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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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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財產再保險[1]

  在現代財產保險業的發展中,再保險是保險人直接保險業務經營的重要環節和經營內容,因為它是財產保險承保人擴展其業務承保能力並對其進行風險管理的不可缺少的工具。

  再保險亦稱分保,是財產保險承保人在原保險(直接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再保險合同,將其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活動。在國際上,又稱為“保險人保險”。接受風險責任轉嫁的一方叫再保險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人,向再保險人轉嫁風險責任的一方叫原保險人(直接保險人)或分保分出人。再保險業務同財產保險直接保險業務一樣,都是對財產保險風險和責任的承擔、分散和轉移。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在權利、義務等方面也有許多雷同之處,特別是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所適用的保險原則,如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等均具有一致性。

財產再保險的特點[1]

  1.再保險與原保險轉移風險的層次不同。儘管再保險和原保險都是對保險風險的分散和轉移,但原保險是對保險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和轉移,承擔該風險分散和轉移的責任主體是直接承保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風險的保險人。財產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分散風險的基礎上對財產保險風險的第二次分散和轉移,它對風險的分散和轉移更廣泛,承擔風險分散和轉移的責任主體是再保險人。

  2.再保險是獨立的保險業務,再保險合同是獨立於原保險合同的合同。再保險雖然是在原保險的基礎上產生的,且與原保險業務有連續性,但再保險合同卻與原保險合同沒有必然聯繫。原保險合同存在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制約和規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關係的直接法律依據;而再保險合同僅存在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是制約和規範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關係的直接法律依據,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的被保險人無關,對被保險人不負任何義務和責任。原保險人的保險業務是否需要再保險,完全由原保險人根據自己對風險責任的承受能力、所承擔風險責任的性質和自身經營狀況來決定。原保險合同的效力也不因再保險合同而受影響。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對再保險人沒有索賠權;反過來,再保險人也不能向投保人要求交付保險費。當再保險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時,原保險人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或遲延履行對被保險人的索賠義務。

  3.再保險雙方當事人具有共同利害關係即共命運關係,利益共用,風險共擔,因而具有合作性質。原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一方收入或盈利,另一方就會支出或受損。

  4.再保險的標的僅僅是財產保險直接業務的承保人承擔的責任,具有保險責任一致性與保險責任連續性,因而財產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

財產再保險的供給主體[1]

  財產再保險的供給主體主要是指接受分保業務的再保險人。再保險人作為再保險的供給者,主要有三種組織形態。

  1.專業再保險人。即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這類公司本身不能直接辦理承保業務,只是從原保險公司那裡接受分保業務。同時,亦可以將接受的分保業務再向其他再保險人轉分保。因此,再保險公司並不與直接保險的客戶打交道,而是與原保險人或其他再保險人存在業務關係。發達國家的財產保險市場上均有多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經營分保業務。一些國家的專業再保險公司還通常按照業務性質被劃分為財產險再保險公司與人壽險再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財產再保險公司就是一家以國有資本為主的股份制專業再保險公司。國際上著名的專業再保險公司有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通用科龍再保險公司等。

  2.兼營再保險人。該種再保險公司並非專業再保險公司,而是指能夠接受j再保險業務的原保險公司。換言之,這些原保險公司不僅可以經營直接財產保險業務,而且能夠直接經營財產再保險業務,從而是兼營原保險業務與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一般而言,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公司(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都能夠同時經營再保險業務,它們既可以將自己承保的直接業務分給再保險公司或其他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接受其他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業務。

  3.再保險集團亦稱分保集團,它是指多個保險公司根據協議而組成的再保險聯合體,參與者按照比例分擔直接保險與再保險業務。當保險金額或再保險金額十分龐大,超過了某一家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時,就要求再保險集團共同承擔。例如,航天保險的保險金額巨大,一般都要向再保險集團分保,讓再保險集團承擔一部分巨額責任可能帶來的巨額賠款。

  在國際上,也形成了一些較大的再保險中心。如英國的倫敦、美國的紐約、德國的慕尼黑、瑞士的蘇黎世、法國的巴黎、日本的東京等,均是國際再保險中心。我國保險公司的一些巨額責任業務多通過這些再保險市場進行分保。

財產再保險的作用[1]

  在財產保險業務經營中,再保險具有獨特的、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再保險對分保分出人的作用

  1.分散風險,均衡業務質量。根據大數法則,財產保險人承保標的的風險單位越多,風險的分散就越徹底,保險的財政穩定性就越好。但這裡有一個條件,即不僅要求保險標的的性質(特別是損失經驗)一致,還要求保險金額大致相等。前者通過承保時的風險選擇易於滿足,但保險金額卻很難限定在某一額度左右。這樣,某類業務中有少量保額相當高的承保標的時,將使該類業務的穩定性變壞。而通過再保險,將超過一定額度的責任轉移出去,自留的同類業務的保額就實現了均衡化,既未減少所接受的業務量,又達到了提高直接保險業務經營的財務穩定性的目的。

  2.控制責任,穩定業務經營。由於承保風險的偶然性,保險公司各年的賠付率必然呈現一定的波動,造成保險業務經營的不穩定。而通過再保險,在賠付較少的年份,雖然因支付分保費而使盈利有所減少,但在賠付較大特別是巨額賠付的年份,則可減少賠償金額,從而將自身的責任限定在一定範圍,使每年能獲得均衡的利潤。有鑒於此,很多國家的保險管理當局,為了使財產保險公司的責任控制在一定範圍內,對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經營管理,以及是否恰當地安排再保險和再保險人的資信等,都有嚴格規定。

