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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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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保險(Space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航天保險

  航天保險是指為航天產品包括衛星、太空梭、運載火箭等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它承保的是航天產品進人太空遭受災害事故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包括航天產品發射前的製造、運輸、安裝過程中,發射時和發射後的軌道運行過程中,以及使用壽命等方面的風險損失

航天保險的基本內容[1]

  (一)航天保險的承保階段劃分

  從航天工業活動的過程出發,航天保險的承保階段可以劃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1.航天產品研製階段。在這一階段,主要是承保航天產品研製中的各種意外風險損失,同時可以根據保險客戶的需要提供產品責任保險,它既可以納入航天工程保險範疇,也可以列入一般財產保險範疇。

  2.航天產品運輸、安裝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人為處於運輸、安裝過程中的各種航天產品提供意外風險保障,它既可以獨立承保,也可以與此後的航天產品發射階段的保險一併連續承保。

  3.航天產品發射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人提供的是航天產品(主要是衛星發射和太空梭發射)發射過程中的各種意外風險保障,它是航天工程保險中的主要業務來源,也是航天風險最為集中的階段。

  4.航天產品正常運行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人承保的是航天產品發射成功後進人正常運行階段中的各種意外風險,它是航天活動的最後階段,也是航天產品發射階段保險的延續。

  從航天活動的上述階段劃分可見,航天活動是一項高科技工程。在這一科技工程的實施過程中,除第一階段外,其他三個階段的保險可以分別單獨承保,也可以採用“一攬子”保險的方式。

  (二)航天保險的主要風險

  在航天保險經營實踐中,保險人幾乎承保著一切意外風險。概括而言,航天保險的主要風險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爆炸。即航天產品在航天活動中發生爆炸事故並導致嚴重損失的風險。爆炸事故是發射階段的主要風險,也是整個航天保險中造成損失最為嚴重的風險之一。例如,1986年發生在美國的“挑戰者號”太空梭爆炸事件,使價值20多億美元的太空梭毀於瞬間,機上人員全部殉難,整個航天事業受到沉重打擊。

  2.運行失常。如航天產品發射後未能進入預定軌道或未能按計劃回收,這種運行失常同樣會導致嚴重的損失,從而是航天保險中的又一類主要風險。1984年由美國發射的兩顆衛星未能進入預定軌道,不僅使衛星的所有人——美國西聯電報公司和印度尼西亞政府的通訊事業發展計劃遭到重大挫折,而且使這次發射活動的承保人英國勞合社付出了1800多萬美元的保險賠款。

  3.意外故障。它也是導致航天活動費用損失的事故風險,其後果雖然不是航天產品的毀滅性損失,但同樣會造成嚴重的經濟後果。例如,1992年3月28日,中國西昌衛星發射中心在發射一顆衛星時,出現劇毒燃料不斷滲漏的意外故障,雖經緊急關機保住了火箭、衛星及發射場,但仍造成了3人死亡和數百萬美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4.其他風險。如氣候因素、太空意外碰撞以及製造、運輸、安裝、發射過程中的疏忽或過失等,均有釀成重大損失的可能。

  綜上所述,航天工業是高風險事業,航天保險亦是高風險的科技工程保險

  (三)航天保險的投保與承保

  在航天保險市場上,保險客戶投保和保險承保手續與其他科技工程保險具有相似性,它往往由航天產品購買或發射合同規定,因此,保險人需要瞭解上述合同的情況,甚至需要參與上述合同的訂立過程。一般而言,保險人在承保時,比較註重航天產品的質量(生產方及以往的發射成績等),並將再保險作為承保後風險管理的重要環節。

  航天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分階段確定。其中,發射前的航天保險以航天產品的制裝總成本為依據來確定保險金額;發射保險以航天產品價值及發射費用為依據確定保險金額;發射後的保險則以工作效能為依據確定保險金額。

  航天保險的費率釐定,主要考慮航天產品的質量與信譽,以航天保險市場上的損失率為主要依據。在正常年份,保險費率一般維持在10%以內,但20世紀80年代中期因多起航天事故發生而一度使航天保險費率上升到30%左右。因此,航天保險的費率是彈性費率。由於航天活動耗資巨大,航天產品價值高昂,其保險金額亦屬巨大,計收的單筆業務保險費亦極高,是否發生風險事故,對保險人乃至整個航天保險市場的影響極大。

