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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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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Postgraduate Education)

目录

什么是研究生教育[1]

  研究生教育是以科学研究为主要学习手段,以获取硕士以上学位为目标的大学本科后高等教育。在这个定义中包含着三层意思,第一,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属于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个层次;第二,研究生教育的本质内涵是科研,科研既是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学习手段,也是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之一;第三,研究生教育是以获取学位为目标的,即学术水准是衡量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标尺。

  在传统的欧洲高等教育中没有明确的研究生教育层次,仅有“高级研究项目”(advance dresearch programmes)。高级研究项目是获取博士学位的必经阶段,没有课程要求,学生主要是进行独立的或在导师指导下的科研活动。在得到导师认可的情况下,本科阶段的高年级学生也可参加高级研究项目,因此在本科教育和高级研究项目之间不存在层次上的差别。事实上,在欧洲大学系统中,至今依然有许多国家不承认研究生教育是一个特殊的高等教育层次。19世纪末,美国首次将研究生教育从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中分离出来,单独命名为“学士课程后教育”(graduate education),并成立单独培养机构——研究生院,这种模式为许多国家所效仿。我国对研究生教育的理解更加接近美国的“学士课程后教育”。

研究生教育的特点

  在厘清研究生教育概念的基础上,探讨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有助于准确把握研究生教育的规律,从而有利于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1.高层次性

  从研究生教育的内涵可以清楚地看出,高层次性是研究生教育的明显特征,其表现为,研究生教育是人生所接受教育的最高阶段。而且,研究生教育是建立在大学本科教育基础之上最高层次的教育形式。如果将一个国家的教育层次用金字塔来比喻的话,研究生教育无疑处在塔尖的位置。研究生教育的高层次性还体现在研究生教育内容的专门性和深人性。从本科教育再到研究生教育,学生的知识面越来越宽广,知识积累越来越深厚,研究内容越来越专业。

  2.研究性

  研究性是研究生教育的显著特征,因为研究生教育着重培养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研究生之所以被称为研究生,是因为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受教育者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而科研是研究生教育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教育环节。知识可以通过某一门课程去传授,而能力则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己实践、探索和总结才能获得。研究生在学习了本学科或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后,必须花费更多时间去做科学研究工作,以培养独立承担研究工作的能力。这样研究生才能有所发现,有所创新,才能实现从学生到科研工作者的转变,才能实现从导师指导下从事科研到自己独立开辟新领域研究的转变。

  3.创新性

  培养研究生(尤其是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是研究生教育的灵魂,因此创新性是研究生教育的突出特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最直接体现在“新”与“值”上。“新”即新理论、新规律、新方法、新设计等,具有独特性和先进性。“值”即学术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技术更新价值、实际应用价值等。不具有价值性的“新”则不“值”,不能称为“成果”;若仅有价值而无“新意”,也不能称为“创造性成果”。“新”是创造性的外在特征,“值”是创造性的内在体现。研究生科研成果“新”与“值”的有机结合体现出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性。

  4.开拓性

  开拓性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特征。这是由于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项目直接来源于社会,研究生教育培养出的高层次人才又直接服务于社会,研究生教育与社会的发展一直保持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也呈现出不同的要求,研究生教育只培养单一的学术研究型人才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的发展要求研究生教育在教育形式上不断拓宽。

研究生教育的地位与作用

  纵观各国研究生教育,可以得出三个共同特点:研究生教育是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是高等教育结构中的最高层次;研究生教育与本国的学位制度密切相关,以培养高级学位人才为具体目标;研究生教育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它的发展又促进了社会生产和科学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

  研究生教育已经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体系,越来越成为高等教育中的一种专门化的、复杂的教育活动。研究生教育深刻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关系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基础。美国国家科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委员会的报告中即指出:研究生教育在两种方式上是实现国家目标的基础。首先,我们的大学有责任培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科研人员及教育下一代的教师;第二,研究生教育直接为国家广泛的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目标作贡献。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研究生教育面临着时代的新挑战。首先知识经济使得社会对人才的数量、规格、层次、质量的要求都大幅度提高,从近年研究生就业市场火爆的情况可以看到,我国已经迎来了研究生教育大发展时期。其次,在“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中,研究生教育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为国家提供高素质科技人才的同时,研究生教育也可以直接为科技的发展作出贡献。第三,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后,也面临着结构性调整,研究生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和位置越来越重要。

研究生教育的条件

  1.雄厚的师资力量

  研究生教育一般采用导师制。所谓导师制,是指由导师对学生的学业、科研、生活以及品德等方面进行个别指导的一种教学制度。研究生教育对导师的要求很高,导师必须要有宽广的知识和高深的学术造诣,特别是博士生导师必须是本学科领域的专家。导师还必须亲自参加科研活动,以便掌握本学科的最新动态。由于导师的指导力量和精力有限,因此一名导师不宜同时大规模招收研究生。研究生是进行创新性研究学习的,所接触的往往是前人未曾涉及的领域,因此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应以方向性指导为主。近年来由于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的兴起,有些研究生的培养采用双导师制或小组指导。

