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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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審計(financial aud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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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的形式之一。審計機構對金融機構會計記錄、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資料反映的業務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和經濟效益進行的監督和審查。
審計機關對金融財務活動的審計活動由來已久。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發展更為迅速。在中國,中華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審計制度和機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1934年公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規定設立中央審計委員會,在地方也有相應的組織。1983年 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成立,內設金融審計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審計局內設金融審計處;地(市)、縣審計組織中也都設有金融審計機構和配有專業人員。1984年國家審計署發出《關於對金融保險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通知》,決定對金融機構實行分級審計的辦法。
可從不同方面分為外部金融審計和內部金融審計;現場金融審計和報送金融審計、委托金融審計;全面金融審計和專項金融審計;金融機構財務審計和金融其他業務審計。常用方法有核對法、審閱法、比較分析法、查詢法、順查法和逆查法等。
金融審計與其他部門審計相比,具有綜合性、系統性、延伸性的特點。金融部門是國民經濟的綜合部門,與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都有密切關係,對金融業務計劃執行及其結果、對其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須綜合瞭解,分析各方面情況,難度較大。金融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和統一管理,因此金融審計一般以全系統為宜,在作審計結論、提出意見和建議時,應考慮全系統的情況。金融部門的業務活動是多層次的、連續進行的,因此,金融審計只有延伸到彼此相聯繫的金融業務和有關的國民經濟活動的全過程中才能發現問題。
①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的嚴肅性,保證金融資財的安全和完整;
②促進金融機構提高財務活動的經濟效益;
③發揮金融審計的信息反饋作用,為國家巨集觀決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