航天保險的種類[2]

  根據承保風險的內容不同,航天保險可以分為衛星及火箭或其他運載工具的工程保險、發射前衛星及火箭保險、衛星發射保險、衛星運行壽命保險、衛星經營者收入損失保險、衛星及發射責任保險等。

  1.衛星及火箭的工程安裝保險

  該險種同常規的工程安裝保險一樣,主要承保衛星與運載工具及其附屬備件在生產製造安裝中的物質損失風險,包括衛星及運載火箭的組裝過程及相應的靜態試車,在模擬發射環境下的各種試驗過程,以及因其他意外原因所導致的衛星與火箭的損失。由於這些損失通常屬於常規工程保險承保的範圍,因此衛星及火箭工程安裝保險一般由衛星或火箭的製造商投保。

  2.發射前的衛星及火箭保險

  發射前的衛星及火箭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從衛星和火箭在製造廠房吊裝開始,至發射裝置引擎點火時終止。在發射前這一階段,衛星及火箭都要從生產廠房運送到發射工地,並經歷運輸、倉儲、裝配、準備發射等環節。如果火箭在意向點火和起飛期間由於點火終止而終止發射,其損失同衛星發射保險賠償,如果發生髮射終止情況,火箭和衛星沒有造成全部損失,並經過修理和檢測仍能繼續完成發射任務,發射前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補交相應保險費的情況下,繼續負責到再一次發射點火時終止。發射前保險的保障可按不同階段分為運輸保險、倉儲保險及裝配保險,不同階段的保險金額會有所差別,該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是因意外事故致使衛星或火箭以及相關的發射設備在保險期內的物質損失,或因其物質損失導致不能按期發射而造成的費用損失。發射前保險根據保險市場慣例承保,其除外責任主要有核輻射或核泄漏、戰爭險、自然磨損、設計缺陷、機械故障等風險。

  3.衛星發射保險

  衛星發射保險是航天保險的最主要部分,航天保險的高科技性、高風險及高價值的特征都集中體現在這一階段。衛星發射保險主要提供衛星及火箭物質損失的一切風險保障。一切風險是指火箭發射過程中對衛星及火箭所造成的損失,既包括因發射工具即火箭的原因使衛星及火箭在發射時造成全部損失;又包括衛星在星箭分離過程、衛星從同步轉移軌道變軌到同步靜止軌道過程、衛星調姿和各項在軌過程中由於自身故障發生爆炸,或進入軌道後因自身系統不能正常工作使衛星失去控制等全部損失。衛星發射保險有全損險一切險兩種險別,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投保選擇。

  衛星發射保險的保險金額通常由發射服務費、衛星的成本、保險費和額外費用構成。衛星發射保險的費率通常受火箭的可靠性、衛星的設計和型號、保障範圍和市場承保能力等因素的影響。此外,保險安排方式也會對衛星發射保險的費率產生影響。所謂保險安排方式,是指衛星所有人或衛星保險經紀人保險市場上是以單一項目,還是以一攬子方式安排衛星發射保險。

  4.衛星壽命保險

  衛星壽命保險是指衛星在運行軌道上運行期間的保險。衛星壽命保險以衛星發射保險終止時為起點,通常一年續保一次,最長保險期限不超過衛星的設計壽命。衛星壽命保險主要承保衛星在預定的定點軌道上因意外事故發生導致運行失靈、無法正常工作或部分更新換代工作能力,或因事故致使衛星壽命減短等損失。衛星壽命保險的保險金額由衛星送上預定軌道運行的重置成本或資產價值利潤損失、額外費用或合同債務構成。但續保時要按照衛星每年折舊金額扣減其保險金額。衛星壽命保險也有全損險和一切險兩個險別。如果被保險人投保了一切險,保險人對保險衛星所遭受全損、部分損失及費用負責賠償。衛星壽命保險的費率一般根據承保範圍和衛星健康狀況考慮。

