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保險監管(Insurance Supervision)
目錄 |
保險監管是政府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對保險業依法監管管理的行為;保險監管是政府對保險業監督管理的簡稱。
保險監管、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控存在一定關係:行業自律是在國家法律允許的條件下保險企業組織的保險行業協會制定同業公約和章程以相互約束,維護保險行業整理利益的行為;企業內控則是保險企業在國家法律和行業規定允許的範圍內為維護本企業利益而採取的行為。
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保險監督管理的概念。
1)保險監督管理的主體。
即享有監督和管理權利並實施監督和管理行為的政府部門或機關,也稱為監督管理機關。不同國家的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有不同的形式和名稱。目前,我國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於1998年11月,是國務院的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險市場。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前,我國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
2)保險監督管理行為的性質。
對於保險監督管理行為的性質,可從兩方面來理解:一方面,保險監督管理是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權利為根據的強制行為。保險監督管理這種強制性的行為不同於以自願為基礎的保險同業公會對會員公司的監督管理,不同於以產權關係為基礎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監督管理,也不同於以授權為根據的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保險監督管理的性質實質上屬於國家干預保險經濟的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防止市場或市場配置資源失靈,國傢具有干預經濟的基本職能。對於保險市場而言,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一方面要體現監督職能,規範保險市場行為,防止“市場失靈”,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具體而言,監督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中介的市場行為是否合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於違反者予以查處,還需監測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風險,督促保險公司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另一方面要體現管理職能,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優化保險資源的配置,調控保險業的發展。具體而言,批准設立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審查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定或受理基本保險條款和費率,辦理保險許可證和變更事項等。
3)保險監督管理的領域、內容和對象。
保險監督管理僅限於商業保險領域,不涉及社會保險領域。保險監督管理的內容是保險經營活動,除涉及保險組織的相關內容外,主要指保險業務經營活動,即“保險保障的生產”和“風險轉移的生產”活動,還包括資金運用等領域。需要指出的是,保險監督管理對有些保險經營活動(如保險資金運用)需要與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協調(如證監會)來實施監督管理。例如,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股票投資的管理,中國保監會與中國銀監會聯合下發《保險公司股票資產托管指引》,中國保監會與中國證監會聯合下發《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和《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這些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共同構成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保險監督管理的對象是保險產品的供給者和保險中介人。保險產品的供給者是指保險人,具體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人是輔助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的,如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4)保險監督管理的依據。
保險監督管理的依據是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在我國,法律主要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如保險法、公司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和發佈的條例,如《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規章是指中國保監會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制定和發佈的部門規章,如中國保監會發佈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規範性文件是指國務院、中國保監會、國務院有關部委發出的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辦法。這些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辦法雖不屬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但具有執行效力,對保險業務的經營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也是保險監督管理的依據。
1)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附和性特點使被保險人在與保險人進行交易時處於相對不利的位置,即使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業務,或者可以擬訂協議條款或合同,但與保險公司的地位和能力相比,或者從保險交易方式看,被保險人是先交費,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才向保險人索賠,被保險人還是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和屬於弱勢群體。如果保險公司經營行為不規範、不守信用就會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通過保險監督管理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2)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
