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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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上的金融生態環境是指巨集觀層面的金融環境,指與金融業生存、發展具有互動關係的社會、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地理、人口等一切與金融業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方面,主要強調金融運行的外部環境,是金融運行的一些基礎條件;
狹義上的金融生態環境是指微觀層面的金融環境,包括法律制度、行政管理體制、社會誠信狀況、會計與審計準則、中介服務體系、企業的發展狀況及銀企關係等方面的內容。
(一) 金融產權制度性缺陷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的正常發展
我國正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的轉軌時期,現有的國有商業銀行都是在以計劃經濟為大的背景環境下建立併成長起來的。伴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國有商業銀行一直都肩負著支持國有企業發展與解困的重任。由於行政上的不當干預、政策性貸款等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中國人民銀行曾作過專門的抽樣調查統計,統計結果顯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過程中,由於計劃和行政干預而造成的約占30%,政策上要求國有銀行支持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違約的約占30%,國家安排的關、停、並、轉等結構性調整約占10%,地方干預,包括司法、執法方面對債權人保護不利的約占10%,而真正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占全部不良貸款僅為20%(周小川,2004)。
我國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是一種以公有製為絕對主體的制度安排。按其錶面形式,銀行經營者應代表國家對銀行進行管理、經營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事實是,由於產權主體權利缺失以致形成了“重權輕責”的怪現象。這嚴重削弱了我國銀行自主經營權利和抗風險能力。
(二) 法律環境不完善加大了我國金融業的信用風險
我國已經頒佈實施的與金融生態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合同法》、《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等。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立法進展有明顯的提高,基本上能與金融業的發展實現同步,為整個金融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
然而,目前還有一些法律條款存在過時和約束力不強等問題。主要表現在《破產法》上,我國《破產法》是1986年頒佈實施的,當時主要是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政策性破產,隨著社會註意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相關規定已與時代不相適宜。由於其缺乏對債權人的合法保護,後果是導致大量的逃廢債事件發生,加大了銀行的信用風險。另外《刑法》在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難以對違法亂紀行為產生足夠的威懾力。
(三) 社會信用缺失加劇了我國金融業的不穩定性
孔子曰:“民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社會無信則亂”。
市場經濟應該是一種信用制度高度發達的經濟。但由於我國還處於經濟的轉軌時期,市場經濟法制還不成熟,社會信用水平仍很低下。正是由於社會信用缺失已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據統計,我國每年因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而蒙受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億元,由於三角債務和為避免信用風險而進行的現金交易而增加交易成本約 2000億元(劉秀林,馮彥明,2005)。
信用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到金融創新效率和金融的穩定。目前我國社會信用信息徵集系統、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還得不到有效的歸集和評估,金融機構在作出相關決策時難度很大,使“騙貸”事件屢有發生。與此同時,失信懲戒機制尚未有效建立。
(一) 積極推進金融業產權改革,構建多元化發展的金融業
金融生態的生命力就在於金融生態中存在自由競爭的機制,使金融生態主體在自由竟爭中優勝劣汰。建立和完善自由竟爭機制的一條重要途徑就是使金融生態中的參與主體多元化。這正是目前我國完善金融產權制度的主要內容。其目標是構建以“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高效運轉”為基本特征的,兼有國有和外資,全國性和地方性,大銀行和中小銀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多元金融主體的金融市場。
首先,要繼續推進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國有銀行產權明晰化,各級經營者對其經營成果真正負起責來。杜絕一切將經營失敗成本轉嫁給國家的可能,讓國有銀行預算約束全面硬化,以實現完全意義上的金融產權。其次,規範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同時,積極探索對農信社、城信社等產權改革的方案。放低民營資本進入金融行業的門檻,這樣才有利於營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二) 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法律環境是金融生態主體最為重要的外部環境之一。構建和諧金融生態要以完善的金融法律體係為前提。現階段,當務之急是要對《破產法》、《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從而使銀行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使銀行在面對違法違規行為時能有最後的“殺手鐧”。