  5.衛星經營者收入損失保險

  經營衛星發射和商業衛星通信服務具有高科技、高風險、高投資和高收益的特點,因此衛星經營人可以獲得很高的利潤收入。如果衛星遭受全部或部分損失,衛星經營者在利潤收入方面的損失要比重新發射一顆衛星所需要的成本及費用大得多。衛星經營者收入損失保險主要承保衛星發射和衛星壽命保險之外的經營收入損失,如果因衛星發射失敗導致被保險人的收入損失,保險人予以負責賠償。

  6.衛星發射責任保險

  衛星發射責任保險,又稱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1972年9月1日生效的《空間物體損害的國際賠償責任公約》規定,衛星及發射工具在發射後所造成的地面上或在空中飛行的飛機上的人員及其財產損失的責任由空問物體的所有人及發射國負責賠償。這樣,每個發射國政府以及商業發射機構和衛星經營者必須辦理衛星及發射責任保險,使衛星在其發射過程及其發射後,從火箭或衛星上掉落的物體造成地面上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在空中飛行的飛機上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得到保障。該保險責任通常從衛星發射點火開始生效,可以根據投保人的要求承保一年或發射後幾年內的責任損失。該保險的責任限額可以在6000萬美元到5億美元之間浮動,由被保險人自己確定,費率則根據市場承保能力而上下波動。

航天保險的保險責任[3]

  根據發射服務合同要求,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從火箭意向點火開始,衛星與火箭運行過程中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一)全部損失

  由於運載火箭的設計錯誤,元器件、零備件、原材料故障發生的錯誤操作,運載火箭環境條件超出了發射服務合同規定的環境偏差,衛星有效載荷本身的故障等原因,使運載火箭發射的衛星不能按預定設計軌道人軌,造成發射全部失敗,保險人負責按保險金額賠付。所謂發射失敗是指:

  1.有效載荷與火箭分離失敗。

  2.運載火箭飛行期間,有效載荷失靈或丟失。

  3.有效載荷所使用遠地點發動機失靈。

  4.有效載荷未能進入預定軌道。

  5.從服務開始之日起算,有效載荷不能提供足夠可用的燃料以維持其衛星工作壽命。例如,有50%或50%以上的轉發器發生故障;或由於推進劑減少,使衛星服務壽命降低50%;或由於衛星電能的缺少造成衛星運行能力減少50%。

  (二)部分損失保險人可承擔的部分損失主要有:

  1.衛星轉發器的損失超過免賠額所規定的金額,但不足以構成全部損失

  2.衛星推進劑減少導致的損失超過免賠額規定的金額,但未達到構成全損的程度。

  3.衛星電能損耗導致的損失,但未能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

  值得註意的是,對於轉發器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計算,一般是根據轉發器數量的不同作為依據的,即計算出每一個轉發器的價值在總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以此作為賠償的限額。而轉發器價值的計算,則是依據衛星的營運能力和衛星服務壽命進行的。

航天保險的除外責任[3]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1.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責任之外的損失和費用。

  2.保險單列明的運載火箭保險金額以外的一切費用。

  3.在運載火箭飛行階段,外來電磁和頻率的干擾引起的損失和有關費用。

  4.外來搭載衛星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因戰爭、敵對行為或武裝衝突及政府拘留、扣押、沒收等行為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6.原子彈、氫彈或其他核武器爆炸及核輻射和各類物質的輻射污染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費用。

航天保險的保險金額[3]

  航天保險的保險金額通常分階段、按險種確定。具體地說,發射前保險是以製造、安裝衛星及火箭的總成本為依據確定保險金額;發射保險是以衛星及火箭的市場價格加上發射等費用之和為依據確定保險金額;衛星壽命保險是以將衛星送上軌道的成本及有關費用並參照衛星的工作效率為依據來確定保險金額,其保險金額數量按年限遞減。

航天保險的保險費率[3]

  航天保險費率通常高於其他財產保險工程保險保險費率。一般來說,保險人在確定費率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產品質量、損失率、惡劣氣候及意外事故等。例如,衛星發射保險的費率通常受到火箭的可靠性、衛星的設計和型號、保險保障範圍和航空保險市場承保能力等因素的影響。

航天保險的保險期限[3]