保險監督管理的另一目的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為保險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和環境。為保險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體現在:保證社會資源在保險業中的公平合理配置,保證不同的保險公司享有均等的業務經營機會。為保險業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是指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對於保險公司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的行為,必須採取處罰等措施,糾正不規範的競爭行為,從而保證保險公司之間能夠公平競爭。
(1)依法監督管理的原則。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實施保險監督管理行為。保險監督管理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不同於民事行為。凡法律沒有禁止的,民事主體就可以從事民事行為;對於行政行為,法律允許做的或要求做的,行政主體才能做或必須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超越職權實施監督管理行為,同時,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又必須履行其職責,否則屬於失職行為。
(2)獨立監督管理原則。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應獨立行使保險監督管理的職權,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當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如行政賠償責任)也由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獨立承擔。
(3)公開性原則。保險監督管理需體現透明度,除涉及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的各種監管信息應儘可能向社會公開,這樣既有利於保險監督管理的效率,也有利於保險市場的有效競爭。
(4)公平性原則。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對各監督管理對象要公平對待,必須採用同樣的監管標準,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5)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原則。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是保險監督管理的根本目的,同時也是衡量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工作的最終標準。
(6)不幹預監督管理對象的經營自主權的原則。保險監督管理對象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企業法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獨立決定自己的經營方針和政策。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管理對象享有實施監督管理的權利,負有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但不得干預監督管理對象的經營自主權,也不對監督管理對象的盈虧承擔責任。
保險監督管理的目標模式是指保險監督管理的核心或重點,大致分為三種:
一種是重點監督管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如英國,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僅有一套詳細的、完整的評估方法,而且要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進行嚴格的處理;
另一種是主要監督管理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如亞洲金融危機前的日本,政府對保險費率的控制很嚴;還有一種是既監督管理市場行為,也監督管理償付能力,但以償付能力監督管理為主,如美國。
此外,由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提出一種新的監督管理模式,即把公司治理結構與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督管理併列的模式。目前,這一新的監督管理模式已得到眾多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重視和認可。我國保監會不斷推進監管創新,借鑒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核心監管原則,引入了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制度,已初步形成了償付能力、市場行為和公司治理結構監管三大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框架。
保險監督管理的方式分類[1]
(一)公告管理方式(公示方式)
公告管理方式是指國家對保險業的實體並不加以任何直接管理,僅規定保障企業必須按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資產負債、營業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事項予以公告。公告管理方式是國家對保險市場最為寬鬆的一般管理方式。公告管理方式的優點是使保險業在自由競爭的環境中得以自由發展;其局限性是一般公眾對保險業的優劣的評判標準不易準確掌握、對不正當的經營無能為力。隨著保險業競爭的激烈,政府對保險業監管愈加嚴格,這種方式逐漸被放棄。
(二)規範管理方式
規範管理方式是由政府規定保險業經營的一定准則,要求保險業共同遵守的方式。政府對保險經營的重大事項,如最低資本額、資產負債比例、投資運用等方面,均有明確規定。這種管理方式較公告管理方式的管理有進步,但政府對保險業的管理只是形式上的合法審查。由於保險經營專業技術性強,有關法規很難適應各個方面。所以實務中時有發生形式上合法而實質上不合法的現象,難以管理。因此,這種管理方式也已不被採用。
(三)實體管理方式
實體管理方式指國家制定完善的保險管理規則,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具有較高的權威和靈活處理的能力,對保險企業的設立、經營、財務、業務及破產清算等均實行有效監管。這是一種較為嚴格的監管方式。目前大多數國家採用此種方式。如日本、美國、德國等。我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業的監管亦採用此種方式。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監督管理對象進行監督管理的方法主要有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