  3.擴大承保能力,增加業務量。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受資本和準備金等自身財務狀況的限制。資本薄弱的財產保險公司不能承保超過自身財力的大額業務,即使足資本雄厚的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大額業務,這勢必影響到保險人的業務來源及業務量。如果有再保險的支持,保險公司就可以大膽承保超過自身財力的大額業務,從而擴大保險人的業務承保能力和業務量。由於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將超過自身財力的部分責任轉移出去,因而他所承擔的責任仍控制在正常標準的範圍之內。

  4.降低營業成本,提高經濟效益。財產再保險可以使分出公司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這是由於:

  (1)再保險使分出公司增加了業務量,保費收入自然增加,而管理費卻不會按比例增加。

  (2)在發生保險損失時,分出公司可以向再保險人攤回相應的賠款,因而與沒辦理再保險相比,減少了賠款支出,從而降低了自身的賠付率。

  (3)增加了直接保險人可運用資金。有的國家的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計算術滿期保費準備金時不能扣除營業費用。但保險公司辦理比例再保險後,不僅要在分保費中扣存未滿期責任準備金(期限為1年),而且要取得分保佣金。此外,保險公司在收到直接保險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和支付再保險費之間有一定的時間差,特別是合同分保,再保險費要在季度末或半年末才支付。這樣,分出公司就保持了較多的可運用資金。

  分出公司通過再保險一方面降低了經營的業務成本,另一方面又增加了佣金收入和可運用資金,從而必然增加獲利機會,提高經濟效益。

  (二)再保險對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再保險對分保接受人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擴大風險分散面。財產再保險人對自己所接受的分保業務,也要尋求風險的分散,爭取風險單位的大量化。許多保險公司既是直接承保人,也是再保險接受人,當它接受分出公司分來的同類業務時,無疑擴大了同類業務的風險單位數,風險分散面也就擴大了,特別是業務來自不同地區時,同時也實現了風險在空間地域上的分散。

  2.節省營業費用。相對說來,再保險公司接受分入業務所負擔的費用比直接承保業務所負擔的費用更少,因為再保險公司不必為招攬業務而到處設立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也不必為處理賠款而培訓及設置許多專職理賠人員。此外,再保險可依靠少數幾個合同,分入大量的業務,從而節省直接承保費用。由於再保險合同是在保險同業之間簽訂的,所需的人力、物力要少於直接業務。雖然再保險公司在接受分入業務收取分保費的同時,還要支付佣金,分擔賠款,但由於營業費用的節省,收支相抵,往往收益頗豐。當今世界上再保險公司不斷設立,有的經營歷史悠久,規模不斷擴大,這也是原因之一。

  (三)再保險對被保險人的作用

  雖然直接保險和再保險沒有直接關係,但再保險對原保險被保險人而言,同樣有著重要的意義。

  1.加強安全保障,提高企業信用。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後,雖然一般不能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賠款,但保險業務辦理再保險後,再保險人必然要承擔再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分攤賠償責任。這樣,被保險人對保單更加信任,增加了安全感。同時,被保險人由於其保險財產因再保險而獲得了第二線保障,也就比較容易得到銀行融資,便利其進行生產經營

  2.簡化了投保手續。在缺乏再保險的情況下,投保人若有大額財產需要投保,可能不得不與多個保險人洽商才能解決風險轉移和分散的問題。若保險人有龐大的再保險網路做後盾,投保人只需與一個保險人洽商即可,可節省時間和人力。而且在同一保單下,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一致的,若投保人與多家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內容難免會有出入,容易使被保險人蒙受損失。

  除上面列舉的作用外,由於財產保險再保險往往是在國際範圍內進行的,所以通過再保險業務的開展,可增進對國際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的瞭解,便於學習和引進新的經驗和技術.提高保險經營管理水平。此外,財產再保險也是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可為國家創造外匯收入,再保險所聚集的巨額準備金也是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資金渠道之一。

財產再保險的安排類型[1]

  (1)根據再保險合同時限劃分,財產再保險可分為臨時再保險合同再保險預約再保險

  一、臨時再保險

  臨時再保險是最古老的再保險安排方式,它是財產保險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將有關風險或責任進行臨時分出的再保險安排。臨時再保險有如下特點:

  第一,對於需要安排分保的某份保單或某個風險單位的保險業務,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均有自由選擇權。分出公司可以視風險程度和自留能力來決定是否分出,不具強制性。接受公司也可以根據分出業務質量和承受能力來決定是否接受。所以,臨時再保險只對特定保單或特定風險單位的業務有約束力而不對某類業務具有約束力。

  第二,臨時再保險以個別保單或風險單位為基礎。由於臨時再保險是對風險或責任的臨時分出,所以一般是分出公司對個別特殊保單或風險單位採取的臨時處理措施。

  第三,臨時再保險業務條件清楚,分保費支付及時。臨時安排分保,分出公司須將分出業務的具體情況和分保條件毫無保留地告訴接受公司,以便接受公司決定承保與否。不過,因臨時再保險逐筆辦理,支付保險費也較迅速,從而較有利於接受公司的資金運用,在這一點上對分出公司反而有所不利。

  第四,臨時再保險業務手續煩瑣,時間性強。由於臨時再保險是逐筆安排,所以手續煩瑣,費用開支也較大。另外,臨時再保險只有在接受公司同意接受且分保全排完畢後,分出公司才能承保原保險標的,時間性很強。因此,分出公司必須迅速將業務情況和分保條件告知接受公司,以免貽誤時機,影響業務的爭取。如果發生了賠案,而原保險業務還沒分出去,分出公司就要承擔全部責任。

