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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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合同是指由數個合同部分而構成的合同,它在性質上屬於一個合同,是在一個合同中包含著兩個以上的有名合同或無名合同的相互混合或各自混合的,有著兩個以上的不同的法律關係的合同。
混合合同的類型[1]
1.類型融合合同
類型融合合同,又稱狹義混合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構成部分可以同時歸屬於不同的典型合同,即合同中的給付義務既可以歸屬於某一個典型合同的主給付義務與對待給付義務,同時也可以歸屬於另外一個典型合同的主給付義務與對待給付義務。典型的例子為混合贈與,“混合贈與或半賣半送,是指約定使受贈人為部分對待給付之贈與”。比如,甲以半賣半送的意思,將價值2萬元的畫以1萬元出售於乙。甲的給付既屬於買賣合同,又屬於贈與合同。這種類型融合的合同,其構成部分之所以同時屬於不同的合同類型,是因為當事人雖然僅僅只作出了一個意思表示,但是這個意思表示卻包含了出賣和贈與的兩部分內容。
在實務中,經常出現諸如買賣與合伙的融合、租賃與合伙的融合、借款與合伙的融合的合同,這些合同都屬於類型融合的混合合同。這些合同有一個共同點,即一方當事人應當提供的對待給付的範圍和數量,完全或者部分地取決於該方當事人運用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給付所獲得的利潤和數量。比如買賣與合伙融合的例子,甲與乙約定,甲將其名下的幾間房屋賣給乙經營餐飲,乙應給付的房屋的價金是乙在三年內使用該房屋經營餐飲所獲利潤的50%。
2.雙種典型合同
所謂雙種典型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的給付分別屬於不同的合同類型的合同。此種合同既不是這兩個典型合同中的任何一種主給付義務所屬的合同類型,也不是單純的兩個類型的典型合同的結合,而是由一種典型合同的主給付義務與另一種典型合同的主給付義務以對價關係而結合在一起的單一的合同。例如,甲和乙約定,甲將其一輛二手車出賣給乙,乙不需要支付該二手車的價金,但是乙需將其一套房屋租給甲住宿三年,甲無需支付租金。一方面,按照買賣合同,乙負有向甲支付買受該二手車價金的義務;另一方面,按照租賃合同,甲應當履行向乙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但是從合同的總體來看,該合同既不是買賣合同,也不屬於租賃合同,而是結合兩者合同的給付義務而構成的單一的合同。
在雙種典型合同中,合同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不存在相互間的或單方的貨幣給付義務,由於不以貨幣為內容的履行義務的便利性,使得該混合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出現。
3.類型結合合同
類型結合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所負的數個給付義務屬於不同的合同類型,彼此間居於同值的地位,而對方當事人僅負單一的對待給付或者不負任何對待給付的合同。在類型結合的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所負擔的數個給付義務彼此間居於等值的地位,數個給付義務是作為一個整體存在的,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所負擔的單一的給付義務與作為一個整體的數個義務構成對待給付,並不是與數個給付義務中的某一個或者任何單個給付構成對待給付。因此,不能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所負擔的數個給付義務分別拆開、分別對待,即使在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的是金錢給付義務的場合,也不能對數個給付義務進行拆分。在實務中,最為常見的類型結合合同是醫療合同和旅行合同。例如,在醫院與病人訂立的醫療合同中,病人只需承擔給付價金的單一義務,而醫院需要提供的診斷、出賣藥品、提供病床、治療疾病、安裝假肢等多種給付行為,分別屬於委托、租賃、買賣、承攬等典型的合同類型。
但是,實務中有時比較難區分類型結合合同與雙種典型合同。通常認為,類型結合合同強調的是合同當事人各自負擔給付義務的數量,即是否是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擔數個給付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只負擔單一的對待給付義務或者不負擔任何的對待給付義務;雙種典型合同強調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負擔的給付義務是否可以歸屬於各個不同的典型合同的主給付義務。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此種方法無法區分二者。比如,醫院與醫療器械修理員約定,醫療器械修理員免費為醫院修理各種醫療器械,醫院則為修理員的家屬免費治療疾病,而且同時需要負擔診斷、治療疾病、出賣藥品、提供病床等義務。醫療器械修理員負擔的給付義務是單一的屬於承攬合同的主給付義務,而醫院負擔的數個給付義務分別歸屬於委托、買賣、租賃三種典型合同的主給付義務。醫院與醫療器械修理員所簽訂的合同既符合類型結合合同所要求的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擔數個給付義務、另一方當事人負擔單一的對待給付義務,又符合雙種典型合同要求的雙方當事人負擔的給付義務歸屬於不同的典型合同的給付義務。