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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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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Postgraduate Education)

目錄

什麼是研究生教育[1]

  研究生教育是以科學研究為主要學習手段,以獲取碩士以上學位為目標的大學本科後高等教育。在這個定義中包含著三層意思,第一,研究生教育的性質屬於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個層次;第二,研究生教育的本質內涵是科研,科研既是研究生教育過程中的學習手段,也是研究生教育培養目標之一;第三,研究生教育是以獲取學位為目標的,即學術水準是衡量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標尺。

  在傳統的歐洲高等教育中沒有明確的研究生教育層次,僅有“高級研究項目”(advance dresearch programmes)。高級研究項目是獲取博士學位的必經階段,沒有課程要求,學生主要是進行獨立的或在導師指導下的科研活動。在得到導師認可的情況下,本科階段的高年級學生也可參加高級研究項目,因此在本科教育和高級研究項目之間不存在層次上的差別。事實上,在歐洲大學系統中,至今依然有許多國家不承認研究生教育是一個特殊的高等教育層次。19世紀末,美國首次將研究生教育從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中分離出來,單獨命名為“學士課程後教育”(graduate education),併成立單獨培養機構——研究生院,這種模式為許多國家所效仿。我國對研究生教育的理解更加接近美國的“學士課程後教育”。

研究生教育的特點

  在釐清研究生教育概念的基礎上,探討研究生教育的特點,有助於準確把握研究生教育的規律,從而有利於提高我國研究生教育的質量

  1.高層次性

  從研究生教育的內涵可以清楚地看出,高層次性是研究生教育的明顯特征,其表現為,研究生教育是人生所接受教育的最高階段。而且,研究生教育是建立在大學本科教育基礎之上最高層次的教育形式。如果將一個國家的教育層次用金字塔來比喻的話,研究生教育無疑處在塔尖的位置。研究生教育的高層次性還體現在研究生教育內容的專門性和深人性。從本科教育再到研究生教育,學生的知識面越來越寬廣,知識積累越來越深厚,研究內容越來越專業。

  2.研究性

  研究性是研究生教育的顯著特征,因為研究生教育著重培養研究生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研究生之所以被稱為研究生,是因為研究生教育是培養受教育者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而科研是研究生教育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教育環節。知識可以通過某一門課程去傳授,而能力則必須在教師的指導下,由學生自己實踐、探索和總結才能獲得。研究生在學習了本學科或專業一定的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後,必須花費更多時間去做科學研究工作,以培養獨立承擔研究工作的能力。這樣研究生才能有所發現,有所創新,才能實現從學生到科研工作者的轉變,才能實現從導師指導下從事科研到自己獨立開闢新領域研究的轉變。

  3.創新性

  培養研究生(尤其是培養博士研究生)的創新能力,是研究生教育的靈魂,因此創新性是研究生教育的突出特征。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創造性成果”,最直接體現在“新”與“值”上。“新”即新理論、新規律、新方法、新設計等,具有獨特性和先進性。“值”即學術價值、科學研究價值、技術更新價值、實際應用價值等。不具有價值性的“新”則不“值”,不能稱為“成果”;若僅有價值而無“新意”,也不能稱為“創造性成果”。“新”是創造性的外在特征,“值”是創造性的內在體現。研究生科研成果“新”與“值”的有機結合體現出研究生教育的創新性。

  4.開拓性

  開拓性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特征。這是由於研究生從事科學研究的項目直接來源於社會,研究生教育培養出的高層次人才又直接服務於社會,研究生教育與社會的發展一直保持密不可分的聯繫。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科技的不斷發展、變化,社會對高層次人才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也呈現出不同的要求,研究生教育只培養單一的學術研究型人才已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社會的發展要求研究生教育在教育形式上不斷拓寬。

研究生教育的地位與作用

  縱觀各國研究生教育,可以得出三個共同特點:研究生教育是在本科教育的基礎上培養高級專門人才,是高等教育結構中的最高層次;研究生教育與本國的學位制度密切相關,以培養高級學位人才為具體目標;研究生教育是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它的發展又促進了社會生產和科學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

  研究生教育已經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的體系,越來越成為高等教育中的一種專門化的、複雜的教育活動。研究生教育深刻地影響了社會的發展,已經成為關係一個國家未來發展的基礎。美國國家科學、工程與公共政策委員會的報告中即指出:研究生教育在兩種方式上是實現國家目標的基礎。首先,我們的大學有責任培養社會發展所需要的科研人員及教育下一代的教師;第二,研究生教育直接為國家廣泛的科技、經濟和文化發展目標作貢獻。

  進入21世紀,我國的研究生教育面臨著時代的新挑戰。首先知識經濟使得社會對人才的數量、規格、層次、質量的要求都大幅度提高,從近年研究生就業市場火爆的情況可以看到,我國已經迎來了研究生教育大發展時期。其次,在“科教興國”、“人才強國”的戰略中,研究生教育占據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在為國家提供高素質科技人才的同時,研究生教育也可以直接為科技的發展作出貢獻。第三,我國高等教育規模擴大後,也面臨著結構性調整,研究生教育在整個高等教育體系中所占的比重和位置越來越重要。

研究生教育的條件

  1.雄厚的師資力量

  研究生教育一般採用導師制。所謂導師制,是指由導師對學生的學業、科研、生活以及品德等方面進行個別指導的一種教學制度。研究生教育對導師的要求很高,導師必須要有寬廣的知識和高深的學術造詣,特別是博士生導師必須是本學科領域的專家。導師還必須親自參加科研活動,以便掌握本學科的最新動態。由於導師的指導力量和精力有限,因此一名導師不宜同時大規模招收研究生。研究生是進行創新性研究學習的,所接觸的往往是前人未曾涉及的領域,因此導師對研究生的指導應以方向性指導為主。近年來由於交叉學科、邊緣學科的興起,有些研究生的培養採用雙導師制或小組指導。

  2.大量的資金投入

  研究生教育需要高投入。1940--1960年,美國研究生數量增加了2倍,聯邦政府對大學研究生教育投資增加了近29倍。1996--1997年度美國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斯坦福大學的科研經費分別達到3.37億、6.19億和4.73億美元。日本文部省2000年對大學的科學研究補助金預算高達1419億日元。研究生教育對實驗設備、圖書資料、科研經費等物質條件的需求遠遠超過本科教育,即使實行研究生收費制,也需要大量的外部資金來支撐。從美國對全日制研究生資助的情況來看,聯邦、州政府和大學資助約占60%,其他資助約10%,自費約30%。全日制博士生受資助面達到100%,除享受國家獎學金外,還可爭取學校設立的獎學金,或擔任助教、助研、助管等,以保證基本的生活條件和學習條件。