  2.大量的资金投入

  研究生教育需要高投入。1940--1960年,美国研究生数量增加了2倍,联邦政府对大学研究生教育投资增加了近29倍。1996--1997年度美国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的科研经费分别达到3.37亿、6.19亿和4.73亿美元。日本文部省2000年对大学的科学研究补助金预算高达1419亿日元。研究生教育对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科研经费等物质条件的需求远远超过本科教育,即使实行研究生收费制,也需要大量的外部资金来支撑。从美国对全日制研究生资助的情况来看,联邦、州政府和大学资助约占60%,其他资助约10%,自费约30%。全日制博士生受资助面达到100%,除享受国家奖学金外,还可争取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或担任助教、助研、助管等,以保证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学习条件。

  3.稳定的课题来源

  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科研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该是一个科研单位,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稳定的课题来源和稳定的科研经费,并且要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培养单位应该能够向每一位研究生提供参加科研的机会,让研究生在科研过程中掌握科技的前沿知识和实践能力。

研究生教育的原则

  1.人才培养原则

  高等教育的最基本职能就是培养人才,研究生教育也不例外。研究生教育是对研究生学习和思维方式的培养。研究生学习不能满足于教科书或者传统知识,而要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渠道,了解最新的科技发展动态,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要学会从不同角度反复理解新的知识,注意学习他人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技巧。研究生教育要培养研究生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和比较;要教会研究生凝练科学问题、分析科学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

  研究生教育要加强研究生基本技能的培养。技能和经验的积累是创新的基础。除少部分理论研究外,自然科学研究很多是要通过实验来完成的,所以研究生要主动适应新形势,学习新技能,注意基本技能的积累。研究生学习的时间比较短,在学习先进技术方面一定要抓住机会,花大力气去钻研,不要满足于一知半解。

  2.适应性原则

  研究生教育的适应性原则,是指研究生教育必须适应和满足国家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即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必须与本国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现实基础和发展需要相协调。

  教育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不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其产生、变化、发展都要受到社会诸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教育与社会存在着密不可分的本质联系。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在整个教育体系中与社会联系的最密切性和为社会服务的最直接性,因此研究生教育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也最强烈,这也决定了研究生教育必须接受社会对自身的高要求。

  由于研究生教育具有直接为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特点,扩大研究生教育规模已经成为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大趋势。虽然研究生教育的作用如此之大,但必须要遵守研究生教育的适应性原则,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有24万名博士生、180万名硕士生,在校博士生、硕士生人数超过120万。这表明,我国高素质人才培养已经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研究生教育大国。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直接导致的结果是求职的困难。目前我国研究生就业问题与违背研究生教育的适应性原则有一定关系。

  3.超前原则

  研究生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因此研究生教育发展不能完全服从于现实,应适当超前。这是研究生教育具有的引导社会变革、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所决定的。研究生教育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最高阶段,以创造、传播和转化高科技为己任,是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发展的先导,这就决定了要想缩小知识的差距,必须先缩小研究生教育的差距。研究生教育的滞后必然带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研究生教育的超前性也是由此决定的。

  4.创新性原则

  研究生教育是以学科的学术前沿知识为教学内容,以科学研究为培养手段,以知识创新为学习目的的高层次教学活动和人才培养活动,因此高等学校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完成知识创新的任务,就要依靠研究生教育来完成,研究生教育对此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开放性原则

  现代研究生教育早已从传统的象牙塔中走向社会,其职能已从单纯的创新知识,扩展到创新技术。要开发、应用和转化知识,这就要求研究生教育必须走产学研一体化的道路,必须对社会开放。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仅仅对社会开放还不够,还应向世界开放,否则我们的研究生教育就会失去前进的动力。而且,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历史较短,还缺乏经验,我们应通过各种国际交流与合作,加速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速度

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历程[1]

一、外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简史

  一般认为,最早的研究生教育出现在19世纪的德国。在洪堡理念的影响下,以柏林大学为首的德国大学信奉“研究与教育的统一”理念。洪堡认为“追求真理”和为此不断地改革是大学、学生和教授的永恒目标,然后基于大学发现的合理的原理,国家和社会才有可能发展。洪堡将这种教育模式称为“学问的教育”。19世纪德国大学的科学研究蔚然成风,许多以实证主义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实验室纷纷成立,为研究生教育提供了必要条件。

  19世纪上半叶后期,随着科学的迅速发展,单一学科水准的教育要培养出一个出色的研究者相当困难,因此,德国的高等教育出现了等级分化,形成了两级的大学教育。第一级教育中增设相当于英美硕士生层次的“Diplom”学位,第二级教育是致力于“科学接班人”培养的教育,即博士研究生层次的教育。这种分级的高等教育成为德国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也开创了研究生教育的先河。

