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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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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合約再保險

  合約再保險又稱“固定再保險”、“固定合約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再保險人事先簽訂再保險合同,約定分保業務範圍、條件、額度、費用等。在合同期內,對於約定的業務,原保險人必須按約定的條件分出,再保險人也必須按約定的條件接受,雙方無須逐筆洽談,也不能對分保業務進行選擇,合同約定的分保業務在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自動分出與分入。

  合約再保險適用於各種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險方式。

合約再保險的分類

  按合約的內容,主要分下列四種:

  1、溢額合約再保險(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

  所有業務,其保險金額超過分保公司的自留額(One Line)時,即依照合約訂定的線數(Lines) ,分給各再保公司。如自留額為一百萬,合約總共20線即二千萬,總共線額為二千一百萬。

  2、比率合約再保險(Quota share treaty reinsurance)

  比率合約再保險又稱定額合約再保險,即將每一危險承保金額的總共限額由各再保公司依照所訂定的百分比分配,凡屬於合約範圍內的每筆業務,原保險人並無一定的自負額,而按約定的百分率自留,再保險人也按約定的比率接受再保。

  3、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

  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是指再保險人僅在某一險種業務的每一筆賠款超過分保公司自留額時始負再保給付責任。

  4、超率賠款合約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atio treaty)

  在一特定年度內分保公司之一特定業務的損失率超過與再保公司約定的損失率時,所有超過部份的賠款由再保險人負給付之責。而損失率有簽單保費損失率與滿期保費損失率。

  簽單保費損失率 = 當期已付的損失/簽單保費

  滿期保費損失率 = 當期已付的損失/滿期保費

合約再保險的特點

  1、合約再保險對於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約範圍內均具有約束力。

  2、合約再保險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較長,分保條件比較優越。

  3、合同再保險以分出公司某種險別的全部業務為基礎。

合約再保險和臨時再保險的比較

  合約再保險的安排大體上與臨時再保險相同。所不同的是合約是按照業務年度安排分保的,而臨時分保則是逐筆安排的。合約再保險涉及的是一定時期內的一宗或一類業務,締約人之間的再保險關係是有約束力的,因此協議過程要比臨時分保複雜得多。

合約再保險臨時再保險
約束性,再保險人必須接受規定的業務臨時性,再保險人可以接受或拒絕
大量風險單個風險 (與保單一致)
不必詳細告知風險的細節,除非是特殊業務,或按合同規定提供報表必須告知風險的細節情況
時間和經濟成本相對較低時間和經濟成本均較高
合同事先安排,保險人承保的業務將自動得到分保保障每一風險必須單獨安排,沒有市場承諾的分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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