  由於臨時再保險的上述特點,它在財產保險實務中主要適合於:

  1.新開辦的或者不穩定的業務。分出公司新開辦的業務,由於業務量少,尚不夠條件組織合同再保險,或者對一些雖可以組織合同再保險但業務經營尚不夠穩定的業務,運用臨時分保方法可以逐步取得經驗,為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

  2.合同再保險合同規定的除外責任或不願置於合同的業務。如航空險再保險合同,有的將劫持險除外。分出公司對這類業務只能安排臨時分保。有的業務質量較差,而分出公司出於競爭需要通融承保,但又不願置於合同再保險,以免影響合同再保險的質量,於是便採取臨時分保方法,將承擔的這類責任轉讓出去。

  3.超過合同再保險的限額或需要安排超賠保障的業務。分出公司與接受公司訂立的合同分保合同,其承保能力有一定限制(合同限額),如遇有較大保額的業務,超過合同限額的部分,分出公司就需要運用臨時再保險安排分保,以增強其承保能力。分出公司對於已納入合同再保險的業務,為了本身的安全,或者為了合同再保險雙方的利益,也可以對其自留額部分或全部安排臨時超賠分保,以減少所承擔的責任。

  二、合同再保險

  合同再保險是分出公司就某類業務與接受公司預先訂立合同,分出公司按照合同的規定將有關風險或責任轉讓給接受公司的再保險安排。由於這種合同再保險合同已將業務範圍、地區範圍、除外責任分保手續費自留額、合同最高限額、賬單編製和付費等各項分保條件用文字予以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已明確,所以合同再保險亦稱為固定再保險。

  在財產保險實務中,合同再保險有如下特點:

  第一,合同再保險對於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同再保險業務範圍內的內容均具有約束力。合同再保險合同一經雙方簽訂,雙方就得共同遵守合同的各項規定,分出公司有義務將合同範圍內的業務分出,接受公司有義務接受按合同規定分出的所有業務,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雙方再無自由選擇的權利。

  第二,合同再保險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較長的再保險,分保條件比較優越。由於合同再保險的合同是預先簽訂的,在實務中通常不定期限或者期限較長,其業務也比較多,分保條件往往較臨時再保險優越,從而對再保險雙方都有利。

  第三,合同再保險以分出公司某種險別的全部業務為基礎。凡是該類業務,包括來自分支機構、代理機構的業務,分出公司必須全部納入合同進行分保,不能挑選,以避免分出人的逆選擇,同時也便於簡化手續。這與臨時再保險只限於某一筆業務或某個風險單位的情況完全不同。

  合同再保險適用於各種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險方式。

  三、預約再保險

  預約再保險是介於合同再保險與臨時再保險之間的一種再保險安排,其特點為:

  第一,預約再保險對於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險性質,對分出公司則具有臨時再保險性質。分出公司就某類業務與接受公司簽訂了預約再保險合同後,對自己手裡的該類業務可自由選擇辦理或不辦理分保,但對接受公司來說沒有挑選餘地,凡是分出公司分出的屬於預約再保險範圍內的業務,必須接受,如同接受合同再保險分出業務一樣。

  第二,預約再保險較臨時再保險手續簡便。分出公司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可以隨時決定將合同範圍內的某些業務納入合同,接受公司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這就比臨i對再保險逐筆安排再保險簡便,也節省了時間。

  第三,接受公司對預約再保險的業務質量不易掌握。特別是那些由經紀人安排訂立的預約分保合同業務,更難瞭解。

  第四,預約再保險業務的穩定性較差。分出公司往往是將穩定性好的業務自留,而將穩定性較差的業務分出,以穩定自己的經營,獲得較大收益。

  預約再保險與合同再保險相比,有許多不同之處。例如,預約再保險佣金較少,也沒有盈餘佣金;預約再保險的保險期限較短,常為1年;預約再保險的應用範圍較小,常用於某一特定風險;在支付再保險費時,沒有留存保費準備金的規定。

  在財產保險實務中,預約再保險一般適用於火險和水險的比例再保險方式。分出公司如有大額業務,超過合同分保限額的保額可以運用預約再保險來安排。

  (2)根據財產再保險的責任安排方式分,再保險分為比例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

  一、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是以保險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自留額和接受公司分保責任額的再保險業務類型。在比例再保險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額和接受公司的責任額都表示為保額的一定比例,該比例也是雙方分配保費和分攤賠款的依據。

  比例再保險主要有三種,即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與成數溢額複合再保險。

  (一)成數再保險

  1.成數再保險的概念及基本操作。成數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將每一風險單位的保險金額,按約定的比率向再保險人分保的方式。按照這種再保險方式,不論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風險單位的保額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規定的限額之內,都按照雙方約定的比率來分擔保險責任,每一風險單位的保險費和發生的賠款也按雙方約定的固定比率進行分配和分攤。因此,這種再保險方式的最大特點是絕對化的、按比例的再保險,也是最簡便的再保險方式。在實務中,分出責任可以由一家接受公司全部接受,也可以由多家接受公司共同接受,一般沒有限制,各個再保險人接受的份額也不必相同。

  由於成數再保險對每一風險單位都按一定比例分配責任,故在遇到巨額風險責任時,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承擔的責任仍然很大。因此,為了使承擔的責任有一定範圍,每一份成數再保險合同都按每一風險單位或每張保單規定一個最高責任額(合同限額),分出公司與接受公司在這個最高責任額中各自承擔一定的份額。

