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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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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公示主义)

公告監管(Announcement regulation)

目錄

什麼是公告監管[1]

  公告監管是指政府監管部門對保險企業的資金運用不作直接監督,只規定各保險人必須依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資金運用的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告,至於保險資金的具體運用,都由保險人自我管理,政府不對其過多干預。

公告監管的內容[1]

  公告監管的內容包括:公告財務報表、最低資本金與保證金規定、償付能力邊際標準規定。在公告監管下保險公司經營的好壞由被保險人及一般大眾自行判斷,這種將政府和大眾結合起來的監管方式,有利於保險人在較為寬鬆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發展。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被保險人和公眾很難評判保險企業經營的優劣,對保險公司是否不正當經營也無從瞭解。因此公告監管是保險資金運用監管中最寬鬆的方式。1994年以前,英國採用這種監管方式。隨著現代保險業的發展,公告監管由於不能切實有效地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而被許多國家放棄。

公告監管的條件[2]

  公告監管形式是國家對保險市場最為寬鬆的一種監管形式,採用這種形式應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首先,要求國民經濟發展水平較高,保險機構發達,投保人可自主選擇保險人;其次,保險企業行為規範,市場公平競爭;再者,國民具有較高的文化水準和風險意識,投保人對承保人的業績優劣具有適當的判斷能力和評判標準

公告監管的優缺點[3]

  公告監管強調監管的公開性和事前性,優、缺點涇渭分明。其優點是允許保險業自由競爭下可得到自由發展,而缺點是對保險意識和判斷能力要求過高,並非每一國民和所有國家都具備,而且對不健全設立和不正當經營等自由競爭之流弊不能加以防止,目前,極少數國家採用這種方式。

參考文獻

  1. 1.0 1.1 孟昭億主編.保險資金運用國際比較.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2. 劉穎,李丞北主編.保險原理與實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8.
  3. 金葵主編.經濟法新論.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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