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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額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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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溢额合约再保险)

溢額再保險(surplus re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溢額再保險

  溢額再保險,是由保險人再保險人簽訂協議,對每個危險單位確定一個由保險人承擔的自留額保險金額超過自留額的部分稱為溢額,分給再保險人承擔的一種再保險方式。

  溢額再保險是由原保險人根據承攬的各類保險業務的危險性質以及自身承擔能力,對每一個危險單位確定一個具體的自留責任限額,對超過確定的自留額以上部分視為溢額,轉讓給再保險人,並以約定的自留額的一定倍數,作為分出額,然後按照自留額與分出額對保險金額的比例分配保險費和分攤賠款。正是由於原保險人確定了自身所承擔的自留額,再保險人的責任則是以自留額的一定倍數為計算原則,因此原保險人的責任自擔數額與再保險人的責任分擔數額就形成了一定的倍數關係,這便是溢額再保險歸屬於比例再保險方式的原因所在。

  顯然溢額再保險的自留額與分出額是呈倍數比例的關係,這是溢額再保險的最大特點。分出額一般稱為合同限額,它是按每一危險單位可能發生的最高損失來確定的。合同的容量用線或單位表示,將自留額作為制定合同限額的基本單位。如原保險人確定的自留額是100萬元,溢額在保險人最高接受限額確定為10線(即10倍),那麼再保險分出額即為1000萬元。溢額再保險關係確立後,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實際承擔的比例不同於成數再保險合同的固定比例,而是隨著每筆業務保險金額的大小而變動的。如承接一筆200萬元保險金額的業務,原保險人自留100萬元,再保險人承擔溢額100 萬元任,雙方比例關係為1:1;如若承擔的業務保險金額1000萬元,則原保險人自留100萬元,900萬元就作為溢額轉讓給再保險人,雙方的責任比例就變為1:9的責任分擔。自然,最終經營的結果對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來說也是不同的,這與成數再保險關係中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結果是明顯不同的。

  溢額再保險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原保險人不僅可以根據其承保的不同業務種類、質量和性質確定恰當的自留額,有效控制自身的責任,也可均衡保險金額,而且在業務選擇和節省再保險費支出上有很大的主動權。保險金額小的可全部自留,由此可自留大部分保險費;保險金額大的業務,還可分層次溢額分保。在訂立第一溢額再保險合同基礎上,再可根據需要確立第二、第三溢額再保險。

  雖然溢額再保險手續較為繁瑣,需根據不同的保險金額,計算分得比例以及相應的分保費和賠款的分攤數額,編製再保險賬單和統計表也較麻煩,由此而產生的管理費用也高於成數再保險,但溢額再保險具有充分的靈活性,尤其適用於業務質量差異大、保險金額不均齊的保險業務,因此,也是國際保險市場上普遍採用的方式之一。

(一)溢額再保險的主要機能:危險責任的分散與轉嫁。

(二)溢額再保險的主要目的:危險責任的平均化。

(三)溢額層次的劃分

為了達到溢額再保險的目的,實現危險責任的分散與轉嫁,根據承保業務的保險金額來確定不同層次的溢額,即如果保險金額在自留與第一溢額後仍未全部分出,就設定第二溢額……依此類推。

溢額再保險與成數再保險的異同

(1)相同點:都是以保險金額為基礎來確定責任分配,且自留額、分保額與總保險金額都存在一定比例關係,都屬比例再保險。

(2)區別:

A.溢額再保險的自留額是確定的,在自留額限額內不需分保;成數再保險的自留額是不確定的,且無論保險金額多少,均需按比例分保。

B.溢額再保險的分保比例是變動的,根據保險金額與自留額而變動,而成數再保險的分保比例是不變的。

C.溢額再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不是完全一致,且對分出公司有利,而成數再保險合同雙方利益一致,對分入公司有利。

D.溢額再保險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手續繁瑣;成數再保險缺乏彈性,但手續簡單。

溢額再保險的三要素

三要素為:危險單位、自留額和線數,其中危險單位是固定因素,自留額和線數是變動因素。

(一)分保額的確定

原保險人根據自身情況以及所承擔保險標的質量,來最終確定自留額的大小,其超出的部分,可做為分保分出;因而分保額的確定是以自留額的確定為前提,且分出的金額及比例是隨業務量(即承保的保險金額)而變動。

(二)線數

1.線:溢額再保險中,自留額是釐定再保險限額的基本單位,稱之為線。

2.線數:溢額再保險中,分保額與自留額的倍數關係,稱為線數。

3.用線數表示溢額再保險合同。

例如:20線的合同,指分保額是自留額的20倍,當然要註明自留額。

4.合同容量

又叫合同限額,是指分保額的限度,常用線數表示。

5.線數確定

根據保險人的業務內容及自留能力而定,如平均保險金額的大小與自留額的關係,巨額標的承保狀況。

(1)資力雄厚、規模大的公司,自留額大,線數不多即可達到再保險保障。

(2)自留額較小的公司,自留額小,其線數要較多,方可達到再保險保障額度。

溢額再保險的特點

(一)可以靈活確定自留額

其優點:可根據不同的業務種類,質量和性質確定不同的自留額,具靈活性。

體現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利益上的不一致性,一般對分出公司有利。

(二)比較繁瑣費時

因為對不同業務,其自留額不同,則分保比例各不相同,因而在分保費與攤回賠款的計算方面,以及編製分保賬單統計分析方面比較麻煩。

責任、保費和賠款的計算

(一)只有第一溢額的業務計算

例1.假設某溢額分保合同的自留額為40萬元,現有三筆業務分別為40萬、80萬、200萬,則溢額分保的責任、保費和賠款分擔情況如何?

  整個業務虧損,賠付率140.63%

分出公司仍有盈餘 95.83% 分入公司虧損 167.5%

(二)分層溢額分保的業務計算

例2.現組織一份海上貨運險溢額分保合同,危險單位按每船每航次劃分,對某輪船,自留額10萬,第一溢額合同限額為10線,第二溢額合同限額為15線,現有一筆業務為200萬,則溢額分保的責任、保費和賠款分擔情況如何?對於業務為10萬、50萬的情況又如何?

溢額再保險的運用

(一)範圍:

1.危險性較小,利益較優且風險較分散的業務。

2.業務質量不一,保險金額不均勻的業務。

3.海上保險,包括船體保險和運輸保險

發揮分層機能,分散和消納危險。

4.火災保險中,溢額再保險是其基本再保險制度。

5.國際分保交往中,常將溢額再保險用於分保交換。

(二)運用

1.合併安排溢額再保險比按各險種分別辦理,將是發展方向。

2.一般只劃分為第一、二溢額。

因為高層溢額安排一般在大額危險,業務平均質量較差,因而分保條件較為優厚,但危險度較高,且標的物數量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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