  例如,有一成數再保險合同,每一風險單位的最高限額規定為500萬元,自留責任為45%,分出責任為55%(即55%的成數再保險合同),則合同雙方的責任分配如表1所示。

表1         成數分保責任分配表        單位:元

保險金額自留責任45%分出責任55%其他
8000003600004400000
200000090000011000000
5000000225000027500000
6000000225000027500001000000

  本例中,第四筆業務保額600萬元,超過了最高責任限額,分出公司在該合同項下只能安排500萬元再保險,餘下100萬元保額需尋求其他方式處理,否則將復歸分出人承擔。

  2.責任、保費和賠款的計算。例如,某分出公司組織一份海上運輸險的成數分保合同,規定每艘船的合同最高責任限額為1000萬美元,分出公司的自留額為20%,即200萬美元,分出責任額800萬美元,即80%。假定在該合同項下有五筆業務,每筆業務的保額、保費收入和賠款情況及其計算如表2所示。

表2        成數分保計算表       單位:萬美元

船名總額100%自留20%分出80%
保險金額保費賠款自留額保費自負賠款分保額分保費分攤賠款
A20020400.401601.60
B400410800.823203.28
C6006201201.244804.816
D800801601.606406.40
E100010020020800080
總計300030306006624002424

  成數分保的分出額有時要分給若幹家接受公司,每家接受公司接受的責任為合同最高責任限額的一定比例(或分出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旦各公司承擔的責任的百分比確定,則保費和賠款就按相應百分比來計算。

  3.成數再保險的優點與缺點。成數再保險的優點在於:一是成數再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即成數再保險對每一風險單位的責任均按保險金額由分出和接受公司按比例承擔,不論業務良莠、大小,不論經營結果是盈是虧,雙方利害關係均一致,因此,成數分保合同很少發生爭執。二是手續簡化,節省人力和費用。從前述計算實例可以看出,採用成數分保,保額、保費分配、賠款分攤都很簡單,分保實務和分保賬單編製的手續簡化,從而可以節省人力、時間和管理費用

  對分出公司來說,成數再保險的缺陷主要有二:一是缺乏彈性。雖然手續簡便,但按固定比例分配保額,便失去了靈活性,質量好的業務不能多留,質量差的業務也不能少留,這樣,往往不能滿足分出公司獲得準確再保險保障的需求。對於分入公司來說則比較有利,因為這恰恰避免了逆選擇。二是不能均衡風險責任。由於成數再保險的每筆業務的保險金額均按固定比例變動,分出人對於危險度高低、損失的大小無法加以區別並作適當安排,因而它不能使風險責任均衡化,就是說,原保險保險金額高低不齊的問題依然存在。雖然合同通常有最高責任額的限制,但這隻能起到防止責任累積的作用,而且有了該最高責任的限制,對於超過限額的部分,還需另作其他再保險安排。

  4.成數再保險的運用。成數再保險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它比較適合於:

  (1)新創辦的公司。這類公司由於缺乏經驗,採用成數再保險,可以得到再保險人在風險分析、承保審定、賠款處理技術等方面的幫助。

  (2)新開辦的險種。由於缺乏實際經驗和統計資料,故採用成數再保險方式比較穩妥。

  (3)汽車險、航空險。其出險頻率高,賠款頻繁,成數再保險可發揮其手續簡便、雙方共命運的優勢。

  (4)保額和業務質量比較平均的業務。如糧食運輸及其運輸船舶,每船的保額大致相同,採用成數分保時限額不會太高,業務比較穩定,並可收取較高分保佣金,同時免去了責任累積之慮。

  (5)各類轉分保業務。轉分保業務由於其手續煩瑣,採用其他方式分保比較困難,一般也都採用易於計算的成數再保險。

  (6)由於成數再保險條件優惠,在國際保險中往往用做再保險業務交換,爭取回頭業務。

  (7)屬於同一保險公司系統的母公司子公司之間,以及集團內部分保,為簡化分保手續,一般也採用成數分保方式進行分保。

  此外,成數再保險還可與其他再保險方式混合使用。

  (二)溢額再保險

  1.溢額再保險的概念及基本操作。溢額再保險是分出公司對每一風險單位的保額確定一個自留額,而只將保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即溢額,分給再保險人承擔,並分別按照自留額和溢額對保額的比例來分配保費和分攤賠款的再保險業務方式。

  溢額再保險與成數再保險的共同之處是:都以保額為基礎來確定分保關係,自留額與分出額都表示成保額的一定比例關係。但它們的區別在於:溢額再保險的自留額是一個確定的自留額,不隨保額的大小而變動,也就是說,它對保額的比例因保額不同而變動。而成數再保險的自留額表現為保險金額的固定百分比,隨保額的大小而變動。

  例如,某溢額分保的自留額確定為40萬元,每筆業務或每個風險單位保額超出40萬元的部分(溢額)便分給接受人。現有三筆業務,保額分別為40萬元、80萬元和200萬元。則第一筆無須分保,第二筆要分出40萬元,第三筆則要分出160萬元。溢額與保險金額的比例即為分保比例。本例中第二筆業務的分保比例為50%,第三筆分保比例為80%。

  在溢額再保險中,自留額是釐定再保險限額的基本單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即溢額通常是以自留額的一定倍數(再保險中稱為線數)來限定的。