  3.穩定的課題來源

  研究生教育過程中,科研是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研究生培養單位,應該是一個科研單位,有穩定的研究方向、穩定的課題來源和穩定的科研經費,並且要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培養單位應該能夠向每一位研究生提供參加科研的機會,讓研究生在科研過程中掌握科技的前沿知識和實踐能力。

研究生教育的原則

  1.人才培養原則

  高等教育的最基本職能就是培養人才,研究生教育也不例外。研究生教育是對研究生學習和思維方式的培養。研究生學習不能滿足於教科書或者傳統知識,而要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瞭解最新的科技發展動態,拓寬自己的知識面。要學會從不同角度反覆理解新的知識,註意學習他人分析問題的方法和技巧。研究生教育要培養研究生勤於思考,善於總結和比較;要教會研究生凝練科學問題、分析科學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的能力。

  研究生教育要加強研究生基本技能的培養。技能和經驗的積累是創新的基礎。除少部分理論研究外,自然科學研究很多是要通過實驗來完成的,所以研究生要主動適應新形勢,學習新技能,註意基本技能的積累。研究生學習的時間比較短,在學習先進技術方面一定要抓住機會,花大力氣去鑽研,不要滿足於一知半解。

  2.適應性原則

  研究生教育的適應性原則,是指研究生教育必須適應和滿足國家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即研究生教育的發展必須與本國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的現實基礎和發展需要相協調。

  教育是社會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不能獨立於社會而存在,其產生、變化、發展都要受到社會諸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教育與社會存在著密不可分的本質聯繫。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其在整個教育體系中與社會聯繫的最密切性和為社會服務的最直接性,因此研究生教育受到社會的影響和制約也最強烈,這也決定了研究生教育必須接受社會對自身的高要求。

  由於研究生教育具有直接為科學進步和社會發展服務的特點,擴大研究生教育規模已經成為國際高等教育發展的大趨勢。雖然研究生教育的作用如此之大,但必須要遵守研究生教育的適應性原則,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截至2007年底,我國已有24萬名博士生、180萬名碩士生,在校博士生、碩士生人數超過120萬。這表明,我國高素質人才培養已經進入一個相對穩定的發展時期,我國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研究生教育大國。研究生招生規模的擴大,直接導致的結果是求職的困難。目前我國研究生就業問題與違背研究生教育的適應性原則有一定關係。

  3.超前原則

  研究生教育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因此研究生教育發展不能完全服從於現實,應適當超前。這是研究生教育具有的引導社會變革、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所決定的。研究生教育作為高等教育體系中的最高階段,以創造、傳播和轉化高科技為己任,是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發展的先導,這就決定了要想縮小知識的差距,必須先縮小研究生教育的差距。研究生教育的滯後必然帶來經濟、社會發展的滯後。研究生教育的超前性也是由此決定的。

  4.創新性原則

  研究生教育是以學科的學術前沿知識為教學內容,以科學研究為培養手段,以知識創新為學習目的的高層次教學活動和人才培養活動,因此高等學校培養高層次人才和完成知識創新的任務,就要依靠研究生教育來完成,研究生教育對此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5.開放性原則

  現代研究生教育早已從傳統的象牙塔中走向社會,其職能已從單純的創新知識,擴展到創新技術。要開發、應用和轉化知識,這就要求研究生教育必須走產學研一體化的道路,必須對社會開放。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僅僅對社會開放還不夠,還應向世界開放,否則我們的研究生教育就會失去前進的動力。而且,我國研究生教育發展的歷史較短,還缺乏經驗,我們應通過各種國際交流與合作,加速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發展速度

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歷程[1]

一、外國研究生教育發展簡史

  一般認為,最早的研究生教育出現在19世紀的德國。在洪堡理念的影響下,以柏林大學為首的德國大學信奉“研究與教育的統一”理念。洪堡認為“追求真理”和為此不斷地改革是大學、學生和教授的永恆目標,然後基於大學發現的合理的原理,國家和社會才有可能發展。洪堡將這種教育模式稱為“學問的教育”。19世紀德國大學的科學研究蔚然成風,許多以實證主義為基礎的自然科學實驗室紛紛成立,為研究生教育提供了必要條件。

  19世紀上半葉後期,隨著科學的迅速發展,單一學科水準的教育要培養出一個出色的研究者相當困難,因此,德國的高等教育出現了等級分化,形成了兩級的大學教育。第一級教育中增設相當於英美碩士生層次的“Diplom”學位,第二級教育是致力於“科學接班人”培養的教育,即博士研究生層次的教育。這種分級的高等教育成為德國的研究生培養模式,也開創了研究生教育的先河。

  1876年成立的霍普金斯大學標志著美國研究生教育的開始。霍普金斯大學是最早設立研究生院的大學,並將研究生院作為大學的主體。其所開設的本科生系,也是以給研究生院準備優秀人才為目的的。霍普金斯大學重視科學研究,始終把培養研究生放在工作的首位。有些人認為霍普金斯大學創立後,美國才有了現代意義上的大學,才標志著美國大學時代的開始。

  1892年成立的芝加哥大學,在威廉·哈珀領導下提出了三項辦學原則:第一要向每一個知識領域不斷探索;第二要積極努力地把知識用於為人類服務的活動;第三要有比以往更多的途徑使人們更容易進入高校,使得大學有更多的與外部世界直接聯繫的渠道。哈珀主張大學最重要的任務在於促進高級的教學和科學研究,在研究生院,科學研究是第一位的工作,而教學則是第二位的、從屬的。教授的提升主要取決於研究工作的成就。芝加哥大學的辦學思想,代表著美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的興趣是為社會服務的興趣,19世紀以來形成的“芝加哥學派”使其一舉成名。

