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付率超賠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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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付率超賠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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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付率超額再保險又稱“損失中止超賠再保險”,是以賠款與保費的比例來確定自負責任額和分保責任額的再保險方式。即在約定的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內,當分出公司的賠付率超過一定標準時,超過部分由分入公司負責至某一賠付率或金額。這也是在一定期間內控制風險的一種方式。
賠付率超額再保險的賠款[1]
通常,在營業費用率為30%時,再保險的起點賠付率規定為70%,最高責任一般規定為營業費用率的2倍,即60%。也就是說,再保險責任是負責賠付率在70%-130%部分的賠款。
案例分析:
例:有一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合同規定,賠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負責,超過70%-120%部分,即超過70%的50%部分由接受公司負責,並規定賠付金額60萬元的責任限制,兩者以較小者為準。假設凈保費收入為100萬元,已發生賠款為80萬元,則賠付率為80%,分出公司負責70%,計70萬元;接受公司負責70%以後的部分,即10%,計10萬元。
- ↑ 《保險學概論》保險職業學院,第10章 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