  例如,某溢額再保險合同的限額(容量)為20線,則一線的責任為再保險限額的5%。假定自留額為100萬元,則合同限額或合同容量即為2000萬元。溢額再保險線數的確定要根據原保險人的業務內容和自留能力(如平均保額大小及其與平均自留額的關係、最高保額的大小與自留額的關係、巨額標的承保狀況等)綜合考慮。

  由於承保業務的保額增加或由於業務的發展,分出公司有時需要設置不同層次的溢額。依次稱為第一溢額、第二溢額等。當第一溢額的分保限額不能滿足分出公司的業務需要時,則可組織第二甚至第三溢額、第四溢額。

  2.溢額再保險責任、保費分配和賠款分攤的計算。瞭解了溢額再保險的危險單位、自留額、線數和合同的限額及其關係,以及溢額分保比例之後,計算各自責任、保費和賠款分攤就比較容易了。

  例如,某海上貨運險溢額分保合同,危險單位按每一條船一個航次劃分,自留額為10萬美元。第一溢額合同限額為10線,第二溢額合同限額為15線,原保險人承保了四條船(船次),有關責任、保費和賠款的計算如表3所示。

表3          分層溢額分保計算示意表          單位:美元

總額保險金額A輪50000B輪500000C輪2000000D輪2500000共計
總保費5005000200002500O50500
總賠款0lO00020000100000130000
自留責任自留額50000l00000100000100000
比例100%20%5%4%
保費500l000l000l0003500
分攤賠款O2000l00040007000
第一溢額分保額O400000l0000001000000
分保比例O80%50%40%
分保費04000lO0001000024000
分攤賠款08000100004000058000
第二溢額分保額0O900000l400000
分保比例0045%56%
分保費00900014O0023000
分攤賠款OO9O005600065000

  3.溢額再保險的特點。溢額再保險的特點主要是兩點:

  (1)可以靈活確定自留額。對分出公司來講,可根據自己不同的業務種類、質量和.性質靈活確定自留額,這不論在業務的選擇上,還是在節省分保費支出等方面,都具有優越性。分出公司在第一溢額外,尚可洽定第二、第三溢額,對大額業務的處理也有較大彈性。雖然如此,接受公司由於不必顧慮逆選擇,且在合同容量較大時,業務量也較多,接受公司可經常保有穩定的業務來源。

  (2)比較煩瑣費時。例如水上貨運險,辦理溢額再保險時,要根據業務單證按每條船、每一航次進行登卡登記和管理限額,並計算出不同分保比例以及按該比例逐筆計算分保費,如發生賠款,也得一筆筆按不同比例分攤。在編製分保賬單和統計分析方面也比較麻煩。

  二、非比例再保險

  非比例再保險是一種以賠款作為再保險雙方當事人確定責任基礎的再保險業務方式。當分出公司的賠款超過一定標準或額度時,其超過部分由接受公司負責,直至某一標準或額度。由於這一特點,一般又稱為超過損失(賠付)再保險。從概念可知,非比例再保險合同有兩個限額,一是分出公司根據自身財力確定的自負責任額即起賠點,二是接受公司承擔的最高責任額。

  非比例再保險有多種方式,其中以超額賠款再保險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最具代表性,運用最多。

  (一)超額賠款再保險及其運用

  超額賠款再保險簡稱超賠分保,對原保險人因同一原因所發生的任何一次損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導致的各次賠款的總和,超過約定的自負賠款責任額時,其超過部分由接受公司負責到一定額度。在實務中超賠分保又有險位超賠分保和事故超賠分保之分。

  1.險位超賠再保險。險位(風險單位)超賠再保險是以每次保險事故中每一風險單位所發生的賠款來計算自負責任額和再保險責任額。若一個風險單位賠款總金額不超過自負責任額,全部損失由分出公司賠付;若一個風險單位總賠款金額超過自負責任額,則超過部分由接受公司負責到約定限額。

  關於險位超賠在一次事故中的賠款計算,有兩種情況:一是所有發生損失的風險單位都按合同分攤賠償責任,沒有險位限制;二是每次事故中的損失,接受人負責攤賠的險位有限制,一般為險位限額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攤賠2~3個風險單位的損失。

  例如,有一超過100萬元以後的900萬元的火險險位超賠分保合同,在一次保險事故中有3個風險單位受損,每個風險單位損失150萬元。如果對每次事故中的受損風險單位無限制,則賠款分攤如表4所示。

表4          險位超賠的賠款分攤          單位:元

風險單位發生賠款分出公司承擔賠款接受公司承擔賠款
Il5000001000O00500000
15000001000000500000
15000001O0000O500000
共計45000003O000001500000

  但假如每次事故有風險單位限制,例如,險位限額的2倍,則賠款分攤方式便如表5所示。這種情況,由於接受公司只承擔了兩個風險單位的賠款,所以第三個風險單位的損失由分出公司自己負責。

表5          (限額)險位超賠的賠款分攤          單位:元

風險單位發生賠款分出公司承擔賠款接受公司承擔賠款
Il5000001000O00500000
15000001000000500000
1500000150000O0
共計450000035000001000000

