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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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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委托—代理问题)

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

目錄

什麼是代理問題

  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是指由於代理人的目標函數與委托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代理人有可能偏離委托人目標函數而委托人難以觀察和監督,從而出現代理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現象。又稱為委托代理問題。

代理問題存在的原因

  代理人和委托人在利益上存在潛在的衝突。而其直接原因則是所有權控制權分離,究其本質原因在於信息的不對稱。

  (1)從委托人方面來看,

  第一,股東或者因為缺乏有關的知識和經驗,以至於沒有能力來監控經營者;或者因為其主要從事的工作太繁忙,以至於沒有時間、精力來監控經營者。

  第二,對於眾多中小股東來說,由股東監控帶來的經營業績改善是一種公共物品。對致力於公司監控的任何一個股東來說,他要獨自承擔監控經營者所帶來的成本,如收集信息、說服其他股東、重組企業所花費的成本,而監控公司所帶來的收益卻由全部股東享受,監控者只按他所持有的股票份額享受收益。這對於他本人來說得不償失,因此股東們都想坐享其成,免費“搭便車”。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加強監控有利於公司績效和總剩餘的增加,即社會收益大於社會成本,但只要每個股東在進行私人決策的時候,發現其行為的私人收益小於私人成本,他就不會有動力實施這種行為。

  (2)從代理人方面來看,

  第一,代理人有著不同於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標,所以他們的效用函數和委托人的效用函數不同。

  第二,代理人對自己所做出的努力擁有私人信息,代理人會不惜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來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產生機會主義行為

  因此,現代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股東與經理人員之間委托-代理關係的產生,會造成一種危險:公司經理可能以損害股東利益為代價而追求個人目標。經理們可能會給他們自己支付過多的報酬,享受更高的在職消費,可能實施沒有收益但可以增強自身權力的投資,還可能尋求使自己地位牢固的目標,他們會不願意解雇不再有生產能力的工人,或者他們相信自己是管理公司最合適的人選,而事實可能並非如此。

代理問題的類型

  現代公司的經濟重要性在於它將許多分散的資本加以集中,並聘用具有專業知識的職業經理人來運作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使得公司制相對於合伙或獨資企業而言,集聚了更充裕的資本,所以公司制企業在尋求項目投資和生產營運時具有較強的規模效應。在實現上述利益的同時,公司所有者也將資產的營運權賦予了職業經理人。當股東將經營權賦予經理人員時,經濟意義上的委托—代理關係便出現了。作為代理人的經理人員負責制訂決策以增加股東的財富。股東將公司視為一種投資工具,他們期望經理人員努力工作以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經理們利用自身的人力資本為股東創造價值,他們將公司視為獲取報酬以及自我價值實現的源泉,他們為了達到自身的目標,有時會以犧牲股東財富為代價制訂決策從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對股東來講,防止經理人員做出自身利益最大化決策的唯一辦法是設計有效的雇佣合約,指明在所有可能的情況下經理人員應該採取的特定行為。在信息完全的情況下股東能合理地設計上述合約,但是現實世界的信息是不對稱的,股東並不完全瞭解企業的管理活動與投資機會,作為代理人的經理階層比作為委托人的所有者更瞭解企業生產、收益和成本等方面的信息,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經理階層就可能採取偏離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決策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時股東也就必須承受由經理人員最大化自身利益行為所引致的代理成本,這種情況通常稱之為代理問題。代理問題會直接影響公司的投資、營運與財務政策,代理行為的“弱無效 ”有可能導致股東價值的顯著減損。我們將代理問題歸納為以下四類,對於不同類型的公司而言,不同種類的代理問題對其造成影響的程度不同。

  1、努力程度問題。

  勞動經濟學家指出工人通常會偏好閑暇所帶來的利益,直至閑暇所帶來的邊際利益等於喪失收入所帶來的邊際成本為止。對於經理人員而言,上述理論同樣適用,因為他們也是受薪雇員,也同樣會產生以努力程度為基礎的代理問題。傑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1976)的研究證明,經理人員擁有的公司股份越少,他們在工作中偷懶的動機就越大。對於給定水平的偷懶程度而言,經理人員自身遭受的成本會隨持股權份額的增大而增加。所以,持有更少的股權可能使經理人員偷懶的動機更強,這可能會使股東價值遭受更大的潛在損失。偷懶程度是不能直接加以量化的,因此該領域中的實證研究集中於觀察經理人員的可見行為並以此作為偷懶問題發生的證據。研究者們檢驗了經理人員的外部行為是出於最大化股東財富的考慮,還是因為經理人員對收入、特權或個人名譽的追求。RosensteinWyatt(1994)發現,當一個公司的經理人員被聘為另一個公司董事的消息發佈時,公司的股價趨於下降。上述證據與“經理人員有時會為個人利益而制訂決策,此類行為會使他們所管理公司的價值遭到減損”的觀點相一致。