1.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派出監督管理小組到各保險機構進行實地調查。現場檢查有定期檢查和臨時檢查兩種,臨時檢查一般只對某些專項進行檢查,定期檢查要對被檢查機構做出綜合評價。現場檢查的重點是被檢查保險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治理結構是否完善,財務統計信息是否真實準確,保險投訴是否確實合理。 為保證現場檢查管理的質量,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建立清楚的、與檢查頻率和範圍有關的規定,同時制定必要的檢查程式和處理方法,以確保工作的嚴格進行,保證既定指標和檢查結果相統一。現場檢查一般分為檢查準備階段、檢查實施階段、報告與處理階段、執行決定與申訴階段、後續檢查階段等5個階段。
2.非現場檢查
非現場檢查是指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和分析保險機構各種報告和統計報表,依據報告和報表審查保險機構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非現場檢查能反映保險機構潛在的風險,尤其是現場檢查間隔階段發生風險的可能,從而提前防範風險。由於非現場檢查要彙總分析各類報表資料,從中既可以發現個別保險機構存在的問題,也可以把握整個保險系統以及市場體系的總體趨勢,還能為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業務咨詢工作提供依據。為確保非現場檢查方式在保險風險監督管理中發揮應有的效力,要求保險公司的報表具有時效性、準確性和真實性。在西方發達國家,非現場檢查得到了普遍的重視和應用。而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由於報告信息資料和數據準確性差,使風險分析和評估缺乏可靠性和科學性。
為有效發揮非現場檢查的作用,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制定各種各樣的標準報表,每個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內容分別按月、季、半年、年向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一般來說,資產負債表按月報送,反映資產流動性的報表按季報送,反映經營業績的報表按年報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收到這些報表後,對保險公司的各種風險進行評估,如果發現問題,便責令保險公司立即整改。必要時,聘用外部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檢查,這是現場檢查方式的協同檢查,這種檢查工作不是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來操作,而是由其聘請的註冊會計師和審計師來操作,或者由雙方共同完成。
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這兩種監管方法各有特色。非現場檢查限於反映一個時點信息,能夠幫助我們有效地確定開展現場檢查的範圍,調整進行現場監督的頻率,增強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它的作用的發揮完全依賴於資產負債表等報表的真實性。而現場檢查方法可以獲得真實和全面的信息,為被檢查單位做出準確評價提供了依據。通常情況下,應該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兩種方法結合運用。
歷史上,保險監管首先出現在19世紀的美國。1810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率先通過一部法律,禁止外州保險公司在本州開辦保險業務,隨後,馬利蘭州和紐約州相繼通過了類似法律,保險監管開始萌芽。1814年,紐約州通過立法規定了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式,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加強了對保險公司破產的管理。1837年,馬薩諸塞州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關於保險準備金的資料。
1849年,紐約州通過保險分業經營的法律,要求保險公司只能經營其中的一類業務,產壽險分業經營的原則開始確立。1853年,紐約州又通過了關於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法律。
到19世紀50年代,美國各州開始設立專門的保險監管部門。1851年,新罕布希爾州首先成立保險委員會,次年,佛蒙特州也建立了本州的保險委員會, 1855年,馬薩諸塞州也成立了類似的委員會。現代意義上的保險監管部門是於1859年在紐約州成立的,即紐約州保險監督委員會。
在歐洲,奧地利於1859年率先建立了保險監管制度,此後,英國也於1870年建立了保險監管制度。從此,儘管歐美各國經濟政策經歷了由自由放任到政府干預及自由主義復興的變遷,但由於保險業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舉足輕重的地位。各國政府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一直朝著強化的趨勢發展,其目的是建立一套嚴格的巨集觀保險監管體制,從制度上確保保險業的穩定發展。
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主要從以下方面反映出來:
1、建立和形成合理的保險市場結構的需要
1)保護自由競爭的需要
在自由經濟的情況下,每一個經濟利益都會追求理性的最大化行為,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資源配置的手段是“看不見的手”,即價格和價值規律。市場自由的核心在於自由競爭,“看不見的手”的作用是以競爭為基礎的,競爭越充分,資源配置的效率就越高。因此,保險市場的競爭程度決定了該市場的效率,保險監管對保護保險市場的自由競爭十分必要。
2)反壟斷的需要
壟斷是市場失靈的重要表現,反壟斷是保險市場需要監管的重要原因。保險市場失靈的首要表現是保險市場的自然壟斷。保險市場的壟斷表現為單個保險公司完全壟斷或少數保險公司寡頭壟斷。由於各家保險公司入市時間不同,經營管理水平,業務活動區域以及職工隊伍素質各異。實力較強的保險公司在競爭初期將其保險商品價格即費率降至邊際成本以下,以此排擠其它保險公司,迫使他們退出保險市場,以便取得壟斷地位,然後再抬高費率至邊際成本以上,獲取壟斷利潤,從根本上損害被保險人利益。因此,有必要通過保險監管,發揮消除或防止保險市場壟斷地作用。
3)避免過度競爭的需要
過度競爭是由於有市場進入機制而沒有正常的退出機製造成的,多數市場主體都達不到經濟規模,整個市場集中度不高,它同樣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率。保險市場上如果眾多小公司達不到保險行業的合理規模,成本降不下來,反而因競爭的需要而將費率人為地壓低,其後果是削弱甚至喪失償付能力,最終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加強保險監管,防止保險市場上出現過度競爭是非常重要的。
2、保險行業的特殊性
