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價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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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價商店是指通過區物價局、商務局初審合格並報請省市物價局、商務局驗收認可的,實行產銷對接,以相對穩定並按要求低於市場平均價格銷售群眾生活必須的農副產品的經營主體,包括農副產品平價直銷店、平價直銷區、平價配送店、平價集貿市場四種類型。
國家發改委有關平價商店建設的政策規定,平價商店要分佈在消費群體集中的社區,依托大超市建立農產品平價專賣區或專櫃,在農貿市場和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直銷專區。平價商店的主營項目為群眾基本生活必需的蔬菜類農產品。對於平價商店商品的價格要求是這些平價菜必須以低於市面15%-30%的價格賣給市民;且每天要推出不少於5個品種的1元菜,糧、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價格原則上應低於同類市場均價5%以上。另外平價商店還有當市場菜價發生異常波動時,按政府規定的價格、時段、品種、數量投放蔬菜的義務。平價商店運行以來,對當地的蔬菜價格發揮了很好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強化了政府的巨集觀調控能力。但仍然存在以下問題問題:
(一)管理機制不配套,不健全。
(二)農產品冷鏈系統及保鮮冷藏庫等設施缺乏落後。
如遇到高溫、極端天氣時,蔬菜在進貨,保鮮,存儲上均難度較大,一次性購進的數量、品種很難達到規定數量、品種,有些季節性蔬菜若當天未能銷售完,第二天就不新鮮,或大部爛掉,影響平價商店的經濟效益。
(三)蔬菜配送體系缺乏,有些平價商店沒有專門的蔬菜生產基地,從外地調劑增加蔬菜成本,經營中人工、水、電成本日益增加,儘管有國家補貼,平價商店經營狀況不容樂觀。
平價商店建設的合法性和必要性[1]
- 一、平價商店建設符合市場經濟規則和現代行政法則
市場經濟的核心內容就是自由競爭。平價商店的設立正是自由競爭的結果。《湖北省物價局關於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平價商店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設定了平價商店的基本條件,並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平價商店準入和退出機制。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均可自由申報,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其條件進行審核評估,並最終確定是否入選平價商店。同時,價格主管部門要對平價商店的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對違反價格政策,不履行協議的經營者,取消其平價商店資格。因此平價商店資格的取得和喪失是市場主體自由競爭的結果。
平價商店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平價商店沒有取得“優勢地位”。按《通知》規定,價格主管部門與平價商店經營者要簽訂行政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平價商店享有的權利,主要是獲得政府的開辦補貼、租金補貼、貸款貼息、差價補貼等。其主要義務是:確保目錄品種銷售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15%以上,其他品種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5%以上,並保證質量和供應。在市場價格顯著上漲或出現劇烈波動時,執行政府價格調控政策,平抑市場物價等。另外,平價商店在選址上,還要服從價格主管部門的安排,包括在交通閉塞、市民購物不便的地方布點。可見,平價商店並無“特權”可言。如果說平價商店有什麼優勢地位,那就是由於政府部門的授牌,使得顧客基於對政府部門的信賴,而對該商店產生信任心理,相信其不會採用短斤少兩、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不法行為損害顧客利益,從而選擇光顧平價商店。但這些信賴資源的取得也是基於其自身實際所具備的誠信。
價格主管部門對平價商店的扶持,是一種行政合同行為,符合現代行政法規則。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與行政相對方經協商一致,就有關權利義務的確立、變更或消滅締結的契約。政府在執行經濟計劃時,避免採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業簽訂合同,向後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後者承擔計劃中的某些任務。這種合同方式在西方國家行政法上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在我國,也成為執行公務的一種常用手段。價格主管部門與經營者簽訂平價商店建設合同,其行政目的是將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通過平價商店低價銷售農副產品,間接補貼給中低收入者,減少其生活支出。這種合同是直接執行公務的合同,簽訂合同的行為就是執行公務的行為,符合公共利益,當然也沒有侵害到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
- 二、平價商店建設符合國家政策和群眾需求
國務院在《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140號)中明確: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蔬菜批發市場、社區菜店和冷鏈物流建設。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印發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5號)中再次強調:利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降低農產品市場流通成本。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關於充分發揮價格職能作用進一步推進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2]644號)要求:各地要大力推進平價商店建設,以政府引導為先、企業運作為主,援企惠民為重。並要求各地徵集的價格調節基金,原則上用於扶持農副產品生產流通的資金規模不低於基金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直接用於支持平價商店建設的資金規模原則上不低於基金總額的15%。