  1876年成立的霍普金斯大学标志着美国研究生教育的开始。霍普金斯大学是最早设立研究生院的大学,并将研究生院作为大学的主体。其所开设的本科生系,也是以给研究生院准备优秀人才为目的的。霍普金斯大学重视科学研究,始终把培养研究生放在工作的首位。有些人认为霍普金斯大学创立后,美国才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才标志着美国大学时代的开始。

  1892年成立的芝加哥大学,在威廉·哈珀领导下提出了三项办学原则:第一要向每一个知识领域不断探索;第二要积极努力地把知识用于为人类服务的活动;第三要有比以往更多的途径使人们更容易进入高校,使得大学有更多的与外部世界直接联系的渠道。哈珀主张大学最重要的任务在于促进高级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在研究生院,科学研究是第一位的工作,而教学则是第二位的、从属的。教授的提升主要取决于研究工作的成就。芝加哥大学的办学思想,代表着美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兴趣是为社会服务的兴趣,19世纪以来形成的“芝加哥学派”使其一举成名。

  1906年到1910年,美国康萨斯大学的化学教授巴特·当康与企业签订了协作研究计划,从而开创了大学与企业合作研究的先河。特别是二战后开始的新技术革命,大大缩短了科学、技术生产之间的转化周期,实现了它们之间更为密切的联系,在科学研究方式上也发生了变革。政府研究所、企业研究所与大学研究所对协作研究都很积极,有组织地进行了合作研究。1951年,在当时斯坦福大学副校长特曼的倡导和努力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大学科学院——硅谷。特曼认为大学不应该是象牙塔,主张工程学教授应与工业密切结合。在他看来,大学不仅是求知的处所,而且对于一个国家工业的发展、工业的布局、人口密度和所在地的声望都可以发挥巨大的影响力。由于硅谷的巨大经济成就以及大学与企业的互动关系,极大地促进了斯坦福大学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斯坦福大学一时成为产、学、研相结合的典型,为其他大学和外国所效仿,形成风靡世界的“硅谷热”现象。   

二、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历程

  我国研究生教育开始于民国时期。辛亥革命成功后,北京政府教育部于1912年和1913年分别颁布了《大学令》和《大学规程》,其中规定,大学必须设立大学院,招收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大学院研究生以研究、发明、著述为主,不设年限;实行导师制;实施学位授予制等。据统计,1918年国立北京大学设有国文、英文、哲学、政治、经济、法律、数学、物理、化学9个研究所,共有研究生148名。1931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学位法——《学位授予法》,规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特种学科仅设二级或一级学位。《学位授予法》中对三级学位的授予条件和具体办法都作了规定。1935年5月和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学位分级细则》和《硕士学位考试细则》,1940年又分别颁布了《博士学位评定会组织条例》、《博士学位考试细则》等一系列法令条款,对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的审查与授予等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学位制度。民国时期的我国研究生教育有以下几个特点:初步形成了三级学位授予制度;以培养教学科研型人才为目的;研究生教育发展缓慢,培养规模较小。1935年全国共有12所大学设立研究院或研究所,1937年增至18个,1945年为45个。虽然研究所的数量有所发展,但是研究生数却徘徊不前,1947年全国研究生为424人,1949年为629人。从1935年到1949年间全国共授予硕士学位200多人,没有授予过博士学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研究生教育有了新的发展。1950年招收研究生874名,比前一年增加了两倍多。1951年6月11日,中国科学院、中央教育部联合发出《1951年暑期招收研究实习员、研究生办法》,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招生开始向统一计划招生制度转轨。1950年至1961年,共招收研究生1.8万多人,其中大多是“师资研究生”。1963年4月29日,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不仅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办学经验,也基本确立了三年制研究生教育模式。从1962年至1965年共招收研究生4700多人。这一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采用苏联的研究生教育模式;以培养科学专门人才和高等学校师资为目的;招生、培养的计划性强;重视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水平;没有建立学位制度。

  1966年,新中国研究生教育事业中断了12年之久。

  1978年,我国恢复招收研究生,当年全国报考研究生的人数即达6.3万人,经过考试,录取1万人。到1980年,全国在学研究生已达2.1万人。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至此,我国正式建立起自己的学位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研究生教育体系已基本成立,现共设有12个学科门类、89个一级学科和381个二级学科。到2009年底为止,全国研究生教育机构达到796个,其中高等学校481个。我国研究生招生人数由1978年的1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51.09万人;在学研究生总人数由1980年的2.1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40.49万人,其中博士生24.63万人,硕士生115.86万人。报考人数由1978年的6.3万人上升到2009年的130万余人。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培养出29万名博士和210万名硕士,我国自主培养的硕士和博士已成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骨干力量,成为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   

三、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研究生教育也迎来了大发展期。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研究生教育呈现出以下趋势。

  第一,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能够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发展和调节的机制,为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提供数量足够、质量较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创新和培养模式创新,建立较完善的有利于培养创新能力的,有利于优秀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与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紧密结合的,体现高层次人才培养特点和规律性要求的研究生培养制度与培养模式。