此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在雙種典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中,一方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通常只屬於某一種典型合同的主給付義務,一方當事人只負擔某一種典型合同的主給付義務而不是多種典型合同的多種主給付義務。當然,在確定當事人負擔的是單一的給付義務還是多種的給付義務時,應該依據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結合交易慣例、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因此,在該案例中,醫院承擔的給付義務醫院負擔的給付義務不僅僅是某一種典型合同的主給付義務,而且是屬於委托、買賣、租賃等多個典型合同的主給付義務。故該案例中,醫院和醫療器械修理員之間的合同屬於類型結合的合同。
4.典型合同附其他類型的從給付
所謂典型合同附其他類型的從給付,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給付義務符合某種典型合同的給付義務與對待給付義務,但一方當事人尚附帶屬於其他典型合同的從給付義務。 “當事人一方應為複數之結合的給付,而此數給付中一給付有附從之性質,而可視為從給付之場合之謂。”這種混合合同是以一個典型合同為主要目的的,同時,附加了其他種類的給付義務作為從給付,兩者相互結合而構成的合同。例如,甲公司向乙廠家購買一臺精密儀器,同時約定,由乙廠家的技術人員教授甲公司工作人員該精密儀器的使用操作方法(精密儀器的操作方法在同行業或同領域已經普及或者為大多數人所知)。其中,乙廠家向甲公司交付該儀器為主給付義務,同時教授甲公司該儀器的使用操作方法為從給付義務。顯然,乙廠家技術人員教授使用操作方法具有附從性質。
典型合同附其他類型的給付與類型結合合同如何區分呢?筆者認為,應當從當事人承擔的義務具有服從性還是具有同值地位的角度來區分。如果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的義務具有附從性,則為典型合同附其他類型的給付;否則,為類型結合的混合合同。當然,判斷當事人的給付義務是等值的抑或是附從性質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交易慣例、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例如,甲公司向乙廠家購買一臺精密儀器,同時約定,由乙廠家的技術人員教授甲公司工作人員該精密儀器的使用操作方法。如果該種儀器的操作方法只有乙廠家掌握、在同行業或同領域沒有其他任何人掌握,該合同則為類型結合合同。因為如果乙廠家不履行教授甲公司該儀器操作方法的義務,甲公司無法使用買來的儀器,乙廠家交付儀器與教授操作方法同樣重要。乙廠家教授操作方法則不是附從性質的給付,應當與標的物交付的給付義務居於同值地位;如果該種儀器的操作方法在同行業或同領域已經普及或者為大多數人知曉,該合同則為典型合同附其他類型的從給付。因為即使乙廠家不教授甲公司該儀器的操作方法,甲公司也很容易可以得知該儀器的操作方法,乙廠家不教授教授操作方法不影響該合同買賣部分的履行,乙廠家教授儀器操作方法與交付儀器的義務不具有等值,那麼乙廠家教授甲公司操作方法則具有附從性質。
實踐中不僅僅出現各種各樣的混合合同,而且會出現混合合同各種基本類型相互結合而形成的更為複雜的合同形式。雖然合同形式較為複雜,但是仍然沒有脫離以上四種基本類型。
混合合同各類型的法律適用[1]
關於混合合同適用法律的三種學說,均存在各自的優勢與不足,沒有任何一種學說可以圓滿地解決混合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根據混合合同各類型自身特點而適用法律,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應當依其利益狀態、合同目的及交易慣例決定如何適用法律。
(一)類型融合合同的法律適用
關於類型融合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上應當採“類推適用說”,即類型融合合同的數個構成部分適用關於各典型合同的規定。但是具體適用哪一種典型合同的規定,應當視合同的具體情形及相關法律規定而決定。那麼,類型融合的混合合同究竟應當如何適用法律呢?筆者認為,此類合同的法律適用應當大致分為兩種情況考慮:
第一,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屬於半賣半送的,即混合贈與合同。原則上類推適用兩種典型合同規範,關於物的瑕疵,依買賣合同的規定;關於買受人受贈人的不當行為則按贈與的規定處理。但是,當合同的標的物因有瑕疵而買受人、受贈人要求減少價款時,或者當出賣人贈與人僅具有輕過失的債務履行瑕疵時,是否依然可以按照類推適用方法適用法律呢?買受人、受贈人是以《合同法》第155條關於出賣人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定主張權利,還是以《合同法》第189條關於贈與人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定主張權利呢?我國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採嚴格責任,然而關於贈與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採用的卻是過錯責任。而且,我國《合同法》中贈與人僅僅需要承擔重大過失責任,即贈與人對其具體輕過失與抽象輕過失均無需承擔責任。所以,適用哪一條法律,視該混合合同為哪種性質,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大。因此,適用不同的法律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適用哪種法律需要視具體的情形來考慮。
