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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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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

目录

什么是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如旅游、美容、法律服务合同等。

  《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

  无名合同的基本类型,是以无名合同的内容为标准对无名合同的划分。关于合同的其他分类当然也适合无名合同,其基本类型主要是三种:

  1、纯无名合同

  有学者又称为狭义非典型合同,是指合同的内容与有名合同毫无关系的合同。有的学者认为,纯无名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此种表述易使人产生误解,远不如“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清楚明白。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并非法律全无规定,而在于它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范围之内。

  例如,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肖像权使用合同,其内容是关于肖像权的使用及其报酬等事项,《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了肖像权,但肖像权使用合同仍属无名合同。

  2、准混合同

  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既有属于典型合同的内容,也有有名合同的有关法律中未予涉及的内容。通俗地理解,它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混合在一起的合同。如某甲与户主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但某甲以担任乙的儿子的家庭教师折抵房租。从准混合合同内部结构层面观察,准混合合同是一个有名合同与一个无名合同的结合。

  在上例中,甲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名合同,甲与乙的家庭教师聘任合同为无名合同,但甲与乙在订立租赁合同的同时又订立了该无名合同。就实际生活而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往往不是同时订立的,此种情形下,应是两个合同而不是准混合的无名合同。

  3、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内容的综合的合同。其显著特点是,虽然在内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数个有名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的合同,从制定法的角度看,它属于明显的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无名合同的相关规定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

  1、《合同法》有关规定即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作为统一的合同法,是调整各类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当然适用于各类合同。因此,《合同法》分则规定之外的合同,应当适用该法总则的规定。同时,无名合同按其性质可以参照适用分则最相类似的合同的规定。

  例如,借用合同在适用总则的同时,由于与租赁合同最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无偿的(借用)、一个是有偿的(租赁)等,所以,可以参照适用分则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借用金钱的,应参照适用借贷合同的规定)。再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狭义的出售或者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出租合同可以参照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还如,邮电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港口作业合同、培训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理发、照相等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服务行业的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合同法》之外有关可以适用于合同并对合同另有规定的法律就无名合同而言,这些法律既包括有关合同的单行法律(如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也包括主要或者兼顾对某类合同进行规定的综合性法律,如主要规定合伙合同《合伙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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