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再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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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再保險合同又稱臨時固定再保險合同,是指介於臨時再保險合同與固定再保險合同之間的一種再保險合同。
其做法是,對分出公司來說,在合同內訂明的業務種類與範圍中的各項業務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決定,這一點與臨時再保險合同相似;而對分人公司來說,對於分出公司的分出業務只有接受的義務,不能拒絕,這一點又與固定再保險合同相似。這種合同對於原保險人來說,如同臨時再保險合同那樣享有選擇權,而對再保險人來說,卻同固定再保險合同那樣沒有選擇餘地。這顯然對原保險人有利,而不利於再保險人。
預約再保險實際上是固定再保險的一種補充形式。如有的業務雖然已經列入分出公司的固定再保險合同,但因合同限額低,有時不能滿足需要,需將一定溢額另行安排分保。若採用臨時再保險合同形式,手續繁多,難免誤事;如果另行簽訂固定再保險合同,業務量又不夠充足。在這種情況下,可採用預約再保險合同形式。
預約再保險合同主要適用於某些有特殊風險的業務(主要是火險和水險業務),或者因某種原因必須與其他業務分開的業務,例如,火險中,對某一地區一年中特別嚴重的某一季節的火災保險;水險中,對某一特別危險的航線的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