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保證金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風險保證金是指實行租賃經營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以未分配的承租方(個人承租、合作承租或全員承租)的收入形成的一項專用基金。承租方的收入,在交付租金和實際支付給承租成員後的餘額,通常即作為風險保證金。
風險保證金的主要用途:
(1)租賃經營合同解除時,凡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總目標井按照合同規定交付租金的,從企業的風險保證金中按照承租方擔保現金數額的1-5倍支付給承租方。多餘的風險保證金,轉入企業生產發展基金。
(2)承租方在租賃期內達不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總目標或者欠交租金時,應當依次以企業的風險保證金:
- 補交欠交租金;
- 退還預支的生活費(或承租成員的年度收入);
- 由承租方,保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彌補。
風險保證金審計的內容及其要求,分別闡述如下:
(一)承租方是否按照合同的規定,提取風險保證金。
(二)承租方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總目標,並且按合同規定交付了租金,出租方是否從風險保證金中,按規定支付給承租方。
(三)承租方未達到規定的經營邑目標,或者欠交租金的,曾否以風險保證金,預支的生活費抵補。如果不足,是否以承租方,保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抵補。
(四)個人承租的承租經營者,對保證人的風險補償,已否從個人收入中支付。
在工業企業會計核算中,設置“風險保證金”帳戶,用以核算和監督企業風險保證金的提取、使用和結餘的情況。企業風險保證金形成、增加時,貸(增)記該帳戶,使用時,借(減)記該帳戶,餘額在貸(增)方,反映企業尚未使用的風險保證金結存數。
風險保證金的實例分析[1]
例如,某廠租賃經營合同規定,承徂者所得收入為5萬元,其基數租金力3萬元,剩餘2萬元。按照承租者收入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含獎金)的5倍的規定(如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含獎金)為1500元),則為9000元,其餘額11000元作為風險保證金存留企業。
- ↑ 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經濟管理研究所企業改革研究室編著.企業法規學習指導 租賃經營責任制指南[M].經濟管理出版社,19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