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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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宏观层面的金融环境,指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人口等一切与金融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面,主要强调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
狭义上的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社会诚信状况、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的发展状况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一) 金融产权制度性缺陷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正常发展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轨时期,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在以计划经济为大的背景环境下建立并成长起来的。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一直都肩负着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与解困的重任。由于行政上的不当干预、政策性贷款等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中国人民银行曾作过专门的抽样调查统计,统计结果显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过程中,由于计划和行政干预而造成的约占30%,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约占3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约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约占10%,而真正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占全部不良贷款仅为20%(周小川,2004)。
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是一种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的制度安排。按其表面形式,银行经营者应代表国家对银行进行管理、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事实是,由于产权主体权利缺失以致形成了“重权轻责”的怪现象。这严重削弱了我国银行自主经营权利和抗风险能力。
(二) 法律环境不完善加大了我国金融业的信用风险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与金融生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立法进展有明显的提高,基本上能与金融业的发展实现同步,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然而,目前还有一些法律条款存在过时和约束力不强等问题。主要表现在《破产法》上,我国《破产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当时主要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政策性破产,随着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相关规定已与时代不相适宜。由于其缺乏对债权人的合法保护,后果是导致大量的逃废债事件发生,加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刑法》在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对违法乱纪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三) 社会信用缺失加剧了我国金融业的不稳定性
孔子曰:“民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社会无信则乱”。
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经济。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法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水平仍很低下。正是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三角债务和为避免信用风险而进行的现金交易而增加交易成本约 2000亿元(刘秀林,冯彦明,2005)。
信用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金融创新效率和金融的稳定。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还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评估,金融机构在作出相关决策时难度很大,使“骗贷”事件屡有发生。与此同时,失信惩戒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一) 积极推进金融业产权改革,构建多元化发展的金融业
金融生态的生命力就在于金融生态中存在自由竞争的机制,使金融生态主体在自由竟争中优胜劣汰。建立和完善自由竟争机制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使金融生态中的参与主体多元化。这正是目前我国完善金融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其目标是构建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高效运转”为基本特征的,兼有国有和外资,全国性和地方性,大银行和中小银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元金融主体的金融市场。
首先,要继续推进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国有银行产权明晰化,各级经营者对其经营成果真正负起责来。杜绝一切将经营失败成本转嫁给国家的可能,让国有银行预算约束全面硬化,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金融产权。其次,规范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同时,积极探索对农信社、城信社等产权改革的方案。放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门槛,这样才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主体最为重要的外部环境之一。构建和谐金融生态要以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前提。现阶段,当务之急是要对《破产法》、《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从而使银行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使银行在面对违法违规行为时能有最后的“杀手锏”。
另一方面,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利益,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应尽快出台一部《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的破产要以市场原则为基础,使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由其股东和相关利益人来承担,而不能再由国家财政来“兜底”。当然,为了保护广大民众储蓄者的利益,还要建立一套存款保险制度与其配套。
这样,金融机构对于欠债不还的企业和个人享有无条件破产起诉权,同样,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也具有对金融机构的破产起诉权。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金融生态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重点要放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上的建设。加快整和银行和有关部门的信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分割。同时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实现信用市场的有法可依,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秩序。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大力发展专业化金融中介机构,严格行业准入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1]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与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相关联的所有因素及其他机构之间的密切联系、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动态的、均衡的系统。
一、我国农村金融生态问题的现状
1.农村经济基础薄弱,资金外溢现象比较严重
农业的弱质性和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农村金融具有交易成本高、风险大、回报率低的特点。此外,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及邮政储蓄占有相当份额,前者出于对利润的追求必然将资金从农村通过其上级银行贷放;后者作为政策性银行运营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其在农村吸纳的资金也大部分流出于农村经济循环体系外。资金流动的必然规律作用加上有外流的渠道,导致了我国农村资金外溢现象比较严重,农村金融运行的整体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2.农村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①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滞后,社会信用文化缺失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远未形成。
②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和征信业发展缓慢,缺乏一个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企业难以获取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以便做出准确的信贷决策。
③农村的逃债躲债和赖债现象还比较严重,但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缺乏对债务人违约的制约。
3.农村金融市场不健全
与大中城市金融市场相比,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农村金融主体不健全。从1999年开始,农村信用社成了乡村地区惟一支持 “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主体。