  1906年到1910年,美國康薩斯大學的化學教授巴特·當康與企業簽訂了協作研究計劃,從而開創了大學與企業合作研究的先河。特別是二戰後開始的新技術革命,大大縮短了科學、技術生產之間的轉化周期,實現了它們之間更為密切的聯繫,在科學研究方式上也發生了變革。政府研究所、企業研究所與大學研究所對協作研究都很積極,有組織地進行了合作研究。1951年,在當時斯坦福大學副校長特曼的倡導和努力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大學科學院——矽谷。特曼認為大學不應該是象牙塔,主張工程學教授應與工業密切結合。在他看來,大學不僅是求知的處所,而且對於一個國家工業的發展、工業的佈局、人口密度和所在地的聲望都可以發揮巨大的影響力。由於矽谷的巨大經濟成就以及大學與企業的互動關係,極大地促進了斯坦福大學的學術水平和學術地位。斯坦福大學一時成為產、學、研相結合的典型,為其他大學和外國所效仿,形成風靡世界的“矽谷熱”現象。   

二、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歷程

  我國研究生教育開始於民國時期。辛亥革命成功後,北京政府教育部於1912年和1913年分別頒佈了《大學令》和《大學規程》,其中規定,大學必須設立大學院,招收本科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大學院研究生以研究、發明、著述為主,不設年限;實行導師制;實施學位授予制等。據統計,1918年國立北京大學設有國文、英文、哲學、政治、經濟、法律、數學、物理、化學9個研究所,共有研究生148名。1931年4月,國民政府頒佈了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學位法——《學位授予法》,規定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特種學科僅設二級或一級學位。《學位授予法》中對三級學位的授予條件和具體辦法都作了規定。1935年5月和6月,國民政府頒佈了《學位分級細則》和《碩士學位考試細則》,1940年又分別頒佈了《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條例》、《博士學位考試細則》等一系列法令條款,對學位課程考試、學位論文審查、學位論文答辯、學位的審查與授予等程式都有明確的規定,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系統的學位制度。民國時期的我國研究生教育有以下幾個特點:初步形成了三級學位授予制度;以培養教學科研型人才為目的;研究生教育發展緩慢,培養規模較小。1935年全國共有12所大學設立研究院或研究所,1937年增至18個,1945年為45個。雖然研究所的數量有所發展,但是研究生數卻徘徊不前,1947年全國研究生為424人,1949年為629人。從1935年到1949年間全國共授予碩士學位200多人,沒有授予過博士學位。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的研究生教育有了新的發展。1950年招收研究生874名,比前一年增加了兩倍多。1951年6月11日,中國科學院、中央教育部聯合發出《1951年暑期招收研究實習員、研究生辦法》,標志著我國研究生招生開始向統一計劃招生制度轉軌。1950年至1961年,共招收研究生1.8萬多人,其中大多是“師資研究生”。1963年4月29日,教育部發佈了《高等學校培養研究生工作暫行條例(草案)》,不僅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研究生教育的辦學經驗,也基本確立了三年制研究生教育模式。從1962年至1965年共招收研究生4700多人。這一時期我國研究生教育具有以下幾個特點:採用蘇聯的研究生教育模式;以培養科學專門人才和高等學校師資為目的;招生、培養的計劃性強;重視提高學生的政治思想水平;沒有建立學位制度。

  1966年,新中國研究生教育事業中斷了12年之久。

  1978年,我國恢復招收研究生,當年全國報考研究生的人數即達6.3萬人,經過考試,錄取1萬人。到1980年,全國在學研究生已達2.1萬人。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1年,國務院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至此,我國正式建立起自己的學位制度。經過20年的發展,我國研究生教育體系已基本成立,現共設有12個學科門類、89個一級學科和381個二級學科。到2009年底為止,全國研究生教育機構達到796個,其中高等學校481個。我國研究生招生人數由1978年的1萬人增加到2009年的51.09萬人;在學研究生總人數由1980年的2.1萬人增加到2009年的140.49萬人,其中博士生24.63萬人,碩士生115.86萬人。報考人數由1978年的6.3萬人上升到2009年的130萬餘人。截至2009年底,我國共培養出29萬名博士和210萬名碩士,我國自主培養的碩士和博士已成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骨幹力量,成為各行各業的領軍人物,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生力軍。   

三、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發展趨勢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研究生教育也迎來了大發展期。在這種形勢下我國研究生教育呈現出以下趨勢。

  第一,基本建立並逐步完善能夠主動適應經濟、社會、文化和科學技術發展需要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自我發展和調節的機制,為我國實現現代化建設第三步發展戰略目標提供數量足夠、質量較高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第二,進行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制度創新和培養模式創新,建立較完善的有利於培養創新能力的,有利於優秀人才特別是拔尖人才脫穎而出的,與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緊密結合的,體現高層次人才培養特點和規律性要求的研究生培養制度與培養模式。

  第三,加強學科建設,進一步發揮研究生院在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基地、骨幹和示範作用,形成一批高水平的研究生培養基地和實現國家目標的知識和技術創新基地,動態地建設一批產學研基地,為建設若幹所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批一流學科提供有力的支撐。

  第四,採取嚴格選拔、加強國際交流和引進國外優秀人才等措施,改善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的年齡、學歷結構,不斷提高導師隊伍的素質和水平,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能夠適應新世紀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參與國際競爭與挑戰的研究生導師隊伍。

研究生的分類[2]

  研究生教育屬於國民教育序列中的高等教育。目前,我國研究生教育種類很多,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體系。按照不同的方式,研究生有不同的分法。

1、按攻讀學位的等級劃分

  按照攻讀學位等級的不同,研究生可分為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和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兩級。前者簡稱“碩士生”,後者簡稱“博士生”。

2、按學習方式的不同劃分

  按照學習方式的不同,我國的研究生可分為脫產研究生和不脫產研究生。前者指在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進行全日制學習的研究生,又稱全日制研究生;後者指在學習期間仍在原工作崗位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研究生。

  不脫產研究生按照入學和考核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包括參加十月聯考的攻讀專業學位、高等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等)和單獨考試取得碩士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3、按學習期間提供經費的渠道不同劃分

  按在校期間提供經費的渠道不同,研究生可劃分分為國家計劃研究生、委托培養研究生(簡稱委培生)和自費研究生。

  (1)國家計劃研究生

  國家計劃招收的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由國家提供,又分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簡稱“定向生”)。

  ①非定向研究生

  非定向研究生畢業時應服從國家就業指導,實行由本人選報志願、招生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雙向選擇就業制度。由國家和學校提供全部學費,住宿費需要自己承擔,轉戶口和檔案關係。

