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金融犯罪(Financial Crime)
目錄 |
什麼是金融犯罪[1]
我國刑法在第13條用外延與內涵相結合的方法作了準確、完整的界定;金融犯罪是犯罪的一類,其內涵可以從犯罪學和金融學兩個角度來考察。從犯罪學的角度來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侵犯社會主義金融管理秩序、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從金融學的角度來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破壞我國資金聚集和分配體系的犯罪行為。金融犯罪直接或者間接侵犯了我國的資金融通體系,阻礙或者歪曲了貨幣的流通,限制或者破壞了信用的提供,從而危及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轉。
金融犯罪的新特征[1]
- (一)犯罪主體多元化。
不僅僅是各商業銀行時有金融犯罪案件發生,行使監管協調職能的人民銀行系統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發生各類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動遍及整個金融行業。其犯罪主體不僅涉及自然人,還涉及單位;既有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也有不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既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有非金融機構的社會閑散人員;既有國內不法分子,也有國外不法分子。
- (二)金融犯罪的隱蔽性。
1.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多數金融犯罪是採取欺詐行為,錶面上風平浪靜,實際暗藏危機。
2.金融犯罪危害結果的隱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結果往往是過一個時期以後才出現。
3.犯罪主體身份的隱蔽性,犯罪主體多為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以合法身份為掩護,乘熟悉業務之便或執行業務之機違反金融法規、制度或者利用法律與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機作案,不易被人懷疑和發現。
- (三)金融犯罪的智能性。
金融犯罪是一種帶有明顯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複雜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識外,還利用高技術、高科技手段作案,還有一些是利用國內聯行、國際信貸結算業務等作案,其智能性高於一般刑事犯罪。
- (四)金融犯罪後果嚴重。
金融犯罪貪婪性增強,犯罪數額越來越大,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嚴重後果遠非其他經濟犯罪可以比擬,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犯罪數額巨大,20世紀八十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幾千元、幾萬元之間,上百萬元的僅為個別現象;進入九十年代至今,數十萬元的案件較為普遍,數百萬元、數千萬元、上億元的案件時有發生,其數額之大,損失之巨,令人觸目驚心。
2.情節嚴重,損失一旦發生,將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無法輓回和彌補的後果。
金融犯罪的種類[2]
金融犯罪的分類是以金融犯罪特征與種類的確定性為前提。所謂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金融法規,以金融秩序為單一客體,觸犯刑法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體,對於犯罪客體為簡單客體的金融犯罪來說,金融秩序是單一客體;對於客體為複雜客體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須是其主要客體。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征、一般本質,也是金融犯罪據以分類的標準。有的學者認為,在金融領域中,有些犯罪對金融秩序的破壞,只是其次要特征,對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征,如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這種觀點等於承認以金融秩序為次要客體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結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歸結為“金融領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統中的犯罪”。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種定義中,為什麼同樣是堅持“犯罪客體說”,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種範圍卻大相徑庭的原因。
我國金融犯罪的立法分類[2]
西方的刑事立法對金融犯罪的規定相對分散。即使在法典化國家,金融犯罪也很少集中規定在刑法分則某一章節中,這反映了這是金融犯罪的複雜性。例如,偽造票據罪的破壞性主要表現在危害社會公共信用,雖然其行為也會造成合法財產的損失,但相對於票據詐騙行為,它對合法財產的危害性要小得多,因此,將二罪分別規定於不同的罪群中也是自然的。
