高的信息成本不利於企業直接出口,但同時有助於激勵信息中介的建立,以此推動間接出口,從而解釋了僅僅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貿易中介的作用及其形成機制

貿易中介的發展趨勢[2]

  激烈的市場競爭將迫使大型零售商採用中間商品牌。首先,外國商業巨頭以低價、優良的購物環境、超前的經營理念現代化管理,對我國零售業構成了極大威脅;其次,國內大量的專賣店、特許店、獨家代理及以個體戶為主的自由市場,他們的經營手法靈活,在經營的商品無差異化的情況下,大型零售商已無任何優勢。

  貿易中介只有改變以往的經營模式才能增加利潤。開發貿易中介品牌不失為一條理想的途徑。開發貿易中介品牌不僅可以幫助零售商突破“零售物業管理”的招商模式和傳統的經營方式,以自有品牌產品來取得市場經營的主動權,延長產品的高銷售、高盈利的成長期,提高產品的生產規模效益;而且可通過迅速瞭解消費者需求的變化,推出相應的產品,形成差異化營銷

  我國目前許多企業處境艱難,這為零售商選擇理想的生產合作伙伴提供了一個絕好的時機。一些擁有較好的設備、較強的技術力量及廉價的勞動力的生產廠家,由於不瞭解消費者的需要,生產的產品銷售不出去,導致停產。而生產中介品牌的商品不但會給生產者擴大生產提供基礎,而且還有助於和貿易中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

  開發貿易中介品牌將會獲得政府的大力支持。開發貿易中介品牌,可以救困難企業於水火之中,大力減輕政府的負擔;可以通過低價刺激消費,刺激社會需求,帶動市場的繁榮,從而推動經濟的發展。正因為如此,發展貿易中介品牌必將會得到政府的日益重視和大力支持。由此可見,在我國現階段,開發貿易中介品牌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貿易中介的形式[3]

  國際貿易的發展使得貿易中介從單個的中間商人逐步發展成貿易中介組織,貿易中介的功能和形式也日益多樣化,以出口貿易為例,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形成的傳統的貿易中介形式上有:

  委托代理商(commissioned agents):扮演一種經紀人的角色,生產廠商與之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主要是將本國的某種產品與特定的外國用戶聯繫起來。代理商受委托向國外消費者銷售產品並辦理交易的相關事宜。代理通常限定在一定的地域範圍,代理商的獲利方式是收取佣金

  出口管理公司(export management company):是一個生產企業以外的“出口部”,對於外國消費者來說它代理出口國的某一種或數種產品,代理這些產品的生產企業尋找貿易機會和從事全部出口活動,包括從談判到售後服務整個過程。有時出口管理公司還協助出口廠商進行出口融資。出口管理公司常常會以廠商的名義進行出口活動,但出口管理公司和生產廠商是兩個獨立的企業。出口管理公司的收益多數情況下是得自廠商付給的佣金,但也可以是來自在出口產品廠商價格上加價的利潤,或是與生產廠商進行分成。

  出口貿易公司(export trading company)或對外貿易公司(foreign trade company):以出口產品為立足點的獨立貿易企業,功能上類似經銷商分銷商,出口業務上很像出口管理公司,包括尋找貿易機會和進行出口程式的全過程,但通常不直接代表那個生產廠商,而是根據世界市場的供求來經營出口產品,因而出口貿易公司還必須組織和收購出口貨源。

  國外經銷商(distributor)或銷售代表(sa1es representative):購買廠商的產品後分銷給國外零售商或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它們會保持一定的產品存貨,通常還負責售後服務。特點是可使產品迅速到達消費者手中。一個經銷商可能經銷若幹種不同公司的產品,但這些產品是非競爭性的。

  獨立出口商或代理商(export merchants/agents)以及倒賣者(remarketers):收購產品後進行重新包裝,然後出口給自己的外國客戶。原來的產品相當於無定牌加工產品,生產廠商在這種情況下喪失產品定價和海外營銷的權益

  利用其他公司銷售渠道出口(piggyback exporting):即利用那些已有海外客戶網路的另一個公司的出口渠道進行出口,通常是在該公司出口銷售的產品大類中增加新的相關產品系列,常常是面向相同的用戶。這種方式的出口的優點是可以利用另一個公司已有的客戶網路和物流系統,節約開拓海外市場的成本,尤為適合新進入國際市場的企業,但尋找相關公司的難度往往較大,未必湊巧雙方一拍即合。

  利用物流企業配送渠道出口(logistics/freightforwarding):專業的物流企業一般具有龐大而完善的貨物流通網路,比單純的生產企業更廣泛接觸市場,貨物配送的效率高而成本相對低,若此類企業承接出口業務,優於上一種利用其他生產或貿易公司銷售渠道出口的方式,沒有那種產品接近、消費者相同的要求,因為任何產品與其物流這一“本行”來說都不相關。但如若物流企業代理多種產品出口時,也要求這些產品是非競爭性的。

貿易中介的利弊[3]

  貿易中介形式多樣,其存在和發展表明其獨到的優勢和好處,首先貿易中介是世界市場信息的一個重要來源,它們憑藉其全球網路和長期的貿易實踐經驗,幫助出口企業瞭解國外市場最新動向。其次貿易中介是專業性機構,其組織和人員都強調專門的知識技能,特別是在出口物流方面,他們有獨到的“訣竅”,可以用最經濟、最有效率的方式完成出口物流配送。第三,貿易中介是既成的外貿營銷網路,對於許多中小企業來說,建立這樣一個網路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未必經濟。利用貿易中介,可使眾多中小企業、特別是新的出口企業,即刻獲得出口營銷渠道,迅速實現其進軍世界市場的目標。第四,貿易中介提供越來越多的相關服務,包括市場研究、出口融資、信用證展期、報關通關等。

  但是,通過貿易中介出口有一定的代價。由於有貿易中介參與出口活動,生產廠商與國外市場的聯繫成為間接性的。在獲得貿易中介專業服務的好處同時,也失去了直接接觸國際市場可能獲得的市場感受和刺激驅動,接受的是已經過濾了的市場信息和反饋。同時,貿易中介是盈利機構,這意味著生產廠商出口產品的盈利必須與貿易中介分享,生產廠商不可能獲得全部出口產品的利潤。因此,廠商必須比較自營出口的成本和使用貿易中介的代價,根據企業的規模、戰略利得水平比較來選擇出口方式。大企業自營出口可能更有利,而中小企業專設一齣口部門則可能成本過大,市場開拓戰略對營銷渠道的需要更迫切,盈利水平大小的考慮位在其次;而對於有一定基礎、兩種出口方式均可的企業,計較利得大小可能更重要。

參考文獻

  1. 茹玉驄,李燕.電子商務、貿易中介與國際貿易發展:一個文獻綜述[N].浙江社會科學,2014(07)
  2. 熊莎.中國貿易中介品牌建設探析[J].消費導刊,2012(7)
  3. 3.0 3.1 黃靜波.貿易中介與促進出口[J].大經貿,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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