  2、任期問題。

  一般來講,經理人員都有一定的任期。相對於經理人員任期來說,公司有更長的生命期間,股東們關心的是未來期間的現金流。而經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的要求權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期的現金流。當經理人員接近退休時,他們任期的有限性與股東持股期的無限性(如不將股票拋出的話)之間的矛盾所帶來的代理問題將變得更加嚴重。比如,經理人員可能偏好投資於具有較低成本和能夠更快取得成效的項目,而放棄更具獲利性但是成本較高且需長期見效的項目。公司應投資多少研究發展費的決策就是此類問題的一個例子,研發費的支出削減了會計收益從而減少了經理人員的當期報酬。因此,臨近退休的經理人員可能會承受研發費的成本而未能享受其所帶來的利益。Dechow和Sloan(1991),MurphyZimmerman(1993)的證據都表明,當經理人員接近退休時,研發費的支出隨之減少。當資本市場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確認公司新項目的價值時,經理任期問題將變得更加嚴重。DeAngeloRice(1983)指出,如果項目初期對於資本市場表現得無利潤,經理人員可能拒絕有吸引力的項目,因為他們害怕由敵意收購所帶來的職位喪失。

  3、不同風險偏好問題。

  資產組合理論指出,持有資產的多樣化有效地分散了公司特定風險,但是不能消除系統風險對於公司股價的影響。所以,具有多樣化投資的投資者主要關心的是系統性風險。一般而言,經理人員並沒有很好的多樣化自身資產,他們財富中的很大比例與他們所在公司的成敗息息相關。當報酬中很大一部分由固定工資組成時,經理人員的風險偏好可能更接近於債權人,而不是股東。財務危機破產的發生通過對經理人員的名譽造成影響會極大地減少經理人員的凈價值,增加了他們另謀職位的難度。經理人員可以有效地應對威脅公司生存的事件,但當情況發生好轉時,他們報酬的增加卻有上限,獎金數目經常為工資的特定百分比或是一個固定數目。研究者們發現,美國上市公司經理人員所擁有的小額股權對於激勵他們最大化股東財富發揮了有限的作用。比如,Jensen和 Murphy(1990)發現,平均而言,CEO報酬(包括選擇權)對公司價值變化的敏感性是0.00325.也就是說,公司價值每增長1000美元,CEO的報酬僅增長3.25美元。經理人員的處境更接近於債權人,當公司陷入財務危機時,他們會失去更多,但是當公司收益上升時,獲得的利益卻很少。因此相對於股東而言,他們具有更小的風險偏好性。為了獲得他們的風險偏好,經理人員會利用公司的投資與財務政策減少公司所面臨的全部風險。比如,他們可以選擇擴張已存的生產線,利用已知的技術等具有更小風險的行為,而不是投資於具有開創性的產品、科技與市場。經理人員也可能尋求購併擴展公司的產品生產線,或擴張進入另一個行業,這樣可以減少他們所在行業(或公司)的特定風險

  在一個多樣化經營的公司中,一個分部的較差績效可以其他分部的較好績效所抵減。如果這些抵減效應減少了公司現金流的變動性,可以減少他們失去工作的可能性。近來對美國市場的實證研究表明,在相同的行業中,多樣化經營公司的股東收益小於非多樣化經營公司的收益。這些研究表明,經理人員可能作出自身利益最大化並以犧牲股東利益為代價的投資決策,他們可以從公司多樣化戰略中獲取較多的利益。經理人員也能利用財務政策去影響公司現金流的變動性與財務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因為杠桿作用放大了經營績效的波動性,相對於股東偏好而言,經理人員可能使用更少的負債融資,對於他們來說,債務融資的成本超出了利益。最後,處於成熟期公司的經理人員可能選擇低股利支付政策,這能使公司利用內部融資,類似的政策不僅可以使杠桿作用較低,而且還可以避免債權人的過多干涉。