平價商店建設體現了黨和政府的惠民宗旨。平價商店建設重在滿足中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需求,是政府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努力改進收入二次分配結構的嘗試。配合物價上漲補貼聯動機制,對中低收入者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是國家提高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的一項重要舉措。利用價格調節基金對平價商店進行適當補貼,與國家對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的支持政策一脈相承。為支持農業發展,國家出台了大量優惠政策,包括建設蔬菜基地、退耕還林補貼、農機購買補貼、“綠色通道”、稅收減免以及用水用電低價政策等。對平價商店的支持體現在農產品零售環節,與國家其他鼓勵農業發展的政策相配套。平價商店因此擁有旺盛的生命力。
平價商店的建設能滿足城市居民的需求,尤其是減少了中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負擔,同時也可有效地控制農副產品價格的暴漲暴跌。未來在以“萬人一店”為目標、打造“15分鐘平價圈”的同時,平價商店將成為擁有品牌效應的放心店、便利店。
- 三、平價商店建設在國外有成功先例
作為自由市場經濟的典範,新加坡在上世紀7O年代就開始建設平價超市。新加坡政府對平價合作社給予了極大的支持,如優先批給合作社開店的理想地段,提供租金和稅收優惠等。同時,鼓勵企業通過多渠道組織貨源、連鎖經營、經營自有品牌、建立生產基地等,降低商品的價格。目前平價超市占據了新加坡50%的市場份額,因而它的價格水平可以限制其他零售商提價,成為政府穩定物價的利器。平價超市的定價一般比其他超市低10%一15%,尤其是政府規定的100多種生活必需品,其價格永遠是全國最低的。每當物價上漲時,平價商店就肩負起穩定物價的社會責任。如2007年新加坡經濟大滑坡,全國66家平價合作社連鎖超市從當年8月份起將200多種日常消費品降價20%,讓利2130萬新元,幫助低收入者和生活困難者渡過了難關。平價商店的出現,也使日本流通領域的秩序大為改觀。其薄利多銷,經營靈活,以無可匹敵的價格競爭力,打破了日本過去全國統一售價的局面。日本平價商店的“鼻祖”是上世紀90年代開始出現的,以獨立店鋪形式經營的百元店。百元店就是所有商品單價都統一為100日元(約合人民幣7元)的商品店。現代日本的平價商店以羅傑斯商店、連鎖藥店等為代表。羅傑斯商店商品售價,總是比通常價格低20%,或是相當於超級市場類型的商店大減價期間的價格,因而受到廣大顧客的歡迎。連鎖藥店經銷的商品不只局限於醫葯用品,還包括其他日常生活用品。政府對平價商店在信用擔保、金融服務、物流服務、人才培訓、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新加坡、日本的事例說明:建立平價商店以保障中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這種政府行為與市場原則並不衝突。平價商店作為對抗通脹、保障民生的一種手段,是順應時代發展的產物。對於像中國這樣的轉型國家,更需要政府的參與來彌補市場的不足。
- 四、平價商店建設不會導致價格扭曲,對價格的平抑作用是可控的
平價商品銷售的目錄內農副產品,其價格要低於市場價15%以上,這會不會導致價格扭曲呢?答案是否定的。以蔬菜價格為例。蔬菜價格往往會陷入一個怪圈:一方面,菜農生產的蔬菜由於收購價太低爛在地頭;另一方面,面對菜店高昂的菜價,市民議論頗多。導致這一怪圈的原因有兩個:一是蔬菜流通中間環節過多,二是銷售毛利過大。據湖北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提供的抽樣調查數據,蔬菜零售價與收購價的價差比為449%,與批發價的價差比為269%,零售店獲取的毛利率為186%。平價商店在此基礎上降低價格15%,仍然具有158%的毛利率。這說明,市場上蔬菜銷售存在價格虛高的成分,通過平價商店的低價引導,市場平均價格有較大的下降空間。而平價商店自身在讓利於民的同時,通過產銷直達,仍然可以獲得可觀的利潤。可見,平價商店的銷售價格,並不是被人為扭曲的價格,而是有較大獲利空間、能被市場商家接受的價格。
平價商店建設是利國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為使這項工程長久運行下去,造福於民,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清理整頓涉及平價商店經營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社團收費,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一是對持證車輛免收所有收費公路通行費,允許平價店的配送貨車日夜進城通行和停靠;二是對涉及平價店各類收費全面清理,能免則免,能降則降;三是凡在省內城市開辦平價店的,動用價格調節基金給予一次性經濟補貼;四是實行價格優惠政策,對平價店實行非普工業用電價格及居民生活用水價格,以優化平價商店建設環境。
(二)建議平價商店經營方式實行全國連鎖,平價網路合網,統一標示,統一價格,補貼資金由中央統一調配,強力確保對平價商店建設的資金和制度支持。
(三)由於農產品經營具有高風險特質,因此需要推動建立基本蔬菜品種政策性保險。平價商店經營的基本蔬菜品種要參加蔬菜政策性保險,政府協調財政資金或利用價格調節基金給予適當保費補貼。
(四)對菜農進行直補。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準確測算市民需求,仿照國家對糧農直補方法直接補貼菜農,提高菜農蔬菜生產積極性,從上游降低蔬菜價格並保證蔬菜供應。
(五)逐步完善蔬菜配送體系,成立配送中心,統一制定採購訂單,擴大採購量,從而提高公司的議價能力。
(六)加強平價商店員工培訓,優化人員結構,提高工作效率。
(七)加大對平價商店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影響。平價商店建設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轉變工作方式,調整價格監督理念下產生的新鮮事物,也是必然產物,其穩價惠民效益日益顯現,但因為有一些平價商店的不規範運營,給平價商店建設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社會群體對平價商店的正面認可亟待提升。因此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廣泛宣傳平價商店建設的目的,推廣平價商店建設中好的經驗做法,讓更多的社會群體瞭解參與,擴大平價商店建設的影響力。
(八)創新工作機制,積極推行平價商店建設政策提醒,約談、反饋、整改、準入,退出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範平價商店經營行為。
(九)應逐步擴大平價商店建設範圍,通過增加數量提升質量擴大平價商店的社會影響力和社會輻射力,以達到穩價惠民全覆蓋的要求。
(十)價格主管部門對農產品價格全面設點監測,聯網動態監管。設立多個價格監測點,聘請專人每天對市場價格進行檢測並測算出市場平均價格,作為平價商店次日定價依據,開發設計平價商店農副產品銷售監管應用平臺,實行聯網化管理,快速瞭解平價商店建設存在問題,並及時加以解決,推動平價商店建設順利進行。
- ↑ 李永華,汪辛欣.平價商店建設的法律依據和實踐基礎[J].中國經貿導刊,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