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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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监管(Announcemen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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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告监管[1]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保险人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资金运用的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保险资金的具体运用,都由保险人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过多干预。
公告监管的内容[1]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边际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保险公司经营的好坏由被保险人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保险人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和公众很难评判保险企业经营的优劣,对保险公司是否不正当经营也无从了解。因此公告监管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中最宽松的方式。1994年以前,英国采用这种监管方式。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公告监管由于不能切实有效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被许多国家放弃。
公告监管的条件[2]
公告监管形式是国家对保险市场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管形式,采用这种形式应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要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保险机构发达,投保人可自主选择保险人;其次,保险企业行为规范,市场公平竞争;再者,国民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准和风险意识,投保人对承保人的业绩优劣具有适当的判断能力和评判标准。
公告监管的优缺点[3]
公告监管强调监管的公开性和事前性,优、缺点泾渭分明。其优点是允许保险业在自由竞争下可得到自由发展,而缺点是对保险意识和判断能力要求过高,并非每一国民和所有国家都具备,而且对不健全设立和不正当经营等自由竞争之流弊不能加以防止,目前,极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