  4、資產使用問題。

  公司資產的不正確使用與用於個人消費也會帶來代理成本。在職消費可以使公司吸引具有豐富經驗的經理人員。然而,如果津貼過度,則會使股東財富遭到減損。經理人員僅僅負擔此類支出成本的一部分,但是卻獲得了全部的利益,所以他們有強烈的動機進行比股東所希望的更多的在職消費。經理人員也有動機進行無利潤的投資以增大公司的規模,從而增大了他們的報酬與特權。來自一些對美國公司CEO報酬的研究(比如Murphy,1985)發現,對於樣本CEO報酬而言,公司規模(用銷售額表示)比經營績效具有更高的解釋力。Jensen(1986)指出,經理人員具有過度投資的動機是非常明顯的,通過此種方式他們可以獲取超額現金流,Jensen將超額現金流定義為公司所有具有正凈現值的可投資項目所產生的現金流與需要投入到其中現金流之間的差額,他還指出最可能產生超額自由現金流的公司是具有有限增長機會的盈利公司。

兼併收購中的代理問題[1]

  代理問題的產生是由於公司管理層與公司股東兩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由於管理層只有公司的小部分所有權,使得管理層會偏向於非現金的額外支出,如豪華辦公室、專用汽車等,而這些支出則由公司其他所有者共同負擔。這種情形在大公司更為嚴重,由於所有權更為分散,對於個人股東更缺乏動力花費成本以監控管理者,即使監控管理者,所費資源仍屬於代理成本。所以代理成本可以擴大為以下範圍:

  (1)所有人與代理人的簽約成本;

  (2)監督與控制代理人的成本;

  (3)限定代理人執行最佳決策成本或執行次佳決策所需的額外成本;

  (4)剩餘利潤的損失。

  這一理論對公司購併的解釋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1.收購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公司的代理問題可經由適當的組織設計解決,當公司的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時,決策的擬定和執行與決策的評估和控制應加以分離,前者是代理人的職權,後者歸所有者管理,這是通過內部機制設計來控制代理問題。而收購事實上可以提供一種控制代理問題的外部機制,當目標公司代理人有代理問題產生時,收購或代理權的競爭可以降低代理成本。

  2.管理者主義。穆勒(Muller)於1969年提出假說,認為代理人的報酬決定於公司的規模,因此代理人有動機通過收購使公司規模擴大,而忽視公司的實際投資收益率。但李魏侖Lewellen)。漢斯曼Huntsman)在1970年的實證分析表明,代理人的報酬與公司的投資收益率有關而與公司規模無關,此結果與上述假設相反。持反對意見者則認為收購本身實際就是代理問題的產生。

  3.驕傲假說羅爾(Roll)在1986年認為收購者在評估目標公司時,往往過於樂觀,儘管該項交易並無投資價值。如將所有的收購都歸因於驕傲理論,必須具備強式效率市場的前提,但在實際的經濟體系中,強式效率市場是很難存在的,因此驕傲假說只能部分解釋收購活動的發生。

伯利—米恩斯模式下的代理問題[2]

  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學者伯利和米恩斯對美國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股權結構進行了分析研究,發現20年代末大型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大大增加,股票所有權高度分散,大多數股東都是個人投資者,每個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僅占公司總股份很少的部分。與這種股權分散化的趨勢相伴的是股東投票權的作用日益減小,企業經營者逐漸取代投資者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這就是伯利—米恩斯模式。後來,在20世紀60年代,拉納再次對美國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研究後,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發表了《200家最大非金融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權,1929~1963年》一文指出,伯利和米恩斯曾說有44%的公司和58%的公司資產是由經營者控制的,而到了1963年,這兩個數字分別上升到了84.5%和85%的水平。

  企業所有者將自己投入公司的財產交與經營者來管理,從而確立了他們之間的委托—代理關係,擁有所有權的股東是委托人,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是代理人。所有者—經營者之間的這一委托—代理關係具有三個特點:第一是委托人與代理人擁有不同的目標函數,委托人的追求的是自身財富最大化,而經營者的目標函數是包括貨幣薪酬、在職消費、權利欲、社會地位等在內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第二是信息不對稱,代理人比委托人更瞭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和工作努力程度,不從事具體經營活動的委托人對市場及外界環境的變化和企業內部經營的真實狀況的瞭解也遠不及掌握實際控制權的代理人;第三是委托—代理合同的不完備性,由於經濟主體的有限理性和客觀現實的複雜性,人們難以把未來的各種情況都預料到,即使能夠預料到未來的情況,簽約雙方有時也難以用一種共同的語言來進行描述,難以達成協議, 即使能夠達成有關協議,有時也很難在出現糾紛時,能夠使第三方(如法院)明確理解並強制執行該協議,因而委托人和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不可能窮盡一切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及處理方式。由於代理關係的這三個特點,掌握了企業控制權的經營者就有可能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過程中採取背離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機會主義行為,對所有者的利益造成損害,這就是代理問題。在伯利—米恩斯之後的近半個世紀,研究股權結構的學者一直以“兩權分離”作為研究的前提,因此,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衝突一直被認為是現代公司中的核心代理問題。