②市场供求不平衡。一是总量供求不平衡。全国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中,农业贷款余额和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占比呈下降趋势,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二是结构不合理。农村的生产性贷款多,消费性贷款少;短期贷款较多,中长期贷款基本没有。
③市场不完整、金融品种单一。农村基本上只有货币市场,而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极少。
4.农村金融法律环境不完善
当前与农村金融有关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尚不尽如人意。
①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未赋予债权人主动申请将债务人破产清偿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债务人的约束力;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也不甚规范,《个人破产法》缺失,不利于尊重和维护金融债权。
②有些县乡政府的法制意识不强,存在行政干预法律、以权代法的现象,执法效率低下。
③农贷企业缺乏金融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影响其守法和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能力。
二、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议
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金融机构、司法部门、农村企业和农户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机制,促进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良性互动发展,进而更好地推动新农村建设。
1.加强地方政府主导,推动农村金融生态建设
当地农村金融生态状况如何,关键是地方政府。在农村金融生态建设中,县乡政府应从以下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①切实转换服务理念,强化服务农村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务质量和效率。
②结合当地农村经济金融状况,加快建设农村企业担保制度、农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相关支农金融制度。
③采取动员会、党纪政纪、法律等形式强化清欠力度,引导和督促欠贷政府部门和人员制订还款计划,及时清偿欠款,维护政府信用。
④鼓励、扶持和规范与农村金融生态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社会信誉,推动农村经济金融的繁荣发展。
2.建设征信体系,净化农村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
①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
②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
③建立健全数据体系,广泛向金融、税务、公安、房管、土地、车管、保险、商家采集客户信用资料。
④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畅通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放大担保倍数。
3.健全金融法制,营造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良好法律环境
基础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加强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从根本上加大法律的威慑力。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地方政府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4.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功能,支持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①完善农业发展银行职能,适当扩大其业务范围,使其真正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作用。
②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模式,适度放贷款管理权限,扩大县支行的信贷管理自主权,研究并制定县级及其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农业经济的扶持力度。
③农村信用社应以改革为契机,完善其结构管理、增强服务功能、创新信贷方式、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服务品种、提高服务水平,同时相应的增加支农贷款的额度,合理确定支农贷款的期限,使之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吻合,以更好地支持农业发展。
④培育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在严厉打击高利贷和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和促进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有效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
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对策[2]
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是指某一个区域内的金融生态环境,即某一区域范围内金融运行所涉及的所有影响因素,其状况的演化与变革是整个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优化的前提和基础。
(一)提高地区经济竞争实力
加快本地区经济市场化进程,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努力培育本地区的市场经济氛围,不断改善经济运行环境。加快地区经济结构调整,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地区经济发展优势,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切实加强和支持地区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使地区经济真正实现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积极深化本地区企业的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完善公司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报表行为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进而提高企业赢利能力,从根本上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二)健全地区社会信用基础
健全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律和执法体系,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规范交易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特别是在企业合并、分立、中止等过程中,要突出和强化银行权益,切实保证债权人权利。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信用征信和评价体系,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整合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建立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信用评价机构,制定出统一的信用体系、规范标准和查询体系,提高信用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使信用度真正成为银行在考察贷款申请者时所能依靠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重塑“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加强全民信用教育,强化道德约束,提高民族信用水平和信用素质。
(三)加快地区金融市场建设
要发展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构建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尤其是利用地区经济发展优势,借助发达的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树立区域金融机构的优势;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要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与金融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一系列专业化的中介机构的发展,培植一批诚信水平高的有代表性的专业化中介机构,形成良好的中介行业道德风范;要继续提高审计、会计、信息披露等标准,在向高水平国际标准看齐的同时,结合我国自身行业和企业制度特点,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标准的审计、会计、信息披露标准;同时还需要在标准的执行方面进一步改进,努力保证审计会计准则不论在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中都得以真正严格执行。
在建设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前瞻性地认识到资金按市场原则流动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入发展形势下的客观必然性,高度重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对增加信贷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把争取金融支持的重点放在主动地、超前性地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上。地方政府应重视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中对本地区的看法,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自己的评级等级,以此争取商业银行在资金调度、信贷授权等方面对自己给予支持。同时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行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政府服务收费,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合并或取消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进一步简化抵押、评估费用和手续,降低企业经营和信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