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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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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質押(Pledge by Warehouse Receipts)

目錄

倉單質押的概述

  倉單是倉庫業者接受顧客(貨主)的委托,將貨物受存入庫以後向存貨人開具的說明存貨情況的存單。倉單的直接作用是提取委托寄存物品的證明文件,間接作用則是寄托品的轉讓及以此證券委擔保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證書,因此,倉單是一種公認的“有價證券”。

  倉單質押是以倉單為標的物而成立的一種質權。倉單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服務項目,為倉儲企業拓展服務項目,開展多種經營提供了廣闊的舞臺,特別是在傳統倉儲企業向現代物流企業轉型的過程中,倉單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業務應該得到廣泛應用。

  倉單質押在國外已經成為企業與銀行融通資金的重要手段,也是倉儲業增值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倉單質押作為一項新興的服務項目,在現實中沒有任何經驗可言,同時由於倉單質押業務涉及法律、管理體制信息安全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可能產生不少風險及糾紛,如果倉儲企業能處理好各方面的關係,並能夠有效的防範以上風險,相信倉單質押業務會大有所為的。

倉單質押的性質

  關於倉單質押的性質,即倉單質押為動產質押還是權利質押,學說上有不同的看法。日本通說認為,倉單系表彰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權證券,占有倉單與占有物品有同一的效力,因而倉單質押屬於動產質權。《日本商法典》第575條規定:交付提單於有受領運送物權利之人時,其將就運送物所得行使的權利,與運送物之交付,有同一效力。這裡明確規定的提單的交付與運送物的交付有同一效力,系泛指就運送物所得行使的權利,所以除運送物所有權轉移外,自可包括動產質權之設定。而《日本商法典》第604條規定,關於倉單準用於第575條的規定,因而,可解釋為倉單質押為動產質權。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對倉單質押的性質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倉單質入應解釋為動產質,因為倉單系物權證券,而占有證券,即與占有物品有同一效力。有人認為,民法所規定交付物品與交付物品證券有同一之效力,乃“僅就物品所有權轉移之關係而為規定”,並不及於動產質權的設定,且因物品證券所表彰之物品僅得依其證券行使權利,故僅得依其證券設定權利質權,此外當無從由以該物品設定動產質權,因此,以倉單所設定之質權在性質上為權利質權

開展倉單質押的合法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倉單可以作為權利憑證進行質押,以倉單質押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將給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倉單質押作為擔保貸款的一種類型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只要銀行和企業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抵押貸款合同時,具體載明有關倉單質押方面的條款,並明確相互的責任和任務,此合同已經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開展倉單質押的意義

  開展倉單質押業務,既可以解決貨主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困難,同時保證銀行放貸安全,又能拓展倉庫服務功能,增加貨源,提高效益,可謂“一舉三得”。

  首先,對於貨主企業而言,利用倉單質押向銀行貸款,可以解決企業經營融資問題,爭取更多的流動資金周轉,達到實現經營規模擴大和發展,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其次,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開展倉單質押業務可以增加放貸機會,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又因為有了倉單所代表的貨物作為抵押,貸款的風險大大降低。

  最後,對於倉儲企業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能夠為貨主企業辦理倉單質押貸款的優勢,吸引更多的貨主企業進駐,保有穩定的貨物存儲數量,提高倉庫空間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又會促進倉儲企業不斷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完善各項配套服務,提升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實施倉單質押的操作要點

  由於倉單質押業務涉及到倉儲企業、貨主和銀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嚴謹、完善的操作程式。

  首先貨主(借款人)與銀行簽訂《銀企合作協議》、《帳戶監管協議》;倉儲企業、貨主和銀行簽訂《倉儲協議》;同時倉儲企業與銀行簽訂《不可撤銷的協助行使質押權保證書》。

  貨主按照約定數量送貨到指定的倉庫,倉儲企業接到通知後,經驗貨確認後開立專用倉單;貨主當場對專用倉單作質押背書,由倉庫簽章後,貨主交付銀行提出倉單質押貸款申請。

  銀行審核後,簽署貸款合同和倉單質押合同,按照倉單價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貨主在銀行開立的監管帳戶。

  貸款期內實現正常銷售時,貨款全額劃入監管帳戶,銀行按約定根據到帳金額開具分提單給貨主,倉庫按約定要求核實後發貨;貸款到期歸還後,餘款可由貨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實施倉單質押的風險及防範

  從上述操作程式中可以看出,倉庫和銀行、貨主企業之間都存在著委托代理關係,一種是作為銀行的代理人,監管貨主企業在倉庫中存儲貨物的種類、品種和數量等;另一種是作為貨主企業的代理人管理倉庫中貨主企業的貨物,包括管理貨物的進出庫,確保倉儲貨物的安全、防潮、防霉等。正是由於存在這種三方的代理關係,倉儲企業實施倉單質押業務有許多潛在風險。