  ②定向研究生

  a.定向培養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時即通過合同形式明確其畢業後工作單位的研究生,其學習期間的培養費用按規定標準由國家向培養單位提供。

  b.凡屬研究生國家招生計劃服務範圍的用人單位,即高等學校,以基礎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國家重點企業(由國家教委會商有關部門確定),由財政撥款的文化、醫葯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黨和國家機關以及人民解放軍對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養研究生。除上述範圍外的用人單位對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養,只能由用人單位提供培養費用,進行委托培養。培養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均不得自行擴大定向培養用人單位的範圍。

  c.定向生在錄取前,必須簽訂考生工作單位、錄取學校、考生本人三方簽署定向培養協議,檔案、人事、戶口、工資關係仍留在原工作單位,畢業後按合同規定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

  d.定向生的形式:第一,由用人單位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的在職人員參加研究生入學考試;第二,從參加全國統考的在職人員中選定;第三,從推薦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為碩士生的人員中選定。採取上述三種形式的定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單位負責,按國家教委規定的標準進行初選,並提出錄取名單,經與用人單位協商(第二、第三種形式的定向生還須徵得考生本人同意),簽訂合同後,由招生單位發出錄取通知書。採取第一種形式的在職人員被錄取為研究生後,其學習期間不轉工作關係,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採用第二、第三種形式被錄取為研究生的待遇與脫產研究生相同,即在學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生活補助費。定向生的用人單位還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補助。

  e.定向培養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內容

  定向培養研究生一律採取合同制辦法。招生的高等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必須在錄取前,按照規定要求,分別簽訂定向培養合同,並辦理公證。合同未簽訂前,培養單位不得向定向培養研究生髮出錄取通知書。

  單位之間合同的內容應包括:招生專業、招生人數、考生姓名、培養要求、研究生學習期間的待遇及管理、合同有效期限、違約責任,以及其他雙方認為必要的內容。

  用人單位與研究生之間合同的內容應包括:研究生學習的專業、畢業後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務年限、用人單位提供研究生學習期間的待遇、合同有效期限、違約責任,以及其他雙方認為必要的內容。

  (2)委托培養研究生

  ①委托培養研究生的概念及其與國家計劃招收的研究生的區別

  a.高等學校招收委托培養研究生是我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和畢業生分配製度的一項重要改革。它對鼓勵高等學校挖掘潛力,培養更多的研究生、更好地滿足社會對高級專門人才的需要,起了積極作用。

  b.高等學校招收委托培養研究生一律實行合同制。委托單位與培養單位之間、委托單位與委托生之間應分別簽訂委托培養合同。委托生的培養費用由委托單位提供,畢業後到委托單位工作。委托生在學期間和畢業後享受與國家計劃內碩士生相同的待遇。

  c.委托培養研究生和國家計劃招收的研究生之間的主要區別:培養費用的來源和畢業分配的辦法不同。

  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培養經費由委托單位提供,畢業之後回委托單位工作;國家計劃招收的研究生,其培養經費由國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畢業時實行在國家計劃指導下,由本人選報志願,招生單位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的就業制度,而定向生按合同規定畢業後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

  ②委托培養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基本內容

  a.高等學校招收培養研究生一律實行合同制。委托單位與培養單位之間、委托單位與委托培養的研究生之間應分別簽訂委托培養合同。

  b.委托單位與培養單位之間的合同,應包括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培養要求、委托培養研究生在學習期間的待遇及管理、畢業分配辦法、培養費用數量及撥付辦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委托合同者應承擔的責任等主要內容。

  c.委托單位與委托培養的研究生之間的合同,應包括委托培養志願、學習專業、在學習期間的待遇、畢業分配辦法、在委托單位最低工作年限、合同有效期限及違反合同者應承擔的責任等主要內容。

  d.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應辦理公證手續。

  ③委托培養研究生的形式

  a.從招生單位招收的研究生中選定;

  b.由委托單位推薦本單位在職人員參加招生單位研究生的入學考試

  c.試行由委托單位招生錄取(招生的學科、專業必須有學位授予權),由招生單位培養的辦法。

  採取第一、第二種形式的委托生,整個招生工作由招生單位負責,按規定標準錄取,並提出初選名單,經與委托單位研究同意(第一種形式的委托生還須徵得考生本人同意),並簽訂合同後,由招生單位發出錄取通知書。

  採取第三種形式的委托生,由委托單位按其錄取標準提出初選名單,經招生單位指導教師、教研室、系(所)審查同意,並經研究生院院長審核批准,在徵得本人同意後,由招生單位與委托單位聯合發出錄取通知書,或由委托單位錄取後,轉入招生單位。

  (3)自費研究生

  自費研究生,即自籌經費研究生。經費自籌,計劃外研究生收費標準根據國家相關文件而定。入學時要轉戶口和檔案關係。計劃外研究生同樣需要參加國家的考試,考試內容與計劃內研究生相同。考試成績超過國家規定的最低分數線但不能計劃內錄取的考生,可以及時向所報考的院(系、所、中心)教務辦公室申請計劃外錄取。教學安排與計劃內研究生相同,修滿學分、論文通過可以得到與計劃內研究生同樣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目前,三種類型的研究生中,國家計劃非定向研究生(也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公費"研究生)的比例越來越少,而隨著連年擴招,自費研究生的名額和比例也在不斷增加。從長遠來看,研究生全面收費是一個不可改變的趨勢

  研究生階段與大學階段一樣,不是義務教育,不能完全用納稅人的錢,自己負擔一部分理所當然。特別在中國這樣一個教育經費還嚴重不足的國家,義務教育的經費急需增加,農村和貧困地區的中小學生還不能充分就學,用於研究生培養的經費只能保持在一定的比例。讀研究生後能具有更高的教學、研究和工作能力,一般說來能獲得更理想的工作和更高的報酬,有限的投入能夠有可觀的回報。而且,再發達的社會,有資格讀研究生的也是少數,適當收費也是對入學資格的合理限制。

  據統計,目前國家培養一名碩士研究生的費用約為3萬元,培養一名博士研究生需4.5萬元。高校擴招以來,我國研究生教育發展很快。據統計,1998年,在校碩士研究生15萬人,博士生4.5萬人;2005年,研究生招生37萬人,其中碩士研究生招生31.6萬人,博士研究生招生5.4萬人。

  目前,一些新設的研究生教育如MBA早已實行收費,研究生教育不是義務教育,收費是大勢所趨。以前國家支持一定的公費研究生是因為那時國家亟需這一層次的人才,而現在已經不存在這種燃眉之急。但可以放心的是,在研究生全面收費以後,其它配套的獎學金助學金制度也會相應的建立和完善,以防止研究生教育成為富人的專利

