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制度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審計制度是指在一定環境條件下 ,調節各種審計關係的規範體系。
審計制度是指“審計活動規範化、系統化、經常化的一種形式。它是在一定的社會基礎上形成的審計工作各個方面的體系。”審計制度伴隨著工業革命而產生,最早出現於英國。1896年紐約第一次公佈《公證會計師條例》以後,審計制度開始在美國發展起來,現在世界上有150多個國家設置了專門審計機關,建立了各自的審計制度。
中國1982年憲法有關審計制度的規定,是對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審計制度優良傳統的直接繼承,是中國革命法制建設的新發展。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審計局。中央審計署審計長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免,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審計局局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政府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開啟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為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標志著中國恢復實行審計監督制度,為審計工作的開展和審計理論的開創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1994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正式頒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審計法》規定,各級政府及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審制度,其內審應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審計法》的頒佈施行,對於建立健全新中國的審計監督制度,保證審計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審計監督,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等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1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與政府工作方式的轉變和環境的變化相適應,這一時期國家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就是促進巨集觀調控政策的貫徹落實。為此,審計機關主要開展了財政、稅務、金融、重點行業和專項資金審計,以監督巨集觀調控政策的落實情況,為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的制定提供決策參考。
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在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的論述中明確提出:“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體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發揮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審計機關等職能部門的作用”。這是黨和國家審時度勢,依據當時我國的政治經濟環境,對國家審計做出的正確定位,是對審計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審計機關可以通過公開、公正、高效的審計行為,提供詳實的審計結果和行政決策參考,規範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促進政府及其部門行政行為的公開、透明,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黨的十七大以來,國家審計作為專門的經濟監督部門,審計在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促進依法行政方面,發揮了更重要的作用。
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正式將開展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審計機關的一項法定職責加以明確,特別是自中辦、國辦關於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出台以來,各級審計機關緊密結合實際,積極探索,不斷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各項工作體制,全面推進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取得了明顯成效。審計工作更加註重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揭示和反映問題,更加註重增強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全力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深化改革開放,全力推進科學發展和改善民生,全力推進民主法治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