第二,針對買賣與合伙融合、租賃與合伙等類型融合合同的情況時,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應當提供的對待給付,完全或者部分地取決於該方當事人運用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給付所獲得的利益的情況。因為這類合同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是各類合同是與合伙進行融合的,此類合同更多的成分是合伙,具有合伙的性質,所以應當類推適用有關合伙的法律規定。
(二)雙種典型合同的法律適用
關於雙種典型合同的法律適用,應當採取“結合說”。在雙種典型的混合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對待給付分別屬於不同的合同類型,應當分別適用各個典型合同的規定。例如,甲擔任乙飯店的廚師,而乙為甲提供住房居住,而且甲乙雙方不再負任何費用予對方。其中,甲的給付義務為雇佣合同的構成部分,乙的給付義務屬於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關於甲作為廚師的部分,適用雇佣合同的規定;關於乙提供住房的部分,適用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類型結合合同的法律適用
關於該類型的混合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採取“結合說”。合同的數個給付義務,應當分別適用各該給付所屬的典型合同的法律規定,並依據當事人的意思整合其法律效力。“分解類型結合合同的各個構成部分,將分解的各個構成部分分別適用各部分所歸屬的典型合同,適用這些典型合同的規定,並按照當事人可以推知的意思解決分歧,進而統一適用”。
在類型結合合同中,如果存在部分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者不完全給付,原則上債權人只能就該部分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主張權利,而其他部分的給付並不受影響,但是不能使得整個混合合同受到影響。如果因為部分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者不完全給付,導致整個混合合同受到影響,那麼合同即可解除,違約一方則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比如,甲和乙簽訂“包宿膳合同”,甲提供房間及食物予乙,乙支付一定的對價。如果甲食物的提供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存在瑕疵,乙則只能依據買賣合同的規定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解除食物提供這一合同關係;如果甲提供的房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無法居住,或者乙不支付甲提供“宿膳”的對價,那麼,整個混合合同受到影響,則合同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完全的違約責任。
然而,當類型結合合同的部分內容出現履行障礙而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履行的情況不具有普遍性、類型結合合同部分內容出現履行障礙時,通常會影響合同的其他部分或者整個合同的履行。王澤鑒先生認為,“惟倘數項給付構成經濟上一體性時,則應同其命運。例如,甲向乙租用停車場(租賃的部分),並由乙維護其車(雇佣的部分),倘乙終止租賃部分時,其汽車維護部分應隨之消滅”。那麼,怎樣理解“數項給付構成經濟上一體性”呢?筆者認為,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作出判斷。例如,甲公司向乙廠家購買一臺精密儀器,並約定乙廠家教授甲公司該儀器的使用方法。如果乙交付儀器後沒有教授甲該儀器的操作方法,一般不得解除買賣部分。但是,該儀器的操作方法沒有在同行業或同領域普及或者沒有其他任何人掌握該儀器的操作方法,乙廠家只交付該儀器,但不教授甲公司操作方法,甲公司無法使用。這種情況下,乙廠家交付儀器與教授操作方法則可以認定為“構成經濟上一體性”,甲公司可以主張解除整個合同。
(四)典型合同附其他類型的從給付的法律適用
典型合同附其他類型的從給付中,主給付義務符合某個典型合同的主給付義務,但是其中一方當事人還負擔著屬於其他典型合同的從給付義務。這種情況下,由於一方當事人負擔的從屬於其他典型合同的從給付義務,可以視為整個混合合同的從給付義務。因此,一般情況下,“對於此類混合合同,應當採取‘吸收說’,即決定混合合同中的主要構成部分,適用關於其主要部分所屬的有名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說,合同中從給付義務的法律效果被主給付義務的法律效果所吸收,合同適用主給付義務的所屬的典型合同的法律規定。例如,甲購買乙礦泉水公司的桶裝水,約定甲消費完水後應當返還水桶。此約定由買賣合同與借用合同兩部分組成,借用合同具有附從性質,整個合同適用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應當採取不完全的吸收主義,即“適當地對從給付義務補充其可類推適用的相當典型合同之規定”。 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59頁。。即對具有附從性質的給付義務採取“類推適用說”,類推適用最相類似的典型合同的法律規定。對從給付採取“類推適用說”應當符合兩個條件:首先,從給付的性質應當與類推適用的法律規定相符;其次,從給付類推適用的法律規定與整個合同的性質及整個合同的目的不相抵觸。前例,甲購買乙礦泉水公司的桶裝水,約定甲消費完水後應當返還水桶。如果甲消費完水之後,返還給乙公司的水桶並非是乙公司出借的水桶,關於此爭議的解決則可以類推適用借用合同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