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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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Hospital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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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管理是指根據醫院的環境和特點,運用現代管理理論和方法,通過計劃、組織、控制、激勵和領導等活動,使醫院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時間等資源得到有效配置,以期更好地實現醫院整體目標的過程。
我國醫院管理模式經歷三個發展時期:
1949年建國前,醫院管理模式主要套用美英德等國的模式,特別是教會醫院,類似創辦醫院的教會國家的模式;
建國後,我國全面學習蘇聯,完全實行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主要特點是:
①黨的領導在醫院中具有最高的地位,院長在黨組織領導下具體分管醫院業務工作;
②經濟上實行全額補助,實行低醫療收費標準、低藥品價格和低職工工資的“三低”政策;
③由於國家經濟發展程度較低,醫院經費困難,醫院條件較差;
④病人中公費、勞保病人占大多數。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改革開放政策的指引下,醫院在籌資來源、領導管理體制、財務管理、職工獎金等方面不斷發生變化,就是逐步從計劃經濟向商品經濟又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使醫院從純福利型轉變為體現政府福利性質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從政府唯一撥款轉變為多渠道多形式辦醫;從全部為公立或集體醫院轉變為多種所有制形式醫院;從黨政不分的領導轉變為推行院長負責制或黨組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從不重視職工的責權利轉變為各種形式的責任制和激勵措施;從不重視經營管理轉變為重視醫院的生產性、經營性和效益性;從單純醫療服務機構轉變為重視擴大預防和區域衛生規劃;從單純的基本醫療服務轉變為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出現多種形式的特需服務;從醫院單純完成醫療服務轉變為同時興辦第三產業以提高醫院的自我補償能力;從單一辦院體制和安於“鐵飯碗”、“大鍋飯”轉變從多種辦院體制並存競爭增效。
各國的醫院管理模式不盡相同,它與國家的社會制度、經濟條件、文化背景、醫療保健制度、市場經濟模式等因素密切相關,也就是模式多樣化。大體上,醫院管理模式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美國醫院管理模式 美國實行的是當代最典型的市場經濟模式,就是以私有製為基礎(占國民生產總值的88.1%),以經濟決策高度分散為特征,完全實行自由經濟、自由經營、自由競爭,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十分有限。因此,在醫院管理上也基本上套用企業管理模式和方法。在組織管理體制上大多數實行董事會。董事會是醫院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①聘任和考評醫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尤其是院長);
②評價和監控醫院提供的全部醫療服務質量;
③保證醫院在財務上的足夠充足;
④保證醫院遵循所有適合於醫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條例;
⑤任命醫師和各類醫務人員。
在美國,醫院董事長為義務服務者,由醫院所在地社區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一般任期為2—3年,可以連任,在選舉董事會成員時一般要考慮到各種特殊能力或技能。凡不設董事會的醫院,院長直接由醫院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醫院各方面的問題一般不是先由院務會討論,而是必須先向相關委員會反映,由各委員會接受、整理、討論、提出建議上報院務會審議通過。醫院人事制度全部實行公開招聘、逐級雇佣辦法。
除一些政府醫院外,醫師通常不是醫院的雇員,醫院各醫療部門的負責人必須由全體醫務人員選舉從醫師中產生,醫師在醫療工作中具有的職權範圍由院務會提出提交董事會批准。美國的醫院都設有護理副院長,屬於醫療資源副院長領導,相當於我國的護理部主任。
二、英國醫院管理模式
英國既是一個傳統的市場經濟國家,市場機制完善,市場體系完備,企業制度以股份制為主,國家原則上不幹預經濟活動,但是英國又是一個社會保障齊全的福利國家。從頒佈《濟貧法》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已建立相當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醫療衛生保障、國民醫療服務等,保證社會每個成員能免費或低價享受醫療保健服務。此外,對殘疾人、老年人、精神病人和失去正常照顧的兒童等特殊困難人群提供特殊服務。1948年英國宣佈實行國家衛生服務制度(National Health System,NHS),為全體國民提供廣泛的醫療服務,支付大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實行初級服務(全科開業醫生提供)、地段服務(當地政府提供)和醫院服務(專科醫療服務)三級服務體制。1948年英國政府頒佈國家衛生服務法,規定所有醫療機構國有化,這些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1964年又通過衛生保健法,凡英國居民均可享受國家醫院的免費醫療,因此英國是國家醫療服務制度最完善的西方國家之一。有完善的NHS組織體系:英國NHS的組織體系。