  第三,加强学科建设,进一步发挥研究生院在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基地、骨干和示范作用,形成一批高水平的研究生培养基地和实现国家目标的知识和技术创新基地,动态地建设一批产学研基地,为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一流学科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四,采取严格选拔、加强国际交流和引进国外优秀人才等措施,改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结构,不断提高导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能够适应新世纪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与挑战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研究生的分类[2]

  研究生教育属于国民教育序列中的高等教育。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种类很多,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按照不同的方式,研究生有不同的分法。

1、按攻读学位的等级划分

  按照攻读学位等级的不同,研究生可分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两级。前者简称“硕士生”,后者简称“博士生”。

2、按学习方式的不同划分

  按照学习方式的不同,我国的研究生可分为脱产研究生和不脱产研究生。前者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又称全日制研究生;后者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

  不脱产研究生按照入学和考核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包括参加十月联考的攻读专业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等)和单独考试取得硕士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3、按学习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划分

  按在校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研究生可划分分为国家计划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培生)和自费研究生。

  (1)国家计划研究生

  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又分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简称“定向生”)。

  ①非定向研究生

  非定向研究生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实行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由国家和学校提供全部学费,住宿费需要自己承担,转户口和档案关系。

  ②定向研究生

  a.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b.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c.定向生在录取前,必须签订考生工作单位、录取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d.定向生的形式:第一,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二,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第三,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采取上述三种形式的定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标准进行初选,并提出录取名单,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二、第三种形式的定向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采取第一种形式的在职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作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采用第二、第三种形式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待遇与脱产研究生相同,即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定向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

  e.定向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内容

  定向培养研究生一律采取合同制办法。招生的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按照规定要求,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未签订前,培养单位不得向定向培养研究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单位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考生姓名、培养要求、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研究生学习的专业、毕业后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务年限、用人单位提供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2)委托培养研究生

  ①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概念及其与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区别

  a.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研究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起了积极作用。

  b.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c.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之间的主要区别:培养费用的来源和毕业分配的办法不同。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之后回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而定向生按合同规定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②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a.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

  b.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培养要求、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毕业分配办法、培养费用数量及拨付办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委托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c.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的合同,应包括委托培养志愿、学习专业、在学习期间的待遇、毕业分配办法、在委托单位最低工作年限、合同有效期限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d.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应办理公证手续。

  ③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形式

  a.从招生单位招收的研究生中选定;

  b.由委托单位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招生单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

  c.试行由委托单位招生录取(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有学位授予权),由招生单位培养的办法。

  采取第一、第二种形式的委托生,整个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规定标准录取,并提出初选名单,经与委托单位研究同意(第一种形式的委托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并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

  采取第三种形式的委托生,由委托单位按其录取标准提出初选名单,经招生单位指导教师、教研室、系(所)审查同意,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批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招生单位与委托单位联合发出录取通知书,或由委托单位录取后,转入招生单位。

  (3)自费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即自筹经费研究生。经费自筹,计划外研究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而定。入学时要转户口和档案关系。计划外研究生同样需要参加国家的考试,考试内容与计划内研究生相同。考试成绩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分数线但不能计划内录取的考生,可以及时向所报考的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申请计划外录取。教学安排与计划内研究生相同,修满学分、论文通过可以得到与计划内研究生同样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目前,三种类型的研究生中,国家计划非定向研究生(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公费"研究生)的比例越来越少,而随着连年扩招,自费研究生的名额和比例也在不断增加。从长远来看,研究生全面收费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趋势

  研究生阶段与大学阶段一样,不是义务教育,不能完全用纳税人的钱,自己负担一部分理所当然。特别在中国这样一个教育经费还严重不足的国家,义务教育的经费急需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的中小学生还不能充分就学,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只能保持在一定的比例。读研究生后能具有更高的教学、研究和工作能力,一般说来能获得更理想的工作和更高的报酬,有限的投入能够有可观的回报。而且,再发达的社会,有资格读研究生的也是少数,适当收费也是对入学资格的合理限制。

  据统计,目前国家培养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费用约为3万元,培养一名博士研究生需4.5万元。高校扩招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很快。据统计,1998年,在校硕士研究生15万人,博士生4.5万人;2005年,研究生招生37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招生31.6万人,博士研究生招生5.4万人。

  目前,一些新设的研究生教育如MBA早已实行收费,研究生教育不是义务教育,收费是大势所趋。以前国家支持一定的公费研究生是因为那时国家亟需这一层次的人才,而现在已经不存在这种燃眉之急。但可以放心的是,在研究生全面收费以后,其它配套的奖学金助学金制度也会相应的建立和完善,以防止研究生教育成为富人的专利

4、按照专业和用途的不同

  按照专业和用途来划分,研究生可分为普通研究生和特殊种类研究生。

  (1)普通研究生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

  目前,我国学术型学位按招生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12大类,12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学科,同时还有招生单位自行设立的760多个二级学科。普通硕士的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特殊类研究生