  代理問題是公司治理研究的起點。所謂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內部和外部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以保證公司的所有者能夠獲得滿意的投資回報。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完全分離的視角下,公司治理理論主要研究的是如何通過制度安排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激勵和約束,使經營者與所有者實現利益協同,從而削弱經營者的機會主義傾向,降低代理成本,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

股權結構與代理問題研究的新進展[2]

  近年來一些學者發現,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企業股權不是高度分散而是相當集中的。例如,La Porta等發現,在27個高收入國家中約有64%的大企業存在控股股東。Faccio和Lang發現,在13個西歐國家中,除英國和愛爾蘭外,其他國家的股權高度集中,在5 232家上市公司中,44.29%由家族控制。在德國,家族控股的企業占20.5%。在義大利和瑞典,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處於控投股東的嚴密控制之下。在新興市場,所有權集中度比成熟市場更高,Claessens等對東亞9國2 980家上市的股權結構進行了研究,發現只有很少比例的公司符合股權分散,大部分公司的股權集中度都很高,並且存在著控制性股東。德姆塞茨等人的研究表明,即使被普遍認為股權最為分散的美國公司,各大公司的股權也並未像人們想象中的那樣,有1/4的股權集中於大家族手中,平均每一大家族的股份又分為四份左右,購買四家企業的股份。Holderness和Sheehan發現在幾百個美國上市公司中存在著持股比例超過 5%的股東。Mehran把至少擁有公司5%股權的個人和法人確定為大股東,他通過對隨機選擇的153個製造業公司進行研究後發現,有56%的公司擁有大股東。如此大量的經驗數據表明,現代企業中股權集中是一種普遍現象,大股東普遍存在,股權結構高度分散並不是對現實世界的真實描述。

資本結構和委托代理問題的關係及解決

  委托代理問題和資本結構到底有什麼關係?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為什麼要討論這個問題,即我們討論這個問題的目的,那就是通過優化資本結構來降低代理成本,或者通過降低代理成本來優化資本結構,兩者是相互作用的,從而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資本結構的選擇決定了企業的控制權約束機制。同時資本結構決定了企業的財務風險。這就是資本結構和委托代理問題的關係。而解決該問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

  (一)公司不同權益要求者之間的代理衝突必須以某種方式解決。可能的話,可以通過簽訂協議來解決這些衝突。比如,可通過限制性協議(如對杠桿比率的限制)來避免潛在衝突。當不能通過簽訂協議來解決某一衝突時,投資者們便會以他們自己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他們通過降低他們所願支付給債務價格來避免未來財富損失的風險。當公司發行證券時,證券的代理成本是所有特殊協議(如債券限制性協議。這種協議成本極高,因為他們限制了公司選擇的餘地。)的成本之和再加上其他潛在衝突導致的降價。

  (二)公司資本結構也會影響與公司勞工協議有關的代理成本。請回想人力資本的不可多樣化問題。為一個行將破產的公司工作的雇員為了找到新工作更可能發生尋找成本,而且這些成本各公司不盡相同。雇員找工作的預期成本取決於公司產品和勞務是否具有專用性。執行大眾化工作的雇員相對於從事專用性工作的雇員,前者的預期尋找成本較低。人力資本反映了這種差別。因此,當其他條件一樣時,與人力相關的代理成本對於提供相對專用化產品和勞務的公司而言更高。由於較高的杠桿比率會產生較高的代理成本,所以這很可能意味著公司產品和勞務的專用化程度將影響公司對資本結構的選擇。

  (三)債務籌資也可能會減少公司的代理成本,如債權人監督股東的成本和股東監督經理的成本。只要公司發行新債,潛在債權人就會仔細分析公司情況以確定該債務的公平價格。於是每發行一次新債,現有債權人和股東就免費享受了一次對公司的外部“審計”。這種外部審計降低了為確保代理人(公司經理)盡職盡責而花費的監督成本。

