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位超賠再保險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什麼是險位超賠再保險[1]
險位超賠再保險是指以每一風險單位或每一保單在一次事故中所發生的賠款金額來計算自留額和分保額。合同雙方約定,對每一危險單位所發生的賠款,分出公司自負一定的金額,接受公司負責超過部分的一定金額。
險位超賠再保險的計算方式[1]
對於險位超賠的賠款計算也是有一定方式:
一是按危險單位分別計算,沒有限制;
二是有事故限制,即對每次事故的總的賠款有限制,一般為險位限額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賠付2-3個單位的損失。
案例[1]
例10.3 現有一超過200萬元以後的1000萬元的火險險位超賠再保險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三個危險單位遭受損失,每個危險單位損失300萬元。如果每次事故對危險單位沒有限制,則賠款分攤如表所示:
表:險位超賠的賠款分攤表(沒限制) 單位:萬元
危險單位 | 發生賠款 | 分出公司承擔賠款 | 接受公司承擔賠款 |
Ⅰ | 300 | 200 | 100 |
Ⅱ | 300 | 200 | 100 |
Ⅲ | 300 | 200 | 100 |
共計 | 900 | 600 | 300 |
但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險單位限制,譬如為險位限額的2倍。則賠款分攤如下表所示:
表:險位超賠的賠款分攤表(有限制) 單位:萬元
危險單位 | 發生賠款 | 分出公司承擔賠款 | 接受公司承擔賠款 |
Ⅰ | 300 | 200 | 100 |
Ⅱ | 300 | 200 | 100 |
Ⅲ | 300 | 300 | 0 |
共計 | 900 | 700 | 200 |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接受公司已經承擔了兩個危險單位的賠款,所以第三個危險單位的損失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