保險業需要監管的原因還在於保險業本身的特殊性。保險公司的經營是負債經營,其通過收取保費而建立的保險基金是全體被保險人的財富,保險公司一旦經營不善出現虧損或倒閉,將使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另外保險公司的承保對象涉及到社會各部門,各階層,保險公司的經營一旦出現問題,影響甚大,所以應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保險技術的複雜性也是其需要嚴格監管的原因。這主要是指保險商品的價格即費率的擬定與普通商品不同,保險經營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只有通過集合足夠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才能計算出合理的保險費率。
因此,保險商品的定價需要非常專門的技術,而且一般不被保險人所掌握。所以需要政府對此加以監管以保障投保人獲得合理的保障條件和費用支付條件。最後,保險是一種無形商品,保險人所“出售”的是未來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承諾。保險人能否真正實現其承諾,承擔保險責任將取決於它是否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不僅如此,在很多情況下,這種承諾是長期性的,甚至可能長達幾十年。所以被保險人(受益人)希望政府能夠有效地監督保險人在未來的某一時期向他支付保險金。
綜上所述,在保險業的發展中,一方面要依靠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以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進取。另一方面也應當承認政府保險監管部門這隻“看得見的手”在巨集觀調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要適度地把握兩隻手之間的力量平衡,兼顧保險業發展中的效率與公平,保障保險市場各主體的合法權益和保險業的穩定發展。
1、公示主義
公示主義亦稱公告管理,指國家對於保險行業的經營不進行直接監督,而將其資產負債、財務成果及相關事項公佈於眾的管理方式。
2、準則主義
準則主義稱實體管理,是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在制定保險法規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法規所賦予的權力,對保險業實行的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
3、批准主義
批准主義亦稱實體管理,是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在制定保險法規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法規所賦予的權力,對保險業實行的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其監管的內容涉及保險業的設立、經營、財務乃至倒閉清算。其監管的內容具體實際,有明確的衡量尺度,是對保險業監管中最為嚴格的一種。
“以我為主、安全可控、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和諧發展。”這是保險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新五項原則。
1、以我為主,就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保險業實際,牢牢把握對外開放的主動權,不斷完善對外開放政策。
2、安全可控,就是將對外開放的力度和我國保險市場的可承受程度結合起來,有步驟、有秩序地擴大對外開放,防範對外開放可能帶來的風險,維護金融保險安全。
3、優勢互補,就是充分利用外資保險公司在資本、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加強我國保險市場薄弱環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4、合作共贏,就是加強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合作與交流,公平競爭,共同發展,形成促進保險業發展的合力。
5、和諧發展,就是通過對外開放,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有機融合,實現國內保險資源和國際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實現中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的協調發展。
保險監管的內容主要是根據保險監管的目標來設立的。從原則上來說,保險的監管上要達到監督保險人履行償付承諾、實現公平和效率等目標。人們購買保險的最主要的目的就在於,在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他們能夠得到經濟上的保障。如果保險人無償付能力,它就無法提供這種保障,這無疑就失去了保險的本意。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都將償付能力監管列為第一位的目標。公平目標的內容是,保證被保險人、保險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索賠者、債權人、股東和所有其他與保險交易有關的當事人都能夠平等地參與市場交易。效率目標的本意在於向投保人提供優惠保險。因為公司經營得越有效率,保費就可以越低,這無疑對消費者是十分有利的。
從現實來看,保險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保險人的監管
對保險人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保險人具有從事保險業務的資格和能力。我國對保險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對保險人資格的規定、營業統計報表的報送、保險人的整頓、保險人的接管等方面。
1)保險人的資格限定
各國的法律均對保險人的資格作了限定。這些資格主要包括法定的組織形式和一定的資本條件。不同的國家對這些要求有所差別。例如,我國的《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
- 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2)營業統計報表的報送
我國的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於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將上一年度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有關報表報送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保險公司編製的營業報告必須如實反映其經營狀況,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報告還必須全面,即對保險公司經營中的各方面都要反映出來。保險公司將法律要求的報表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以後,還應依照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公佈,使社會公眾知曉。
3)保險人的整頓
