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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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financial aud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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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的形式之一。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反映的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经济效益进行的监督和审查。
审计机关对金融财务活动的审计活动由来已久。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更为迅速。在中国,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审计制度和机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在地方也有相应的组织。1983年 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内设金融审计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内设金融审计处;地(市)、县审计组织中也都设有金融审计机构和配有专业人员。1984年国家审计署发出《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分级审计的办法。
可从不同方面分为外部金融审计和内部金融审计;现场金融审计和报送金融审计、委托金融审计;全面金融审计和专项金融审计;金融机构财务审计和金融其他业务审计。常用方法有核对法、审阅法、比较分析法、查询法、顺查法和逆查法等。
金融审计与其他部门审计相比,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延伸性的特点。金融部门是国民经济的综合部门,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都有密切关系,对金融业务计划执行及其结果、对其财务收支进行审计,须综合了解,分析各方面情况,难度较大。金融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因此金融审计一般以全系统为宜,在作审计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时,应考虑全系统的情况。金融部门的业务活动是多层次的、连续进行的,因此,金融审计只有延伸到彼此相联系的金融业务和有关的国民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才能发现问题。
①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保证金融资财的安全和完整;
②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财务活动的经济效益;
③发挥金融审计的信息反馈作用,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