  特殊类研究生,即专业学位研究生。目前,我国经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已达15类。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侧重理论、学术研究的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旨在针对一定的职业背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①特殊类研究生相关知识

  a.专业学位和通常所说的“硕士、博士学位”的异同

  我国于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当初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就研究生的学位而言,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硕士、博士学位”。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应用型专门人才,设置了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的职业指向性非常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专业学位为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大多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b.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

  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比较灵活,大体可以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

  比较简单的区分办法是:招收在职人员、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的专业学位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名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联考”;招收全日制学习学生的专业学位考试与每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一起举行。

  c.专业学位的招生条件

  专业学位招生条件的最大特点是,要求报考者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一般要求本科毕业,有的专业要求报考者具有学士学位。绝大多数专业学位要求在职人员报考需经所在单位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同意,有的甚至要求所在单位推荐等。但也有例外,比如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软件工程领域也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招生。

  d.专业学位的招生考试

  专业学位的招生考试有10月份的“联考”和年初的“统考”。两大国家级别的考试都有规定的考试科目,各专业学位的考试科目有所不同。对此,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每年都会在发布报名信息时公布相关方案。联考以外的科目,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其中有的考试是与联考科目同时进行。

  e.专业学位的招生名额

  不管是10月“联考”这一批,还是年初“统考”的这一批,招生单位的招生名额都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相对来说,10月“联考”的招生名额更加宽裕些,有的甚至是由招生单位自定。但由于要保证教育质量,因此拥有自定招生名额权利的招生单位并不会来者不拒,而是根据自身的教育资源和生源情况来确定招生名额。

  另外,有的专业学位招生对于来自某些领域的学生有一定的招生额度限制,比如公共管理硕士,《关于2006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非政府部门人员的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统考”的招生名额则是被纳入高校每年的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中。

  f.专业学位的录取分数线的划定

  10月“联考”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统一公布。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1月“统考”的录取工作,则是先由国家教育部划定统一的复试分数线(按地区和专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的人员绝大多数是过线者。

  g.专业学位教育证书

  由于攻读方式不同,大多数专业学位教育只授予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单证”),但也有例外,例如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等,存在既有学位证书,又有学历证书的“双证”情况。大体来说,“统考”生是“双证”,“联考”生是“单证”。   

5、按照考试方式分类

  硕士研究生根据考试方式主要包括全国统考、单独考试、法律硕士联考、MBA联考等。

  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条件是大学本科学历或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而且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除了要达到学历及年龄的要求外,还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者,除要符合报考全国统考各项条件外,还要求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除了要符合全国统考各项条件外,还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研究生教育的主要模式[1]

一、德国的学徒式研究生培养模式

  德国的研究生教育没有被组织化和制度化,学位的授予也是依据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评定的。在攻读学位期间,学生和教授的关系是师徒关系,学生充当导师的助手,在导师的亲自指导下从事较为独立的研究活动,直至获得博士学位。在此期间师生关系的融洽与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教育的过程。博士生被录取后,依凭师生间个人关系,博士生的培养、管理、学习、科研以及论文的评阅,几乎都是在导师和博士生的协商和讨论中进行的。这种师徒关系不仅是一种学术指导关系,也是一种情感关系、个人关系。它可以激励学生继承和发扬导师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有利于博士生对科学的追求与探索,发挥自己的创造力

二、美国的专业式研究生培养模式

  专业式研究生教育是指培养研究生过程的形式化、标准化和专门化。它有别于学徒式研究生教育的个性化、非正规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形式化。一般来说,美国研究生教育过程包括入学申请及考核、课程学习及学分要求、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等必要环节,研究生的培养一般要遵循这样的程序。

  第二,培养计划的标准化。所有的研究生课程是全校课程的一部分,在研究生教育课程上有一些标准化措施。一个研究生培养计划,尤其是博士生计划一般包括听课、课堂讲座、研讨会、自学、科学研究诸方面。

  第三,研究生教育组织上的专门化和制度化。首先表现在研究生院或专业学院是建立在系或学院之上的,在组织上形成了两个层次;其次,在专业式研究生教育模式中,设有专门管理研究生教育的研究院,负责有关研究生课程、学位标准、奖学金等事宜。

三、日本的论文博士培养模式

  论文博士是非学校教育的,没有课程学习和考试制度,以个人独立科研成果为主要考核对象,学位授予机构实行目标学位授予形式。这种培养模式在Et本的人文社会学科中被普遍采用。

  论文博士申请者没有学历、年龄、职业的限制,但必须确认具有与博士课程同等的学历。论文博士申请者要独立完成论文,在做论文期间没有指定的导师,甚至可以没有导师,导师可以在论文完成后选定。论文得到导师的认可后,交付给各大学院下的学会组织学位评议会,对以个人独立科研成果为依据的论文进行考核。学位评议会由4—5名专家组成,导师出任主审,并必须由一名校外专家出席。博士论文必须有较高的学术水准和独创性,并在获得博士学位后一年内出版发表。虽然论文博士没有课程考核制度,但是对博士论文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博士论文的评审过程及结果必须向文部省汇报,并且论文要在规定时间内出版印刷,大学院对整个学习过程实行目标管理

