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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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行為是指當事人取得權利必須以支付相應對價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買賣行為、租賃行為均屬此類。
1、概念。
在財產性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對待,可以分為有償和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才存在有償與無償的問題,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有償或無償的問題
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各因給付而取得對待利益的行為,即約定各方當事人均需履行義務,並獲得有對價利益的權利。所謂對價或對待利益,是按市場法則判斷當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觀念判斷的絕對均等。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不給與對價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雙方不形成對應報償關係。贈與、使用借貸等都是無償行為。
2、區分的法律意義。
(1)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就其性質來說只能是有償的,但有的合同就其內容來說,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果當事人沒有有償或者無償的約定,雙方爭議時,就依法律、交易習慣解釋。
(2)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不同,顯失公平等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本身就是沒有對價給付的,不能用顯失公平撤銷。
(3)承擔法律責任的要件不同,在無償行為,義務人因不獲對價,承擔賠償責任通常以重大過失為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當事人負擔的義務屬於取得對價利益的給付,有一般過失時就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