  (四)另一種通過利用債務來執行監督功能的辦法是利用償債基金條款。通過償債基金,公司可以滿足每期除付息之外支付的需要。如果難於建立償債基金,則它可能是一個較早的信號,預示著公司可能陷入了財務困境。如果無法按要求建立償債基金則意味著公司可能到期無法償付。顯然,這種監督功能有益於債權人,也有利於股東對公司經理的進一步監督。

  (五)在降低債務代理成本時,利用有形資產抵押來確保還款也可扮演著重要角色。帶抵押的債務減少了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時的潛在損失,因而也就限制了股東侵占債務人財富的數額。用於抵押償債的資產在未得到債權人或破產法庭許可前不得出售。

  (六)解決代理問題,達到優化資本結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財務監督會計監督,以及其他監督手段,其實財務環境中的許多因素均可作為監督手段,在常規的經營程式中,人們公開地提供並尋求信息,他們還通過自身地行為傳遞信息,政府執行法律法規時也會披露信息,甚至公司的聲譽和結構也會傳遞信息。

  常見的監督手段有:

  1.財務報表

  經過審計的會計報表是對股東-經理關係、債權人-股東關係的監督手段。財務報表提供了一個預警系統。

  2.現金股利。現金股利可以從兩方面充當監督手段。首先,公司未能宣佈期望金額的現金股利會產生警報。雖然這也許是或也許不是負面信息,但會促使投資者進一步探究。他們必須弄清未能發放預計金額的股利意味著什麼。其次,發放現金股利會迫使公司更頻繁地尋求外部籌資,上面已經提到外部籌資地監督作用。

  3.債券評級。由穆迪或標準-普爾公司之類結構進行地的債券評級在債券發行時提供了監督,而且在債券的整個償還期里也提供了程度略低的監督。

  4.債券條款。債券條款提供了一種預警系統。

  5.政府法規。政府用於保護公眾利益的監督手段在不斷發展。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機構都可對公司進行監督,防範種種違法行為。

  6.整個法律制度。盜竊、詐騙以及許多其他形式的代理人不當行為都是非法的。法律制度為每一個人都提供了種種監督形式。

  7.聲譽。聲譽及其所含的一般信息是一種監督形式。建立和維持良好的聲譽是有價值的,這會促進提供準確信息的動力,而準確的信息又便利了監督。

  8.多級別組織。一個公司中,如果考察和評價各個決策需要通過眾多許可權級別,那麼也提供了一種結構上的監督形式。當你的不當行為需要許多人配合才能做到時,就會困難得多。在這樣的公司里,一項計劃要取得批准,必須經過廣泛的討論。大群體中可能存在著各式各樣的人,並非每一個人都能保守秘密。

代理問題案例分析

案例一:高校獨立學院代理問題分析[3]

  獨立學院是普通高等學校下設的民辦二級教育機構,教育部在2003年4月下發了《關於規範並加強普通高校以新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中描述了它的三大特征:一是實行新的辦學機制,即一律採用民辦機制,獨立學院建設和發展所需的經費投入及其他相關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擔或以民辦機制共同籌措;二是實行新的辦學模式,重點突出一個“獨”字——具體描述為七個“獨立”;三是實行新的管理體制。由於高校獨立學院普遍實行民營機制,按照我國《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的有關規定,高校獨立學院應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院長可以從母體高校選拔聘任,或從社會上公開聘任。根據委托-代理理論,獨立學院的董事會與院長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院長作為被聘任者擁有自己的全面信息,而董事會只掌握院長的部分信息,表現為信息不足,因而董事會就成為了委托人,而院長則成為了代理人。同樣,由於獨立學院實行全員聘任制,那麼院長與教師之間也構成了委托—代理關係。