  论文博士的申请过程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从选题、科研、论文构成到学位申请,都必须由个人来完成。大学教授和导师只是作为论文博士申请者的意见参考者,不对他进行直接指导。这种情况在人文、社会学科内尤其普遍。

  日本的博士论文考核特别注重其内容的独创性,这也是评估论文质量的最为重要的指标。如何体现出论文的独创性是博士生在写论文时遇到的最大难关。因此,有些人需要花费十几年的功夫才能达到这个要求,提交出合格的博士论文。   

四、非全日制培养模式

  研究生教育可以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建立在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基础上的,这种教育形式为在职人员进行研究生层次的学习提供了机会。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产物,也是大学教育积极适应社会变化的反映,它体现了高等教育的服务社会和终身教育的理念。英美等国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并在这几十年中得到普遍的发展。目前,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非全日制研究生已占研究生教育总规模的一半以上,成为各国研究生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非全日制在国外又被称为部分时制(parttime)。海外通常将单位时间内注册学分数作为衡量标准,即在一个学年(学期)内学生注册的课程学分若低于一定值就是非全日制学生,达到或超过此标准就成为全日制学生。如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的标准为每学期19学分;麻省理工学院为每学年32学分;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为每学期18学分。

  国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特点为:

  1.完全学分制的课程管理

  由于采用完全学分制,国外的非全日制学生在课程选择方面同样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并且在学习时间的安排上比全日制学生更加自由。学分不仅是国外大学确定非全日制学生身份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非全日制学生学费金额的判断标准。非全日制学生按照选修学分的多少缴纳学费,全日制学生和博士生则按学期或学年缴纳(。

  2.与全日制并轨

  国外大学的非全日制学生在录取、学籍注册、课程安排、毕业要求等方面与全日制学生完全相同,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同堂听课、同场考试,而且两种身份可以相互转换,只要学员向有关部门和导师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即可。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主要的不同点,除学费的计算和缴纳方式以外,非全El制学生在奖学金和贷款方面无法享受全日制学生的优惠待遇。

  3.覆盖专业面宽

  国外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基本覆盖了硕士层次的所有学科方向,特别是职业性强的学位方向。但是在博士层次以及部分学术取向的硕士专业,基本上还是采用全日制的培养形式。非全日制的学习形式在某些培养环节上还是受到了一些限制,如麻省理工学院规定在工程实习和联合科研项目上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的方式。

  目前,我国对于非全日制教育的认识与国外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内通常将受教育的社会身份作为判断标准,即非全日制教育就是在职人员接受的教育。目前我国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不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课程管理实际上依然沿用学年制的方法。学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学校规定的学程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其间可供学员选择的机会并不多。我国现行研究生教育体系中,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是双轨制道路,从招生方式、培养模式、课程结构到学位类型都是不相同的,而且两者之间不存在身份的转换机制。

研究生教育中的若干关系

一、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研究生教育应该注重教学还是科研是我国高等教育界一直争论的热点话题。有些人认为高校当然应该以教学为主,有些人则认为应该形成教学、科研双中心。我们来看一下德国和美国是如何培养研究生的。

  最早的研究生教育是以研究生自主学习和研究的形式进行的,这种传统在德国被保持至今。德国没有体系化的研究生课程教育,只有高级研讨班,在德国没有博士研究生概念,只有博士志愿者,这些博士志愿者在获得一级学位后就不必再去学校,只要得到导师的同意,即可选择任何地方进行独自的研究工作,可以在大学实验室,可以在政府或是民间的研究机构,甚至可以到国外进行研究。

  美国的研究生教育比较注重课程教育,研究生进校后,在导师和一个系或跨系的研究生教师委员会指导下,制定个人修业计戈Ⅱ,用于指导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学习和研究。硕士研究生必须要修满28个学分的课程和完成约100页的论文才能毕业。在美国还有一种课程硕士研究生的教育方式,即只注重课程学习的硕士层次的研究生教育,课程硕士在学期间要修44个学分,虽然不要求做学位论文,但是必须提交1—3个有创见的课程设计。博士生的修业包括课程学习和学术论文,但是更加侧重后者。研究生教育的课程化,有利于教师对自己科研成果的整理,将其体系化、讲义化,促进学科的发展。美国的研究生教育模式更体现出教学与科研的有机结合。

  从国外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科研在研究生教育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尤其在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科研占主导地位。研究生教育要追求教学与科研的统一,我们要认识到人才的培养光靠传统的教学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更加需要在科研实践中进行,科研也具有教学的功效。同时,科研工作将有力地推动学科的发展,保障教学的内容和质量;教学可以促进科研成果的整理和学科化,有利于科学的体系化进程。因此,教学和科研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学术研究与产业开发的关系