4、按照專業和用途的不同

  按照專業和用途來劃分,研究生可分為普通研究生和特殊種類研究生。

  (1)普通研究生

  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普通碩士教育以培養教學和科研人才為主,授予學位的類型主要是學術型學位。

  目前,我國學術型學位按招生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等12大類,12大類下麵再分為88個一級學科,88個一級學科下麵再細分為300多個二級學科,同時還有招生單位自行設立的760多個二級學科。普通碩士的招生考試主要是年初的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簡稱“統考”),被錄取後,獲得研究生學籍。畢業時,若課程學習和論文答辯均符合學位條例的規定,可獲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2)特殊類研究生

  特殊類研究生,即專業學位研究生。目前,我國經批准設置的專業學位已達15類。專業學位教育是我國研究生教育的一種形式。區別於一般意義上側重理論、學術研究的研究生教育,專業學位教育旨在針對一定的職業背景、培養高層次、應用型人才

  ①特殊類研究生相關知識

  a.專業學位和通常所說的“碩士、博士學位”的異同

  我國於1981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當初以培養教學和科研人才為主,授予學位的類型主要是學術型學位。就研究生的學位而言,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碩士、博士學位”。20世紀90年代初,為了加速培養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需的高層應用型專門人才,設置了專業學位。

  專業學位的職業指向性非常明確。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規定,專業學位為具有職業背景的學位,為培養特定職業高層次專門人才而設置。

  專業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但大多只設置碩士一級。各級專業學位與對應的我國現行各級學位處於同一層次。專業學位的名稱表示為“XX(職業領域)碩士(學士、博士)專業學位”。

  b.專業學位教育的學習方式

  專業學位教育的學習方式比較靈活,大體可以分為在職攻讀和全日制學習兩類。

  比較簡單的區分辦法是:招收在職人員、以業餘時間學習為主的專業學位考試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進行,名為“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簡稱“聯考”;招收全日制學習學生的專業學位考試與每年年初舉行的“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簡稱“統考”)一起舉行。

  c.專業學位的招生條件

  專業學位招生條件的最大特點是,要求報考者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經歷,一般要求本科畢業,有的專業要求報考者具有學士學位。絕大多數專業學位要求在職人員報考需經所在單位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同意,有的甚至要求所在單位推薦等。但也有例外,比如工程碩士專業學位中的軟體工程領域也面嚮應屆大學畢業生招生。

  d.專業學位的招生考試

  專業學位的招生考試有10月份的“聯考”和年初的“統考”。兩大國家級別的考試都有規定的考試科目,各專業學位的考試科目有所不同。對此,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辦每年都會在發佈報名信息時公佈相關方案。聯考以外的科目,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命題、閱卷,其中有的考試是與聯考科目同時進行。

  e.專業學位的招生名額

  不管是10月“聯考”這一批,還是年初“統考”的這一批,招生單位的招生名額都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相對來說,10月“聯考”的招生名額更加寬裕些,有的甚至是由招生單位自定。但由於要保證教育質量,因此擁有自定招生名額權利的招生單位並不會來者不拒,而是根據自身的教育資源和生源情況來確定招生名額。

  另外,有的專業學位招生對於來自某些領域的學生有一定的招生額度限制,比如公共管理碩士,《關於2006年招收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非政府部門人員的錄取比例一般不超過本校當年錄取限額的20%。

  “統考”的招生名額則是被納入高校每年的研究生招生總計劃中。

  f.專業學位的錄取分數線的劃定

  10月“聯考”的錄取工作由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錄取分數線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劃定,統一公佈。各招生單位根據考生入學考試成績(含面試),擇優錄取。

  1月“統考”的錄取工作,則是先由國家教育部劃定統一的覆試分數線(按地區和專業),參加招生單位組織的覆試的人員絕大多數是過線者。

  g.專業學位教育證書

  由於攻讀方式不同,大多數專業學位教育只授予學位證書,沒有學歷證書(以下簡稱“單證”),但也有例外,例如工商管理碩士、法律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和博士、建築學學士和碩士等,存在既有學位證書,又有學歷證書的“雙證”情況。大體來說,“統考”生是“雙證”,“聯考”生是“單證”。   

5、按照考試方式分類

  碩士研究生根據考試方式主要包括全國統考、單獨考試、法律碩士聯考、MBA聯考等。

  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條件是大學本科學歷或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而且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除了要達到學歷及年齡的要求外,還要求大學本科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聯考”者,除要符合報考全國統考各項條件外,還要求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下列13個專業不得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事法)。

  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MBA聯考”,除了要符合全國統考各項條件外,還要求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大專畢業後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研究生教育的主要模式[1]

一、德國的學徒式研究生培養模式

  德國的研究生教育沒有被組織化和制度化,學位的授予也是依據學位論文的質量進行評定的。在攻讀學位期間,學生和教授的關係是師徒關係,學生充當導師的助手,在導師的親自指導下從事較為獨立的研究活動,直至獲得博士學位。在此期間師生關係的融洽與否直接影響著研究生教育的過程。博士生被錄取後,依憑師生間個人關係,博士生的培養、管理、學習、科研以及論文的評閱,幾乎都是在導師和博士生的協商和討論中進行的。這種師徒關係不僅是一種學術指導關係,也是一種情感關係、個人關係。它可以激勵學生繼承和發揚導師的治學態度和科學精神,有利於博士生對科學的追求與探索,發揮自己的創造力

二、美國的專業式研究生培養模式

  專業式研究生教育是指培養研究生過程的形式化、標準化和專門化。它有別於學徒式研究生教育的個性化、非正規化。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研究生培養過程的形式化。一般來說,美國研究生教育過程包括入學申請及考核、課程學習及學分要求、科學研究及撰寫論文、論文答辯及學位授予等必要環節,研究生的培養一般要遵循這樣的程式。

  第二,培養計劃的標準化。所有的研究生課程是全校課程的一部分,在研究生教育課程上有一些標準化措施。一個研究生培養計劃,尤其是博士生計劃一般包括聽課、課堂講座、研討會、自學、科學研究諸方面。

  第三,研究生教育組織上的專門化和制度化。首先表現在研究生院或專業學院是建立在系或學院之上的,在組織上形成了兩個層次;其次,在專業式研究生教育模式中,設有專門管理研究生教育的研究院,負責有關研究生課程、學位標準、獎學金等事宜。