  一、高校獨立學院委托人存在的問題

  1.委托人實質歸屬不明確

  一方面,由於政府或母體高校擔心民間投資主體過分逐利而違背高等教育的公益性,母體高校在獨立學院的經營管理中處於優勢地位,其他民間投資主體沒有更多的談判餘地。這就導致了即使民間投資主體投資了絕大部分資金,而主導權乃至收益權仍然掌握在母體高校手裡,由此造成了董事會往往被母體高校一手控制的局面,使母體高校實質上成為了委托人,而政府如果過多地干預獨立學院的運作,將會使政府變相成為最終的委托人。這樣,獨立學院成為了名副其實的“校中校”。另一方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公辦普通高校投入獨立學院的無形資產不能超過其註冊資本的20%,因而民間投資主體的投資和收益比例均比較大,這決定了在董事會中民間投資者有較大的話語權,他們往往主導了董事會的決策,進而掌控了獨立學院的運作,造成投資主體成為獨立的決策者和委托人,這就有可能使獨立學院成為純粹的營利組織。《若幹意見》要求獨立學院財產獨立,使得獨立學院在財產上完全與高校脫離開來,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獨立學院與高校的關係不再是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係,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這就徹底地杜絕了獨立學院成為“校中校”的現象。由此可見,由政府、母體高校或民間投資主體成為委托人的所謂獨立學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學院。真正的獨立學院應是由母體高校與各民間投資主體共同授權並組成的董事會擔當獨立學院的委托人。

  2.委托人職能不明確

  目前,絕大多數的獨立學院都成立了董事會,董事會主要是為獨立學院籌集資金、決定院長的聘任、通過學院經費預算及重要財政決策、制定或變更學校規章制度、提出學費標準及處置經營收益、撤並學院和決定學院工作的基本原則。董事會原則上不參與獨立學院的具體管理,獨立學院的教育、教學及教師管理均由院長負責。可見,董事會的職能是十分明確的。但是在實踐過程中,高校獨立學院董事會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些母體高校直接或間接控制獨立學院的運作,使獨立學院的管理繼續沿用公辦高校的辦法,獨立學院成了“校中校”,造成董事會無職無責;有些獨立學院儘管成立了董事會,但董事會的人員構成既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無法體現各投資主體的利益,董事會形同虛設;有的董事會主要由民間投資主體的代表組成,完全按照現代公司制的方式運作,只以盈利為目的,完全背棄了教育的公益性;也有些董事會利用國家有關民間投資主體辦學的優惠條件,巧立名目,肆意抽調資金,投資到與辦學不相關的項目,牟取私利。委托人職能不明確,使委托人喪失了其本來資格。

  3.委托人機構不獨立

  獨立的法人資格是高校獨立學院的根本要求和本質特征。獨立的法人資格要求董事會的地位和功能具有完全的獨立性。要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最重要的是在董事會中保持多數席位的非執行董事,以求得董事會內部力量的平衡。西方學者普遍認為:保持董事會的獨立性有助於加強對公司經理層的控制與監督,維護股東的利益。

  外部董事比例增加使企業董事會的獨立性大大增強,事實證明,真正獨立的董事會有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這對高校獨立學院的董事會建設有很大的借鑒價值。高校獨立學院董事會在人員組成上,應當體現社會參與管理的要求,至少應該包括三方面人員:一是學校投資者;二是教育家和社會賢達;三是學校其他相關群體的代表。目前許多高校獨立學院的董事會成員大多限於各投資方選出的代表,且都擔任執行董事的角色,很少甚至沒有非執行董事,這就很難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因此,董事會的人員構成應更趨合理、完善;獨立學院的院長不應成為董事會的組成人員,因為院長如果作為董事會的一員,就同時具備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雙重身份,這不利於委托-代理關係的完善。

  二、高校獨立學院代理人存在的問題

  1.代理人身份模糊。作為代理人的院長,在委托-代理關係中與他的委托人之間並不存在契約關係。眾所周知,委托-代理關係的成立必須以簽訂合約為標誌和基礎;完善的合約充分體現了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委托人約束和激勵代理人的重要依據。在目前大多數的高校獨立學院中,院長作為代理人的身份並未得到認可,他們原來往往是母體高校的正式職工,並擔任過一定的領導職務,有較豐富的領導經驗。他們的任命大都由母體高校作出,對他們的要求和考核與母體高校其他學院的領導並沒有什麼區別。可見,他們並未具備真實的代理人身份。