  在有險位限制的情況下,若發生損失的風險單位損失額不等,則依合同約定方式計算攤賠額。

  2.事故超賠再保險。事故超賠再保險是以一次災害事故所發生的賠款總和來計算分出公司自負責任額和接受公司分保責任額的。這種再保險方式以一次事故、群體風險所導致的總賠款為基礎,不管列入攤賠的保單數目有多少,保額有多大,其目的是保障一次事故造成的累積保險責任得到分攤,常用於巨額和巨災風險的再保險,故又稱為異常災害再保險。事故超賠分保的最高責任額依當事人的協議而定,通常依起賠點的大小、業務內容與密集程度以及過去賠款的經驗等情況來決定。如果起賠點太高,即自負責任額度太大,則分出公司的賠款責任必然過大;若起賠點太低,即自負責任額度定得太低,則可能使接受公司責任過分沉重,再保險費也很高昂。於是,便產生了分層再保險的安排,即將整個超賠保障數額分成若幹層,便於不同的再保險人接受。這樣,每一層的再保險額度雖然不高,但各層次額度累計會達到很高的金額,且各層的接受公司責任額不致過分沉重,保費也相對低廉,對分保雙方都有利。

  在這種分保合同中,第一層的起賠點就是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額。第二層的起賠點或稱基數為第一層自負責任額與該層再保險責任額的合計。第三層起賠點則為第二層起賠點加上第二層再保險責任額之和,以下各層類推。

  例如,某保險人安排一超過500萬元以上、由接受公司負責至1億元的巨災事故超賠再保險合同,分為四層安排如下:

  第一層:超過500萬元以上的500萬元;

  第二層: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1500萬元;

  第三層:超過2500萬元以上的3000萬元;

  第四層:超過5000萬元以上的5000萬元。

  即第一層接受人承擔500萬元的賠款責任,第二層接受人承擔1500萬元的賠款責任,第三層接受人承擔3000萬元,第四層接受人承擔5000萬元,累計1億元。

  事故超賠再保險,涉及一次事故的劃分。在實務中,有的巨災事故如颱風、洪水、地震等,在合同中對一次事故用時間長短來界定,有的還有地區範圍規定。例如颱風、颶風、暴風雨連續48小時算一次事故,地震、洪水連續72小時算一次事故。洪水還規定地理上的界限,如以河谷或分水嶺劃分。

  3.超額賠款再保險的運用。超額賠款再保險在火災保險、海上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方面都被廣泛運用。

  在火災保險方面運用主要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彌補比例再保險之不足,二是防備異常災害損失。例如大火、風暴、地震等災害損失,這些異常災害往往涉及面廣,損失慘重,運用成數再保險不能分散其風險責任,而如果單獨運用溢額再保險,以風險範圍為單位自留,勢必使自留的風險單位增多,很不安全。

  在海上保險方面運用,是為了避免全損、共同海損單獨海損等巨大損失,直接保險人通過這種超額賠款再保險獲得再保險保障。貨物運輸險,原來大多採用成數或溢額再保險,但現在由於業務量增加很快,採用超額賠款再保險方式的明顯增長。船舶險方面,也因船隻日益大型化和保額龐大而不得不採用超賠分保來分散承保風險。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方面運用,尤其在汽車險和責任險方面,已經出現了沒有超賠再保險不行的現象。

  (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

  1.賠付率超賠再保險的概念。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是在某特定期間內(通常為1年),分出公司某一特定部門業務的賠付率超過約定自負責任的標準時,超過部分的賠款由接受公司負責一定的額度。接受公司的責任額度有一最高限度,以賠付率表示,同時還有一定金額限制。由於這種再保險可以將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賠付率控制於一定的標準之內,所以對分出公司而言,又有停止損失再保險(或損失中止再保險)之稱。

  例如,某分出公司就某類業務安排賠付率超賠再保險,賠付率在60%以下由自己負責,接受公司負責超過60%的賠款直至125%。合同期內各年業務經營和分保情況,如表6所示。

表6          賠付率超賠分保計算表          單位:美元

年份保費收入總額賠款總額賠付率(%)分出公司自負責任接受公司應負責任額其他
I2O0000O1200000601200000OO
2400000l8000007514400003600000
1600000208000013096000104000080000

  2.賠付率的計算。賠付率是賠付率超賠再保險的中心問題,在實務中,通常採用以簽單年度的凈保費收入與同一年度賠款凈額之比,作為該年度賠付率,即:賠付率=(賠款凈額/年凈保費收入)×100%

  其中:年凈保費收入=毛保費+加保費-退保費-佣金-再保費支出-保費稅款-盈餘佣金

  賠款凈額=發生賠款(包括理賠及訴訟費用)-收回的賠款-攤回的再保險賠款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常以3~5年為合同期限,但賠付率須每年計算。由於要按簽單年度的會計賬計算,則要等各簽單的責任全部滿期後才能精確計算,因此習慣一卜要延續兩個年度於第三年年底加以調整。但由於仍免不了有未決賠款要進行估計,且有些賠案不能在短期內全部解決,致使再保險的賠付率確定要遷延數年,合同內通常要約定最終決算年限,一般為5年。

  3.賠付率超賠再保險的運用。賠付率超賠再保險的功能在於,當分出公司的承保業績在某年突然變化而遭受嚴重打擊時,將虧損控制在分出公司的財力等各方麵條件所能承受的範圍之內,它是保險人在安排成數、溢額再保險和超額賠款再保險後,為進一步穩定業務經營而安排的再保險。

  對於小額損失集中、發生損失頻率高的保險業務,採用這種再保險方式比較多。因為小額損失多,若採用超賠再保險,則起賠點要定得特別低,但這勢必支付大量再保險費。因而最經濟而簡便的辦法是安排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既節省保費,又保障自己不致發生嚴重虧損。

  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在農作物保險方面運用較多。在有的國家,企業自保較為普遍,但為防範重大火災發生使企業財務發生困難,這些自保公司均要購買賠付率超賠再保險予以保護。

