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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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經濟學(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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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經濟學(Constitutional Economics)是經濟學方法在憲法領域的推進,側重的是憲法規則的經濟學分析。憲政經濟學是分析憲法和憲政的經濟後果的經濟學。它著重研究在社會共同生活中制約和影響經濟和政治行為者的規則的性質,憲政經濟學的核心問題之一是“政府悖論”,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甚至推動,即政府的存在是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但政府又常常成為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在這一問題的背後是權力與權利的博弈,是政治與經濟的衝突,是政府對市場的侵犯。
“憲政經濟學”這一名稱最早出現在由理查德·麥肯齊編輯的《憲政經濟學:包含政府的經濟權力》的淪文集中。
憲政經濟學相對來說是一個較為年輕的經濟學分支,但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在過去的幾個世紀里,不少偉大的社會學家和哲學家,例如:斯賓諾莎、休漠等人都是憲政經濟學的先驅,但他們的工作存在很大不足:
(1)對政治分析與道德分析未加仔細的區分;
(2)沒有給個人利益和理性選擇足夠的重視;
(3)對政治憲法的 “總體”和“邊際”解釋上的差異未加區分;
(4)沒有詳細區分私人行為與集體行動的領域。
而後,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公共選擇學派創始人和代表人之一,立憲經濟學理論創始人和代表人物--布坎南推出了他的《憲政經濟學》,布坎南認為亞當·斯密運用了比較制度分析的方法進行過憲政經濟學研究。之後,威克塞爾在其論述財政理論的基本著作《財政理論研究》中提出,要註意規則的重要性,改革的努力必須放在改變那些約束決策制定的規則上,而不是放在通過對行為者的行為施加影響來改變預期結果之上。在布坎南對麥肯齊首次提出的憲政經濟學的概念進行重新闡釋之後,20世紀70年代之後,在公共選擇學派、法經濟學派、新經濟史學派、奧地利學派等學者的努力下,憲政經濟學取得了長足發展,從規範與實證兩個層面,對經濟理淪本身、經濟發展、經濟增長和經洗轉型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範式,積累了大量的文獻。
與—般制度經濟學不同的地方是,憲政經濟學並不把制度看成是簡單的制度安排,也不僅是這些制度安排之間形成的互補關係,它認為制度是一個立體結構,在這個結構的上端,就是憲法。一句話,憲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規則的規則。是元制度,元規則。所以,當憲政出現問題時,它對社會的損害要遠非一般制度問題能比。反過來說,對憲政的經濟學研究則比對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憲政經濟學是經濟學研究的“更高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