  科研探索与真理一直是研究生教育所追求的目标。最初的研究生教育是非世俗化的。传统的高等教育认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是有区别的,普通教育通过提高内在的修养,达到自我实现自我强化的目的,“普通教育以追求纯粹的学问为第一要义”,而职业教育只要传授实际应用中所需的知识。教育和学习必须以自由为基础,应该以纯粹的学术性文化为目标,通过没有束缚的学问的学习,在思想独立以及自由的知识和道德的基础上训练青年人。

  在高等教育的扩张期,大学为了在竞争中提高自己的威信。十分重视代表学术地位的科研贡献和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对博士的培养。为此许多大学大量聘用科研能力强的教授,并且为了建设能够吸引优秀科学家的实验室,开始多方面筹集资金。在美国,最初向大学提供科研赞助的是富有的后援者,以及由他们所设的慈善事业财团。起初慈善事业财团主要是对科学家个人捐赠,随着捐赠范围的扩大,财团的捐赠逐步向功利方向发展,资金渐渐流向能为工业成长、就业商业活动作贡献的大学,特别是应用科学领域的学科得到广泛的资助。产业界为了获得新技术也开始加入赞助大学研究的行列,产业界的研究资助具有更为明显的利益倾向,大量的以技术开发为目的的科研项目极大地推动了以工科为代表的应用科学领域的发展。这种依靠企业赞助发展科学研究最成功的大学是麻省理工学院和加州工业大学。在外界的资助下,美国的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起来,财团和企业为大学提供的稳定财源,使得研究生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制度化有了发展的保证和可能。财团和企业的资助为大学科研的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在社会投资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大学科研的中心开始逐渐向应用科学倾斜。美国大学的基础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经费主要依赖联邦政府的研究支援经费。   

三、研究生与导师的关系

  研究生教育中教师的作用不仅仅具有教学的意义,更主要体现在指导研究生科研上。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学习、科研给予方向性的指导,如推荐书籍和资料,建议和帮助研究生设计研究计划,检查学生的研究工作和成果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研的时候应当注意保持学生科研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尊重学生的兴趣方向,只有基于兴趣的科学研究才能使学生在长期艰苦、单调的工作中坚持下来。研究生的教学工作也不同于其他层次的教学。研究生已经掌握了比较坚实的系统知识,同时也具备了自学的能力,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不宜采用按教科书照本宣科的方式,而是应更多地介绍最新的学术动态,或是基于自己最新科研工作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成果。教学内容不一定完全是成熟的理论化的东西,也可以介绍一些并不十分成熟的甚至有争议的问题,只要能够开阔学生的视野或思维,都可以成为教学的内容。教学的形式也应该改讲授式为讨论式,让研究生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力和个性,同时也能训练学生思维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一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亲自参加科研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通过科研才能及时把握学科的发展动向,才能更好地指导研究生。

  研究生应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培养主要是通过科研来完成的,即使是课程型研究生培养,也以研究型课程为主。我们应该认识到研究生也是大学宝贵的科研资源,而且是科研力量的生力军。由于研究生工作能力和实际经验不足,在科研起步阶段一般以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的形式参与课题,在此阶段的研究生以学习和模仿为主,并在导师的全面指导下开始对科研工作进行摸索。在实践中摸索自己的研究方向和独自的研究方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始独立的科研工作,此时,导师应该渐渐退出,对研究生的指导也以方向性指导为主,放手让研究生独立工作,尽量让他们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才华。

研究生教育的管理[1]

  我国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包括管理体制、学位授权、评估、质量控制等内容。

一、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

  实施学位条例之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始终与高等教育管理联系在一起。学位制度建立和实施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经历了若干变化,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逐渐形成了“国家一省、市、自治区、各部委、各基层培养单位”的三级管理模式。

  1.国家职能管理部门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1952年院系调整后,我国建立并实行国家集中计划、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投资办学和管理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在研究生教育方面,教育部先后发布《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1963年)、《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这些条例对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分配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是学习苏联经验的结果,体现了国家集中管理教育的原则。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管理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1982年8月教育部研究生司成立,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至此,教育部代表国家对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统一领导与管理。

  2.省级管理部门

  学位条例实施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依照《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精神,成立了相应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导机构及实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军队也成立了学位领导小组。这些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学位授权审核的初审。1988年以后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级管理部门开始在一定学科范围内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1991年至199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在江苏、四川、上海、陕西和湖北等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又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五个省、市,试行建立地方学位委员会并建立办事机构,由此我国开始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三级管理体制。1995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同意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湖南等九省市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本地区的学位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对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在一定学科范围内,对已有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申请新增或调整硕士点进行审批。至此,作为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中央和省部一级管理体制的框架已基本明确。

  3.基层培养单位

  基层培养单位是开展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单位。从管理体制的形式看,最早出现的管理机构是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是在校(院)长领导下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研究生教学和行政管理机构。