  2.代理人並無相對的獨立性

  在獨立學院經營管理中,出於教學管理的需要,院長通常是由母體高校推薦,獨立學院聘任,因而院長通常是獨立學院的代理人,而非法人代表。根據決策和執政分開的原則,院長有權對學院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師資隊伍的建設以及機構設置等重大問題,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方案,由董事會集體討論,然後由院長組織實施。院長在依法主導學院自主辦學的同時,還必須接受教職工的民主監督。然而,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很多院長成了董事會決定的忠實執行者。院長應有的權利被架空或旁落,甚至沒有任何自主權,其代理人的角色形同虛設。高校獨立學院大多數專業課系聘請母體高校的老師來授課,由獨立學院支付課酬,這些專業教師隸屬於母體高校,獨立學院無法有效管理,教師本身也缺乏對獨立學院的關註,更談不上對院長進行監督了。此外,獨立學院的大部分行政管理人員從社會上聘請,院長又是決定他們是否聘任或續聘的關鍵人物,在民主監督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這些受聘人員往往缺乏監督院長的勇氣和動機。由於院長與受聘人員之間(含受聘授課的母體高校教師)也構成一種委托-代理關係,如果這種關係不釐清,也會弱化院長作為學院代理人的角色。

  3.代理人缺乏強有力的約束激勵機制

  在獨立學院的管理中,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往往沒有正式的合約,代理人的權利和責任很難明晰。代理人作為原母體高校的正式員工,享受著“鐵飯碗”的待遇,他們即使在獨立學院中表現平平,經營業績一般,甚至毫無建樹,也只能免去其院長職務,回到母體高校任職。由於沒有後顧之憂,他們往往缺乏開拓精神。有的代理人甚至把組織機構任意擴大,導致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從而形成道德風險。與母體高校相比,獨立學院具有民辦機制,國家又允許其盈利要求,因此在完善約束激勵機制方面,獨立學院應有更好的條件和理由。

  三、完善高校獨立學院的對策

(一)改革產權制度,明確產權主體與責權利關係,規範委托人和代理人行為

  高校獨立學院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之間的分離,是委托—代理關係產生的首要原因,其產權的不明晰則成為委托—代理問題產生的根源。獨立學院是高校與社會力量合作的產物,雙方都是舉辦者、共同投資者。但是,《若幹意見》要求合作者負責提供辦學所需的各項條件和設施,這意味著將由合作者提供辦學所需的全部資金。那麼母體高校投入的是什麼呢?《若幹意見》沒有明確規定,但由於從另一方面規定了資金只能由合作者投入,無形中排除了母體高校投入資金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認為,母體高校投入的是無形資產。因為:

  1.《若幹意見》規定高校要對獨立學院的教學和管理負責,並保證辦學質量,這意味著高校必須投入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資源和管理經驗。

  2.雖然獨立學院強調其獨立性,但在短時間內其對高校本部的依賴還是客觀存在的。如任何審批項目只能以高校名義申請,獨立學院的畢業證書需冠以高校本部的頭銜,這些實際上都使用了公辦高校的品牌。

  3.高校中的圖書、形成梯隊的教師隊伍以及學科建設都需要長期的累積,不是一次性投資就能實現的,獨立學院可以共用校本部的資源。所以,在獨立學院這種辦學形式中,高校是不可缺少的一方,它與合作者的關係是共同投資的關係,是公辦高校品牌與社會資金資源的有機結合,確認這一點,對於高校主張自己的權利極為重要。那種認為高校根本沒有投資,所獲得的收益是合作方白送的觀點是錯誤的。高校應在合作中據理力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對高校投入的無形資產進行量化還比較困難,通常是由高校與合作者協商,通過協議直接確定高校的收益分配比例。因此,母體高校應與合作方在協商基礎上確定母體高校所占的股份份額,其他投資方再按出資的比例確定相應的股份,以確定各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而母體高校直接從學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收益的做法顯然是不可取的。

  產權的明晰有利於解決委托—代理關係中契約地位不對稱以及契約的實施問題。然而,單靠明晰的產權還不夠,重要的是事實上的產權分配,也即產權的實施。政府已頒佈了一系列有關下放學校辦學自主權的條例和辦法,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依舊步履維艱,各種有形無形的不正當干預時有發生。高校獨立學院理應比公立高校享有更大的辦學自主權,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更應註重事實上的產權分配,也即產權的實施。基於占有剩餘的所有權安排是最有效的激勵機制,獨立學院在產權的分配中,可以借鑒現代公司制企業的做法,允許院長享有一定份額的所有權,並按比例分享獨立學院的收益。