三、日本的論文博士培養模式

  論文博士是非學校教育的,沒有課程學習和考試製度,以個人獨立科研成果為主要考核對象,學位授予機構實行目標學位授予形式。這種培養模式在Et本的人文社會學科中被普遍採用。

  論文博士申請者沒有學歷、年齡、職業的限制,但必須確認具有與博士課程同等的學歷。論文博士申請者要獨立完成論文,在做論文期間沒有指定的導師,甚至可以沒有導師,導師可以在論文完成後選定。論文得到導師的認可後,交付給各大學院下的學會組織學位評議會,對以個人獨立科研成果為依據的論文進行考核。學位評議會由4—5名專家組成,導師出任主審,並必須由一名校外專家出席。博士論文必須有較高的學術水準和獨創性,併在獲得博士學位後一年內出版發表。雖然論文博士沒有課程考核制度,但是對博士論文的要求是相當嚴格的,博士論文的評審過程及結果必須向文部省彙報,並且論文要在規定時間內出版印刷,大學院對整個學習過程實行目標管理

  論文博士的申請過程完全是一種個人行為,從選題、科研、論文構成到學位申請,都必須由個人來完成。大學教授和導師只是作為論文博士申請者的意見參考者,不對他進行直接指導。這種情況在人文、社會學科內尤其普遍。

  日本的博士論文考核特別註重其內容的獨創性,這也是評估論文質量的最為重要的指標。如何體現出論文的獨創性是博士生在寫論文時遇到的最大難關。因此,有些人需要花費十幾年的功夫才能達到這個要求,提交出合格的博士論文。   

四、非全日制培養模式

  研究生教育可以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形式。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建立在完全學分制和彈性學制的基礎上的,這種教育形式為在職人員進行研究生層次的學習提供了機會。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大眾化的產物,也是大學教育積極適應社會變化的反映,它體現了高等教育的服務社會和終身教育的理念。英美等國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就開始開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併在這幾十年中得到普遍的發展。目前,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瑞士等西方發達國家,非全日制研究生已占研究生教育總規模的一半以上,成為各國研究生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非全日制在國外又被稱為部分時制(parttime)。海外通常將單位時間內註冊學分數作為衡量標準,即在一個學年(學期)內學生註冊的課程學分若低於一定值就是非全日制學生,達到或超過此標準就成為全日制學生。如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標準為每學期19學分;麻省理工學院為每學年32學分;澳大利亞國立大學為每學期18學分。

  國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特點為:

  1.完全學分制的課程管理

  由於採用完全學分制,國外的非全日制學生在課程選擇方面同樣具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並且在學習時間的安排上比全日制學生更加自由。學分不僅是國外大學確定非全日制學生身份的重要依據,也是決定非全日制學生學費金額的判斷標準。非全日制學生按照選修學分的多少繳納學費,全日制學生和博士生則按學期或學年繳納(。

  2.與全日制並軌

  國外大學的非全日制學生在錄取、學籍註冊、課程安排、畢業要求等方面與全日制學生完全相同,非全日制與全日制同堂聽課、同場考試,而且兩種身份可以相互轉換,只要學員向有關部門和導師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即可。全日制與非全日制主要的不同點,除學費的計算和繳納方式以外,非全El制學生在獎學金和貸款方面無法享受全日制學生的優惠待遇。

  3.覆蓋專業面寬

  國外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基本覆蓋了碩士層次的所有學科方向,特別是職業性強的學位方向。但是在博士層次以及部分學術取向的碩士專業,基本上還是採用全日制的培養形式。非全日制的學習形式在某些培養環節上還是受到了一些限制,如麻省理工學院規定在工程實習和聯合科研項目上不可以採用非全日制的方式。

  目前,我國對於非全日制教育的認識與國外存在一定的差異。國內通常將受教育的社會身份作為判斷標準,即非全日制教育就是在職人員接受的教育。目前我國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不包括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的課程管理實際上依然沿用學年制的方法。學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根據學校規定的學程完成課程學習和論文,其間可供學員選擇的機會並不多。我國現行研究生教育體系中,全日制與非全日制是雙軌制道路,從招生方式、培養模式、課程結構到學位類型都是不相同的,而且兩者之間不存在身份的轉換機制。

研究生教育中的若幹關係

一、教學與科研的關係

  研究生教育應該註重教學還是科研是我國高等教育界一直爭論的熱點話題。有些人認為高校當然應該以教學為主,有些人則認為應該形成教學、科研雙中心。我們來看一下德國和美國是如何培養研究生的。

  最早的研究生教育是以研究生自主學習和研究的形式進行的,這種傳統在德國被保持至今。德國沒有體系化的研究生課程教育,只有高級研討班,在德國沒有博士研究生概念,只有博士志願者,這些博士志願者在獲得一級學位後就不必再去學校,只要得到導師的同意,即可選擇任何地方進行獨自的研究工作,可以在大學實驗室,可以在政府或是民間的研究機構,甚至可以到國外進行研究。

  美國的研究生教育比較註重課程教育,研究生進校後,在導師和一個系或跨系的研究生教師委員會指導下,制定個人修業計戈Ⅱ,用於指導研究生在讀期間的學習和研究。碩士研究生必須要修滿28個學分的課程和完成約100頁的論文才能畢業。在美國還有一種課程碩士研究生的教育方式,即只註重課程學習的碩士層次的研究生教育,課程碩士在學期間要修44個學分,雖然不要求做學位論文,但是必須提交1—3個有創見的課程設計。博士生的修業包括課程學習和學術論文,但是更加側重後者。研究生教育的課程化,有利於教師對自己科研成果的整理,將其體系化、講義化,促進學科的發展。美國的研究生教育模式更體現出教學與科研的有機結合。

  從國外經驗中我們可以看到,科研在研究生教育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尤其在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科研占主導地位。研究生教育要追求教學與科研的統一,我們要認識到人才的培養光靠傳統的教學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要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更加需要在科研實踐中進行,科研也具有教學的功效。同時,科研工作將有力地推動學科的發展,保障教學的內容和質量;教學可以促進科研成果的整理和學科化,有利於科學的體系化進程。因此,教學和科研是相輔相成、辯證統一的關係。