另一方面,為了保護金融機構債權人的利益,督促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有效引導金融資源合理配置,應儘快出台一部《金融機構破產法》。金融機構的破產要以市場原則為基礎,使金融機構的破產成本由其股東和相關利益人來承擔,而不能再由國家財政來“兜底”。當然,為了保護廣大民眾儲蓄者的利益,還要建立一套存款保險制度與其配套。
這樣,金融機構對於欠債不還的企業和個人享有無條件破產起訴權,同樣,金融機構的債權人也具有對金融機構的破產起訴權。
(三)加快信用體系建設
現代市場經濟是建立在錯綜複雜的信用關係基礎上的信用經濟。一個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是金融生態有序運行的基本前提。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方面,重點要放在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上的建設。加快整和銀行和有關部門的信用資源,避免重覆建設和信息分割。同時要加快信用立法進程,實現信用市場的有法可依,以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和規範的社會信用秩序。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大力發展專業化金融中介機構,嚴格行業準入和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強化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促進金融機構提供高水平的服務。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1]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是指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務的各類金融機構,與農村經濟、金融發展相關聯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機構之間的密切聯繫、相互作用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動態的、均衡的系統。
一、我國農村金融生態問題的現狀
1.農村經濟基礎薄弱,資金外溢現象比較嚴重
農業的弱質性和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決定了農村金融具有交易成本高、風險大、回報率低的特點。此外,由於我國農村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及郵政儲蓄占有相當份額,前者出於對利潤的追求必然將資金從農村通過其上級銀行貸放;後者作為政策性銀行運營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其在農村吸納的資金也大部分流出於農村經濟迴圈體系外。資金流動的必然規律作用加上有外流的渠道,導致了我國農村資金外溢現象比較嚴重,農村金融運行的整體生態環境不容樂觀。
2.農村社會信用體系不夠完善
①農村誠信教育和宣傳工作滯後,社會信用文化缺失農村企業和農戶的誠信意識、金融風險意識比較薄弱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鎮遠未形成。
②農村社會徵信系統建設和徵信業發展緩慢,缺乏一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金融企業難以獲取客戶的真實信用狀況以便做出準確的信貸決策。
③農村的逃債躲債和賴債現象還比較嚴重,但失信懲罰機制尚未有效建立,缺乏對債務人違約的制約。
3.農村金融市場不健全
與大中城市金融市場相比,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①農村金融主體不健全。從1999年開始,農村信用社成了鄉村地區惟一支持 “三農”發展的金融服務供給主體。
②市場供求不平衡。一是總量供求不平衡。全國金融機構全部貸款餘額中,農業貸款餘額和鄉鎮企業貸款餘額的占比呈下降趨勢,難以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二是結構不合理。農村的生產性貸款多,消費性貸款少;短期貸款較多,中長期貸款基本沒有。
③市場不完整、金融品種單一。農村基本上只有貨幣市場,而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極少。
4.農村金融法律環境不完善
當前與農村金融有關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尚不盡如人意。
①我國現行的《破產法》未賦予債權人主動申請將債務人破產清償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對債務人的約束力;企業破產清算程式也不甚規範,《個人破產法》缺失,不利於尊重和維護金融債權。
②有些縣鄉政府的法制意識不強,存在行政干預法律、以權代法的現象,執法效率低下。
③農貸企業缺乏金融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影響其守法和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能力。
二、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議
構建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是一項系統工程政府、金融機構、司法部門、農村企業和農戶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標本兼治,長短結合的原則,形成共建機制,促進農村經濟與農村金融良性互動發展,進而更好地推動新農村建設。
1.加強地方政府主導,推動農村金融生態建設
當地農村金融生態狀況如何,關鍵是地方政府。在農村金融生態建設中,縣鄉政府應從以下方面發揮主導作用:
①切實轉換服務理念,強化服務農村意識,嚴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務質量和效率。
②結合當地農村經濟金融狀況,加快建設農村企業擔保制度、農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等相關支農金融制度。
③採取動員會、黨紀政紀、法律等形式強化清欠力度,引導和督促欠貸政府部門和人員制訂還款計劃,及時清償欠款,維護政府信用。
④鼓勵、扶持和規範與農村金融生態密切相關的一系列專業化中介機構發展,提升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社會信譽,推動農村經濟金融的繁榮發展。
2.建設徵信體系,凈化農村金融生態的信用環境
①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宣傳、輿論監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的正向激勵和逆向懲戒機制。
②廣泛開展企業信用評級和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社區、信用戶、信用企業建設,進一步營造重信用、講誠信的社會風氣。
③建立健全數據體系,廣泛向金融、稅務、公安、房管、土地、車管、保險、商家採集客戶信用資料。