  (二)規範公立高校、獨立學院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完善其委托-代理關係

  黃小平、張萬朋等學者對如何規範公立高校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完善其委托-代理關係進行了專門的研究。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在一定約束條件下行使母體高校與其他投資主體的自主權,通過制定完善的合約來約束代理人。根據代理理論,代理成本和約束成本呈反方向變動:契約關係中確定的約束規則越是完整、明晰,就越能約束代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從而降低代理成本。但是,代理人的選擇空間縮小了,代理人行為又會僵化,有可能喪失獲利機會。同時,委托人還得花費可觀的信息、簽約費用,致使約束成本大幅上升。可見,過分追求完美的合約是不可能的,因為設立代理人的業績評價標準是其中最大的難題。一方面,由於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很難構建一套有效的標準去衡量它,如果標準模糊,就談不上對代理進行約束。如果以過去的業績作衡量標準,又會出現“鞭打快牛”或“棘輪效應”現象。代理人一旦意識到這一點,就會根據預期來調整自己的努力程度,降低標準,最終使“棘輪效應”弱化。另一方面,在高校獨立學院的具體實踐中,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是否具有真正對稱的簽約地位,使雙方作出的承諾具有可信度和約束力是非常關鍵的,這有賴於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二是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和充分競爭的代理人市場。倫德納和羅賓斯坦運用重覆博弈模型證明,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保持長期的關係,代理人不可能用偷懶等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方式來增加自己的福利。

  法瑪認為,在競爭的代理人市場上,代理人的業績決定其經濟收入。近年來,我國的職業經理人市場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但職業院長市場可以說還沒有起步。三是建立合理的報酬激勵機制。不可否認,有競爭力的薪酬仍然是吸引代理人的重要手段之一。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供報酬不僅僅是向他們提供維持生存的手段,而且報酬的高低也意味著對代理認可,報酬的數量和形式對代理人的動機強度和持久性有著深遠的影響。新古典經濟學邊際生產率來解釋工資水平是如何被決定的,但發展經濟學家發現,二者的關係正好相反,邊際生產率決定於工資。較高的工資是防止代理人偷懶而採取的激勵方法,它意味著代理人被解雇的機會成本增加,從而有利於減少工人偷懶的傾向。目前,對高等教育教學質量進行衡量的部分指標已得到認可,高校獨立學院院長的報酬可以與這些指標以及獨立學院的盈利情況掛鉤。此外,還可以通過進一步完善各種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來約束和激勵代理人。

  (三)加強董事會、監事會的建設,維護高等教育的公益性

  《若幹意見》規定高校要對獨立學院的教學和管理負責,並保證辦學質量。這既是教育本身的要求,也是為了保證獨立學院教育的公益性。然而,資本的逐利性是無庸置疑的,雖然獨立學院的投資主體中也有公益性資本的投入,但這個比例是很低的。為了加快獨立學院的發展,刺激民間資本投資教育的積極性,必須滿足這些資本最低的盈利要求。此外,由於我國的居民收入水平還很低,獨立學院的收費標準是根據我國的國情由相關主管部門決定,而不可能根據教育的供求關係完全走市場化的道路。這就決定了獨立學院不可能為了增加收益而任意增加學費,獨立學院是在既定的招生名額以及既定的學費收入的基礎上尋求收益的最大化。顯然,嚴格的教學管理,努力提高教學質量就意味著成本的增加、收益的減少。因此,在確保教學質量以及教育的公益性和收益最大化的基礎上,要使各投資方均感滿意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完善董事會制度的建設,通過強化董事會的作用來規範母體高校與各投資主體對獨立學院的經營管理。為此,要在不斷優化董事會結構基礎上逐步完善董事會的內部與外部監督職能。

  二是要完善監事會制度的建設。監事會是高校獨立學院的監督、監察機關,它的主要職能是防止董事、院長濫用職權,從而有效地約束董事和院長的行為。此外,它還應負責監督獨立學院的教學質量以及盈利程度。監事會的組成人員應包括教育專家以及專業的財會人員。

  三是從立法角度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嚴格規定董事、監事的權利與義務。

  四是高校獨立學院的經營管理狀況還應得到全社會的監督和認可。

參考文獻

  1. P.S.Sudarsanam.The Essence of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賀方東等譯
  2. 2.0 2.1 嚴也舟、張國柱.股權結構與代理問題探析
  3. 吳國萍,梁君.我國高校獨立學院的委托-代理問題初探[J].廣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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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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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84.* 在 2009年4月22日 23:55 發表

tha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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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1.111.* 在 2010年9月6日 03:14 發表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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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149.* 在 2011年3月24日 20:57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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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240.* 在 2014年10月18日 10:31 發表

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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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23.62.* 在 2020年2月24日 15:36 發表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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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1debe19236a877be1fe89a43be0be79e (討論 | 貢獻) 在 2020年7月15日 11:56 發表

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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