  航天保險的保險期限關鍵在於確定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和終止時間。航天保險的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有兩種情況:一是以火箭在指定發射場所意向點火為起始時間;二是如果發射點火終止,則從火箭在指定發射場重新點火為起始時間。

  航天保險的保險責任的終止時間有五種情況:一是衛星交付客戶使用,衛星在軌道正常工作並運行時;二是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限屆滿;三是衛星發生全部損失;四是衛星在發射過程中宣佈發射失敗;五是發射點火終止,火箭發動機熄滅,火箭未脫離發射台。以上情形以先發生者為準。

航天保險的賠償處理[4]

  (一)航天保險理賠的特征航天保險的損失理賠與其他財產險業務相比,不同的地方在於:

  1.損失金額的計算方法必須承保前確定。

  2.保險經紀人參與理賠工作。

  3.被保險人應儘快提交損失證明。

  4.保險人對殘值享有絕對權利。

  (二)航天保險的賠償金額計算

  1.全部損失的賠償處理。

  2.部分損失的賠償處理。對於部分損失,保險人通常按以下三種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推進劑減少導致的部分損失

  (2)轉發器損失導致的部分損失。

  (3)電能損失導致的部分損失。

航天保險的發展[1]

  航天保險是隨著航天工業的發展需要而產生併發展起來的。1965年,美國“國際通訊衛星IA”號向英國勞合社投保350萬美元的衛星發射保險,邁開了航天工程保險的第一步,從此,航天工業便與保險建立了密不可分的關係。到20世紀70年代,航天保險已經是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一項獨立、高級的保險業務,並逐步成為人造衛星、運載火箭等航天產品購買者為確保自己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失的前提條件。國際上普遍形成的航天活動必須以航天保險為條件的慣例,表明瞭是航天工業的發展和商業化創造了航天保險市場,但如果沒有航天保險,亦不會有人在商品市場上購買航天產品。因此,航天保險在一定的程度上是航天工業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

  在我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較早涉足航天保險市場。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該公司曾多次接受過外國衛星發射保險的分保業務。1987年初,我國航天保險隨著本國的航天產品(長征三號火箭)進入國際市場而步人國際航天保險市場,為“長征三號火箭”的使用者提供“一攬子”保險,並於1990年4月首次承保了用“長征三號火箭”發射的“亞洲一號”通訊衛星。此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等雖然也介人了航天保險市場,但依然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枝獨秀。

  直到1997年8月,鑒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的國際708通訊衛星和中星7號發射失敗,中國承保人在國際航天保險市場上的分保面臨困境,為了支持我國航天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牽頭,全國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九家財產保險公司依照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原則組成了航天保險聯合體。此後,我國所有的衛星發射保險業務均由聯合體全體成員共同承保。隨著我國航天工業的發展,預計會有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進入這一高級保險市場。

  從1990年到1999年,中國承保人共承保了27顆由長征系列火箭發射的國內外衛星,承保範圍覆蓋了從火箭和衛星的運輸、發射直到商業運營的全過程,為我國航天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風險保障。然而,從中國航天保險經營實踐來看,該項保險業務的經營風險也很大,雖然多數保險業務以衛星發射的成功而告終,保險人賺取了一定的利潤,但也碰到過不止五次發射失敗,保險人為此付出了約2億美元賠款的經濟代價。例如,1995年1月26日在西昌衛星發射中心發射的“亞太二號”衛星發生星箭爆炸事故,造成的後果是星箭全損,保險人為此付出的經濟賠款高達1.62億美元;1996年8月18日中星7號衛星發射失敗,當時的中保財險有限公司(現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前身)亦向衛星的所有人中國通訊廣播衛星公司支付了2590萬美元的賠款。因此,如果不是採取聯合體的方式共同承保航天保險業務,一般的財產保險承保人不會直接進入航天保險市場,只有實力雄厚的保險人才直接承保該種科技工程保險業務。

參考文獻

  1. 1.0 1.1 劉金章.保險學教程.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年04月第2版
  2. 付菊,徐沈新.保險學概論.電子工業出版社,2007.9
  3. 3.0 3.1 3.2 3.3 3.4 保險原理與實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5年10月
  4. 鄧慶彪.保險原理與實務複習用書.海南出版社,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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