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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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存貨人[1]
存貨人是指將倉儲物交付倉儲的一方的合同當事人。存貨人必須是具有將倉儲物交付倉儲的處分權的人,可以是倉儲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只有倉儲權利的占有人,如承運人,或者是受讓倉儲物但末實際占有倉儲物的準所有人,或者是有權處分人,如法院、行政機關等;可以是法人、非法人單位、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國家機關、群眾組織、公民等。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權利[2]
依《合同法》的規定,倉儲合同中存貨人享有的權利是:
(1)憑倉單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387條)。
(2)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387條)。
(3)倉儲合同中約定倉儲時間的,存貨人仍有提前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392條)。
(4)倉儲合同中沒有約定倉儲時間的,有隨時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合同法》第391條)。
(5)因倉儲人的原因造成倉儲物損壞、滅失,有向倉儲人索取賠償的權利(《合同法》第384條、394條第1款)。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應履行的義務[2]
依《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應履行如下的義務:
(1)存貨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數量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的方式和支付地點向倉儲人交付合同約定的運費、修繕費、保險費、轉倉費、倉儲費等費用
(2)按合同的約定交付倉儲物並及時入庫;
(3)需包裝的物品,應將其妥善包裝;
(4)向倉儲保管人提供有關倉儲物驗收的資料;
(5)倉儲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變質物品,存貨人應說明其性質,並提供相關資料;
(6)按合同約定,按期提取倉儲物,如果因延遲提取,應承擔賠償責任。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並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並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4)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