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超賠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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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事故超賠再保險[1]
事故超賠再保險是以一次事故所發生的賠款總和計算自留額和分保額,即一次事故中許多風險單位同時發生損失,責任累積額超過自留額,由接受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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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超賠再保險的賠付[1]
在這種再保險的方式下,不論每次事故中涉及的風險單位有多少、保險金額有多大,只要總賠款是在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額內,就由分出公司自己負責賠款,而分入公司只對超過的部分負責。
事故超賠再保險的責任計算最關鍵的是一次事故的劃分。
例如,有的規定颱風、颶風、暴風連續48小時內為一次事故,地震、洪水連續72小時內為一次事故,其他的巨災事故連續168小時內為一次事故。假設有一超過100萬元以後的200萬元的巨災超賠再保險合同,一次颱風持續了6天,該事故共損失500萬元。若按一次事故計算,500萬元賠款,原保險人先自負100萬元,再保險人承擔200萬元賠款,剩下的200萬元賠款仍由原保險人負責,原保險人共承擔了300萬元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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