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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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存货人[1]
存货人是指将仓储物交付仓储的一方的合同当事人。存货人必须是具有将仓储物交付仓储的处分权的人,可以是仓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只有仓储权利的占有人,如承运人,或者是受让仓储物但末实际占有仓储物的准所有人,或者是有权处分人,如法院、行政机关等;可以是法人、非法人单位、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公民等。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2]
依《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的权利是:
(1)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387条)。
(2)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387条)。
(3)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392条)。
(4)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391条)。
(5)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有向仓储人索取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384条、394条第1款)。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履行的义务[2]
依《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1)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2)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3)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4)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5)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
(6)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