  按照分期分批建立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先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22所全国重点高等院校试办研究生院。1986年3月国务院又批准了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等10所全国重点高校试办研究生院,连同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在内,全国共有33所重点高校试办了研究生院。2000年6月;教育部批准了北方交通大学等22所高校试办研究生院。2002年5月,教育部批准了哈尔滨工程大学等两所高校试办研究生院。从1984年至今,经国务院和教育部批准,先后有57所高等学校被批准设置了研究生院,这对于推动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研究生院是我国研究生众多培养单位的一部分,大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一般均设立研究生处(部)或研究生办公室作为本单位研究生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而授权点较少的单位则建立研究生科。研究生管理部门作为高校和研究机构基层培养单位,其主管人员一般由校(院、所)长或副校(院、所)长担任。

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

  为了不断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级研究生培养单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一)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的作用

  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科学评价,对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有利于提高我国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持和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声誉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为保持并不断提高本国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提高包括研究生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质量,成为各国高等教育的奋斗目标。我国从197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1981年建立学位制度以来,一贯重视研究生教育质量,在国际上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但不可否认,我国研究生教育(尤其是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只有强化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才能不断改进和提高培养质量,才能不断保持和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声誉。

  2.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是研究生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

  研究生教育发展必须要坚持质量与数量相结合的方针,因此对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科学评价,有助于研究生教育自身协调发展。通过质量保障体系,可使研究生教育在保持一定规模增长的同时,提高培养质量,并为其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类型

  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由于分类标准不同,有多种类型,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基本类型。

  1.合格评价

  合格评价一般是对新增学位授予点的评价,其目的是使新增学位授予点在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等方面达到基本要求。

  2.办学水平评价

  办学水平评价分为高等学校综合评价、学科评价和单项教育(如学位授予质量)评价三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全面考察被评价对象在办学思想、办学条件、科研水平、人才培养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其改进质量。

  3.选优评价

  选优评价的目的是评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提高。

  (三)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应便于对影响研究生教育办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的有关基本因素的检测。因此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的原则

  (1)结构优化的原则

  指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应有助于研究生教育的结构优化,包括建立健全合理的办学结构和学科结构。目前我国有些培养单位还存在不顾社会需要和自身实际,盲目求大、求全,什么都想做什么都没做好的情况,因此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应有助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优化。

  (2)注重质量的原则

  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应有利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质量是一个多维指标体系,不仅要考虑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各种因素(如导师水平、生源质量、科研水平等),还要考虑被评价对象是否建立了一套有效的自我评价制度(包括质量保证监督机制是否完善)。

  (3)效益原则

  我国目前评价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评价标准比较多,计算总量的多,计算人均的少,研究效益的少。这样的评价标准使有些研究生培养单位不计教育成本,教育资源浪费严重,这严重制约着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评价周期

  鉴于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庞大、国家财力有限等具体国情,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比较适宜四年为一周期。这既可以避免因评价过于频繁而人为增加培养单位的工作量和产生不必要的浪费,又不会因时间过长、发现问题太晚而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3.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是研究生培养单位依照一定的原则和需求,对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所进行的各种评价活动。

  自我评价主要包括,研究生的培养水平和质量、学位课程、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学位论文、学位授予、思想政治教育、学术队伍、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经费投入与使用、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条件、管理体制和水平,以及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单项评价。

  4.社会评价

  为了增强研究生培养单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密切培养单位与社会的联系,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应努力推行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社会评价。这样有利于社会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监督;有助于研究生教育评价的科学化和制度化;有助于研究生教育现代化。社会评价结构应在政府的委托下,自行组织评价,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赢得声誉。

  5.评价信息

  信息是评价的依据。缺乏真实、详尽的信息资料,无法保证研究生教育政策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因此,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评价的质量,应建立相应的研究生评价信息管理机构,制定信息管理办法,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息管理网络系统,规范评价信息的采集、加工、传输,最大限度地防止信息的漏损,从而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组织获得真实、详细的信息。

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途径

  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方式的多样化,人们接受研究生教育的途径也灵活多样,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目的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这些方式大体上可归为两种类型: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

  研究生学历教育是指: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含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推荐免试和部分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自行组织的单独入学考试),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硕士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研究生学历教育大致有以下几种:普通研究生、单独考试研究生、参加一月统考的法律硕士和MBA。研究生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

  非学历研究生教育是指: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没有学籍。毕业时也不能获得毕业证书,学历不变。研究生非学历教育大致有以下几种: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在职攻读专业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攻读硕士学位。下面两节将做详细介绍。研究生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

研究生的考试方式[2]

  硕士研究生根据考试方式主要包括全国统考、单独考试、法律硕士联考、MBA联考等。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条件是大学本科学历或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而且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除了要达到学历及年龄的要求外,还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者,除要符合报考全国统考各项条件外,还要求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除了要符合全国统考各项条件外,还要求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杨德广主编.高等教育学概论 修订版.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12.
  2. 2.0 2.1 研究生详解.人大在职研究生网.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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