④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暢通資本金補充渠道,完善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放大擔保倍數。
3.健全金融法制,營造有利於農村金融發展的良好法律環境
基礎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須大力加強法制建設以完善農村金融生態的制度基礎。加強農村經濟金融建設的立法工作,進一步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從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懾力。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自覺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4. 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和功能,支持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①完善農業發展銀行職能,適當擴大其業務範圍,使其真正發揮農業政策性銀行的職能作用。
②農業發展銀行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要改進和完善經營管理模式,適度放貸款管理許可權,擴大縣支行的信貸管理自主權,研究並制定縣級及其以下機構(網點)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於支持解決“三農”問題的具體辦法,加大對農業經濟的扶持力度。
③農村信用社應以改革為契機,完善其結構管理、增強服務功能、創新信貸方式、優化信貸結構、增加服務品種、提高服務水平,同時相應的增加支農貸款的額度,合理確定支農貸款的期限,使之與農業生產周期相吻合,以更好地支持農業發展。
④培育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規範引導民間借貸。在嚴厲打擊高利貸和金融欺詐等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在農村金融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激勵和促進更多的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有效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體系的補充作用。
優化區域金融生態環境的對策[2]
區域金融生態環境是指某一個區域內的金融生態環境,即某一區域範圍內金融運行所涉及的所有影響因素,其狀況的演化與變革是整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優化的前提和基礎。
(一)提高地區經濟競爭實力
加快本地區經濟市場化進程,按照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努力培育本地區的市場經濟氛圍,不斷改善經濟運行環境。加快地區經濟結構調整,要根據國家巨集觀調控要求和地區經濟發展優勢,堅持有保有壓、區別對待,切實加強和支持地區經濟發展中的薄弱環節,使地區經濟真正實現全面協調與可持續發展。積極深化本地區企業的改革,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完善公司制度建設,特別是要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範財務報表行為提升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進而提高企業贏利能力,從根本上降低銀行的貸款風險。
(二)健全地區社會信用基礎
健全維護金融債權的法律和執法體系,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和規範交易主體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體系,在立法上要充分體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特別是在企業合併、分立、中止等過程中,要突出和強化銀行權益,切實保證債權人權利。建立和完善多種形式的信用徵信和評價體系,各級有關部門要充分整合利用各種信息資源,建立以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社會化服務的信用評價機構,制定出統一的信用體系、規範標準和查詢體系,提高信用數據的開放共用程度,使信用度真正成為銀行在考察貸款申請者時所能依靠的最重要的指標之一。重塑“誠實守信”的社會價值觀念體系,把強化信用意識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基礎工作,加強全民信用教育,強化道德約束,提高民族信用水平和信用素質。
(三)加快地區金融市場建設
要發展多種類型的金融機構,構建多類型、多層次的金融市場,尤其是利用地區經濟發展優勢,藉助發達的現代信息技術和網路,樹立區域金融機構的優勢;規範發展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要提升中介機構的專業化服務水平和誠信水平;要從政策上鼓勵和扶持與金融生態環境密切相關的一系列專業化的中介機構的發展,培植一批誠信水平高的有代表性的專業化中介機構,形成良好的中介行業道德風範;要繼續提高審計、會計、信息披露等標準,在向高水平國際標準看齊的同時,結合我國自身行業和企業制度特點,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高標準的審計、會計、信息披露標準;同時還需要在標準的執行方面進一步改進,努力保證審計會計準則不論在大企業還是中小企業中都得以真正嚴格執行。
在建設地區金融生態環境過程中,地方政府要前瞻性地認識到資金按市場原則流動在市場經濟日益深入發展形勢下的客觀必然性,高度重視改善金融生態環境對增加信貸投入、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意義,把爭取金融支持的重點放在主動地、超前性地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上。地方政府應重視商業銀行在內部評級中對本地區的看法,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提高自己的評級等級,以此爭取商業銀行在資金調度、信貸授權等方面對自己給予支持。同時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行政務公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規範政府服務收費,取消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合併或取消重覆設置的收費項目,進一步簡化抵押、評估費用和手續,降低企業經營和信貸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