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質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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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質押貸款是指銀行與借款人(出質人)、保管人(倉儲公司)簽訂合作協議,以保管人簽發的借款人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存貨倉單作為質押物向借款人辦理貸款的信貸業務。
倉單質押貸款,可按照以下程式操作:
1、倉儲企業和貸款企業簽訂《倉儲協議》,明確貨物的入庫驗收和保管要求。貨主將貨物送往指定倉庫,倉庫經審核確認接收後,開具倉單;
2、貸款企業以倉庫開具的倉單為憑證,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對倉單進行審核;
3、貸款企業、銀行和倉庫在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合作意向,並簽署《倉單質押貸款三方合作協議書》,倉單出質背書並通知倉庫後交銀行;
4、倉儲企業同銀行簽訂《協助銀行行使質押權保證書》,確定雙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責任;銀行與貸款企業簽訂《賬戶監管協議》,為資金流通提供保障和便利;
5、倉單審核通過,在協議、手續齊備的基礎上,銀行向貸款企業按貨物價值的一定比例發放貸款;
6、倉單質押期間,由倉儲企業監管,倉儲企業只接收銀行的出庫指令;
7、倉儲企業按《倉儲協議》的相關規定對貨物進行監管,直至接收到銀行的出庫指令,並按指令將貨物出庫;
8、貸款企業履行同銀行約定的義務,銀行解除倉單質押,並將倉單歸還貸款企業;
9、如若貸款企業不能到期歸還貸款,銀行有權將該倉單轉讓變現或者憑倉單提取貨物變現,來實現擔保債權;
10、在貸款未到期之前,若貸款企業想要置換所質押倉單或進行出庫,應向風險保證金戶打入與其倉單價值相等數目的貨款,在貸款主辦行確認重新質押足額倉單或歸還相應貸款後,把該部分貨款從風險保證金專戶上退還給貸款企業。
開展倉單質押貸款業務對提高市場資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資金周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進行質押貸款應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1.合法性原則。開展倉單質押貸款業務首先要做到合法經營,貸款業務要符合國家 金融 、期貨行業有關 法律 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同時,倉單質押貸款的程式要合法,對借款人的資格、還貸能力,信貸資金使用狀況,借款手續是否完備等有關事項必須事先審核,事中跟蹤,確保每個環節不出現紕漏。
2.防範風險原則。倉單質押貸款業務是質押貸款的一種形式,由於借款人向貸款人出質的是在期貨市場中流通的標準倉單,所以,其風險繫數相對較小。期貨市場流通的標準倉單是經過期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並簽發《貨物存儲證明》後,按統一格式制定並經交易所註冊,可以在期貨市場流通的實物所有權憑證,與倉單對應的實物商品放置在指定交割倉庫的特定貨位。這些倉庫是國內有一定 影響 、實力較大、資信良好、倉儲設施齊備的大倉庫。指定交割倉庫在交易所還要存放一定數額的風險抵押金,有擔保單位,倉庫對保存期間的貨物數量、質量負責。倉單在註冊前,交易所一般要對貨物的數量、質量進行抽查或核查。應該講,期貨市場流通的倉單在商品數量和質量方面是不存在 問題 的,因此質押物本身質和量方面存在的風險很小。銀行質押貸款面臨的風險可能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質押比率偏高。商品的價格始終處於不斷漲跌過程中,對應倉單的價值也處於不斷變化當中,如果銀行對質押物評估比例過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還貸不積極;二是質押物存在法律糾紛。倉單不能重覆質押,銀行應瞭解倉單的持有情況,並要爭取期貨公司、交易所的積極配合,期貨公司可以監督借款人的資金運作情況,交易所可以協助銀行凍結所有質押的倉單,凍結期間倉單不會再進行流通。
3.審慎確定借款人的原則。質押貸款是商業銀行的常規貸款業務之一,也是商業銀行獲取盈利的一個途徑。銀行開展質押貸款既要講究安全性、流動性,也要註重盈利性。雖然倉單質押貸款 經濟 風險偏低,但銀行在辦理貸款之前也要慎重選擇和審核貸款對象。應本著擇優原則、價值保證原則、歸還原則確定貸款對象。
倉單質押貸款作為物流與金融結合的主要方式,為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提供了有效途徑,也為銀行業帶來了新的利潤增長點。但對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來說,由於各個倉儲機構在側重點和信譽度上的不同,其出具的倉單在製作格式、內容以及操作程式、可靠性上都有很大差異,因此,倉單質押貸款在操作上需更加註意控制風險。
在倉單質押貸款的實際操作中,錶面上質押的是倉單,但貸款人銀行之所以提供貸款的依據還是倉單所代表著的貨物的價值。貨物又是由第三方保管的,借款到期債權不能實現時,貨物能否提取,由借款人及銀行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倉單代表的物權能否實現。質押合同能否順利執行,第三方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倉單質押對於第三方的效力主要體現為協助、保證質押合同的順利執行。
在普通倉單的質押中,銀行一般通過與倉儲企業及借款企業簽署“三方合作協議”,並與倉儲企業簽訂“協助保證書”,來規範各方的行為,從而為質押合同順利執行提供保證。
防範信用風險
在普通倉單質押貸款的操作中,信用風險是最主要最基礎的風險,是指貨主企業和第三方企業的資信風險,即關於貨物價值和倉單代表的權利的風險。所以,銀行在資信考察方面首先要註意考察貨主企業和第三方企業的經營能力、經營狀況、在行業中所處的位置及其資產負債情況等經濟信息。另外,還要註意其所處的信用環境,尤其是其歷史履約狀況和履約意願,杜絕與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伙伴合作。
防範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市場價格波動導致的倉單貨物損失的風險。防範這個風險要註意從兩個方面著手:
第一,註意質押商品的選擇。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適合倉單質押,要選擇適用廣泛、易於處置、價格漲跌幅度不大、性質穩定的商品作為倉單質押商品。
第二,註意倉單代表價值的足額與充分。由於評估機構的資質及信譽問題,倉單質押貨物評估價值中會有泡沫,質押貨物價值也會因市場價值的變化而導致質物的不足額不充分,因此,銀行一定要選擇資質好、信譽佳、水平高的評估機構,同時要有專門負責人適時披露風險點,對損失嚴重的質物要求增加足額充分的擔保。
防範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主要是指由於不能滿足或違反法律要求導致銀行發生法律糾紛而帶來的風險。防範法律風險要做到留置權不應優先於質權。根據我國《擔保法》和《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對保管貨物享有留置權,而該留置權優先於質權的行使,因此當貨主與倉儲機構發生費用糾紛倉儲機構行使留置權時就可能影響到銀行質權的實行。因此,銀行可與倉儲機構在協議中約定留置權的行使不應優先於質權。
此外,銀行還要註意質物來源的合法性,不合法貨物的質押是無效的,尤其是對於走私及違禁物品要及時舉報。
防範操作風險
在實際操作中,我國使用的普通倉單形式很不統一,效力和作用也有一定的差異。因此,銀行首先要註意對倉單格式和內容進行要求,使用固定的格式統一印製,同時派專人對倉單進行管理,與倉儲機構達成統一認識,以防止出現偽造或無效倉單,也可避免一些倉儲機構以入庫單為倉單而以提貨單為提貨憑證所帶來的風險糾紛。
其次,還應註意質押倉單背書的必要性。倉單質押一般要求出質人在倉單上背書,雖然,倉單不背書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98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99條規定:“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倉單質押除簽定書面質押合同外,在倉單上進行背書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