英國醫院在政府領導下,通過NHS服務體制來監督醫院認真執行《病人權利憲章(The Patient's Charter)》,醫院的醫務人員均受雇於政府衛生部門,而社會工作者(social worker)則受雇於地方政府。醫院院長負責全面指揮,下設醫務、人事、財務(司庫)、護理部主任,其職能相當於美國的助理副院長。院長基本上都是管理專業畢業或經濟、法學專業畢業通過培訓的專職管理人員,各部主任也必須有管理碩士學位或通過管理專業修學後才能擔任。
三、日本醫院管理模式
日本在經濟體制上實行的是以市場為基礎的“政府導向型市場經濟”,推行財產私有、契約化和風險自擔的原則,政府進行有效的巨集觀調控,大力發揮民間團體的領導作用,並實行終身雇佣、終身教育、職工參與、年功列序和提倡企業精神等激勵機制,這些原則和機制都應用到醫院管理之中。在醫院領導體制上實行由院長、副院長領導下的診療部長、事務部長、護理部長組成的醫院領導成員。也有院長領導下,設診療部長、助理醫療部長、事務部長、護理部長、研究部長、藥劑部長、營養部長七個部長的管理體制。院長必須是醫師,除從事本專業外,主持醫院全面工作,決定醫院大政方針,掌握醫院發展方向;副院長也應由專家擔任,協助院長工作或兼任診療部長,在業務上有權威性,負擔醫療、教學、科研工作,診療部下設若幹個診療科;事務部長是醫院的實際組織者,又稱運營部長,全權負責醫院日常管理人員,一般從各級衛生行政領導機構的官員中選派,也可從醫院選調,事務部下設若幹個事務科;護理部長負責全院護理工作,護理部長—科護士長—護士—準護士(又稱預備護士)—護士助手自成指揮系統,呈垂直領導,其職責為當好醫師助手、病人生活護理、專科技術護理、病房管理四大功能,全面推行分級分段護理制度(PPC);大中型綜合醫院一般附設護士學校(初中畢業2—3年,再經大專2年,畢業後經國家考試合格註冊才有護士資格)。
四、法國醫院管理模式
法國在經濟體制上實行的是政府指導的“混合市場經濟模式”,充分體現法國特色的市場運作機制,政府允許自由定價,但對諸如電力、煤氣、供水、汽油、公交、郵電、國有醫院的醫療服務、藥品、國有住房、出租汽車的價格和收費標準進行直接干預,就是在政府監控下的自由競爭機制,並規定企業職工獎金不得超過4%(國有)和15%(私有)。1945年起就實行以《普及社會保障制度》為主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共有三個層次(即全面專門保障體制、義務性社會互助體制、社會援助和救濟體制)和八大類(醫療、養老、工傷職業病、生育、殘疾、死亡、孤寡、家庭負擔),可負擔醫葯費(包括急救交通費等)的40%—100%。法國的醫院管理體制與這種由國家中央社會保障局所屬的全國醫療保險體制相適應,決定醫院屬於福利事業單位,在服務方式和各種制度上充分體現服務病人和方便病人的宗旨。法國的公立醫院面向低收入居民,私立醫院面向高工資家庭,主要接納外科、婦產科病人,慈善機構醫院負責惡性腫瘤等疾病的治療。
法國公立醫院可分五類:地區大學醫院(醫學中心);省級中心醫院;地方醫院;專科醫院;急診醫院。院長負責醫院全面工作,一般設副院長4人,分別負責行政、財務、後勤和人事,下設若幹個職能科室。醫院設有院務委員會以及醫療咨詢委員會、急診醫療委員會、安全保險委員會、技術協調委員會、衛生保險委員會、預防醫學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幫助院長髮揮協調、咨詢、監督作用。科室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全面負責科室的醫療、護理、教學和科研。科設科護士長,各病區設病房護士長、護士對病房實行包乾制。門診設普通門診、專科門診和私人門診(相當於我國的專家門診),門診不設藥房。病房分普通病房(一般病人)、特護病房(重危病人)、私人病房(要人和富人)、日間病房(檢查或治療觀察)、周病房(癌症化療療程)。從管理體制來說,政府對醫院控制較直接,包括醫院登記註冊、床位增減、大型設備購置都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核批。由於醫院經費主要來自社保組織和公共救濟金的補助,醫院有充分的使用支配權,從總體來講,法國醫院管理模式屬社會福利型。
五、德國醫院管理模式
德國在經濟體制上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模式”。這種經濟模式既包括市場經濟,又包括社會福利和國家政策干預,即通俗公式表示的“市場經濟+總體調節+社會保障”。德國是歐美發達國家中社會保障事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其社會保障涉及到社會成員基本生活的各個環節,幾乎包括生、老、病、殘、死、療養和教育等每個方面,早在1881、1884和1889年就相繼通過《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法》、《養老、殘疾、死亡保險法》。現在,德國的醫療保險分法定醫療保險和自願醫療保險兩大類。法定醫療保險對象為工人、中低收入職員、農民、領取法定養老保險金者、大學生、失業者和殘疾人等,占社會成員極大多數,這種醫療保險實質上屬自負盈虧的自治管理,國家僅對大學生和領取養老金者予以一定補助。自願醫療保險為年薪較高的職員和政府官員自願選擇加入的醫療保險。與此相適應的醫院管理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為基礎,政府對醫院實行巨集觀管理,高度重視區域衛生規劃,根據醫學專科特點、社會服務需求和經濟結構的原則將醫院劃分為社區服務醫院、跨社區服務醫院、中心醫院和特級醫院四個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