  (三)複合再保險

  在財產保險實務中,各類再保險安排方式經常被相互配合運用,以取得分散風險、轉移損失、節省再保險費的最佳效果。下麵介紹幾種組合方式。

  1.成數、溢額複合再保險。成數溢額複合再保險是將成數和溢額再保險組織在一個合同里,以成數再保險部分作為溢額再保險的自留額,以自留額的若幹倍數作為再保險的最高限額。這種混合合同有兩種方式:

  (1)分出公司先安排一個成數分保合同,規定合同的最高責任限額,保額超過此限額時,再按另訂的溢額分保合同處理。

  例如,成數再保合同對某類風險每個風險單位的最高責任額為100萬元,在100萬元以下的業務全部由成數再保合同處理,且由分出公司自留其中的20%,其餘80%按合同中約定的百分比分配給若幹家接受公司。

  現又另訂一溢額再保險合同,其分保責任額為成數再保合同中的最高責任額100萬元的一定線數。因此,該類業務每個風險單位的保額超過100萬元時,超過部分就歸溢額再保合同處理。

  (2)分出公司先安排一個溢額再保合同,但其自留額部分按另訂的成數再保合同處理。

  例如,一個自留額為50萬元、分保責任額為4線的溢額合同規定,對於自留額部分,分出公司有權另訂成數再保合同。假定分出公司將自留額50萬元的60%分出,自己實際上只保留了成數分保合同的自留部分,即原溢額合同自留責任部分的40%即20萬元的責任。在這種複合合同中,成數部分是溢額部分的優先額,即表示這一部分業務在溢額合約分配之前,由參加成數再保合同的接受公司優先承受。但參加成數再保合同的接受公司,是否成為溢額再保合同的接受公司,則並無限制。

  2.溢額超賠、成數超賠複合再保險。溢額再保險與超賠再保險之組合,或成數再保險與超賠再保險之組合通常運用在自留部分。

  例如,溢額再保險的自留額由每風險單位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或成數再保險自留額由每張保單10%提高到60%,為防止提高自留額後風險過分集中,可以將自留部分安排超賠再保險。

  當然,分出公司要註意的是,提高自留額所節省的再保險費應大於安排超賠再保險的再保險費才合算。

  3.超賠、成數複合再保險。這種組合方式是將超額賠款再保險之起賠點提高,然後在自負責任部分採用成數再保險。

  例如,某分出公司安排一超額賠款再保險,自負責任額100萬元,超過100萬元的賠款由接受人承擔。在此合同基礎上,對自負責任另安排一成數分保合同,自留責任60%。假定這年發生賠款150萬元,則分出和各接受公司的責任如表7所示。

表7        超賠、成數複合再保險賠付責任計算表        單位:元

超賠合同的接受責任額500000(1500000-1000000)
超賠合同的自負責任額成數分保接受額
60%
成數分保凈自留額
40%
600000
400000
(10001300×60%)
(1000000×40%)
合計l500000

財產再保險的分出與分入[1]

  一、分出業務的手續

  財產保險再保險對分出人而言,是對原保險業務進行風險管理的重要且必要的手段之一。在安排分保之前,分出公司首先要對如何運用各種再保險方式和轉移其風險責任進行規劃。通過業務風險分析,並根據資本額、保費收入、賠款和費用等情況確定自留額,然後對擬選用的分保方案進行收益匡算,最終決定對某種業務擬採用的保障最充分、成本最低的分保方案。

  選好分保方案後,就可以開始安排分保了。

  在此,主要介紹直接保險人安排臨時分保和合同分保業務的分保程式。

  (一)臨時分保的手續

  1.選擇分保接受人和向分保接受人提供分保條件。當確定對某種或某筆業務辦理臨時再保險後,分出公司首先要考慮向誰分保,哪些公司是該類業務最好的接受人,併列出名單,然後便可以用最迅速有效的方式把分保條件提供給接受人。當然,這常常會有一個“討價還價”的過程。

  2.分保條和附約。在分保接受人表示承諾,雙方達成分保協議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開始生效。為完備手續,在分保成分確定之後,分出人應向接受人發送正式分保條。

  分保條是分出人出具給接受人的一種簡明扼要的記述該項分保業務項目的表格或文件,其一般項目包括:分出人名稱,分保項目名稱,被保險人名稱、地址,險別,承保範圍,承保期限,保額,保費,付費方式,自留額,分保數字和原保單承保條。分保條中所列為臨時分保的常規項目,有時有些特殊之點需要以附約形式另加說明。例如,附加條款、折扣純益手續費等對於大的風險項目要說明消防設施,介紹周圍環境以及以往巨災記錄(地震、洪水等),必要時還要附送圖紙。

  3.賠款通知的發送,如果作臨時分保全排的業務發生賠款,必須通知分保接受人。在賠款確定後,分出人在給付保戶的同時要求分保接受人攤付部分賠款。臨時分保一般不訂明賠款處理方法,但按國際市場慣例,分出人有全權決定賠款,只要支付的賠款是合理的,分保接受人就應按合同規定予以攤付。

  4.臨時分保賬單的編製。相對而言,臨時分保賬單的項目較少,但其時間性強。臨時分保賬單一般情況下應有一筆做一筆,賠款也同樣有一筆做一筆。

  5.臨時分保責任的終止和續轉。臨時分保的有效期限一般都在協議或分保條中加以表明,臨時分保一般在到期時責任終止。合同的續轉通常都要經過重新協議並辦理續轉手續。但也有臨時分保,為了保證分出人在原保單續保時來不及辦理續轉手續時仍能獲得再保險保障,在協議或分保條中訂有自動續保條款,規定除非分出人在到期時發出不續保的通知,臨時分保應自動續轉一年。