  一是客戶(貨主企業)資信風險。在選擇客戶時一定要謹慎,要重點考察企業的經營能力和信用狀況,反映企業經營狀況是否正常的最直接指標是主營業務的增長率,因此選擇客戶的主營業務增長率要大於零,最好大於該行業的平均增長率。再者,還要考察客戶的資產負債率,一般而言,資產負債率控制在30%左右是企業財務狀況穩健的表現,但隨著市場經濟金融業的發展,企業資產負債率普遍提高,這無疑增大了企業的破產風險,因此選擇客戶的資產負債率應小於50%。除經濟實力外,良好的信用是企業履約的必備條件。評估擔保對象的信用狀況主要依據擔保對象的歷史履約情況和履約意願來判斷,具體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應調查客戶償還債務的歷史情況,其次,分析客戶在以往的履約中所表現的履約能力;最後,應調查客戶履約是處於自願,還是被採取法律訴訟或其他行動的結果。凡有不良信用紀錄的,應杜絕與其合作。

  二是質押商品的種類要有一定的限制。要選擇適用廣泛,易於處置,價格漲跌幅度不大,質量穩定的品種,如黑色金屬、有色金屬、大豆等,同時還要考察貨物來源的合法性,對於走私貨物和違禁物品要及時舉報。

  三是要加強對倉單的管理。雖然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了倉單上必須記載的內容: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儲存場所、儲存期間、倉儲費、倉儲貨物保險情況、填發人、填發地點和填發時間。但目前我國使用的倉單還是由各家倉庫自己設計的,形式很不統一,因此要對倉單進行科學的管理,使用固定的格式,按制定方式印刷;同時派專人對倉單進行管理,嚴防操作失誤和內部人員作案,保證擦倉單的真實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四是要加強對質押貨物的監督管理。倉儲企業在開展倉單質押業務時,一般要與銀行簽訂“不可撤銷的協助行使質押權保證書”,對質押貨物的保管負責,丟失或損壞由倉庫承擔責任。因此,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履行對銀行的承諾,倉儲企業要加強對質押貨物的監管,保證倉單與貨物貨單一致,手續完備,貨物完好無損。

  五是要註意提單風險。對於同一倉單項下的貨物在不同時間提取的情況,要依據貨主和銀行共同簽署的“專用倉單分提單”釋放,同時按照倉單編號、日期、金額等要素登記明細台帳,每釋放一筆,就要在相應倉單下作銷賬紀錄,直至銷售完成為止。

倉單質押與存貨質押的關係

  近年來,物品證券化已逐漸興盛,例如運輸或儲存過程中的商品,因發行倉單、提單或載貨憑證而證券化。倉單是設定並證明持券人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 是代表倉儲物的有價證券。倉單質押是以倉單為標的物而成立的一種權利質權。我國《擔保法》第75條第1款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設定倉單質押, 出質人應當與質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併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倉單背書並交付質權人。

  在“存貨質押”中,三方簽訂的貨物和監管協議書通常規定, 由借款人和倉儲公司簽訂倉儲合同,並由倉儲公司出具以金融機構為寄存人的進倉單,並交付金融機構。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可見倉單是表明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權證券,以金融機構為寄存人,意味其取得了倉儲物的所有權。

  比較而言,“存貨質押”與倉單質押的最大區別在於:倉單質押中,質權人雖然占有倉單,但取得的不是倉儲物的所有權而僅為質權,出質人仍享有所有權:“存貨質押”中擔保權人取得倉儲物的所有權,而借款人則失去所有權,至少在形式上如此。

  可見,“存貨質押”雖名為“質押”,但與我國《擔保法》所規定的典型質押方式不一致,是一種創新的融資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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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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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34.56.* 在 2008年3月19日 21:48 發表

能否都加上英語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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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0.232.* 在 2011年9月2日 11:09 發表

非常有幫助的各種概念及操作解釋。能否對倉單質押和存貨質押做以對比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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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 (討論 | 貢獻) 在 2011年9月2日 16:17 發表

222.90.232.* 在 2011年9月2日 11:09 發表

非常有幫助的各種概念及操作解釋。能否對倉單質押和存貨質押做以對比說明,謝謝

添加了倉單質押與存貨質押的關係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回複評論
58.248.16.* 在 2013年2月21日 10:19 發表

"以金融機構為寄存人,意味其取得了倉儲物的所有權"? 寄存人只是占有人,不是所有權人。 質押權人也只是占有,不能認定為質物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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