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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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Internation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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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是指在國際間經濟活動中,對財產因意外災害或人身因傷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一種互助性質的經濟補償制度。
國際保險業務內容[1]
(1)以各類財產為對象的保險業務。其內容是以承保貨物、機器,建築物,運輸工具、設備和傢俱等財產為對象的各種保險。
(2)以人的身體和生命為對象的保險業務。其內容是承保人身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所引起的經濟補助(包括旅客在旅行途中發生的傷亡和疾病)。
(3)以投保人依照法律或契約規定應負的經濟責任為對象的保險業務。其內容是承保人在從事各種活動中,因意外原因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依照法律或契約規定,應該由責任方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
(4)以契約雙方當事人有一方違反契約造成他方經濟損失為對象的保險業務。其內容是承保訂契約的雙方,因為一方的故意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不履約,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由保險公司對損失方給予賠償。
(5)再保險業務,也叫分保。其主要內容是投保人將自己已經承保的業務,部分的或全部的再向另一個保險人進行保險。
國際保險索賠要點[1]
(1)審查保險單是否有效。發生損失的時間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災損的地點是否在規定的坐落地點或航程之內。
(2)核定損失原因,審定賠償責任。
(3)明確賠償範圍,落實損失金額。
(4)查明第三者責任,抓緊辦理追償手續。
(1)定值賠償。承保時確定以保險金額作為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發生損失時,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損失數量及損失程度按照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不管當時損失的財產實際價值究竟有多少。這種賠償方式一般適用於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2)比例計算賠償。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採用這種方式,有利於促進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足額投保。
(3)第一損失賠償。它的特點是賠償數額一般等於損失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4)固定責任賠償,也叫限額責任賠償。這種方式主要是保證被保險人在遭受損失後,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也就是說損失程度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5)免責限額賠償。其特點是同保險人協定,對一些破碎,滲漏損失,作為它的自然損耗率,並規定一個最小限度,在這個限度內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這種賠償方式適用於一般容易發生自然損耗的貨物運輸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