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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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贈與合同是指含有有償行為贈與,即受贈人負有一定對價給付義務的贈與合同。這裡的對價給付,可以是金錢的支付,也可以是其他物的交付,還可以是勞務的提供。即一部分贈與,一部分互易;一部分贈與,一部分給付勞務報酬;一部分贈與,一部分出賣等。
比如,甲以半賣半送的意思,將價值2萬元的畫以1萬元出售於乙。甲的給付既屬於買賣合同,又屬於贈與合同。這種類型融合的合同,其構成部分之所以同時屬於不同的合同類型,是因為當事人雖然僅僅只作出了一個意思表示,但是這個意思表示卻包含了出賣和贈與的兩部分內容。
混合贈與的特征是:
①雙方所為的給付不等價;
②對差價部分,一方有無償給予對方的意思。
一般贈與合同中受贈人沒有給付的義務,附義務贈與合同中,受贈人也只是負擔一定的義務。而混合贈與合同受贈人要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由於混合贈與中的受贈人須向贈與人一方作出一定給付,其受贈人給付的部分具有有償性。一般認為,混合贈與原則上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其特殊性就在於受贈人一方須作出一定的不對等給付。然而,若當事人之間就雙方的給付不對等部分並無贈與的意思,就不是混合贈與。所以,混合贈與的根本目的還是在於贈與人無償地將一定財產價值轉移給受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