二、學術研究與產業開發的關係

  科研探索與真理一直是研究生教育所追求的目標。最初的研究生教育是非世俗化的。傳統的高等教育認為,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是有區別的,普通教育通過提高內在的修養,達到自我實現自我強化的目的,“普通教育以追求純粹的學問為第一要義”,而職業教育只要傳授實際應用中所需的知識。教育和學習必須以自由為基礎,應該以純粹的學術性文化為目標,通過沒有束縛的學問的學習,在思想獨立以及自由的知識和道德的基礎上訓練青年人。

  在高等教育的擴張期,大學為了在競爭中提高自己的威信。十分重視代表學術地位的科研貢獻和研究生教育,特別是對博士的培養。為此許多大學大量聘用科研能力強的教授,並且為了建設能夠吸引優秀科學家的實驗室,開始多方面籌集資金。在美國,最初向大學提供科研贊助的是富有的後援者,以及由他們所設的慈善事業財團。起初慈善事業財團主要是對科學家個人捐贈,隨著捐贈範圍的擴大,財團的捐贈逐步向功利方向發展,資金漸漸流向能為工業成長、就業商業活動作貢獻的大學,特別是應用科學領域的學科得到廣泛的資助。產業界為了獲得新技術也開始加入贊助大學研究的行列,產業界的研究資助具有更為明顯的利益傾向,大量的以技術開發為目的的科研項目極大地推動了以工科為代表的應用科學領域的發展。這種依靠企業贊助發展科學研究最成功的大學是麻省理工學院和加州工業大學。在外界的資助下,美國的研究生教育迅速發展起來,財團和企業為大學提供的穩定財源,使得研究生教育和科學研究的制度化有了發展的保證和可能。財團和企業的資助為大學科研的發展作出了極大貢獻,在社會投資不斷擴大的形勢下,大學科研的中心開始逐漸嚮應用科學傾斜。美國大學的基礎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經費主要依賴聯邦政府的研究支援經費。   

三、研究生與導師的關係

  研究生教育中教師的作用不僅僅具有教學的意義,更主要體現在指導研究生科研上。導師要對研究生的學習、科研給予方向性的指導,如推薦書籍和資料,建議和幫助研究生設計研究計劃,檢查學生的研究工作和成果等。在指導學生進行科研的時候應當註意保持學生科研工作的相對獨立性,尊重學生的興趣方向,只有基於興趣的科學研究才能使學生在長期艱苦、單調的工作中堅持下來。研究生的教學工作也不同於其他層次的教學。研究生已經掌握了比較堅實的系統知識,同時也具備了自學的能力,因此,教師在教學中不宜採用按教科書照本宣科的方式,而是應更多地介紹最新的學術動態,或是基於自己最新科研工作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和成果。教學內容不一定完全是成熟的理論化的東西,也可以介紹一些並不十分成熟的甚至有爭議的問題,只要能夠開闊學生的視野或思維,都可以成為教學的內容。教學的形式也應該改講授式為討論式,讓研究生充分發揮各自的能力和個性,同時也能訓練學生思維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作為一名合格的研究生導師,親自參加科研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只有通過科研才能及時把握學科的發展動向,才能更好地指導研究生。

  研究生應該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學生又是科研人員。研究生的培養主要是通過科研來完成的,即使是課程型研究生培養,也以研究型課程為主。我們應該認識到研究生也是大學寶貴的科研資源,而且是科研力量的生力軍。由於研究生工作能力和實際經驗不足,在科研起步階段一般以作為導師的科研助手的形式參與課題,在此階段的研究生以學習和模仿為主,併在導師的全面指導下開始對科研工作進行摸索。在實踐中摸索自己的研究方向和獨自的研究方法,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開始獨立的科研工作,此時,導師應該漸漸退出,對研究生的指導也以方向性指導為主,放手讓研究生獨立工作,儘量讓他們自由地發揮自己的才華。

研究生教育的管理[1]

  我國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體制、學位授權、評估、質量控制等內容。

一、研究生教育管理體制

  實施學位條例之前,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始終與高等教育管理聯繫在一起。學位制度建立和實施以來,我國研究生教育和學位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經歷了若幹變化,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逐漸形成了“國家一省、市、自治區、各部委、各基層培養單位”的三級管理模式。

  1.國家職能管理部門

  新中國成立後,經過1952年院系調整後,我國建立並實行國家集中計劃、中央部門和地方政府分別投資辦學和管理的高等教育辦學體制。在研究生教育方面,教育部先後發佈《高等學校培養研究生暫行辦法>>(195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培養研究生工作暫行條例(草案)>>(1963年)、《中國科學院研究生暫行條例》,這些條例對研究生的招生、培養、畢業分配等都作了具體規定,這是學習蘇聯經驗的結果,體現了國家集中管理教育的原則。

  隨著國家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管理體制改革也在不斷深化。1982年8月教育部研究生司成立,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至此,教育部代表國家對全國研究生教育工作統一領導與管理。

  2.省級管理部門

  學位條例實施之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依照《關於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一次(擴大)會議的報告》精神,成立了相應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領導機構及實施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軍隊也成立了學位領導小組。這些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為學位授權審核的初審。1988年以後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托,省級管理部門開始在一定學科範圍內開展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1991年至1992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決定在江蘇、四川、上海、陝西和湖北等學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任務比較繁重又具有一定工作基礎的五個省、市,試行建立地方學位委員會並建立辦事機構,由此我國開始學位與研究生工作的三級管理體制。1995年6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覆同意北京、天津、遼寧、吉林、湖南等九省市建立省級學位委員會。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省級學位委員會對本地區的學位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對學位授予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和監督;在一定學科範圍內,對已有碩士學位授權單位申請新增或調整碩士點進行審批。至此,作為學位與研究生工作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部分——中央和省部一級管理體制的框架已基本明確。

  3.基層培養單位

  基層培養單位是開展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工作的基本單位。從管理體制的形式看,最早出現的管理機構是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是在校(院)長領導下具有相對獨立職能的研究生教學和行政管理機構。

  按照分期分批建立的原則,經國務院批准,先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等22所全國重點高等院校試辦研究生院。1986年3月國務院又批准了中國協和醫科大學等10所全國重點高校試辦研究生院,連同中國科技大學研究生院在內,全國共有33所重點高校試辦了研究生院。2000年6月;教育部批准了北方交通大學等22所高校試辦研究生院。2002年5月,教育部批准了哈爾濱工程大學等兩所高校試辦研究生院。從1984年至今,經國務院和教育部批准,先後有57所高等學校被批准設置了研究生院,這對於推動我國研究生教育的發展起到了較好的示範作用。

