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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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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financial claim)

目录

什么是金融债权

  金融债权是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信托、基金证券公司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贷给借款人货币而形成的权利。其特征:1)金融债权是一种财产权;2)金融债权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引金融债权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3)金融债权是一种相对权;4)相对其他普通债权,金融债权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大。

  金融债权是因持有黄金、通货或其它可以取得收益的有价证券而保持的交换和获得金融资产的权利,包括发行债券的权利。金融债权的持有和发行是相对应和等量的。一经济组织、经济部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其实际拥有的金融资产净额应为其金融债权持有与金融债权发行的差额。

金融债权的风险[1]

  利用企业改制、破产逃废金融债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它的危害性极大,非但不能达到资源重新配置、优化组合的目的,反而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增大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除过止常的商业经营风险之外,主要有以下具体表现形式:

  1)地方政府将不符合国务院规定条件的企业列入到当地的兼并破产计划,以图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借此逃废金融债务。

  2)通过企业改制,将原企业分立成几个新的企业,只划转有效资产,而所有债务则滞留在己成空壳的老企业。

  3)计划外套用试点政策实施破产,用金融债权来安置职工,使金融机构木可以得到的债权不能实现。

  4)多头开户,一但借款到手,就采取在原单位不存款,不往来,另选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结算,使得原借款人无法扣付。

  5)利用股份改造来悬空债务。企业先将资金和财产量化分配,用于买断职工身份,然后成立股份制公司,部分职工可以用分得的资金或事物入股,股份制公司不承担原企业任何债权。

  6)抬高破产费用和职工费用,以降低金融机构债权的受偿率。

  7)企业在承包租赁时,承包者或租赁者对发包租)者上缴承包费或租赁费,不承担还债义务,上缴的费用不用来偿还金融债务。

  8)部分企业银行贷款为主要形式和经营资金与外商联营时,有意避开银行监管和参与,在合资协议中规定合资联营企业不承担原企业债务

  9)不通知债权金融机构参与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甚至对金融机构封锁消息,擅自无偿划拨或低价变卖财产,使金融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10)利用兼并重组来甩掉债务。企业为了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实现兼并重组,但有的企业只兼并有效资产,不承担银行债务。

  11)有些资产评估机构不负责任资产评估质量差,随意增加资产负债的情沉,加大金融资产的损失。

  12)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的地方法院任意裁定担保合同无效,致使金融债权受到损失。

金融债权的保全[2]

  1.提高各级党政领导的金融风险意识。

  由于目前市场经济尚未发育成熟,市场调节不充分,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必不可少,从协调各方债权、债务关系,到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政府作用无法替代。因此,提高领导者金融意识,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发挥政府在改制中的调节作用,有利于金融债权的保全工作,要端正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从长远来认识改制中保全金融资产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在企业改制问题上,不搞“拉郎配”,真正做到强强联合,发挥经济联合舰队的作用。

  2.银行主动参与企业改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银行要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在改制中争取应有的地位,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提出银行支持企业改制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意见和建议,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赢得工作的主动权;同时密切关注企业转制动态,把好产权界定关和资产评估关,控制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转移,确保金融债权的落实;对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银行债务的倾向,要坚决打击,争取各方支持;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银行资产安全;对企业依法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呆坏帐,债权银行要及时上报核销,以优化信贷资产结构。

  3.宣传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认真执行企业改制的法律规范,企业改制适用法律较多,但不同程度存在不完善之处,要正确使用不能片而理解,更不能将试点城市的企业改制特别政策,借用到非试点城市。二是对破产企业严格依《破产法》的规定,把好立案关,严格破产标准,明确破产范围,规范破产行为,对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坚决打击,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立法工作,明确约束借款人、逃债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在企业改制中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的法律责任。

  4.金融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金融债权的管理

  一是加强服务,引导和帮助企业树立信用观念。二是加强银行间的相互合作,建立起对企业改制的监督系统,形成监测网络,密切关注企业改制中的金融债权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强上下级行和行际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和沟通企业改制的动向。三是建立逃废债企业通报制度,对辖内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有能力不付息的企业,定期向各金融机构通报,辖内金融机构对被通报企业统一行动,联手制裁,停止有关金融服务,在企业老贷款未还清之前,不能发放新贷款,不开设新的帐户,不办理对外支付。四是清理企业多头开户,完善对客户开户和贷款等服务的信用审查制度,把它作为金融债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制度化,定期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清理查处企业多头开户,以彻底遏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金融债务的势头。

  5.加强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

  一是金融部门要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密切银企关系,充分理解企业困难,在企业而临困难时,及时提供帮助,寻求摆脱困难的途径,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尽可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寻求新的发展,实现银企“双活”,避免企业走上破产之路,使金融债权安全得不到保障。二是银行要落实贷款管理责任制,对贷款责任人实行责任贷款风险金赔偿制度;银行新发生资产受到损失,其责任人应受到经济的、纪律的、法律的惩处和追究;做好贷款“三查”工作,规范贷款程序和手续,做好贷款担保抵押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检查,加强对企业资金运用、生产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调整对企业的信贷安排,进一步完善对信贷资产的管理措施。三是银行要对企业不良债权进行全而检查清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落实金融债权。

参考文献

  1. 赵展,王萍.试论金融债权的风险和保全[J].西安金融,2002(04)
  2. 马圣文.浅谈金融债权的保全问题[J].武汉金融,19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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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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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e Vi Britannia (Talk | 贡献) 在 2016年11月3日 16:29 发表

financial cla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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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 (Talk | 贡献) 在 2016年11月3日 17:37 发表

Zoe Vi Britannia (Talk | 贡献) 在 2016年11月3日 16:29 发表

financial claims?

在开头位置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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