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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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倉單轉讓[1]
倉單轉讓是指存貨人依法以買賣、贈與、質押等方式將倉單讓與他人。在倉單轉讓中,存貨人為轉讓人,接受倉單的人為受讓人。
倉單轉讓的特征[2]
倉單的最重要特征,是作為物權憑證的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我國恰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這一規定表明瞭倉單的可轉讓性及其法律要求。
(1)倉單作為有價證券,可以流通,流通的方式可以是轉讓倉單倉儲物的所有權,即轉讓倉單;還可以是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以倉單出質,即以倉單設定權利質押,使質權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提取倉單上倉儲物的權利。
(2)倉單轉讓或者倉單出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才能產牛相應的法律效力。存貨人轉讓倉單必須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若只在倉單上背書但沒有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即使交付了倉單,轉讓行為也不能生效。因而,背書與保管人簽章是倉單轉讓的必要的形式條件,缺一不可。背書是指存貨人在倉單的背面或者倉單上記載被背書人(即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等有關事項的行為。保管人的簽字或蓋章則是確保倉單及倉單利益,明確轉讓倉單過程中法律責任的手段。
(3)存貨人以倉單出質,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將倉單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才生效。當債務人小履行被擔保債務時,質權人就享有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即以倉單設定權利質押,使質權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提取倉單上倉儲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