正是由於保險是一項涉及到千家萬戶的活動、保險公司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處於一種特殊的地位,如果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其償付能力下降,甚至破產倒閉,必然危害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各國的保險法通常都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對其進行整頓。例如我國的法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面報告和資料。
保險人若未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準備金,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法律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該保險公司採取措施限期改正。這些措施包括:依法提取或者結轉各項準備金;依法辦理再保險;糾正違法運用資金的行為;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如果在金融管理部門做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在限期內未予改正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織,對該保險公司進行整頓。
4)保險人的接管
如果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採取必要措施,制止保險公司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恢復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對於被保險人等拴出的索賠,被接管的保險公司仍必須辦理,不得拒絕,這是由債權債務關係作為默示法律關係所具有的性質所決定的。保險公司作為民事主體,被行政機關接管,僅是其具體管理工作上的變化,保險公司作為債權債務民事主體的地位並未改變。對於其債務應當履行,其享有的債權,也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2、對費率和險種的監管
合同本來應當是由當事人自由簽訂的,這是契約自由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地位是不平等的,保險人常處於有利地位。如果保單條款完全由保險人自由擬訂,就有可能損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立法規定由政府監管部門制定基本保險條款或由其備案,其目的正是為了限制保險人,保障社會公眾利益。
對費率的監管應達到三個目標:保證費率的適當、公道和沒有不公平的歧視。
適當的含義是指,費率必須高到足以保證公司的償付能力。因此,在制訂費率的時候,需要考慮損失的概率、公司經營的費用和投資等各項因素。
公道的含義是指,適當的費率是要保證保險人的正常經營,但不能為其帶來過高的利潤。
不公平的歧視是指,費享的不同是建立在風險不同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對相同或相似的風險應當收取相同的費率。
對基本險種條款的監管主要體現在監管人員審查保險條款是否有不一致的地方,是否會產生歧義,是否會產生誤導等。有的國家的法律甚至要求保單的製作必須符合一定形式的要求。
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前者的制訂權在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後者的制訂權在保險公司,但應報請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以接受其監督管理。
3、對保險公司財務的監管
政府對保險公司財務方面的監管旨在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在發生賠款給付時所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我國的《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以外,不得動用。各國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主要體現在規走和監督各種準備金的提取和投資活動上。
1)各種準備金的提存
對準備金提存的監管主要體現在,提取什麼樣的準備金,提取的數額有多大。因為準備金是對被保險人的負債,如果沒有足夠的準備金,就不能保證對被保險人的賠償和給付。例如,我國的《保險法》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金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此外,保險公司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提取公積金,例如,依照公司法提取法定公積金。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提取保險保障基金。如果保險公司未按上述要求提取或結轉各項準備金,中國人民銀行可責令保險公司限期依法提取或結轉各項準備金,還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2)投資
從大多數國家的實踐來看,對投資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資金的投向和數量。例如,規定保險公司的投資限於哪些方面、多大比例。一般來說,對壽險公司的投資監管較產險公司更為嚴格。這是因為,壽險合同的期限大部分都較長,有的甚至可以長達被保險人的一生。因此,壽險公司的投資期限一般也都較長,數量大。一旦出現問題,將產生很嚴重的後果。
4、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通常可以從正反兩個方面進行。
正面監管即規定保險中介人必須做什麼。例如,大部分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保險中介人必須取得營業執照;·在取得執照之前必須要通過考試;在從事保險中介工作期間,必須接受繼續教育等等。
反面監管即規定保險中介人不能做什麼。例如,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中介人不允許有誤導陳述、惡意招攬和保費回扣等行為。誤導陳述是指代理人在向投保人介紹公司業務的時候,有意誤述公司或保單的有關情況。惡意招攬是指保險中介人誘使投保人取消與另一家保險公司的合同,而購買保險中介人“推薦” 的合同。在這一過程中,保險中介人可能肆意攻擊另一家保險公司。保費回扣是指保險中介人向投保人許諾,如果投保人購買了保險,中介人將向其返還保費的一部分。
法律之所以要禁止保費回扣,其理由在於,第一,這是一種代理人之間的不公平的競爭;第二,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是非常不利的,因為這樣做,不僅會大大增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而且將增加投保人的逆選擇(如惡意退保)等種種弊端,由此阻礙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青島的保監會在什麼地址,如何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