  研究生院是我國研究生眾多培養單位的一部分,大部分研究生培養單位一般均設立研究生處(部)或研究生辦公室作為本單位研究生日常工作的管理機構,而授權點較少的單位則建立研究生科。研究生管理部門作為高校和研究機構基層培養單位,其主管人員一般由校(院、所)長或副校(院、所)長擔任。

二、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

  為了不斷提高我國研究生教育質量,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級研究生培養單位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

  (一)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的作用

  對研究生教育質量進行科學評價,對研究生教育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研究生教育質量的評價,有利於提高我國研究生的培養質量,保持和提高我國研究生教育的聲譽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為保持並不斷提高本國的研究生教育質量,進行了大量的探索。提高包括研究生教育在內的高等教育質量,成為各國高等教育的奮鬥目標。我國從1978年恢復研究生招生、1981年建立學位制度以來,一貫重視研究生教育質量,在國際上建立了良好的聲譽。但不可否認,我國研究生教育(尤其是博士研究生教育)質量還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只有強化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建立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研究生質量保障體系,才能不斷改進和提高培養質量,才能不斷保持和提高我國研究生教育的聲譽。

  2.研究生教育質量的評價,是研究生教育自身發展的需要

  研究生教育發展必須要堅持質量與數量相結合的方針,因此對研究生教育質量進行科學評價,有助於研究生教育自身協調發展。通過質量保障體系,可使研究生教育在保持一定規模增長的同時,提高培養質量,併為其進一步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二)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類型

  目前我國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由於分類標準不同,有多種類型,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基本類型。

  1.合格評價

  合格評價一般是對新增學位授予點的評價,其目的是使新增學位授予點在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等方面達到基本要求。

  2.辦學水平評價

  辦學水平評價分為高等學校綜合評價、學科評價和單項教育(如學位授予質量)評價三方面的內容,其目的是全面考察被評價對象在辦學思想、辦學條件、科研水平、人才培養及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實際情況,以促進其改進質量。

  3.選優評價

  選優評價的目的是評選優秀,擇優支持,促進提高。

  (三)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體系

  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體系的建立,應便於對影響研究生教育辦學質量和培養質量的有關基本因素的檢測。因此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應遵循一定的原則。

  1.建立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體系的原則

  (1)結構優化的原則

  指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應有助於研究生教育的結構優化,包括建立健全合理的辦學結構和學科結構。目前我國有些培養單位還存在不顧社會需要和自身實際,盲目求大、求全,什麼都想做什麼都沒做好的情況,因此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應有助於研究生教育結構的優化。

  (2)註重質量的原則

  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應有利於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提高。質量是一個多維指標體系,不僅要考慮影響研究生教育質量的各種因素(如導師水平、生源質量、科研水平等),還要考慮被評價對象是否建立了一套有效的自我評價制度(包括質量保證監督機制是否完善)。

  (3)效益原則

  我國目前評價研究生教育質量的評價標準比較多,計算總量的多,計算人均的少,研究效益的少。這樣的評價標準使有些研究生培養單位不計教育成本,教育資源浪費嚴重,這嚴重製約著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2.評價周期

  鑒於我國高等教育體系龐大、國家財力有限等具體國情,我國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比較適宜四年為一周期。這既可以避免因評價過於頻繁而人為增加培養單位的工作量和產生不必要的浪費,又不會因時間過長、發現問題太晚而不利於解決實際問題。

  3.自我評價

  自我評價是研究生培養單位依照一定的原則和需求,對本單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所進行的各種評價活動。

  自我評價主要包括,研究生的培養水平和質量、學位課程、教學水平、科研水平、學位論文、學位授予、思想政治教育、學術隊伍、實驗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經費投入與使用、研究生的學習生活條件、管理體制和水平,以及學科建設等方面的單項評價。

  4.社會評價

  為了增強研究生培養單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密切培養單位與社會的聯繫,提高研究生培養的質量,應努力推行研究生教育質量的社會評價。這樣有利於社會對研究生教育質量的監督;有助於研究生教育評價的科學化和制度化;有助於研究生教育現代化。社會評價結構應在政府的委托下,自行組織評價,在實踐中積累經驗,贏得聲譽。

  5.評價信息

  信息是評價的依據。缺乏真實、詳盡的信息資料,無法保證研究生教育政策評價的客觀性、科學性。因此,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評價的質量,應建立相應的研究生評價信息管理機構,制定信息管理辦法,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息管理網路系統,規範評價信息的採集、加工、傳輸,最大限度地防止信息的漏損,從而保證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組織獲得真實、詳細的信息。

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途徑

  隨著我國研究生教育方式的多樣化,人們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途徑也靈活多樣,可以根據自己的條件和目的做出最適合自己的選擇。這些方式大體上可歸為兩種類型: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

  研究生學歷教育是指:考生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碩士生入學考試(含應屆本科畢業生的推薦免試和部分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批准自行組織的單獨入學考試),被錄取後,獲得研究生學籍。畢業時,若課程學習和論文答辯均符合學位條例的規定,可獲碩士生畢業證書和碩士學位證書。研究生學歷教育大致有以下幾種:普通研究生、單獨考試研究生、參加一月統考的法律碩士和MBA。研究生學歷教育的招生工作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負責。

  非學歷研究生教育是指:不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碩士生入學考試,沒有學籍。畢業時也不能獲得畢業證書,學歷不變。研究生非學歷教育大致有以下幾種:參加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攻讀專業學位,高校教師在職攻讀碩士學位、中等職業學校教師攻讀碩士學位。下麵兩節將做詳細介紹。研究生非學歷教育工作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

研究生的考試方式[2]

  碩士研究生根據考試方式主要包括全國統考、單獨考試、法律碩士聯考、MBA聯考等。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條件是大學本科學歷或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而且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除了要達到學歷及年齡的要求外,還要求大學本科畢業後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已經成為業務骨幹,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聯考”者,除要符合報考全國統考各項條件外,還要求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下列13個專業不得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事法)。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MBA聯考”,除了要符合全國統考各項條件外,還要求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大專畢業後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楊德廣主編.高等教育學概論 修訂版.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12.
  2. 2.0 2.1 研究生詳解.人大在職研究生網.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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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巧玲,方小莉,Mis铭,Lin,寒曦,刘维燎,苏青荇,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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