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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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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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可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如旅游、美容、法律服務合同等。
《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規範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交易活動日益複雜,當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型態的合同,以滿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產生以後,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時,合同立法就將適時規範,使之成為典型合同。
無名合同的基本類型,是以無名合同的內容為標準對無名合同的劃分。關於合同的其他分類當然也適合無名合同,其基本類型主要是三種:
1、純無名合同
有學者又稱為狹義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內容與有名合同毫無關係的合同。有的學者認為,純無名合同是指以法律全無規定的事項為內容的合同。此種表述易使人產生誤解,遠不如“合同的內容不屬於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項”清楚明白。因為無名合同的內容並非法律全無規定,而在於它不屬於任何有名合同的範圍之內。
例如,我國社會生活中的肖像權使用合同,其內容是關於肖像權的使用及其報酬等事項,《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了肖像權,但肖像權使用合同仍屬無名合同。
2、準混合同
即在一個有名合同中,既有屬於典型合同的內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關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內容。通俗地理解,它是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如某甲與戶主乙訂立一房屋租賃合同,但某甲以擔任乙的兒子的家庭教師折抵房租。從準混合合同內部結構層面觀察,準混合合同是一個有名合同與一個無名合同的結合。
在上例中,甲與乙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有名合同,甲與乙的家庭教師聘任合同為無名合同,但甲與乙在訂立租賃合同的同時又訂立了該無名合同。就實際生活而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往往不是同時訂立的,此種情形下,應是兩個合同而不是準混合的無名合同。
3、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一個合同所包含的內容是幾個有名合同內容的綜合的合同。其顯著特點是,雖然在內容上可劃分為幾個有名合同,但該合同為一個合同而非幾個合同。數個有名合同的內容結合在一起的合同,從制定法的角度看,它屬於明顯的無名合同。
無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則明文規定的十五類合同之外的合同。
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合同法》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無名合同應當適用以下兩個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關規定即無名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並可參照適用分則最相類似的規定。
《合同法》作為統一的合同法,是調整各類合同關係的基本法律準則,當然適用於各類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則規定之外的合同,應當適用該法總則的規定。同時,無名合同按其性質可以參照適用分則最相類似的合同的規定。
例如,借用合同在適用總則的同時,由於與租賃合同最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一個是無償的(借用)、一個是有償的(租賃)等,所以,可以參照適用分則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借用金錢的,應參照適用借貸合同的規定)。再如,土地使用權轉讓(僅指狹義的出售或者買賣)合同可以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租賃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參照適用租賃合同的規定。還如,郵電合同可以參照適用運輸合同中貨物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港口作業合同、培訓合同可以參照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理髮、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務行業的合同可以參照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2、《合同法》之外有關可以適用於合同並對合同另有規定的法律就無名合同而言,這些法律既包括有關合同的單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勞動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顧對某類合同進行規定的綜合性法律,如主要規定合伙合同的《合伙企業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