  (二)合同分保的手續

  1.合同分保的安排。合同分保的安排與臨時分保大致相同:首先要選定向哪個市場分保,分出多少,由哪些經紀人安排哪些合同。然後用電傳、電報或信件將分保條件(一般稱分保建議書或分保條)及有關資料通知或送給接受人。最後由接受人和分出人雙方用函、電書面承諾和確認所接受的成分而達成分保協議。

  與臨時分保全排有所不同的是,合同分保是按年度安排分保的,而不是像臨時分保那樣逐筆安排。因此,合同分保簡便、省時、省費用。

  2.分保條的編製,合同文本和附約的發送簽回和保管。合同分保的正式文件一般是由分保條、合同文本及附約組成。分保接受人收到分保條後應對所列項目和分保條件進行審核和考慮,然後回覆分出人,如以函、電確認接受成分後,分保合同即成立。然後,在一定時期內,分出人才發出正式合同文本給接受人簽字。

  合同文本是分出人和接受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合同文本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有了法律依據。合同的內容和分保條的內容是相輔相成的。分保條是合同文本的基礎和根據,合同是達成分保協議形成的正式契約,分保條、合同文本以及附約構成完整的一套,是再保險雙方履行義務和主張權利的直接法律依據。其中:合同文本主要根據分保條的約定條件加上一些國際慣例通用的條文,如仲裁條款、查賬條款、共命運條款、錯誤或疏忽條款,以及純益手續費計算方法等。合同和附約必須用掛號信寄送,一式兩份,由分保雙方各執一份。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建立嚴格的保管制度,即使註銷以後也要長期保管。

  3.賠款處理。保險賠案一般是由分出人負責處理。分保合同一般規定損失超過某一額度後,要求分保接受人現金攤賠。這種大的賠案要隨時告知賠款協商情況、所估計損失的數字以及產生的費用,使分保接受人對現金賠款的攤付有所準備。其他小額損失不必一一通知,但仍要以月報或季報表的形式通知再保險人。

  4.分保合同賬單的編製。分保合同賬單是合同執行後的具體經營成果的反映,因此,編製分保合同賬單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在再保險實務中,比例再保險合同賬單和非比例再保險合同的賬單內容並不完全相同。比例再保險合同賬單的主要項目,包括保費、賠款、手續費和純益手續費、準備金的扣存和返還,以及利息支付、未滿期保費和未決賠款等。比例再保險合同的賬單通常每半年編製一次,一般是在編製賬單期以後的6周內寄送,如果分保接受人在收到賬單2周內未提出異議,分出人就應結付餘額。結付時間一般是在發送賬單後45天左右。

  非比例再保險合同的分保賬單與比例再保險合同的分保賬單相比,項目要簡單得多。兩者相同的項目包括保費、經紀人手續費等項目,不同的項目有加費、退費、無賠款退費。此外,非比例分保賬單沒有準備金扣存、未了責任轉移等項目。對於非比例再保險賬單,除非雙方同意按固定保費計算,否則只能規定一個期初保險費,等到業務終了,再按總保費收入乘以約定的費率算出超額賠款分保的保費,然後加以調整。因此,在非比例再保險方式下,分出公司一般要寄送兩期賬單,即預付保費賬單和調整賬單。

  二、分入業務的手續

  對分保接受公司來說,在接受分保業務時,首先也要根據自己的資金和保費收入等因素確定承保額。承保額就是接受公司(分入公司)對於分出公司轉移的風險或責任所能承擔或接受的限額。除此之外,在審查分保建議時,判斷是否承保還要考慮業務來源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經濟形勢,該類業務的一般市場趨勢,提出分保建議的分出公司和經紀公司的資信情況等。對於具體的分保建議,還要考慮業務種類、分保方式及承保範圍和地區,分出公司自留額與分保額之間的關係、分保額與分保費的關係、分保條件和分入業務收益的估算情況等。

  具體而言,分入業務的手續如下:

  (一)對分保建議的審查和填制摘要表

  分入公司接到分保建議後,經上述考慮和分析,如同意接受,應電告接受成分,併進行登記和填制摘要表。

  (二)分保條、合同文本和附約的審核、簽署與管理

  對於分出公司和經紀人寄來的分保條、合同文本,分入公司均要認真核對,簽署後,一份自留歸捲,其餘退還。當接到有關修改合同條文和承保條件的函電,經審核後,應電覆證實,並對摘要表中有關欄目進行更改和登錄。對寄來的附約,經審核後一份自留,與合同一併歸捲備查,其餘歸還。

  (三)業務賬單的收審登錄

  分入公司收到業務賬單,經審核無誤後,要在統計表上登錄,然後送會計部門記賬和進行結算

  (四)現金賠款的處理

  分入公司收到分出公司的現金賠款通知後,應填制現金賠款審核表,並登錄現金賠款登記簿,經審核批准後送會計部門結付。

  (五)信用證

  對於未滿期保費和未決賠款要求提供信用證的,應填制申請表並登錄信用證登記簿,經核准後送會計部門辦理開信用證手續。

  (六)到期續轉和註銷

  分入公司為了爭取主動,合同到期前,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臨時註銷通知。如經洽商同意續轉,可將臨時註銷通知撤回。如果不同意續轉,可將臨時註銷通知作為正式通知,於是合同即告終止。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1.5 鄭功成,許飛瓊編著.財產保險.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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