與外國對金融犯罪規定不同,我國在現行刑法典中對金融犯罪集中加以規定。1995年《關於懲治嚴重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以單行刑罰的形式對金融犯罪集中規定。從制定一部統一完備的刑法典出發,那些未被 1979年刑法規定的金融犯罪必須予以吸納。這種吸納並非簡單地予以立法合併,而是在吸納的同時,進行立法分類,如將金融犯罪作為獨立的犯罪類型加以規定。從總體歸類上看,金融犯罪納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從內部結構分類上看,金融犯罪分為兩大類,一是破壞金融秩序罪,二是金融詐騙罪。
我國刑法第四章第四節、第五節規定的金融犯罪都是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為前提的。第三章金融詐騙類犯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擾亂金融秩序又侵犯合法財產利益。從客體的不同特點出發,將金融犯罪做如此分類是科學的。另一方面,將金融詐騙獨立成節,使其與普通詐騙罪相區別,以體現立法對此亞類犯罪的重視和否定性評價。同時,金融詐騙類犯罪具有共同的特征——詐騙,這亞類犯罪包括八種具體的犯罪,因而,具備了作為一亞類金融犯罪的條件。這種分類基本上為我們認識金融犯罪提供了總體輪廓,但其分類仍需要進一步深化。
(1)犯罪客體: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銀行、貨幣、外匯、信貸、證券、票據、保險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單位、“公眾”等),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有價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客觀特征),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表現形式),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可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1.認清形勢,重視金融犯罪的防範工作。
樹立正確的金融犯罪防範意識是有效揭露金融犯罪的當務之急。第一,強化大案要案意識。廣大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應繃緊案件防範這根弦,認識到只要有私心貪欲存在,只要有可乘之機,就會有案件發生。第二,處理好日常業務檢查和查處案件的關係。註意在日常工作中防範和發現案件線索,及時制止犯罪行為,最大限度降低經濟損失。第三,對防範和查處案件的職責應有清醒認識。明晰職責、理順關係,對犯罪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避免喪失時機。
必須儘快改進完善銀行信息披露制度,真正發揮外部職能監管和社會監督的作用。這樣做,一是可以揭露銀行的各種隱蔽矛盾,減少金融犯罪的發生,進一步促進銀行穩健經營。二是可以強化市場對銀行的約束力。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為銀行提供審慎經營的強大外部壓力。
- 3.“打防結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是一種社會現象,由多種原因造成的,須綜合社會各種力量,運用多種方式和手段,強化防範機制。
一要動員社會力量齊抓共管。充分運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來提高整個社會的防範機制,在整個社會形成巨大的威懾力,使一些潛在金融犯罪分子得到有效的抑制,迫使他們不敢、不能、最終不願去實施犯罪行為。
二要在金融機構內部設置專門的防範機構。在各金融機構設置聯合的金融犯罪防範機構,在金融機構內部明確責成某個職能部門(如內部的監察、審計或紀檢)研究金融犯罪的規律和打擊、防範的對策,搜集、處理和檢索各種金融犯罪信息,為各級司法機關打擊懲罰金融犯罪提供技術咨詢和信息服務。
三要提高技術防範措施。加強電腦系統的數據存取控制和重要數據特別是有關密碼和操作口令的保密工作。提高電腦運用系統的監控能力,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對各種金融業務的操作現場(特別是基層儲蓄網點)進行監視、控制。運用現代防偽技術和手段,改善和提高我國貨幣、票證、公文、證件、印章、軟體製作技術和水平,加大其偽造難度,以預防和減少犯罪。同時,提高檢測儀器的技術水平,不斷改進對各種金融票證、信用卡、信用證及其他證件、印章、簽字樣本等的真實、合法、有效性的鑒定技術,不定期地變換識別標誌和驗證密碼。
- 4.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建設。
一是建立健全各級崗位責任、營業櫃組覆核查點、貸款(理賠)集體審查、離任審計、公開辦事程式,設立舉報監督電話等制度,將各項金融業務活動納入有效監督之中。
二是強化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突出內審部門的監督和警示功能。改進審計項目的組織方式,突出重點,創新方法,增強金融審計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三是建立金融機構內部崗位輪換制度。
四是加強會計、儲蓄、出納、信貸、計劃、信用卡等業務部門的聯繫,建立信息交流與反饋制度,聯繫會制度,聯合檢查制度,落實制度的責任制和協同辦案制度等。
五是貫徹高級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在內外勾結詐騙和內部盜用案件中,相當部分涉及到高層管理人員濫用職權挪用、盜用資金的問題。在當前體制下,如果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作案,所有的內部控制將形同虛設。
- 5.關註異常的資金收付行為。
關註異常資金收付對打擊貪污、詐騙和洗錢行為十分有效。資金的異常變動,如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某一時期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日常明顯不符,這些反常活動很可能包含貪污、詐騙特別是洗錢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